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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06年8月31日 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修订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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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06年8月31日 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修订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 (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在成为上市公司后,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出具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依法对上述事项进行公证。 第二章 股东 第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所有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六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建立股东名册。 第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公司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公司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十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不得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及任何个人债务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应贯彻公允、稳定、明确、具体的原则,并有明确的定价、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不得采取垄断采购、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生产经营。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并要充分说明己采取或将采取的保证交易公允的有效措施。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取费的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严格按法律规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十八条 除自然人以外的控股股东应通过向公司股东大会派出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利,股东代表按照该股东的决定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要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请决议履行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展开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要求公司为其提供额外的服务和承担额外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和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应通过公司股东大会等程序,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除董事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上市公司执行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不得干预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有关经营情况的指令或指示,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影响其独立性。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授权委托书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宣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第三十条 董事会在收到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股东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 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改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第三十四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由提议股东主持会议;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会务筹备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相关部门协助筹办。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同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文件准备是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完成。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送达与会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与提案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董事会提出股东大会提案,决定股东大会议题,应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提供给股东。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披露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 明转增原因。董事会在宣布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说明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四十八条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通知。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四十九条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5%以上的股东、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书面的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下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和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的十天提交 董事会,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直接提出的股东提案,由大会主持人宣布暂时休会,立即召集到会董事按本规则有关提案的要求予以审查,经到会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对符合规定的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不符合规定的提案,董事会不得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但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联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果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第五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 立报告。 第五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七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章 会议登记 第五十八条 会议登记可采用现场登记、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股东出席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可以由股东本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签署委托授权书。委托授权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项的每一项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印章; (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每一位股东只能委托一人为其代理人。 第六十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股股东: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二)个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应提供个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一条 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持股证明,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大会不保证提供会议文件和席位。 第六章 会议的议事程序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董事或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六十三条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董事、监事未到场时; (二)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第六十四条 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出席者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主持人许可。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开始; (二)董事会秘书向大会报告出席股东代表人数,所代表股份占总股本的比率; (三)会议主持人主持选举监票人(以举手简单表决方式进行,以出席大会股东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四)逐个审议股东大会提案并给予参会股东时间对大会提案进行讨论 (按一个方案一讨论的顺序进行); (五)会议主持人宣布进行表决; (六)休会,由会议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视下对表决单收集后进行票数统计; (七)会议继续,由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八)会议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九)公证员宣读股东大会现场公证书(如出席); (十)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第七章 议题的审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讨论、表决议题。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 第六十七条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说明或发放必要文件。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并就其他股东的质询作出说明。 第七十条 股东享有在股东大会发言的权利,股东大会发言包括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股东发言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天,向大会会务组登记。 (二)登记发言者发言顺序按持股数多少决定,以持股数多者先发言为原则;股东开会前要求发言的,应当先向大会会务组报名,须经主持人许可;股东临时要求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并在登记者发言之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三)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四)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七十一条 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l、质询与议题无关; 2、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3、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4、回答质询将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5、其他重要事由。 第八章 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十三条 选举公司董事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每一股份在选举每一董事时有一票表决权,累加后由持有股份的股东一次或分次使用。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列决定是否当选(同时必须满足得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0%)。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程的提案议题审议后,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方式有现场表决方式和通讯表决方式两种。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独立董事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大会,有权参加表决的股东应按通知的表决时间将表决结果用传真或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传送至指定的地址。没 有按规定填制的表决单,字迹模糊难以辨认,不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或因其他任何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确认股东表决意愿的表决票视为无效表决单。 第八十一条 表决方式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二)对表决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三)表决通过后,应形成决议。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第八十三条 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前应由出席会议股东推选三名监票人,其中监事一名,股东代表两名。 股东大会表决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出任监票人。 第八十五条 监票人负责监督表决过程,当场清点统计表决票并宣布表决结果。监票人应当在表决统计表上签名。 第八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八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是否通过。大会应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代表的股份数额和占公司总股份数的比例及对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形成大会书面决议,大会决议应在该当次大会上宣读。 第八十八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九十一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九章 会议记录及保存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十章 休会与散会 第九十四条 大会主持人在确有必要时可以宣布暂时休会,但是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第九十五条 大会议题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后,主持人可以宣布散会。 第十一章 大会纪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十七条 主持人可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冠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或动物者。 第九十八条 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劝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九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生效。第一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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