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资料仅供参考文件编号:2022年4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版本号:A修改号:1页次:1.0审核:批准:发布日期:(一)居住区分区控制规模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户数(户) 10000~15000 2000~4000 300~7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仅供参考文件编号:2022年4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版本号:A修改号:1页次:1.0审核:批准:发布日期:(一)居住区分区控制规模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户数(户) 10000~15000 2000~4000 300~700人口(户) 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3000(二)术语、代号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3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4居住用地(R)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5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7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劳车等停放场地。8居住区(级)道路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9小区(级)路一般用以划分组团道路。10组团(级)路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11宅间小路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12公共绿地(R04)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的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绿地等。13配建设施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14其它用地(E)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的用地等。15公共活动中心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16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17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18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19建筑小品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的统称。20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21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23人口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24人口净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25住宅建筑套密度(毛)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住宅建筑套数(套/ha)。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净)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住宅建筑套数(套/ha)。27住宅面积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住宅建筑面积(M2/ha)。28住宅面积净密度也称住宅容积率。是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a)或以住宅建筑总面积(万M2)与住宅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29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指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30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31建筑密度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32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各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33拆建比新建的建筑总面积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的比值。34土地开发费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35住宅单方综合造价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所需的工程建设的测算综合投资,应包括土地开发费用和居住区用地内的建筑、道路、市政管线、绿化等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及必要的管理费用(元/m2)。(三)用地与建筑1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附录A,第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就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1.住宅用地(R01) 45~60 55~66 60~72.公建用地(R02) 20~32 18~27 6~183.道路用地(R03) 8~15 7~13 5~14.公共绿地(R04) ~15 5~12 3~8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2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表3居住规模 层数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多层 16~21 16~22 16~25居住区 多层、中高层 14~18 15~20 15~20 多、中高、高层 ~17 13~17 13~17 多层、高层 ~16 13~16 13~16 低层 20~25 20~25 20~30 多层 15~19 15~20 15~22 多层、中高层 14~18 14~20 14~20小区 中高层 13~14 13~15 13~15 多层、高层 11~14 ~15 - 高层 10~12 10~13 - 低层 18~20 20~23 20~25 多层 14~15 14~16 14~20 多层、中高层 ~15 ~15 ~15组团 中高层 ~14 ~14 ~15 多层、高层 10~13 10~13 - 高层 7~10 8~10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第户人计算(四)住宅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确定。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4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Ⅳ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气候区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日照时数(h) ≥2 ≥3 ≥1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注: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附录A第条规定。(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统表5方位 10°~15° 15°~30° 30°~45° 45°~60° >60°折减系数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3)住宅侧面问题,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②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3住宅的面积指标和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并以一般面积标准为主,并应利于住宅商品化。4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⑴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⑵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5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⑴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表6规定;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表6住宅层数 建筑气候区别 Ⅰ、Ⅱ、Ⅵ、Ⅶ Ⅲ、Ⅴ Ⅳ低层 35 40 43多层 28 30 32中高层 25 28 30高层 20 20 22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⑵住宅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表7规定。