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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7-09-27 3页 doc 22KB 7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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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中央和省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和省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较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
四川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中央和省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和省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较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 第四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资金使用的重点是发展乡、村公益事业和解决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 2、公开透明。项目选择和资金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行逐级上报,滚动排序,公开、公正。 3、注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坚持办实事、重实效,强化绩效考评。 4、专款专用。坚持“事前预算、事中监督、事后决算”的原则,严禁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五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 (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指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有关事务,包括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事项和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六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省、市(州)、县(含市、区,下同)分级管理。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分配、下达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建立和统筹管理全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库;审核并批准市(州)、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年度项目;组织实施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年度项目规划;申报年度项目;根据省财政厅和市(州)级财政部门的批复,建立本地区项目库;组织项目实施,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第九条  按照财政部要求和中央补助资金情况,省财政统筹安排配套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州)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中央和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一并使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乡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第十条  省财政厅分配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并考虑各革命老区财力保障水平,以及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情况,结合各革命老区县的相关因素,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前,将结合中央财政提前告知的预计数,向县级财政补助分配和拨付财政资金,确保革命老区项目有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将根据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需要,适当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省级和县级财政部门委托或聘请有关单位和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估、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开支。 第十三条  各地应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安排好革命老区建设项目。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一般行政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以及其他与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不相符的各项开支。 第十四条  市级和县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革命老区建设需求,研究进一步细化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预算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上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如革命老区项目完成后仍有资金结余,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可调剂用于其他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 第十八条 使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样式,设立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对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资金使用及效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原则上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规定,实行直接支付或实行报帐制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县级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进行审核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组织项目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体系,促进项目单位自觉强化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对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革命老区所在的市、县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四川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 财预〔2006〕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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