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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

2018-01-14 50页 doc 144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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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 【发布日期】: 【来源】:国 2011年01月 家税务总 局办 19日 公厅 字体:【大】【中】【小】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的权利 一、知情权 二、保密权 三、税收监督权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十、陈述与申辩权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 检查权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四、索...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 【发布日期】: 【来源】:国 2011年01月 家税务总 局办 19日 公厅 字体:【大】【中】【小】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的权利 一、知情权 二、保密权 三、税收监督权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十、陈述与申辩权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 检查权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第二部分 您的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十、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您更好地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 义务的公告》的内容,方便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帮助您在纳税过程中全面行使享有的权利,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编写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就您享有某项权利的含义、法律依据以及如何实现作了说明,同时对您履行某项义务的含义、法律依据、要求以及未履行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阐述,并列举了相关事例帮助您理解,以便您更好地监督我们的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行为。本解读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以规定为准。 第一部分 您的权利 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 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 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知情权的含义 知情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赋予您的一项重要权利,主要包含以下四项内容‎‎: 1(税收政策知情权 您有权获知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税收政‎‎策规定。您对税收政策的全面了解,是您依法纳税的前提,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基础。为保障您的税收政策知‎‎情权,我们要履行好相关宣传、告知、接受咨询等义务。 2(涉税程序知情权 您有权获知各种税收事项的办理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一方面使您知晓应如何办理涉税手‎‎续,比如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等,便于您正确履行您的纳税义务;另一方面让您了解我们‎‎实施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处罚等税务事项时的法定程序,有效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3(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知情权‎‎ 应纳税额核定是指我们依法对特定纳税人按规‎‎定程序和计算方法作出纳税多少的决定,比如个体工商户的定额 核定。在接受应纳税额核定前,您有权获知税额核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核定方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如果您是当事人,我们在对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您依法享有的权利,比如陈述、申辩权。如果我们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您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我们还应当告知您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您要求听证的,我们应当组织听证。 4(法律救济途径知情权 您有获知如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具体规定详见您享有的税收法律救‎‎济权。 (二)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 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公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三)您如何实现知情权 保障您的知情权是我们的法定义务,我们会通过各种 途径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以及其他应向您公开的信息。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站、短信平台和社会媒体等多种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当您遇到各类涉税问题时,可以通过上述途径向我们提出请求,我们将无偿为您解答政‎‎策疑难和辅导涉税流程‎‎。 您实现知情权的具体途‎‎径如下: 1(办税服务厅。您可以直接到我们的办税服务厅提‎‎出咨询请求,我们将按照文明礼仪规范、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责任制等制度要求,为您提供准确的咨询服‎‎务。 为方便您了解有关税收政策和纳税程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和办税公开的要求,我们在办税服务厅存放‎‎有各类税收宣传资料,并在办税服务厅公告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税收政策。包括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及相关政策解‎‎释。 (2)办税程序。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涉税文书受理时限、提交的资料等。 (3)工作规范。包括我们制订的有关工作制度和规‎‎定。 (4)岗位职责。办税服务厅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工作职责。 (5)欠税公告。定期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予以公告‎‎。 (6)定期定额。定期公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定额结果。 (7)收费标准。公开各类收费项目或受政府委托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和‎‎依据。 2(税务机关官方网站 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了解和查询有关税收政策、管理规定以及办税程序‎‎等内容。 3(电话语音服务系统 您可以随时拨打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当地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咨‎‎询电话获取有关涉税信息。 4(税收专题辅导会 您可以通过我们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的税收专题‎‎辅导会获取相关信息。 除上述途径外,您还可以通过税收管理员、税务报刊杂志、政府公共信息网等渠道‎‎来获取相关税收信息。 (四)事例解说 某纳税人A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前,其财务人员拨打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询问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手续。工作人员向其详细告知‎‎了办理程序 和需要提交的资料。该纳税人按照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的信息,携带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顺利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及时领到了税务登记证。 二、保密权 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一)保密权的含义 保密权所称应该保密的信息,是指我们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法律赋予我们在税收管理中获得您生产经营信息和个人信息的权力和手段,但我们掌握的信息只能用于税务管理,不能用于其他方面,更不能因信息泄漏而使您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保障您依法享有保密权,是规范税务机关行政行为,保护您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但需要指出的是,您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保密权的内容主要有两‎‎项: 1.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个人隐私 个人隐私是指在税收管理中,我们所掌握的涉及您的‎‎相关个人信息,包括您的储蓄账户账号、存款、个人财产、收入状况、婚姻状况等。 对于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下列情形外,我们不会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2)根据法律规定第三方有权查询的信‎‎息 (3)纳税人查询自身的信息 (4)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另外,您对任何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检举,我们也会为您保密。 (二)保密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涉及到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的其他‎‎规定,其法律依据详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三)您如何实现保密权 您享有保密权主要体现在我们对您的税务管理‎‎和您举报他人涉税问题等四个方面‎‎: 1(在税务管理活动中,您自行申报的有关信息和我们主动获取的相关资料凡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我们将依法为您保密。 2(在您举报他人税收违法行为时,我们将依法为您保密。 3(在您投拆举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况‎‎时,我们将依法为您保密。 4(您有确凿证据表明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将您‎‎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的,以及您检举他人税收违法行为情况被泄露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我们进行投诉,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四)事例解说 某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年度稽查安排‎‎,于2009年7月对A化工厂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稽查人员王某利用企业所得税检查可以接触大‎‎量产品原材料数据的便‎‎利,将A化工厂投入大量研发资金开发成功的一个化工新产品的有关原料配方数据,泄露给自己开私营化工厂的亲戚,致使A化工厂经济利益‎‎遭受损失。A化工厂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出发,将泄露该厂商业秘密给他人的稽查人员王某,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投诉并要求赔偿。上级税务机关在查证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及稽查人员王某给予了行政处分,并依法作出了赔偿决定‎‎。 三、税收监督权 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一)税收监督权的含义 控告和检举我们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是您的重‎‎要权利。税收监督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我们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我们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是否有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您的违法违纪行为‎‎。 