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万m2/ha)表7住宅层数 建筑气候区别 Ⅰ、Ⅱ、Ⅵ、Ⅶ Ⅲ、Ⅴ Ⅳ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注: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五)公共服务设施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它八大类设施。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附录A第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8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⑴各地应按表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⑵本附录A第条和表8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总指标;⑶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⑷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⑸在Ⅰ、Ⅵ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⑹旧区改造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⑺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占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⑻居住区配套公建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附录A第条的规定。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m2/千人)表8居住规模居住区 小区 组团类别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总指标1605~27002065~46801176~2102 1282~3334 363~854502~1070(2165~3620)(2655~5450)(1546~2682)(1682~4084)(704-1354)(882~1590) 教育600~12001000~2400600~12001000~2400160~400300~500 医疗卫生60~80100~19020~8040~1906~2012~40 (含医院)(160~280)(260~360) 其 文体100~200200~60020~3040~6018~2440~60 商业服务700~910600~940450~570100~600150~370100~400 金融邮电20~3025~5016~2222~34 - -(含银行、(60~80) 邮电局) 市政公用40~13070~30030~12050~809~1020~30 (含自行车(460~800)(500~900)(400~700)(450~700)(350~510)(400~500) 存车处) 中 行政管理85~15070~20040~8030~10020~3030~40 其它--- - - -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4居住区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⑴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就符合表9规定;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表9名称 单位 自行车 机动车公共中心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商业中心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集贸市场 车位/100m2营业场地 -饮食店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的为标准当量表示;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有关规定。⑵配建停车场(库)应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六)绿地1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2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⑴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⑵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的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定(十)中有关规定;⑶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3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⑴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符合表10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表10中心绿地 设置内容 要求 最小规模名称 (ha)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 园内布局应有明确 居住区公园 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 的功能划分 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 小游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 园内布局应有一定 儿童设施和铺装地面等 的功能划分 组团绿地 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 灵活布局 ②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③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④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⑤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11中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定(十)中有关规定: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表11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南侧多层楼 南层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层高层楼L≥L2 L≥L2 L≥L2 L≥L2L≥30m L≥50m L≥30m L≥50mS1≥800m2 S1≥1800m2 S1≥500m2 S1≥1200m2S2≥1000m2 S2≥2000m2 S2≥600m2 S2≥1400m2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②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应符合本附录A第规定。⑵其它块状带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和本条第1款②、③、④项及第⑤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⑶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围的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4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小于/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七)道路1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⑴居住区内道路:绒线宽度不宜小于20m;⑵小区路:路面宽5~8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4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10m;⑶组团路:路面宽度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m;⑷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⑸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2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⑴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2规定;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表12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多雪严寒地 区最大纵坡机动车道 ≥ ≤ ≤5 L≤200m L≤600m非机动车道 ≥ ≤ ≤2 L≤50m L≤100m步行道 ≥ ≤ ≤4注:L为坡长(m)。⑵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路要求控制。3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⑴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⑵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⑶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⑷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纵坡不应大于%。