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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构成“阶层化”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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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构成“阶层化”的探讨.doc关于我国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构成“阶层化”的探讨.doc 关于我国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构成“阶层化”的探讨 【摘要】我国刑法理论承袭于苏联刑法成果。在犯罪构成方面,认为其是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构成。此理论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面临严峻的挑战”。有学者认为,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是“平面化”的“搭积木”的游戏。是故,笔者主张,军职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是“阶层化”的,而不是“平面化”的。 【关键词】军职罪;犯罪构成;阶层化 一、我国传统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平面化” 我国刑法理论创始之初,完全移植...
关于我国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构成“阶层化”的探讨.doc
关于我国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构成“阶层化”的探讨.doc 关于我国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构成“阶层化”的探讨 【摘要】我国刑法理论承袭于苏联刑法成果。在犯罪构成方面,认为其是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构成。此理论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面临严峻的挑战”。有学者认为,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是“平面化”的“搭积木”的游戏。是故,笔者主张,军职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是“阶层化”的,而不是“平面化”的。 【关键词】军职罪;犯罪构成;阶层化 一、我国传统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平面化” 我国刑法理论创始之初,完全移植了前苏联刑法成果――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及犯罪构成理论。在此理论指导下,以苏联及我国为代的犯罪构成体系,由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组成。四要件之间不具有相互依存的关系,每一个要件都不是为了递进到下一个要件而存在的。四要件一有俱有,一无俱无,只有四个要件全都具备了,才说的上是构成某一个犯罪。 对此,陈兴良教授早就指出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是平面化”的命。张明楷教授认为,我国“平面的犯罪构成的特点是,犯罪构成由具有等价性的要件组成,各个要件处于平面关系,行为要么符合全部构成要件,因而成立犯罪;要么一个要件也不符合,根本不成立犯罪。”对照,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显然是平面的。平面体系因其各个成立要件都在同一水平线上,故而先后顺序既不严格也不明显;随意调放某个要件的位置,都 不影响这个体系的存在。因此,在理论上出现了四种因四要件排列顺序不同而形成的学说:其一,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其二,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其三,客观方面――客体――主观方面――主体;其四,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由此,周光权教授认为:“把对犯罪――一种基本上属于人间最为复杂的社会现象――的认定这种高智商展示过程,降格为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四大块拼凑在一起的‘搭积木’的游戏,会带来很多问题”,甚至带有“儿戏”的味道。 二、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在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应用 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研究非常活跃,每年问世的刑法学研究论著汗牛充栋,发表的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很可观。相比之下,军事刑法理论研究的专著和论文寥若晨星。尤其是军职罪方面的论著、文章更是寥寥无几。 自修订后的刑法典增加了军职罪的内容之后,军内外专家在出版的教材、专著中才开始涉及到相关内容,如2003年黄林异的《军人违反职责罪》;2011年卢树明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精析》等。这两本主要研究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罪名、认定和处罚。此外,关于这方面的博士论文有,李国振的《军人违反职责罪体系化研究》。硕士论文有:付海珍的《论我国军职罪的立法完善》;邰忠云的《军人违反职责罪若干问题研究》;杜彦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等。其他代表性论文有:冉巨火的《论军职罪立法的疏漏之处》;蔺春来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主体立法的不足》;高巍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立法缺陷浅探》等。 纵观这些研究成果,笔者发现我国军事刑法理论研究尤其是军职罪研究的总体态势是基础理论研究基本沿袭传统。无论是专著还是论文,其研究问题的展开都是以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特别是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进行的。而承袭于前苏联的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面临严峻的挑战”已是不争的事实,其所一直奉行的包含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现实中存在着主观与客观认识不清,四个要件作用不明确,司法机关过分依赖主观问题定罪等问题,使得刑法在相关犯罪的认定上出现了违反逻辑和人民群众难以接受的问题,影响了刑法社会作用的发挥。 三、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构成应当“阶层化” 由于传统犯罪构成体系存在的上述问题,使得取代平面犯罪构成体系的犯罪论体系呼之欲出,亦即以客观主义为立场、以阶层化的体系为方向的犯罪论体系。亦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军职罪是由违法和有责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决定的,当行为不符合违法性构成要件时,在犯罪构造系统的第一个评判层面上就被剔除,不认为其构成犯罪,用不着对它做下一层面的判断;犯罪构成呈由前推后、层层递进、环环相扣、丝丝入扣的缜密逻辑形态;而不是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所主张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决定的。换言之,军职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是“阶层化”的,而不是“平面化”的,不是四个要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前无后或者前后均可地一有俱有,一无俱无。 于是,笔者主张将军职罪的犯罪构成重新解构,认为军职罪的实质是对法益即国家的军事利益造成的现实侵害或危险,其是由违法与责任两个 层面“阶层化”地构成的科学理论体系。在此,“违法”解决的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正当的问题,“有责”解决的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应受刑法谴责的问题。易言之,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需要首先判断其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如果其行为不构成违法或者具备违法阻却事由,则该行为无罪,根本不用进入到第二阶层即有责的判断了;如果其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构成违法,然后再进入第二个阶层的判断,即其行为是否应受刑法谴责。 违法与有责的两阶层体系对犯罪的认定,绝不泛泛而论所谓的主客观相统一,而是通过不断排除入罪事由,清晰地说明违法阻却要素抑或责任阻却事由是否具备,而最终得出犯罪成立与否的结论;对于不具备违法性的行为就无需进行到有责性的层面再行探讨,从而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最大限度地克服了平面犯罪构成体系的主观化和入罪化等问题。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张明楷.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周光权.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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