3(我们对您行使检举、控告权是否有故意刁难或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4(我们的纳税服务过程。 5(其他纳税人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税收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税收征管法》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三)您如何实现税收监督权 1(对于税务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您可以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 2(对于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 3(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您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处理的政府其‎‎他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您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来访等方式进行检举、控告。需要注意的是,您的检举和控告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我们鼓励您尽可能采用实名检举和书面检举的‎‎方式。 上述举报案件如出现管辖权的问题,我们将及时把举报材料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四)事例解说 1(某县地税局税收管理员‎‎李某,利用主管A商贸公司的权力,要求该公司将自己宴请他人的费用‎‎3000元予以报 销,该公司对李某的行为十分气愤,遂向该县地税局书面进行检举。县地税局纪检监察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责成李某退还了报销款并对其进行了相应行政‎‎处理,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设在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A公司,按票面金额的1.2%收取开票费,为B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A公司职工张某,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行使法律赋予的举报权,将这种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向市国税局书面举报。后经税务机关查实,A公司共为B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近2亿元,已被B公司申报抵扣货‎‎物运输进项税额近1400 万元,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税务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A、B公司分别予以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国税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张某进行了奖‎‎励。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 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 (一)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的含义 纳税申报方式的选择权,是指您有权选择某种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方式,是指您在发生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后,在申报期限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上门申报,是指您按期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申报方式,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签署的日期为‎‎准。 2(邮寄申报,是指您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邮寄信封,按期寄送主管税务机关的申报方式‎‎。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是指您通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数据电文申报以税务机关收到申报数据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 4(其他申报方式 其他申报方式包括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两种。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已经‎‎完成申报。简并征期,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三)您如何实现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您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者是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那么您就是行使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的主体。 1(不需审批的纳税申报方‎‎式 如果您选择上门(直接)申报 ,您可直接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2(需审批的纳税申报方式 如果您选择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或其他方式申报的,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办理各项纳税‎‎申报。 (1)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的条件 如果您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实行查账征收方式,那么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用邮寄申报办法。 ?邮寄申报的程序 您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各类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可以约定时间由邮政人员上门收寄‎‎,也可以到指定的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无论是邮政人员上门收寄,还是由您到邮政部门办理交寄,邮政部门均应向您开具收据。该收据作为邮寄申报的‎‎凭据,以备查核。 (2)数据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的条件 如果您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在银行开立了税款解缴账户并具备上网条件,那么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用数据电文申报‎‎办法。 ?数据电文申报的程序 您应当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填报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应报送的资料‎‎,把申报数据通过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纳税申报过程;主管税务机关以申报接收系统接收的数据作为您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依据,以数据电文申报纳税系统收到申报数据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您在申报结束后,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其他申报方式 如果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对您实行定期定额的税‎‎款征收办法,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您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一是您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按期缴纳入库,以完税凭证代替纳税申报;二是您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核定的纳税期按季、半年、一年申报纳税,具体合并的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结合当地的办‎‎税条 件,本着方便您和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确定。 (四)事例解说 A公司2009年1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每月通过上门的方式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009年9月,该公司由于办公场所搬迁,财务人员因距离主管税务机关较远,擅自通过邮寄方式将当月的纳税申报资料邮寄给主管税务机关来完成纳税申报。此例中,A公司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选择邮寄申报作为本单位的纳税申报方‎‎式,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一)申请延期申报权的含义 如果您确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在核准后的期限内再行办理纳税申报。它是在您发生特殊困难‎‎时适 用的,有利于保护您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二)申请延期申报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三)您如何实现延期申报权 1(申请延期申报的条件 (1)您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致使您无法在规定的 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 (2)因不可抗力,例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动乱等社会事件导致您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2(延期申报权实现的途径 您如果符合延期申报条件,应当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答‎‎复您。 您如果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补报书面报告及相关的情‎‎况证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税款结算。 (四)事例解说 A公司于2009年3月4日突发火灾,导致该公司无法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该公司人员于3月5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并填写了《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和其他需报送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根据 《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作出同意延期申报的决定,并制发了《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该公司按照规定,于3月11日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5万元预缴了税款。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的‎‎含义 延期缴纳税款权,是指您因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时,依法享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特殊困难是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三)您如何实现延期缴纳税‎‎款权 您如果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3(资产负债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四)事例解说 A公司2009年11月13日申报当月税款10万元,未在税款限缴期限内缴‎‎纳税款。11月18日该公司以货款未收回、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税务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该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但该公司提出申请已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税款限缴日期,所以税务机关不予批准,并从税款限缴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 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一)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的‎‎含义 您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既不能少缴税款,也不应多缴。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是指您对自身多缴的,超过法律规定应缴税款的部分有依法要求我们退还的权利‎‎。 (二)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三)您如何实现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如果我们发现您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果您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我们应当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具体程序: 1(您应持税务登记证件(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除外),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按我们的要求填写退税申请文书和提供相关‎‎资料。 2(我们受理和审批完成后,将您多缴的税款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退还。 (四)事例解说 A企业2010年5月28日发现,该企业2月份发生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在3月12日进行申报时将计税依据误录入为1000万元,导致多缴纳营业税税款‎‎27万元。该企业于 6月18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填写了退税文书并提交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于7月5日将多缴税款‎‎退还给了A企业,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您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一)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的‎‎含义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特定类型的纳税人或者特定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优待。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减税免税政策。此外,您还可以依照税收协定‎‎的规定申请减税、免税或不征税的待遇。 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 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税收协定是两国政府对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进行税收管辖权划分的法律依据,对于不同类型的所得分‎‎别有不同的规定,主要包括在所得来源国减税、免税和不予征税等待遇。 (二)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款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 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三)您如何实现税收优惠权 您如果符合减免税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报批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 (1)申请。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您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减免税申请,经我们审核批准后执行。您申请减免税必须向我们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列明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减免税申请,我们将对您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您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我们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税务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我们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您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2(备案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 (1)您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2)我们受理您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您执行。 3.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收优惠 您如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当按照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等规定,及时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四)事例解说 A公司是从事计算机技术研发的企‎‎业。2009年2月,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为乙公司开发一项工业控制项目技术‎‎的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于2009年5月将该成果转让给乙公司并收取该项技术转让价‎‎款30万元。A公司在2010年4月向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登记,并按规定报送了相关资料,A公司2009技术转让价款3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 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委托税务代理权的含义 委托税务代理权是指您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自愿委托,或者根据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自行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权利。 (二)委托税务代理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三)您如何实现委托税务代‎‎理权 1(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按照代理权限‎‎和代 理期限代为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税务代理分为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代理方式。 2(您选择税务代理应与税务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并由代理人及其所在的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 3(您的税务代理关系可以因代理期限届满而终止‎‎,也可因法定情形出现,单方面终止,不论是您单方终止还是‎‎税务代理人单方终止,终止方均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我们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您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您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我们将对税务代理人处以您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事例解说 A公司与某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了税务代理协议,委托代理记账和纳税申‎‎报,2010年5月,税务代理人对一笔40万元的营业收入未入账,也没有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A公司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对税务代理人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十、陈述与申辩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一)陈述与申辩权的含义 陈述权,是指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申辩权,是指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享有申诉和解释说明的‎‎权利。 (二)陈述与申辩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三)您如何实现陈述与申辩‎‎权 我们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简易程序的陈述与申辩‎‎权 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我们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我们对您实施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您依法享有的权利。您对我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可以当场提出质疑,阐明您的意见。我们将听取您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您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我们不能因您的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处罚。 2(一般程序的陈述与申辩‎‎权 一般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是指除简易程序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如果我们对您实施一般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您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税务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达到一定金额(对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详见第十三项权利)。 您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我们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我们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我们应当记录。您对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应签字或者盖‎‎章。 我们将对您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您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在听取您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您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我们才可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您签收。 (四)事例解说 2009年6月17日,某市税务分局工作人员‎‎发现A公司没有按期办理纳税申报‎‎,也无法与A公司取得联系。6月20 日A公司办税员到税务分局办理了当月纳税申报‎‎。 税务分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拟对A公司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A公司当即向税务分局递交了辩解书,称由于洪水造成电讯中断和桥梁损‎‎坏,致使公司无法及时报告和按期申报,并非主观上故意拖延,并在道路修复后立即办理了纳税申报,故要求税务分局不予处罚。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 (一)拒绝检查权的含义 税务人员必须依法行使‎‎税务检查权,不得擅自对您实施检查。为表明我们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身份,对您进行检查时我们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这是税务检查的法定程序。如果税务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您有权拒绝我们的检查‎‎。 (二)拒绝检查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式样、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三)您如何实现拒绝检查权 税务检查人员必须按税务检查证或税务检查通‎‎知书载明的检查范围和期限,行使税务检查权。如果税务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您可以拒绝提供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并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税务检查证是税务检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的法‎‎定专用公务凭证,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照片、工作单位、检查范围、检查职责、发证机关、证号、税务检查证专用章、有效期限和发证时间。 