⑸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⑹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设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⑺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就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⑻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3规定。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表13道路级别 组团路及与建、构筑物关系 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 宅间小路 高层5 3 2 无出入口 高层3 5 2建筑物面向道路 有出入口 - 5 高层4 2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多层2 2 围墙面向道路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⑼居住区内宜考虑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的停放。(八)竖向1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14规定: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表14场地名称 适用坡度密实性地面和广场 ~广场兼停车场 ~室外场地: 1.儿童游戏场 ~2.运动场 ~3.杂用场地 ~绿地 ~湿陷性黄土地面 ~(九)管线综合1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暖区还应增设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煤气、通讯、电视共用天线、闭路电视电缆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2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表15和表16的规定。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表15 给排 煤气管③ 热 电力 电信 电信管线名称 水水 力 电缆 电缆 管道 管 管 低压 中压 高压 管 排水管 - - - - - - -煤 低压 - - - - - - -气 中压 - - - - - - -管 高压 - - - - - - -③ 热力管 - - - -电力电缆 - - -电信电缆 - -电信管道 -注: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如果套管,净距可减至;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③低压煤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中压为~,高压为~.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m)表16 电力 电信 电信管线名称 给水管 排水管 煤气管 热力管 电缆 电缆 管道给水管 - - - - - -排水管 - - - - -煤气管 - - - -热力管 - - - -电力电缆 - -电信电缆 电信管道 明沟沟底 涵洞基底 铁路轨底 3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17规定。各种管线与建筑、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表17 建筑物 地上杆柱 铁路 城市道路 公路 围墙或 基础 (中心) (中心) 侧石边缘 边缘 篱笆给水管 排水管 煤 低压 气 中压 管 高压 热力管 -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电信管道 注:①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②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③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④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4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18中的规定。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表18 最小水平净距管线名称 乔木(至中心) 灌木给水管、闸井 不限污水管、雨水管、探井 不限煤气管、探井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电信电缆 热力管 地上杆柱(中心) 不限消防龙头 道路侧石边缘 (十)综合技术经济指标1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9规定。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统一览表表19 计量 数值 所占比重 人均面积项目 单位 (%) (m2/人)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ha ▲ - -1.居住区用地(R) ha ▲ 100 ▲①住宅用地(R01) ha ▲ ▲ ▲②公建用地(R02) ha ▲ ▲ ▲③道路用地(R03) ha ▲ ▲ ▲④公共绿地(R04) ha ▲ ▲ ▲2.其它用地(E) ha ▲ - -居住户(套)数 户(套) ▲ - -居住人数 人 ▲ - -户均人口 人/户 △ - -总建筑面积 万m2 ▲ - -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 万m2 ▲ 100 ▲①住宅建筑面积 万m2 ▲ ▲ ▲②公建面积 万m2 ▲ ▲ ▲2.其它建筑面积 万m2 △ - -住宅平均层数 层 ▲ - -高层住宅比例 % ▲ - -中高层住宅比例 % ▲ - -人口毛密度 人/ha ▲ - -人口净密度 人/ha △ -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套/ha △ -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套/ha △ - -住宅面积毛密度 万m2/ha ▲ - -住宅面积净密度 万m2/ha ▲ - -(住宅容积率) - ▲ - -居住区建筑面积(毛)密度 万m2/ha △ - -(容积率) - △ - -住宅建筑净密度 % ▲ - -总建筑密度 % △ - -绿地率 % ▲ - -拆建比 - △ - -土地开发费 万元/ha △ - -住宅单方综合造价 元/m2 △ - -注:▲必要指标;△选用指标。2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⑴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①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②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⑵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①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②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场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⑶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⑷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①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附录A第条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对其它围墙算到墙脚;②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③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界应符合附录A第条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边1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④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表11要求: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A第条规定;⑤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⑸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①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②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③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④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面积计算;⑤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⑹其它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①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②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⑺停车场位数的确定:本规定表9中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表20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各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表20车型 换算系数微型客、货汽车、机动三轮车 卧车、两吨以下货运汽车 中型客车、面包车、2t~4t货运汽车 铰接车 附录A附图及附表A.附图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A.附图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图A.附图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图A.附图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示意图A.附图居住用地平衡表A.附图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表A.附图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规定A.附图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居住区用地平衡表附表 面积 所占 人均用地 比例 面积 (公顷) (%) (m2/人)一、居住区用地(R) ▲ 100 ▲1 住宅用地(R01) ▲ ▲ ▲2 公建用地(R02) ▲ ▲ ▲3 道路用地(R03) ▲ ▲ ▲4 公共绿地(R04) ▲ ▲ ▲二、其它用地(E) △ -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 - -注:“▲”为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表附表类 项目 居住区 小区 组团别 教 托儿所 - ▲ △育 幼儿园 - ▲ -
