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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各项收入提列行政管理费原则

2017-11-19 2页 doc 12KB 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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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各项收入提列行政管理费原则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各项收入提列行政管理费原则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項收入提列行政管理費原則 94.11.14本校第3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95.11.08本校第40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 一、捐贈收入之行政管理費提列情形如下: (一)未指定用途者,全數由學校統籌運用。 (二)指定用途作為全校性發展經費、興建工程者,免提撥行政管理費。 (三)指定用途予學生作為獎助學金、急難救助金、社團、活動等,免提撥 行政管理費。 (四)其他有指定用途者,提撥10%行政管理費。 (五)捐贈款項指定一定比率予學校,剩餘部分予指...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各项收入提列行政管理费原则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各项收入提列行政管理费原则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項收入提列行政管理費原則 94.11.14本校第3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95.11.08本校第40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 一、捐贈收入之行政管理費提列情形如下: (一)未指定用途者,全數由學校統籌運用。 (二)指定用途作為全校性發展經費、興建工程者,免提撥行政管理費。 (三)指定用途予學生作為獎助學金、急難救助金、社團、活動等,免提撥 行政管理費。 (四)其他有指定用途者,提撥10%行政管理費。 (五)捐贈款項指定一定比率予學校,剩餘部分予指定單位者,一定比率達 10%以上,指定單位部分不再提撥行政管理費。 二、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之行政管理費提列情形如下: (一)學生宿舍、總務處經管停車場及其他場地之場地設備收入,全數由學 校統籌運用。 (二)除前款以外之各單位經管之場地設備收入,應全數交付學校,再由學 校分配各管理單位,其分配情形如下: 1.未自行繳納水電費者,配予70%經費。 2.自行繳納水電費者,配予85%經費。 三、推廣教育收入及進修部經管之學雜費收入應提撥20%行政管理費(內含場 地使用費)繳交學校。但借用其他單位之場地辦理進修推廣活動與課程者, 除提撥10%行政管理費及5%場地使用費繳付學校外,應另提撥5%場地使 用費予場地經管單位。 四、建教合作收入及其他補助收入之行政管理費提列情形如下: (一)政府機關專案研究計畫,比照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之提撥比率。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專案研究計畫:15%。 (三)實習、訓練或實驗教學:15%。 (四)學術、技術性服務:15%。 (五)建教合作機構、補助機構如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第一項行政管理費分配原則,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承辦國科會委託業務『行 政管理費』分配實施辦法」或相關規定辦理。 五、投資取得之收益,全數由學校統籌運用。 六、雜項收入非屬統籌性收入部分,應提撥20%行政管理費。 七、如有特殊情形,行政管理費未能提足者,應敘明理由專案簽請校長核定。 八、本提列原則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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