税务检查通知书是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开具给‎‎被查纳税人的告知书,载明了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的姓名、证号、检查所属期间、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名称及文书号‎‎等,并盖有签发税务机关的‎‎公章。 我们将您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如果未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您有权拒绝。我们调回您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如果未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您也有权拒绝。 (四)事例解说 某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09年7月2日派出两名税务稽查人员对A企业进行税收检查,稽查人员在出示了各自的检查证后即要展开检查,该企业以稽查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为由而拒绝检查‎‎,以此维护自己的权益。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税收法律救济权分为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权。此外,您如果是我国居民,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的有关规定就税收歧视、国际双重征税等问题向我们提出启‎‎动国际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一)申请行政复议权 1(申请行政复议权的含义 申请行政复议权,是指您对我们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要求复议机关进行复议,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征税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 处罚行为、资格认定行为、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等。 您认为我们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这里的规定是指:(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规定中不包含规章。 2(申请行政复议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 申请行政复议权利、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3(您如何实现申请行政复议权 如果您对我们的征税行为不服,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您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您对我们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如果您提出要求或者我们认为必要,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程序,详见《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4(事例解说 2008年8月,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对A公司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A公司2007年有一笔20万元的房屋出租收入未申报缴纳房产税,9月16日稽查局按规‎‎定对A公司作出了税务 处理决定,责令其补缴房产税2.4万元,并加收了滞纳金,处以一倍罚款。A公司按规定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并于2008年10月6日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A公司认为:该公司此前已错按出租房产的原值申报缴纳了一部分房产税,稽查局在计算少缴税额时应将已缴纳的部分扣除,请求市地税局变更稽查局的处理决‎‎定。市地税局收到A公司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市地税局经复议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司出租房产的,应按出租收入征收税款,稽查局在认定少缴税额‎‎时,应将A公司已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予以扣除。因此,市地税局根据A公司的复议申请,依法作出了相应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二)提起行政诉讼权 1(提起行政诉讼权的含义 提起行政诉讼权是指您认为我们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2(提起行政诉讼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 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3(您如何实现提起行政诉‎‎讼权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税务行政诉讼程序由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四部分构成。 您如果符合行政诉讼的条件,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您对我们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您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您对我们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4(事例解说 某市税务稽查局2009年8月3日对A房地产公司当年1-6月的纳税情况依法实‎‎施了检查,发现A房地产公司随商品房销售收取的价外费用未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其属于采取虚假申‎‎报手段进行偷税, 于8月10日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了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处偷税数额2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A房地产公司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后,认为罚款过重,对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受理。 (三)请求国家赔偿权 1(请求国家赔偿权的含义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当我们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您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您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2(请求国家赔偿权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 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您如何实现请求国家赔‎‎偿权 如果在我们行使职权时侵犯您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您可以请求国家赔偿。您请求国家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具体详见《国家赔偿法》。 需要注意的是,下例情形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般是指损害已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补偿,如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等。 4(事例解说 某市税务分局于2008年7月10日依法对A公司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押其香烟2箱,7月14日该公司补交了所有的税款及滞纳金,要求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但该税务分局因未能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被扣押的2箱香烟受潮变质。A公司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为由,要求税务机关予以赔偿。鉴于受损物已霉烂变质,税务机关受理后,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予以赔偿。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您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我们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 决定不能成立。但您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一)依法要求听证权的含义 依法要求听证权,是指您对我们作出的罚款数额达到‎‎一定金额(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依法享有要求我们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主要是通过您的质证、申辩与陈述来核实我们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是否明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真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法律依据是否引用准确‎‎。 (二)听证权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三)您如何实现听证权 您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我们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我们书面提出申请,如果您逾期不提出的,将会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 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程序详见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四)事例解说 2008年5月26日,稽查局在增值税发票协‎‎查过程中发现,A公司利用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5万元。5月28日,稽查局依法作出进项税额转出、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并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处以3万元罚款。5月30日,该公司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要求。稽查局在接到纳税人听‎‎证要求后,于6月4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该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善意取得,要求免交滞纳金且不予行政处罚。经调查,情况属实,稽查局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不加收滞纳金,并撤消了处罚决定。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我们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一)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的‎‎含义 您在缴纳税款后有权向我们索取完税凭证;在我们扣押、查封您的货物时,您有权向我们索取扣押‎‎收据或查封清单等税收凭证。 完税凭证是指我们征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代扣或代收‎‎税款时,向您开具的、证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书面凭‎‎证。扣押收据和查封清单是税务机关在行使扣押权‎‎和查封权时,向当事人开具的证明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两种‎‎凭证。 税收完税凭证的种类包括:税收通用缴款书、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税收收入退还书、印花税票。 (二)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三)您如何实现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 如果您是直接缴纳税款,您有权要求我们向您提‎‎供完税凭证;如果您是属于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您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完税凭证。完税凭证可以通过税务机关、银行、委托代征单位、邮寄或自助打印等渠道取得。税收完税凭证的种类及其使用范围详见《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如果您被我们扣押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有权向我们索取扣押收据或查封清‎‎单。 (四)事例解说 2007年1月,某县税务局个体分局核定个体户张‎‎某应纳税额为800元,经该税务机关责令缴纳‎‎,张某仍拒不缴纳。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该分局指派两名税务人员依法扣押张某相当于‎‎800元税款的货物,因税务人员未携带扣押收据,仅以收条代替。此案中,税务人员未提供有效税‎‎收凭证,扣押程序不合法,个体户张某有权拒绝。 