- ▲ - 普通中学 △ ▲ -医疗 门诊所 ▲ △ -卫生 卫生站 - - ▲ 医院(200~300床) △ - -文 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 - -化 活动中心、老年 ▲ 体 活动中心) 育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 ▲ △ 老年活动站) - 居民运动场 △ - - 粮油店 - ▲ △ 煤(气)站 - ▲ -商 菜站 - ▲ △ 菜市场 ▲ - - 食品店 ▲ - - 综合副食店 - ▲ △业 早点、小吃站 - ▲ ▲ 小饭铺(含早点、小吃) - ▲ - 饭馆 ▲ - - 冷饮乳制品店 △ △ -服 小百货店 - ▲ - 综合百货商场 ▲ - - 照相馆 △ - - 服装加工部 ▲ △ - 服装店 △ - - 日杂商店 ▲ △ - 中西药店 ▲ - -务 理发店 ▲ ▲ - 浴室 △ - - 洗染门市部 ▲ - - 书店 ▲ △ - 弹棉花门市部 △ - - 自行车修理部 ▲ △ - 综合修理部 ▲ △ -商 旅店 ▲ - -业 物资回收站 ▲ △ -服 综合基层店 - - ▲务 早晚服务点 - △ ▲ 集贸市场 ▲ △ -金 银行 △ - -融 储蓄所 - ▲ -邮 邮电局 △ - -电 邮政所 - ▲ - 锅炉房 △ △ △市 变电室 - ▲ △ 开闭所 ▲ - - 路灯配电室 - ▲ -政 煤气调压站 △ △ - 高压水泵房 - - △ 公共厕所 ▲ ▲ △ 垃圾转运站 △ - -公 垃圾站 - - ▲ 居民存车处 - - ▲ 居民小汽车停车场 - △ △ 公共停车场(库) ▲ ▲ - 公共始未站 △ △ - 汽车出租站 △ - -用 电话总机房 △ - - 消防站 △ - - 街道办事处 ▲ - -行 派出所 ▲ - - 居(里)委会 - - ▲ 粮食办公室 ▲ - -政 房管所 ▲ - - 房管段 - ▲ - 市政管理机构(所) ▲ - -管 绿化、环卫管理点 ▲ △ - 市场管理用房 ▲ △ - 工商管理及税务(所) ▲ △ -理 居住区综合管理处 △ △ -其 防空地下室 △② △② △②它 街道第三产业 △ △ -注:①▲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②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规定附表设施 项目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每处一般规模名称 名称 建筑面积(m2) 用地面积 (1)设于阳光充足,接近 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 4班:≥1200 送的地段 (2)托儿所每班按25座 6班:≥1400 计;幼儿园每班按30座 计 (1)托儿所 保教小于3 (3)半径不宜大于 8班:≥1600 周岁儿童 300m;层数不宜高于3层 - (4)三班和三班以下的 托、幼园所,可混合设 置,也可附设于其它建 筑,但应有独立院落和 出入口,四班和四班以 以上的托、幼园所均应 独立设置不小于7m2或 9m2计 (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 4班:≥1500 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 风面,但其主要房间应 - 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 日照标准 (2) 6班:≥2000 幼儿园 保教学龄 前儿童 (7)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 8班:≥2400教 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 的建筑日照阴影之外 (1)应符合现行国家 12班:≥6000 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 计规范》的规定 (3) 6~12周 (2)学生不应穿越城市 - 18班:≥7000 小学 岁儿童入 道路 学 (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 (4)教学楼应满足冬至 24班:≥8000 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1)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 18班:≥育 计规范》的规定 11000 (2)在拥有3所或3所 (4) 12~18周 24班:≥ 中学 岁青少年 以上中学的居住区域居 12000 入学 住地区内,应有一所设 置400m环形跑道的运动场 - (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m (4)教学楼应满足冬至 30班:≥医 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14000 (5) 防疫、保健、可附设于居(里)委会建筑内 30 - 卫生站 就近打针 (1)设于交通便捷,服务 距离适中的地段 (6) 儿科、内 (2)独立设置 2000~3000 3000~5000 门诊所 科、妇幼与老年保健 (3)独立地段小区,酌情设门诊所,一般小区不设 疗 (7) 设综合科 (1)宜设于交通方便, 医院 室门诊和 环境较安静地段 住院部 (200~ (2)一般10万人左右设 12000~ 15000~卫 300床) 一所医院、一所门诊, 18000 25000 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 门诊所 (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 生 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书报阅 览、书画、 (1)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 文娱、 心绿地安排 健身、音 150~300 - 乐欣赏、 (8) 茶座等主 文化活 要供青少 (2)独立性团应设置本 动站 年和老年 站,但一般组团可不设 文 人活动 小型图书 馆、科普 知识宣传 与 (9)文 教育:影 化活动 视厅、舞 中心 厅、游艺 (含青 厅、球类、 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 4000~6000 8000~ 少年、 棋类活动 绿地安排 12000 老年活 室;科技 动中 活动、各 体 心) 类艺术训 练班等 宜设置60~100m直跑 10000~ 道和200m环形跑道及简 - 15000 单的运动设施 (10) 居民运 健身场地 动场 (11) 粮油及粮 (1)服务半径:居住 200~300 -商业 粮油店 油制品 区不宜大于500m;居住 小区不宜大于300m;基 层网点(综合副食店、菜 店、早点铺等) (12) 煤或罐煤 150~200 450~600服务 煤(气) 气 不宜大于150m 站 (13) 大宗蔬 (2)地处山坡地的居住 - 菜店 菜、肉、 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 蛋等 布点,除满足服务半径 的要求外,还应考虑 150~500 上坡空手,下坡负重的 原则 (14) 鱼、肉、 1500~2500 - 菜市场 禽、蛋、 副食店 菜、水 产、调味 品与熟食 品等 商 (15) 糖、烟、 300~500 - 食品店 酒、糕点、 干鲜果及 熟食品等 (16) 含小百 300~600 - 综合副 货、小日 食店 杂等 (17) 早点、主 120~150 -业 早点小 食与小吃 吃店 (18) 150~300 - 小饭铺 早点、主 (含早 食与快餐 点、小 吃) (19) 快餐、炒 500~600 服 饭馆 菜与正餐 (20) 冷、热饮 200~350 - 冷饮乳 制品店 及乳品 (21) 日用百 400~600 - 小百货 货、小五 店 金 (22) 日用百 2000~ 务 综合百 货、鞋帽、 3000 - 货商场 服装、 布匹、五 金及家用 电器等 (23) 照像、冲 300~500 - 照像馆 印 (24) 服装剪裁 200~300 - 服装 加工 加工部 (25) 男女及儿 100~300 - 服装店 童服装 (26) 土产、日 200~300 -商 日杂商 杂 店 (27) 汤药、中 200~500 - 中西药 成药与西 店 药 (28) 理发、烫 根据服务规模设置对应 100~300 - 理发店 发 等级 (29) 含理发部 1000~1300 -业 浴室 与小吃部 (30) 100~150 - 洗染门 含洗染、 市部 织补 (31) 一般图书 300~1000 书店 及科技书 刊 (32) 150~200 - 弹棉花 弹棉胎 服 门市部 (33) 修理自行 100~150 - 自行车 车 修理部 (34) 除自行车 300~500 - 综合修 外的其它 理部 物品修理 (35) 住宿 宜与浴室合设 1000~1200 1000务 旅店 (36) 废旧物品 应设于对居民干扰小和 60~80 100~200 物资回 回收 便于转运的地段 收站 (37) 公用电 70~100 商 综合 话、取牛 服务站 奶等 宜与居(里)委会合设 (38) 烟、纸、 宜设于组团的出入口附 50~60 调料等 近 综合基 业 层店 以销售农 (1)宜邻近菜市场(店) 居住区: 服 副产品和 和副食店设置 小 (39) 商品为主 (2)设置方式应根据气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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