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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论文有组织犯罪论文

2017-12-04 4页 doc 15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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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论文有组织犯罪论文黑社会性质论文有组织犯罪论文 摘要: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可看出我国现阶段,一些比较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形成了稳定的“保护伞”,而在一些不太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尚未形成稳定的保护伞或者“保护伞”并不明显。但这并不能说明其没有寻求“保护伞”,不想寻找“保护伞”。因此,可以认为寻求“保护伞”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之一。 (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 有组织犯罪是指较多的人为了长期实施一种或多种犯罪获取某种巨大利益(主要是利益经济)而建立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吓和贿赂腐蚀等非法手段,有组织有计划的实施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
黑社会性质论文有组织犯罪论文
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论文 摘要: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可看出我国现阶段,一些比较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形成了稳定的“保护伞”,而在一些不太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尚未形成稳定的保护伞或者“保护伞”并不明显。但这并不能说明其没有寻求“保护伞”,不想寻找“保护伞”。因此,可以认为寻求“保护伞”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之一。 (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 有组织犯罪是指较多的人为了长期实施一种或多种犯罪获取某种巨大利益(主要是利益经济)而建立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吓和贿赂腐蚀等非法手段,有组织有计划的实施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94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刑法用言简意赅的语言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都进行了概述。 (三)我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阶段 我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萌芽阶段—发展阶段—升级阶段。 1.萌芽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萌芽期。当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是由一般犯罪团伙发展壮大形成的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开始向内地渗透。 2.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到20世纪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快速发展期。境内的黑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境外黑社会组织加速对我国的渗透破坏。 3.升级阶段。21世纪初至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升级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一步向权力机关渗透,呈现出以商养黑、以政护黑、竭力漂白的特点。 二、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界定及本质特征 (一)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界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对处于雏形的黑社会组织的中国式表述,它是黑社会组织的初级阶段表现,是由普通犯罪集团向黑社会组织过渡的中间状态。 (二)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的本质特征 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的本质特征是对社会的非法控制,是对内部成员的控制和对外部社会的控制。主要表现为: 1. 对社会特定行业的控制 2. 对某些区域的控制 三、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的基本特征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立法和司法解释 1.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作了如下规定: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这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特征的概括,即具有稳定性、 严密性和人数多的特征。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这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经济实力特征。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暴力性和多样性,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特征。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 还应当强调一点,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上述四个特征,立法解释强调“必须同时具备”,而不是在一般情况下可同时具备,特殊情况下不一定同时具备。应当全面、准确地把握四个特征。 2.司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作了如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 的经济实力; (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对比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不难看出,立法解释的认定标准更宽,不把保护伞作为其成立的必要条件,强调有组织性,表述上更准确,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相吻合。 (二)保护伞是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 对于保护伞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目前在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能够成为地方黑暗势力,主要是由于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与参与,为了维护自己的不当利益,甚至为其通风报信,使打黑行动受阻,若取消该组织的保护伞特征将导致对非法牟利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追责困难,使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且难以从根本上摧毁该组织;第二种观点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若要逃脱法律制裁,其本身必然设定一系列的保护举措来逃避社会的追责,而至于设定怎样的保护措施,则是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具体确定的,不是所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有“保护伞”,把“保护伞”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会缩小对犯罪的打击面。由此可见,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保护伞只是其可能具有的特征之一 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可看出我国现阶段,一些比较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形成了稳定的“保护伞”,而在一些不太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尚未形成稳定的保护伞或者“保护伞”并不明显。但这并不能说明其没有寻求“保护伞”,不想寻找“保护伞”。因此,可以认为寻求“保护伞”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之一。具体原因如下: 1.因为在我国黑社会组织处于初级阶段,黑社会组织未达到遍地开花的程度,适用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从国际社会、国外的经验来看,也是必要的; 2.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政府对抗,必然要向政府机构渗透,以实现对外部社会的控制; 3.把保护伞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在对其惩治上,有利于公安机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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