第二部分 您的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我们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您应该根据我们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义务‎‎的含义 税务登记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书面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税务登记证是您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身份证‎‎明。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是指您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事项、时限、方式等,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设立、变 更、注销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二)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其他涉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 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税务登记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其法律依据分别参见:《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三)您如何履行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1(设立登记 (1)主体、适用范围及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按照有关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您如符合上述条件均应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履行义务时限、方式和要求 您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应持有关证件, 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符合规定的,我们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您如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您如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您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您如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应当自承包或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您承包或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您如外出经营,自您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上述之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您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您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我们如实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填写税务登记表。 2(变更登记 您的税务登记内容如发生变化,应持有关证件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您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我们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您如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您如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您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但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1)您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填写《停、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2)您如果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3)您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发票。 (4)您如果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填写 《停、复业报告书》。 4(注销登记 您如果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您如果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您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 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您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您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并持此证明在经营地进行报验登记‎‎。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其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您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管证》。您如果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还应正确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时,您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6(税务登记证换证、补办 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您如果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正确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7(非正常户处理 您若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我们将您列入非正常户‎‎管理,暂停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您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我们可以宣布您的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您的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您办理上述各类税务登记事项所需提交的相关‎‎证件及资料,详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8(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备 案登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四)如果未履行税务登记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您如果存在下列行为,将分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您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或者出口商品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或者停业期满不向我们申报办理复业登记而复‎‎业,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您如果不办理税务登记,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您的营业执照。 3(您如果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我们将对您处二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您如果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我们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事例解说 某税务所2010年5月12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B服装厂开业近‎‎2个月尚未办理税务登‎‎记。5月14日,该税务所对B服装厂进行检查,发现该服装厂自3月15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根据检查结果,该税务所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5月17日责令其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处以2000元罚款。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 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一)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1(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义‎‎务的含义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地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它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其中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或填制的凭‎‎证。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其内容应用会计科目和复式记账方法,加以归类整理,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账簿的‎‎凭证。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 、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其他设置、保管账簿及有关资料等事项,法律依据分别参见:《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3(您如何履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您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 核算。 您如果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您的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您如果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您的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您的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您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我们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 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4(如果未履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您如果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我们将追缴您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例解说 B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8日,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依法应当设置总账及相应各类明细账、日记账,且总账、 日记账应采用订本式。2010年4-6月,B公司连续进行收入和纳税零申报。税务机关遂要求B公司提供经营账‎‎簿备查,但B公司在此期间尚未建立账簿,因此不能提供。根据以上情况,税务机关于6月21日对B公司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同时处以罚款处罚。 (二)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义务 1(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义务的‎‎含义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对于各类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使用和缴销,您均应依法进行。 2(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其他发票的开具、使用、取得、保管等有关事项,其法律依据分别参见:《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3(您如何履行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1)发票领购 发票领购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取和购买发‎‎票的行为。