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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利用个人银行结算帐户洗钱不容忽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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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利用个人银行结算帐户洗钱不容忽视.doc不法分子利用个人银行结算帐户洗钱不容忽视.doc 不法分子利用个人银行结算帐户洗钱不容忽视 由于个人结算账户兼具单位结算账户和个人储蓄账户的功能,越来越被社会所推广和接受。但从反洗钱工作实践看,由于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不法分子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违规运作资金活动,从事洗钱犯罪行为,与设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初衷相悖,这一现象不容忽视。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环境不断改善,特别是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市民理财、结算的需要,个人支付结算业务迅猛发展,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其安全、快...
不法分子利用个人银行结算帐户洗钱不容忽视.doc
不法分子利用个人银行结算帐户洗钱不容忽视.doc 不法分子利用个人银行结算帐户洗钱不容忽视 由于个人结算账户兼具单位结算账户和个人储蓄账户的功能,越来越被社会所推广和接受。但从反洗钱工作实践看,由于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不法分子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违规运作资金活动,从事洗钱犯罪行为,与设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初衷相悖,这一现象不容忽视。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面存在的问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环境不断改善,特别是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市民理财、结算的需要,个人支付结算业务迅猛发展,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其安全、快捷、便利的优势在数量上大幅增加。但同时由于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使得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管理上出现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金融的安全、稳定运行,甚至引发洗钱风险。 1、开户资料不完整,存款实名制落实不到位。按《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开立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必须完整、真实填写开户申请书中的内容。但通过调查发现大多数开户申请书填写项目不完整,特别是没有记载电话和住址以及代理人的详细身份信息,有的账户信息资料变更不办理变更手续,银行难以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职责。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简单、使用方便,现金管理偏松。现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且该办法对开户数量没有作硬性限制,自然人可以在多家银行开立多个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尤其是现金存取较自由,这样为套取现金和违法资金运作提供方便。 3、假冒他人名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被授权人代理开立账户时,虽然银行要求被授权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代理授权书,但实际银行只核实身份证件而对代理授权书的真伪无从辨认,被授权人很容易利用伪造授权书以他人证件开立多个账户。 ,、金融机构只注重储蓄额、发卡数量的增加,忽视了银行卡的风险管理。部分银行员工为了完成开卡任务,随意降低办卡条件;尤其是“发卡外包”业务存在管理隐患。银行与办卡机构签订外包后,外包办卡机构放松审核条件,为提供虚假信用证明的客户办理信用卡。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轻易获取银行卡,从事违法活动。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中关于“简化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的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银行无法对款项支付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难以执行“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无形中放松了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资金的控制,加大了反洗钱监测的难度。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漏洞引发洗钱风险 随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个人支付应用中的不断推广,上述问题的存在极易为洗钱活动提供方便,其表现方式主要体现在: 1、由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简单,功能齐全,尤其是现金存取比较自由,极易被企业法人利用进行违规资金交易活动。企业法人主要利用法人代表、财务人员等核心人员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实现企业资金的“体外循环”,以此躲避工商税务部门及债仅人的视线,达到偷逃税款、套取现金以及逃废债务等目的。 2、通过开立多个个人账户洗钱。洗钱者往往会钻政策的空子,用自己的身份证件或亲朋好友的身份证件开立多个个人账户,利用个人账户无数量限制、提现自由、转账功能便利等优点,通过投资办厂、买卖有价证券、民间借贷等形式将黑钱分散,化整为零,规避大额和可疑交易资金限额的监测,增加反洗钱的难度。 3、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成为洗钱的易发、高发领域。网上银行以其方便、快捷、高效、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已成为个人支付结算的主要渠道。但网上银行的开放性与虚拟化、隐蔽性与 无纸化,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洗钱渠道。洗钱者利用网上银行,不需要前往银行柜台只要坐在家中接入互联网就可以在任何时间轻松完成跨地区、跨银行的多个账户之间资金的频繁转移。网上银行的业务特点使银行了解客户真实身份、发现筛选可疑交易的难度加大,很难对资金进行有效监控。 4、由于“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执行不力,没有从源头上制止洗钱行为的发生。“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要求银行不仅要关注客户开户环节,还应对客户身份、交易背景、资金性质等作深入了解、认识。而目前商业银行重点关注开户时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核实,往往忽略了对客户身份识别、账户交易性质、客户资料信息更新等方面的研究分析,特别是代理开户业务对被授权人的审查,只要有身份证就为其办理开户事宜,致使不法分子假冒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借用他人账户或利用伪造证件办理的账户进行违规交易。 5、银行卡成为犯罪分子洗钱活动的新载体。银行卡集消费、信贷、支付结算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目前已成为个人支付体系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交易工具。持卡人可以利用银行卡通过POS机、ATM机等服务设施,购买商品或存取现金。如果是贷记卡,还允许持卡人利用信用额度透支消费或取现。利用银行卡的这些优点,把银行卡作为洗钱的工具,是近年来洗钱犯罪的新趋势,如:在银行卡账户之间反复转账,以迷惑人们视线、隐藏转移犯罪收入;利用银行卡的信用功能,从银行取得贷款,再用犯罪收入归还贷款,隐瞒犯罪收入,实现“黑钱洗白”等。 三、 严防不法分子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实施洗钱行为的措施 1、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防止洗钱者利用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不正确名称的账户进行洗钱活动。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保存管理办法》认真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代理开户,要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基本信息进行认真核实,防范利用他人证件多处开户现象。此外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掌握客户的经营性质、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向、规律等情况,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 2、把加强现金管理作为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手段,强化个人账户的现金管理。目前仍在执行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其管理对象是开户单位,没有制定个人的现金管理规定,且只强调现金支取管理而对现金缴存没作具体的规定。建议增加个人账户现金管理规定,完善其支付范围、内容、权利责任及违规处罚等方面内容,并且改变目前现金管理片面强调现金支取而忽略现金缴存的做法,立足反洗钱,实行现金存取管理并重,拓宽反洗钱监测渠道。 3、建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对个人账户的开立数量作出限制、提高账户开立条件。如:规定个人只能凭借自己的有效证件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网点开立一个账户;将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特别是办理个人支票、信用卡等支付工具的重要参考依据。 4、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银行卡的办理和使用。一是加强对银行卡管理人员的培训,增强警惕意识;二是健全银行卡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发卡和商户的审核,加大对恶意透支、非法中介、违规套现等不法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三是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用卡宣传,通过宣传教育提高持卡人、商户及相关机构的诚信意识。 5、完善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支付款项的管理措施,严格对公账户向对私账户划转资金的合规性审查。如只允许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划转款项;从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强调银行对款项支付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应进行审查等,有效防范公款私存、违规提现等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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