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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重复保险≠重复赔付

2018-04-03 4页 doc 15KB 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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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重复保险≠重复赔付【doc】重复保险≠重复赔付 重复保险?重复赔付 精打细算 两年前,唐女士供职的公司以团体投保的方式,为包括唐女士在内的300多名员工 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综合保险及附加 意外伤害津贴保险. 2004年3月某日,唐女士被一辆 摩托车撞伤,被送至属于某保险公司 认可的某医院抢救.唐女士总共支付 了医疗费6419元.出院后,她向广东 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补 偿,并很快得到了与医疗费相当的补 偿金.后来,她另向某保险公司申请 理赔,保险公司仅同意支付给唐女士 意外伤害生活津贴224元,不同意对医 疗费进行赔...
【doc】重复保险≠重复赔付
【doc】重复保险≠重复赔付 重复保险?重复赔付 精打细算 两年前,唐女士供职的公司以团体投保的方式,为包括唐女士在内的300多名员工 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综合保险及附加 意外伤害津贴保险. 2004年3月某日,唐女士被一辆 摩托车撞伤,被送至属于某保险公司 认可的某医院抢救.唐女士总共支付 了医疗费6419元.出院后,她向广东 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补 偿,并很快得到了与医疗费相当的补 偿金.后来,她另向某保险公司申请 理赔,保险公司仅同意支付给唐女士 意外伤害生活津贴224元,不同意对医 疗费进行赔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唐 女士遂于今年1月向中山市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最终判定:唐女士支出 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属补偿性,她在 向某保险公司理赔医疗费用前,申请 了工伤保险并已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 得了补偿,因已获补偿而个人实际最 终未支出医疗费,没有医疗费用损失 的事实发生,唐女士因此失去了再要 求某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的事实依据. 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符合双方约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不同的保险 l;4I2006/JANUARY理时周flI.月末版 l 类型,由于赔付的原理不同,有些是可 以重复赔付的,有些却只能从补充原 则出发,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可 以重复理赔.我们不妨了解一下. 医疗费用保险作为一种补偿型保 险,适用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在保险 金额的限度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 的医疗费给付保险金,换而言之,不论 你在多少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多少份医 疗费用保险,最终的保险金总额不能 超过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但投保者总是存在一种误解,认 为如果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费用 出险后,各家保险公司均应在其 保险, 保险额度内给付保险金. 若果真如此,势必就会出现这样 的情况:被保险人因为拥有多家保险而 更热衷于过度治疗,其住院时间愈长, 医疗费花费愈多,意味着获利将愈多. 事实上,也的确存在这种道德风险.这 种道德风险不仅会造成国家医疗资源 的极大浪费,也将对各商业保险公司 及社保医疗构成巨大的亏损威胁,引 发医疗保障市场的混乱. 因此,在各家保险公司条款中,均 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 取医疗费赔偿的先决条件,复印件或 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 比如,私营企业主高先生分别向 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保额均为10000元.某日高 先生因车祸事故发生医疗费用16800 元.由于高先生没有纳入医保体系,其 住院医疗费用全部自理,因此最后高 先生手头有总额为16800元的发票,他 可以选择先去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理赔, 如果符合全额给付的要求,那么他就 能先从中报到10000元保险金,然后等 额的发票就被这家保险公司拿走存档 了,高先生就只能拿剩下的6800元的 发票去另一家保险公司理赔. 同时,对于像唐女士那样已经有 社会医保的人士,商业医疗费用保险 的赔付是要先减去社保已经赔付的数 额的,凭证还是在于原始发票上. 从投保技巧上来说,在多家保险 公同时投保单一的医疗费用型保险, 并无必要.对于已经有社保的人士,则 不需要重点考虑医疗费用保险,而应 搭配一些与社保理赔不冲突的津贴型 医疗保险,弥补自己的收入损失. 津贴型保险,又称补贴型保险或者 定额给付型保险,与实际医疗费用无 关,理赔时无须提供发票.无论你在治 疗中花多少钱,得了什么病,保险公司 都会按照合同规定的补贴标准进行赔 付.比如你买的是100元一天的住院补 贴附加保险,那么住院期间就是每天拿 100元的补贴;如果在三家保险公司都买 了100元一天的住院补贴保险,那么你 住院后就一共可以得到300元的津贴. 除了津贴型保险可以在多家公司 买多份外(这类险种的限韦Ij只是来源 于各家公司处于精算目的的额度限 制).人寿保险中的重大疾病险金额也 是不封顶的,只要你愿意多付保险费, 就可以买到更高额度的保险. 而各类寿险,年金保险,意外险 等,同样是考虑到人的生命无价,消 费者都可以在多家公司投保,保险额 度的限制主要是由各家保险公司的核 保部门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财务状 况等加以限制.而在后期的理赔过程 中,则没有互相限制的说法. 虽然一般情况下认定生命无价, 但保险界对有一个群体的死亡保障总 额是有限制的,就是未成年人. 由于少儿属于弱势群体,为了防范 道德风险(也就是为了防止父母为获得 高额保险金而导致儿童的死亡),世界 各国对以儿童死亡为给付要件的保险保 障额都有所限制.我国保险法规定每一 个孩子的最高死亡赔付是5万元(上海, 广州,北京和深圳四地为10万元),也 就是说家长给孩子买人寿保险时,孩子 死亡给付的累加保障额不得超过10万 元,超过部分也是无效的. 除了以上人身保险,和市民最息 息相关的就要属车险和家庭财产险了. 但这两类保险的理赔,是绝对不可以 让投保人通过多次投保的方式,在覆 盖自身损失的基础上再"获利"的. 根据((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中, 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 过保险价值.按照惯例,除当事人另有 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与 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保险业内人士提醒说,投保 人不要奢望"保得越多,赔得越多",更 不要抱着从保险中获利的想法.保障 型的保险,只是防范家庭财务风险的 手段,而非盈利工具. 若在不知情情况下重复投保了, 又发生保险事故时,切莫抱着侥幸心 理,或者希望靠隐瞒重复投保的事实 而获得额外的收益,而应当将重复保 险的情况如实通知各保险公司,遵循 各种赔付的原则.否则,一旦被查出, 将会被认为是恶意重复投保,而且你 的名字将会被列到保险同业公会的 "黑名单"中,以后想要购买任何保险 都会比较麻烦.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 构成保险欺诈,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实 在是得不偿失.Q 理财周刊月末版JANUARY/2005l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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