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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避险增值基金首次募集份额

2018-09-17 7页 doc 20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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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避险增值基金首次募集份额南方避险增值基金首次募集份额 进入下一避险周期暨第三次开放申购公告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本基金的首次募集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6号文批准,并于2003年5月23日开始至2003年6月24日结束,共募集5,192,983,082.27亿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48,023万户。本基金于2003年6月27日成立,并于2003...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首次募集份额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首次募集份额 进入下一避险周期暨第三次开放申购公告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本基金的首次募集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6号文批准,并于2003年5月23日开始至2003年6月24日结束,共募集5,192,983,082.27亿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48,023万户。本基金于2003年6月27日成立,并于2003年9月29日开放赎回业务。2004年5月、2006年1月本基金进行了两次开放申购,受到了投资者认可。 根据《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契约》和《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从2006年6月12日至2006年6月27日进行首次募集份额进入下一避险周期操作,从2006年6月27日至2006年6月30日进行第三次开放申购(如果在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本基金50亿的预计规模,则本基金将提前结束开放申购),自结束开放申购的第二日起本基金将重新只开放赎回而不开放申购。 一、首次募集份额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相关规定 1、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的代码是202201,转入下一避险周期后的基金代码是202202。 2、首次募集份额到期的默认方式为全部自动转入下一避险周期。首次募集份额将于2006年6月27日自动转入下一避险周期,避险条款中担保的投资金额重新界定为6月27日的转入金额,即6月27日的转入份额乘以6月27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担保人为3年后的可赎回金额低于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提供担保。 3、投资者于2006年6月12日至2006年6月26日每工作日9:00至15:00,可以通过本公司和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日常业务,包括基金的赎回、基金间转换业务(基金代码是202201),其中基金间转换只能转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4、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基金持有人均无需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持有人不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间转换费用和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申购费用。 二、首次募集份额进入下一避险周期的避险条款 1、投资者选择进入下一避险周期,则本基金将以其在转入下一避险周期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乘以当日的转入份额为担保金额。 2、首次募集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均适用避险条款。 三、开放申购的相关规定 1 1、本基金本次开放申购的基金代码是202202。 2、如果截止于2006年6月26日末,本基金规模小于5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将于2006年6月27日开放申购。本基金从2006年6月27日至2006年6月30日每工作日9:00至15:00(周六、周日均不接受申购),通过本公司和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开放申购,先购先得。投资者可以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热线:400,889,8899进行咨询,也可以联系如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南方基金北京分公司 朱运东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1702室 南方基金上海分公司 杨继东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南塔19 层1901室 南方基金南部理财中心 王世伟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2楼 本基金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泰证券、兴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广发证券、联合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东吴证券、长江证券、湘财证券、山西证券、中信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渤海证券、广州证券、长城证券、南京证券、华西证券、东莞证券、金信证券、世纪证券、中信建投、金元证券、上海证券、国都证券、中银国际证券等。 3、本基金的预计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在开放申购期间基金资产达到或超过预计规模时,基金管理人可提前终止申购,但对于终止申购当日提交的申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4、投资者欲申购本基金,需开立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但每个投资者仅限开立一个基金账户。尚未开立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申购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应持基金账户卡办理申购手续。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15:00)前撤销。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0万 1.0% M?1000万 0.5% 6、本基金采用“未知价”原则,即申购可得份额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为1.0168元人民币,则申购可得份额为: 申购费用 = 100,000×1.0% = 1,000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0 -1,000 = 99,000元 申购份额 = 99,000/1.0168 = 97,364.28份 因此,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得到97,364.28份的申购份额;在该例中,本基金的担保金额是投资者初始投入的10万元投资金额。 7、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在本基金的赎回开放日(每周一)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申购的确认情况。 8、本公告仅对本次开放申购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2003年5月20日《中国证券报》、2003年5月21日《上海证券报》和2003年5月22日《证券时报》上的《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本公司网站(www.southernfund.com)的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电话中心(免长途费的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9-8899)了解基金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或下载有关申请。 9、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开放申购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四、转入下一避险周期资金及申购资金的避险和担保 1、本基金为转入下一避险周期资金及申购资金提供避险条款。避险周期为三年,自开放申购之日起计算。 2、避险条款 连续持有本基金三年的持有人可以享受如下避险条款: (1)如根据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以下简称为“可赎回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如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支付给投资者,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 但持有本基金未满三年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避险条款。 3、担保 本基金由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担保范围为可赎回金额低于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期限为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4、满期操作 申购资金避险周期到期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采取赎回、基金间转换或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方式。 在避险周期到期前一个月,基金管理人还将公告最终的规则。 3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1、为了不影响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进入下一避险周期的操作,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于2006年 6月12日—2006年6月18日,本基金转托管业务将在每工作日开放;2006年6月19日—2006年6月26日期间暂停本基金的转托管业务。在2006年6月19日前,已申请转出但未申请转入的基金份额,将被退回至原托管机构。 2、没有代销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或没有开通其转换业务的代销网点,本基金将不进行基金转换。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5月26日 附件: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担保函 4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担保函 本担保函由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一号东方广场W2座7层。 本担保函为南方避险增值基金(以下简称避险基金或本基金、基金)避险周期到期后进入下一避险周期的持有人的利益而订立,在符合本担保函的规定下,该持有人可有效地享有本担保函的利益。 在《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契约》中,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持有人约定了回避本金损失风险的避险条款,为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本担保人愿就基金管理人对该避险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一、担保的范围 担保范围为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按到期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基金持有人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基金持有人的投资金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及认购费用。基金的避险周期为三年,自上一避险周期到期日之次日起计算。 基金持有人在避险周期到期日选择基金间转换或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同样适用本担保。但基金持有人在避险周期到期前赎回的部分不在担保范围之内。 二、担保期间 自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担保的方式 在担保期间,本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担保责任的履行 在避险周期到期时,如果按到期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基金投资人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不按基金的约定向基金投资人支付不低于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后的赎回款项,基金投资人有权就差额部分向本担保人追偿,本担保人应及时履行担保责任,向基金投资人清偿。 五、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1、在避险周期到期日按到期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不低于基金持有人投资金额的; 5 2、基金持有人在避险周期到期前赎回的基金份额部分; 3、在避险周期内,基金终止的; 4、在避险周期内,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的,但本担保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除外; 5、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避险条款的。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担保人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担保人: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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