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 理。 您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领取发票领购簿。 您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您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发票开具、取得及使用 发票开具是指按照经济业务实际发生的情况填‎‎制、出具发票。 发票取得是指单位和个人从发生经‎‎济往来的对方获得发票,也是发票管理的重要环‎‎节。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您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您有权拒收。 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您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您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您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您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3)发票保管、缴销 发票保管是指领购、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存放和管理发票的活动。发票缴销是指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缴回已使用或未使用的发票,由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其销毁。 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 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如果未履行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上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您如果非法印制发票,我们将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如果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我们将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如果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我们将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如果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我们将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5(事例解说 2010年3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B茶叶经销公司可能存在偷税行为,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检查结果表明:该公司自上年3月至12月期间,在茶叶产区购入茶叶5万公斤;但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采取“大头小尾”手段填开销售发票,将茶叶销售给区外的客‎‎商,应纳各种税款200万元,但该公司同期仅申报缴‎‎纳各税税款100万元,少缴税款100万元,占其应纳税款的50%.稽查局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向该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追缴其少缴的税款100万及相应滞纳金,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少缴税款1.5倍的罚款。该公司按期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该公司采取“大头小尾”手段进行偷税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稽查局对该公司不作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我们备案。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 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一)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义务的含义‎‎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存储‎‎备查。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规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会计核算软件是指专门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应用软件,包括采用各种计算机语言编制的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软件程序‎‎。 (二)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 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三)您如何履行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符合建账条件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您如果使用计算机记账,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您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收入或者所得‎‎。 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如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四)如果未履行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事例解说 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原为手工记账。2010年5月18日,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B公司于2010年3月开始使用计算机记账,但是一直未将使用的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针对这一情况,主管税务机关于2010年5月19日向B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一)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义务的含‎‎义 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税控装置是正确反映纳税人收入情况,保证计税依据和有关数据的正确生成、安全传递及可靠储存,并能实现税收控制、管理的器具和支持该器具的管理系‎‎统。 (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您如何履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您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您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普通发票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也应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您购置税控装置后,应当立即到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注册登记。新开业的用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购置税控装置,并完成注册登记。您如果在专业市场内,可由市场主办单位集中管理,统一购置使用税控装置‎‎。 您在使用税控收款机之‎‎前,由主管税务机关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实施税控初始化。在经营过程中,不论以现金还是非现金‎‎方式收取款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都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控收‎‎款机发票。具体流程对照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软件操作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的规定办理。 (四)如果未履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不如实录入销 售或经营数据,或者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或者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上述行为造成您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您的应纳税额‎‎。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对您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补缴税款、滞纳金。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控发票,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事例解说 某区税务局稽查人员在‎‎2010年6月8日对B加油站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加油机的税控装置部‎‎分已经损坏。税务机关经过认真调查取证,发现税控装置的损坏系人为所致。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规定,对该加油站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作出罚款的决定。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 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您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按时、如实申报义务的含义 纳税申报是指您按照税法规定期限和内容向我‎‎们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您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我们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按时申报是指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如实申报是指客观、正确地反映您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无论您当期是否有应纳税额,是否享受减税、免税待遇,您都应当在规定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如果您是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申报,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所称的纳税申报表,是指我们为方便您统一‎‎办理 申报设计的专用税收表格,可以作为您纳税申报的‎‎书面报告。 (二)按时、如实申报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其他各税种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其法律依据参见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三)您如何履行按时、如实申报义务 1(履行义务的方式 您可以采取直接上门申报的方式,即直接到税务机关 办税服务厅(室)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经税务机关批准,采取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包括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采取其他申报方式。 2(履行义务的要求 各个税种纳税申报的适用主体、时限、要求不尽相同,我们主要对下列七个税种进行说明‎‎。 (1)增值税 您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一般来说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不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实行按次申报纳税。 (2)营业税 您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一般来说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不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实行按次申报纳税。 (3)消费税 您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消费税。