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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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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实施办法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实施办法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件 浙残联教就„2008?46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 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 现将《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 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1 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 工程实施办...
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实施办法
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实施办法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件 浙残联教就„2008?46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 程实施办法(试行)》的 各市、县(市、区)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 现将《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 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1 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 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进一步改善重度残疾人的生存 状况,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 见》(浙政发„2008?29号),特制定本办法。 用五年时间(2008—2012年),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 养工程,基本满足全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需求。分年度任务, 由省残联根据各地重度残疾人人数及托(安)养工作开展情况, 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任务下达到各市,再由市分解到所属 县(市、区),并将任务分解情况上报省残联。2008年先选择在部分县(市、区)试点推行,2009年以后在全省全面组织实施。 《浙江省2008年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试点县(市、区) 名单》、《浙江省2008年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任务分解表》 见附件1、2。 凡是具有浙江省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残疾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为重度残疾人托 (安)养工程的实施对象。 2 、 根据重度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和其家庭状况及 各地托(安)养机构条件,可采取不同的托(安)养方式: (一)集中托养,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 家庭护理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 (二)日间照料,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 要机构照料的重度残疾人,重点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三)居家安养,对象一般为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宜在家里 安养的重度残疾人。 凡符合条件且本人及监护人要求纳入托(安)养的重度残 疾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 申请,并填写《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以 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 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残疾人证。 (二)社区、村(居)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对象的条件, 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根据本人愿望、残疾类别和 程度及其家庭情况提出托(安)养的方式,在《申请表》上签署 3 意见,如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150%以内的,还须出具相关证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上报乡镇(街道) 残联。 (三)乡镇(街道)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村(居)委 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 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四)县(市、区)残联收到乡镇(街道)报送的申请人材料 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函告有关乡镇(街道); 由乡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办理有关托(安)养手 续。 各县(市、区)残联在审核托(安)养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 人持有的《残疾人证》进行审核,需要鉴定、重新核发证件的予 以重新核发。 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机构,必须是经政府和有关 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和服务 的敬老院、福利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 构。 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应首先保障其饮食起居等日 常生活所需,并根据其情况,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最基本的医疗服 务。对纳入日间照料的重度残疾人,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的照料服 务,有条件的可以适当组织开展教学与职业技能培训及简单的生 4 产劳动。同时,所有选定为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机构 都要按有关规定与其所服务的重度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安) 养服务,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实行居家安养的重度残疾人,必须有家人或邻里能正常提供 生活保障,基本满足重度残疾人生活照料需求。 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具体服务标准由各市、县(市、区) 残联会同民政等部门制定。 集中托养经费由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和护理费组成,基本生活 保障经费参照当地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确 定,护理费参照护理等级相应的护理标准确定。 费用补助指导线:集中托养费用每人每年为7500元;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费用每人每年为3750元。上述费用补助指导线,若有调整另行公布。有条件的地区,可从实际出发,提高补助标 准。 集中托养、日间照料的财政补助经费,由托(安)养机构凭 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作联系单向县(市、区)残联结算,由 县(市、区)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将补助经费拨付给托(安)养机 构;居家安养的财政补助经费,由县(市、区)残联会同财政部 门凭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审批手续将补助经费存入其个人银 行卡(折),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 省财政补助比例,按浙政发„2008?29号文件规定执行。 5 各级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 做好调查摸底和实施情况的统计及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机构的选 定等相关具体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基本设施设 备的提供和服务,做好对托(安)养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托(安)养经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的拨付 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照料居家安养残疾人人员的工作作 为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 市、县(市、区)残联要及时报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 程需求调查和完成情况的统计信息。各县(市、区)残联应于每 年8月20日前,将下年度需求调查情况填写《浙江省重度残疾 人托(安)养工程服务需求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报市残联, 市残联应于每年8月底前汇总上报省残联。每季(年)末,各县 (市、区)残联应将本季(年)度《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 养任务完成情况进度表》(见附件5)上报市残联,再由市残联汇总上报省残联。各县(市、区)残联上报纸质报表的同时,要 及时将实际完成的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名册及有关数据录入 “残疾人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以实现信息共享和动 态管理。 6 省残联、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省政府要 求建立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评估、督导和考核, 组织对各地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重度残疾 人托(安)养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 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附件:1. 浙江省2008年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试点县 (市、区)名单 2. 浙江省2008年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任务分 解表 3. 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 4. 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服务需求情况 汇总表 5. 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任务完成情况 进度表 6. 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人员名册 7 附件1 浙江省2008年重度残疾人托(安)养 工程试点县(市、区)名单 杭州市:上城区 建德市 宁波市:江东区 余姚市 温州市:鹿城区 乐清市 湖州市:吴兴区 安吉县 嘉兴市:秀洲区 海盐县 绍兴市:越城区 诸暨市 金华市:婺城区 磐安县 衢州市:江山市 龙游县 舟山市:定海区 台州市:路桥区 三门县 丽水市:莲都区 缙云县 8 附件2 浙江省2008年重度残疾人托(安)养 工程任务分解表 单位:人 地区 集中托养 日间照料 居家安养 合计 杭州市 355 355 355 1065 温州市 355 355 355 1065 湖州市 125 125 125 375 嘉兴市 165 165 165 495 绍兴市 200 200 200 600 金华市 220 220 220 660 衢州市 120 120 120 360 舟山市 60 60 60 180 台州市 270 270 270 810 丽水市 130 130 130 390 合计 2000 2000 2000 6000 注:宁波市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各为350人。 9 附件3 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社区、村(居)委会 姓 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身份残疾残疾残疾 证号 类别 等级 证号 家庭 家庭 监护人电话 地址 姓名 姓 名 与申请人关系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家庭 主要 成 员 ?低保家庭 家庭经济状况 ?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家庭 ?其他家庭 申请托(安)养方式 ?集中托养 ?日间照料 ?居家安养 (申请人或监护人填写) 申 请 理 由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社区、村(居) 委会评议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残 联初审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残 联审批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机构名称 10 附件4 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 工程服务需求情况汇总表 市残联(盖章) 单位:人 其 中: 县(市、符合重非农农业区) 残托养 户口 户口 集中托养数 日间照料数 居家安养数 总人数 人数 人数 A B C A B C A B C 合计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审核人 : 注:1.A-指低保家庭;B-指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家庭;C -其他家庭。 2.此表由各市汇总所辖县(市、区)情况,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省残联。 11 附件5 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 任务完成情况进度表 (20 年 季度) 市、县(市、区)残联(盖章) 单位:人 本季实 本季止累说明 当年任务际完成 类别 计完成数 数 数 A 集 B 中 托 C 养 小计 数 A 日 B 间 照 C 料 数 小计 A 居 家 B 安 养 C 数 小计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审核人 : 注:1.A-指低保家庭;B-指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家庭;C -其他 2.此表由执行市、县(市、区)填报,县(市、区)残联应于每季(年)终 了5日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应于每季(年)终了8日上报省残联。 12 附件6 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人员名册 (20 年第 季度) 市、县(市、区)残联(盖章) 序姓残疾身份证残 托集中托家庭纳入托退出托号 名 证号 号 疾家庭(安)养、日间人均(安)(安) 类地址 养方照料机年收养年月养年月 别 式 构名称 入是日 日 否在 低保 标准 150% 以内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13 主题词:残疾人 托养 工程 通知 抄送:中国残联、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08年6月29日印发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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