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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测定方法

2017-10-12 2页 doc 12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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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测定方法一、动物福利法概述(一)动物福利的概念以动物的生活方式及与人类的关系来划分,可将动物分为六大类: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人类之所以要进行这样的划分是为明确动物的法律定义,为保护、利用和管理打下基础。在对动物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动物福利概念由五个基本要素组成:生理福利,即无饥渴之忧虑;环境福利,也就是要让动物有适当的居所;卫生福利,主要是减少动物的伤病;行为福利,应保证动物表达天性的自由;心理福利,即减少动物恐惧和焦虑的心情。(二)动物福利法的定义动物福利法包括狭义的动物福利法和广义的动物福利法...
水分测定方法
一、动物福利法概述(一)动物福利的概念以动物的生活方式及与人类的关系来划分,可将动物分为六大类: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人类之所以要进行这样的划分是为明确动物的法律定义,为保护、利用和管理打下基础。在对动物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动物福利概念由五个基本要素组成:生理福利,即无饥渴之忧虑;环境福利,也就是要让动物有适当的居所;卫生福利,主要是减少动物的伤病;行为福利,应保证动物表达天性的自由;心理福利,即减少动物恐惧和焦虑的心情。(二)动物福利法的定义动物福利法包括狭义的动物福利法和广义的动物福利法。狭义的动物福利法,其立法标或者内容必须包含“动物保护”、“保护动物”或者“动物福利”的字眼。广义的动物福利法不仅包括严格意义上的动物福利法,还包括客观上有利于动物福利保护的立法。客观上有利于动物福利保护的立法,主要是指人或者组织在行使权利(力)或者履行义务时使动物得到客观上的好处的立法。2006年1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动物福利问题举行联合新闻发布会,会上指出了“国家林业局作为中国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确定的方针,对野生动物的繁殖、利用,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中国野生动物的福利状态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建立了野生动物档案,强化了监管措施,确保对野生动物有良好的对待”等表述,可见我国官方所认可的动物福利观念是广义意义上的。动物福利法还可以分为国际动物福利法和国内动物福利法。国际动物福利法是指国际法主体,其中主要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体现它们之间协调意志的,保护动物福利的国际法律原则、规则和的总体。国内动物福利法是指为了促进人与动物的和谐共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旨在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在欧盟、美国等国家或地区,动物福利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已经规模化、体系化。在它们的参与和推动下,国际动物福利法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三)动物权利与动物福利的区别与联系动物的福利不同于动物的权利。它是以人为本位的,而从其定义出发可以发现动物福利是指在动物保护的基础上所提出的人们给予动物的动物保护措施使其康乐。最近十来年,一些法学学者提出“动物权利”的观念,并运用动物在个别国家可以被判处死刑、可以继承财产等个案素材论证把动物作为法律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种观点认为,立法主体不等于法律关系的主体,立法主体必须是人,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人,也可以不是人。如对于动物,动物虽然不能用语言表达其诉求,作出像人一样的意思表示,但是,它的主人或者其他代表人、代理人,可以基于自己对动物的了解代表动物要求有关的人为或者不为某些行为。这种认可动物权利的观点,实际上把动物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主体对待。