销售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一般来说您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您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4)企业所得税 您如果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我们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 (5)个人所得税 您如果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或者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当期取得所得的不同情况,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进行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若您在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您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您取得须申报纳税的其他各项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车辆购置税 您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应税车辆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也应当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您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7)印花税 您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应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印‎‎花税税款;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的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除以上列举的税种之外,您还可能会负有耕地占‎‎用税、车船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烟叶税等税种的纳税申报义务,您可以查阅相关税种的具体规定,或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您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主管税 务机关有权核定您的应纳税‎‎额。 (四)如果未履行按时、如实申报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对您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如果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我们将追缴您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事例解说 B公司2010年2月份销售额为‎‎3.6万元,但在2010年3月15日之前没有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于3月16日对其进行催报,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根据违法情节,对B公司作出罚款决定‎‎。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我们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 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按时缴纳税款义务的含‎‎义 按时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缴纳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税款进行代收或者代扣之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税款进‎‎行解缴的行为。 (二)按时缴纳税款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涉及按时缴纳税款的其他有关事项,其法律依据参见《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各相关税种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您如何履行按时缴纳税‎‎款义务 为了方便您缴纳税款,我们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了多种的缴款方式,您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我们认可的现金、支票、银行卡或者电子结算等‎‎缴款方式。 履行按时缴纳税款义务的内容与“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基本一致,您可以参照对“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解读的内容,如需更详细地了解,您可以查阅各税种 的具体规定,或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如果未履行按时缴纳税款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我们将责令您限期缴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您如果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您作为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经我们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我们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您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此外,无论您是否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如您在规定期限内不缴‎‎、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我们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我们均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事例解说 B公司在2010年5月5日办理了税务登记,主要从事服装加工、销售业务,5月份当月销售额约10万元。该公司于2010年6月10日按照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纳税申报,但是因办税人员工作失‎‎误,未在6月15日之前缴纳应 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对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从6月16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同时处以应纳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如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您应当及时报告我们处‎‎理。 (一)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含义 按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其中:单位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个人可以是个体经营者或者其他个‎‎人。 代扣税款是指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向纳税人所支付的款‎‎项中,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为扣缴的行‎‎为。 代收税款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代收其应纳税款的‎‎行为。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履行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后,我们将按照规定向您支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三)您如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可能会负有以下几个常见税种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并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向我们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1(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您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并应当在纳税期限内足额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已扣缴的税款‎‎。 2(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若在境内没有设置经营机构,则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您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并应当在纳税期限内足额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已扣缴的税款‎‎。 3(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扣缴义务人(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您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并应当在纳税期限内足额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已扣缴的税款。 4(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我们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您应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税款;您每次代扣的税款,应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足额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5(个人所得税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您在支付纳税人应税所得时,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应扣的税款按月计征,并应当在次月 7日内足额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已扣‎‎缴的税款。 6(资源税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所指的单位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您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并应当在纳税期限内足额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已扣缴的税款‎‎。 7(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以上税种的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扣缴义务人,与其履行义务的主要内‎‎容一致。 8(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扣缴车船税,并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具体期限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除以上列举税种外,其他税种的代扣、代收义务的要求,您可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四)如果未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我们将责令您限期 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如果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我们可对您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事例解说 2010年8月2日,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说B公司年初以来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在对其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每月向甲、乙、丙三类员工分别实际发放工资8200元、5600元、4000元,无其他应发放或应扣除项目。上述三类员工的工资每月均超过了‎‎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但是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税务机关于8月3日向该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规定对其作出罚款‎‎的决定。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您有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我们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我们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我们的检查和监督‎‎。 (一)接受依法检查义务的含‎‎义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缴纳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的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接受依法检查义务包括: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的检‎‎查和处理,不得逃避;客观反映有关情况,如实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隐瞒、弄虚作假、阻挠、刁难等拒绝检查的行为‎‎。 (二)接受依法检查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三)您如何履行接受依法检‎‎查义务 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要求如实提供您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配合我们对您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按照我们的要求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如实回答我们对您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有关的询问;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或阻挠,并配合我们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有关单位应配合我们依法对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的检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配合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存款账户检查及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账‎‎户检查。 (四)如果未履行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我们可对您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我们可以对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我们可对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事例解说 2008年3月27日,某税务稽查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B公司存在逃避纳税嫌疑。于是,税务人员依法对B公司进行了询问和检查,并要求B公司提供经营‎‎账簿,但B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提供经营账簿及相关资料。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税务机关对B公司拒绝提供经营账‎‎簿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处罚。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您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我们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您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我们说明,以便我们依法妥善处理‎‎。 (一)及时提供信息义务的含‎‎义 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等方式向我们如实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如果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某些特殊情况,如发生歇业、歇业后复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也应及时向我们报告和说明,以便我们依法根据您的情况中止(终止)您的纳税申报义务,或准许您延期纳税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或免除您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逾期纳税申报或逾‎‎期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 (二)及时提供信息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六条第二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三)您如何履行及时提供信‎‎息义务 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我们如实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其主要方式为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此外,您如果发生歇业、歇业后复业、经营情况变化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应向我们及时提供信息‎‎。如歇业或歇业后复业,应当按规定办理歇业或复业登记;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我们报告不可抗力灾害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对您生产经营的影响范围与程度;还应按照我们规定的要求及时报告您其他经营情况变化的‎‎信息。 (四)如果未履行及时提供信‎‎息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不能自行中止(终止)相关涉税义务,这样您可能会承担未按期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而被处以罚‎‎款的风险。如果您事实上已经歇业但未向我们报告歇业的‎‎信息,我们视同您未歇业,并按正常经营对待,您就必须继续按期申 报纳税和缴纳税款;如您在已批准的歇业期间又恢复营‎‎业,且未及时向我们提供复业的信息,我们将向您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可以对您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如果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未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未立即向我们报告相关信息,我们可以对您依法追究逾期申报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及时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信息,就不能依法享受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相关权‎‎利。 (五)事例解说 2009年5月14日上午,某税务所发现辖区内个‎‎体铝矿负责人王某在已‎‎经申请停业并被核准的情况下,继续生产销售,且未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所向王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按规定办理复业登记、申报缴纳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并对其未按规定报告复‎‎业信息和办理复业登记‎‎的行为处以罚款。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 律还规定了您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您有义务就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您的欠税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我们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您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您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您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我们报告。 (一)报告其他涉税信息义务‎‎的含义 其它涉税信息,是指除前述义务以外的涉税信息,主 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报告影响您收入、成本和利润水平的重大涉税信息,如关联业务往来信息;二是影响您税款缴纳能力的重大涉税信息,如银行账户开立、企业合并、分立、处置大额财产等信息。 (二)报告其他涉税信息义务的法律依据 企业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存款账号报告、处分大额财产报告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等有关事项,其法律依据分别参见《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三)您如何履行报告其他涉税信息义务 1(存款账号报告 您应当自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开立‎‎或变化之日起15日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向我们报送银行开户许‎‎可证或的复印件‎‎。 2(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报告 您与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应按规定向我们报告关‎‎联业务往来的有关信息‎‎。 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或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或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的企业。 您应当在向我们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就您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我们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您及关联方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时限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4)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3(合并、分立报告 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同,依照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开设立‎‎为两个以上的公司,一般以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派生分立,另一种是新设分立。 自合并(分立)文件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您应填写《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报送企业合并 (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复印件,并依法缴清税款。 4(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您如果欠税达五万元以上,以变卖、赠与、抵押、质押、投资等形式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应在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填写《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提供拟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并按税务机关规定时限结清税款。 (四)如果未履行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按照规定报告全部银‎‎行账号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报告‎‎全部银行账号,我们将向您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可对您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报告关联业‎‎务往来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报告关联业务往来信息,除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我们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您的应税收入和应缴税款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合理调整,补征税款,并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加收利息。 3(未按规定报告企业合并‎‎、分立情况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欠税企业未按规定报告不动产或大额财产处置‎‎情况 您如果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我们将追缴您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如果将不动产或大额财产设置抵押、质押、留置,税款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您如果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我们可以分别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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