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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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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纠纷案悬赏广告纠纷案 《悬赏广告纠纷案》 ------------------------------------------------------------------------------ 作者: 日期:2014-08-21 两原告与被告海市公证处及第三人悬赏广告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2004年1月29日。两原告之子于x在威海市芭缇雅夜总会被王森杀害。为尽快将王森缉拿归案,2005年4月28日,两原告到被告处提存人民币2...
悬赏广告纠纷案
悬赏广告纠纷案 《悬赏广告纠纷案》 ------------------------------------------------------------------------------ 作者: 日期:2014-08-21 两原告与被告海市公证处及第三人悬赏广告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2004年1月29日。两原告之子于x在威海市芭缇雅夜总会被王森杀害。为尽快将王森缉拿归案,2005年4月28日,两原告到被告处提存人民币20000元,并公证悬赏声明一份,内容为:悬赏期限为半年,自2005年4月15日至2005年10月15日止,在此期限内,无论在何地,无论任何个人,凡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效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将在逃犯罪嫌疑人王森抓捕归案者,持由直接抓捕的公安机关出具的举报抓捕,到山东省威海市公证处提取悬赏金。如有多个举报人时,所提存悬赏金平均分配。2005年8月1日,迫于强大的舆论声势,王森自首。原告认为,至今为止无任何人符合悬赏声明书中约定的条件领取提存的悬赏金20000元,现悬赏期限已过,被告应将悬赏金返还原告,但被告至今未返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悬赏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05年10月15日至今的利息750元。 被告海市公证处辩称,2005年4月28日,两原告到被告处申请对悬赏金20000元提存公证,并附有悬赏声明书及在逃人员信息登记。2005年8月2日,第三人持威海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到我处领取悬赏金,被告遂通知原告确认公安机关的证明书并出具同意给付悬赏金的意见书,2005年8月3日,原告刘淑清出具了同意将悬赏金给付陈威的意见书,2005年8月10日,两原告又以与悬赏声明条件不符为由,拒绝向第三人支付悬赏金。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有义务合理保存该笔悬赏金,且在该事件中并非受益者也无任何过错,故拒绝承担诉讼费用。 第三人诉称,两原告因其子被杀害一事,为尽快将凶手抓捕归案,在海市公证处提存悬赏金20000元,第三人在悬赏期内为伸张正义,规劝凶手自首并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为第三人出具了抓捕证明,第三人理应得到该笔悬赏金。故要求悬赏金20000元归第三人所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29日,两原告之子于xx在海市芭缇雅夜总会被王x持刺器刺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2005年4月28日,两原告到被告处提存悬赏金20000元,并附有悬赏声明一份,内容为:“两原告之子于xx于2004年1月29日在威海市芭缇雅夜总会被王x杀害身亡,为尽快惩治凶手,自愿悬赏人民币20000元并提存于山东省威海市公证处。悬赏期限为半年,自2005年4月15日至2005年10月15日止,在此期限内,无论在何地,无论任何人,凡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效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王森归案者,持由直接抓捕的公安机关出具的举报抓捕证明,到山东省海市公证处提取悬赏金。如有多个举报人时,所提存悬赏金平均分配”。2005年8月1日,陈x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内容为:“兹证明威海市华绮纺织厂职工陈x于2005年8月1日上午9时规劝犯罪嫌疑人王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王x带至我大队,经查王x对持刀捅伤他人后致人死亡的事实供认不讳。特此证明”的证明到被告处领取悬赏金。被告通知原告要求确 认第三人行为,2005年8月3日,原告于xx向被告出具了同意将悬赏金20000元支付给陈x的同意书,2005年8月10日,原告于加武向被告出具了一份意见书,内容为:“关于区公安局刑警队给陈威出证领取20000元悬赏金一事,认为与悬赏声明书的内容不符,悬赏声明书中关键之处是举报,或者说向警方提供有效线索,协助警方抓捕归案。证明中既不是举报,又不是抓捕,所以不同意支付”。2006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内容为:“因支付悬赏金存在异议,根据办理提存公证的相关规定,该悬赏金一直存于被告处,未向任何一方支付,根据办理提存公证的相关规定,在公证员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请尽快与规劝者达成协议或到法院、仲裁机关申请裁决”。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悬赏金20000元及利息7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悬赏金应归其本人所有,不应该返还原告,要求参加诉讼。 另查,王x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缓刑,与前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2005)威证经字第960号提存公证书、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警察大队证明书、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两原告因其子被王x故意伤害致死一事向被告提存悬赏金20000元,同时附有悬赏声明,声明在半年时间内,无论何人何地,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效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王x归案者,持公安机关的举报抓捕证明可到被告处提取悬赏金,该声明作为原告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声明公布之日起成立,于相对人完成悬赏内容时生效。 第三人陈x在悬赏期限内规劝并带王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事实也经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证实,说明第三人完成了悬赏的内容,因此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因第三人完成了悬赏内容而产生债权(www.69ls.com)债务关系,原告有义务按照悬赏承诺支付悬赏金,其在第三人已完成悬赏内容的情况下,不能撤销悬赏声明;被告在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就悬赏金的支付与否达成协议之前按提存协议持有、保管该悬赏金并无过错,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该悬赏金。因此其要求被告返还悬赏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王x受到的刑罚与原告心理期望有差距,不影响第三人完成悬赏内容的成立。故第三人要求悬赏金归其所有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悬赏金20000元、支付自2005年10月15日至今的利息7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将悬赏金20000元给付第三人。 案件受理费860元,实际支出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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