其实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陷,若通过法律确立动物的权利便意味着要赋予动物法律主体的地位,这无疑对于我们目前的伦理、法律体系都是一个颠覆性的冲击。所以正确的认识动物的权利与福利之间的辩证关系才更有利于我们掌握动物福利的概念二、国外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践(一)国外动物福利的思想起源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是动物福利立法思想的起源,是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自然法”的概念。古罗马法学家没有明确提出“动物福利”概念,但对动物主体地位的肯定成为了动物福利立法的思想启蒙。(二)国外福利立法实践早在1800年,英国第一个确保动物免受虐待的立法《牛饵法案》就被通过,而英国在1882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反虐待动物的《马丁法令》。其现行的动物保护法也是1911年就通过并颁布实施的。20世纪80年代后,欧盟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进行了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中也写入了动物福利的条款。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动物福利法规,其中不乏一些发展中国家。在2003年,欧盟颁布了一个法令,要求农民必须在猪圈中给小猪提供玩具。英国政府据此积极响应,德国人也不甘示弱把动物福利写近了宪法。美国《动物福利法案》更是从各方面对人应该给动物一个什么样的正常生存环境作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美国动物权益组织还要求全球快餐连锁公司以“仁慈”的方式对待动物,并保护动物应有的权益,否则将号召人们拒购这些公司的食品。(三)国外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上述各国对于动物福利立法的现状,对于我国来说,不仅仅是观念的冲击,更多的是留给了我们一个值得思考的课题。我国应该从中得到怎么样的启示,或许这样的启示根本仅仅只是一种思想上的洗礼,个人总结了以下四点:1、对于动物福利的推广范围要结合现阶段我国国情,众所周知中国有九亿的农民,贫困人口人数在全球排名第二。如果要一口气吃成个胖子那肯定是不可能的,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很多人在议论这样一个话题:在现阶段我们是不是谈动物福利太过于超前或者奢侈。其实英国人告诉我们凡事只要迈出了一小步就等于进步了一大步,看看他们国家出台这样一部法律的时候国情也不比现阶段的中国好!2、对于严重虐待动物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虽然动物并没有被纳入家庭成员这一犯罪客体但是一些国外的立法经验却能给我一些人性化的启示:也许我们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去规制一些人的虐待行为。3、预见动物福利条款在可操作性中可能出现的执行难问题。同样这个问题是质疑动物福利立法的有利武器,执行难涵盖了很多个方面人力、物力、财力。有人甚至说我们将会为此付出的成本与精力将大大超出我们的承受力,其实我国并不是没有一些专门的组织动物保护协会这样的组织一直在致力与这样看似公益的事业他们投入的成本应该比一般的公民要多可以收效如何?至少至今为止还在不满意中为这项事业努力着。有人曾算过这样的一本帐,城市一只狗每个季度要打三次疫苗,一年就要12次,一次疫苗是280块,一年下来就要3360元,这可以拯救一个贫困山区的孩子。笔者并不否认这样的等价关系可是希望工程和注射疫苗这毕竟是两回事,而且一个是为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一个是为提高我国的公共卫生管理水平都是具有公益性质的事。笔者相信政府为全面发挥自己的行政职能做好统筹兼顾,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也必定会大力鼓励。要不然孩子是救了但狗疯了咬到孩子那就不好了。其实我认为提供福利的成本不应该只是财力有时候给予我们身边的动物们更多的爱抚哪怕只是一个小小的手势那也是在贯彻实施,其实把这样的福利限定在特定的具有动物主人身份的主体身上以反虐待为底线更为合适因为他们毕竟是和像伴侣类动物朝夕相处的人,在执行上也不会有太大的阻力4、正确认识与处理好人的福利与动物的福利之间的关系,一些社会上和学术界的反对者认为目前中国相当部分人的福利都无法保障更不用说动物的福利。笔者认为持有这样观点的人思考问题过于片面眼光也较短浅,因为人的福利与动物的福利是不同的但并不是说他们是对立的。我们注重动物的福利这并不影响人的福利,相反也是在为满足人的福利。举如,现在越来越严重的流浪动物,某一些人只知道收养伴侣类动物,却缺乏善待动物的伦理道德,也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流浪动物成了每个城市几乎都存在的社会问题。这样的社会问题所带来的隐患不容小视,破坏城市形象不说最重要的是容易助长一些疫病的传播不利于公共卫生管理。一些地方为了防止疫情的传染与扩散采取集中屠杀流浪动物或者家禽的行为表面上看是在保障人类的福利然而却并没有给人类带来任何益处反而给我们的下一代做出了不好的示范,不利于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所以如果我们减少遗弃停止虐待是不是有一些本不该发生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了呢!我们提倡道德法律化,然而当我们的一些行为连道德都无法约束需要凭借法律的力量时,我们人类是不是太过于冰冷了,难道真的要让比人心更冷的法律去温暖我们的同类吗?二、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体现的动物差别待遇我国与198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本法的第一条明文规定该法保护的是濒危的野生动物。在笔者的记忆中曾对这样一句话记忆犹新:虎吃人不犯法,人吃虎必偿命。这从正面传递给我们的信息是虎的地位在法律上好像已经超越了人,至少做出同样的行为受到的对待是不同的。人与虎之间尚且如此那么虎与宠物之间那肯定更不用说。还有一个极端的例子当然就是国宝大熊猫了,这是所有中国人的常识。其实没有什么必要把熊猫和一般的宠物狗来做任何比较因为这根本无法比较。可是大熊猫还有老虎这样的野生动物我们除了在电视上或者公园里面能看见平时可以在大街上随处可见?我们尚且可以对离我们如此遥远的动物如此不吝啬自己的仁慈与成本,那我们为什么不能给也许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一般动物更多的关爱?或者正是因为我们中的一些人无法用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才会请出法律来维持公平与正义,再回头思考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中国的学者致力与研究与呼吁?我们制定这样的一部法律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与实施那么我们无疑给动物朋友们开了一张空头支票这比虐杀者更虚伪。所有的理论离开了实践都是无稽之谈,然而如果我们既能站在道义的角度又能站个自己利益的角度去保护好可能更需要保护的动物那么我们是不是就可以减少这样尴尬的差别待遇而不成为我们竞争国的笑柄呢?(二)解决国际贸易壁垒所带来的经济与国家形象损失的问题中国在2003年加入了国际贸易组织以后动物福利贸易壁垒就进入了大众的视野,欧盟拒绝进口中国的各种畜牧业产品。原因是中国的屠宰方式不符合欧盟的国际,因为动物在突然处在恐惧和痛苦的状态下,会分泌大量的肾上腺素,乃至产生毒素,这对动物的肉质有很大的影响,甚至可以危害到人类的身体健康。笔者认为欧盟设立这样的动物福利标准虽然有些忽视矛盾的特殊性有贸易保护的嫌疑,这却为我们敲了一个警钟。那些在菜市场里面亲眼目睹自己的同伴被活寡而吓得发抖的狗狗们,还有那些临被杀前被水罐得半死的牛们。有谁又规定了他们一定要出口到欧盟,有谁又能给它们发一块免死金牌,又有谁敢站出来说这些是违法行为。这不过是被界定为盈利的商业行为,而这些动物不过是处于生物链顶端的人的食物罢了。可是笛卡尔的动物机器说早就被推翻了,彼得。辛格在自己的动物解放一书中就提出动物是有意识的,为动物的平等进行辩护的底线是:感受痛苦的能力。那么还原到今天,就算不是为了动物的这种感知痛苦的能力,出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树立良好大国形象的大方向上考虑。我们是不是可以把人道主义宰杀这种体现了动物福利的条款写进屠宰法里去!(三)物质水平体现出的城乡差距不是衡量可行性的唯一标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成了衡量某种制度是否合理的首要前提。虽然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十分惊人,国民生产总值也名别前茅。可是细化到个人那样的数字就有些不敢恭维,也就是说人均不行或者说贫富差异大。在这样一个大的时代背景下动物福利是完全无可行性可言的所以不能提倡动物福利,这样的逻辑实则霸道。事物的发展总是在曲折中前进的,差距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把这样的差距作为一部法律应不应该实施的前提,那么我们今天很多的法律条文也就不复存在了。毕竟法律制定出来的目的更多的是要大家去遵守而不是违背的,更多的是起到震慑的作用。笔者认为法律是否具有可行性除了考虑执行力度和成本问题,还要考虑社会上这样的现象是否已经普遍存在并且空缺了一些解决时理应遵照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定。毕竟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但也不是万万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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