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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医附二

2018-02-19 6页 doc 18KB 4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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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医附二温医附二 温医附二、儿„2005?45号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育英儿童医院 关于印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为加强我院的处方管理, 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及《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院的处方管理办法~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请执行。 附件:《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二O O五年三月八日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
温医附二
温医附二 温医附二、儿„2005?45号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育英儿童医院 关于印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为加强我院的处方管理, 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及《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院的处方管理办法~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请执行。 附件:《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二O O五年三月八日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 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业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及《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处方药必须凭本院医师处方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剂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三条 本院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办理执业注册后~由本人申请~经科主任同意和医务科审查~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将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留于药剂科和门诊部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 须经本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进修医师需经本院考核~医务科审批后方可开具处方 医院建立有专门的医师签名(签章)式样留样备案表~并在电脑中设置查询功能~具体内容按省卫生厅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 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第五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第六条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 第七条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 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延长有效期的原则为:患者病情在延期内是稳定的, 且延期取药不会对患者造成损害。 第八条 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医院名称, 处方编号, 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号, 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以Rp或R标示, 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剂人员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 处方由医院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处方字体颜色用可黑色或蓝色字体印刷。 第十条 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 患者的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 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应用钢笔、碳素笔、圆珠笔的蓝色或黑色墨 水书写,字迹应当清楚, 不得涂改。如有修改, 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除用法外, 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 写。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药品名 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 时, 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六,可将中成药与西药同开处方。中药注射剂可视为西药制剂,西药、中成药处方, 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除输液处方、中药饮片处方外,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七) 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处方。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 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 并加括号,; 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 应在药名前写出。 (八) 药物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九, 医师开具处方时, 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 诊断。对暂不能确诊的病例, 可写某某症状待查, 但应积极地观察检查或会诊以明确诊断。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 以示处方完毕。 (十)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剂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 不得任意改动, 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十一条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 , 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临床用药须知》和《新编药物学》收载的药名缩写或简写可替代药物通用名在处方中使用。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 重量以克 (g) 、毫克 (mg ) 、微克 ( μ g) 、纳克 (ng) 为单位 ; 容量以升(1)、毫升 (ml )为单位; 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 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 ;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 应注明含量; 上述单位可用相应的拉丁文、英文缩写书写。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第十二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根据省卫生厅规定, 按照疾病诊断,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处方用量不超过半个月量; 纳入规定病种 (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 的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慢性肝炎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 处方不超过一个月量。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抗菌药物处方用量应遵守卫生部和我省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 应有病历记录。 第十三条 医师开具电脑普通处方时,可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剂人员核发药品时, 应核对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 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第十四条 药剂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发出药 品的药袋或标签上必须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用法用量,且清晰可辩。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十五条 药剂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 经本院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培训考核记录由药剂科存档备查。药剂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院药剂科留样备查。 药剂人员停止在本院执业时, 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第十六条 药剂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 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十七条 药剂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是否有试验结果;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剂量、用法; 剂型与给药途径;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第十八条 药剂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 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 经办人员应当签名, 同时注明时间。 药剂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 有权拒绝调剂, 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 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 药剂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医务科。 第十九条 药剂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 "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 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 对临床诊断。 第二十条 完成处方调剂后, 药剂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名。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 不得调剂。 第二十一条 处方由医院装订后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 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 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的装订、保存及销毁管理应符合卫生部及省卫生厅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公费医疗患者~医师不得开超出《 规定》外的药物~控制使用的药物~*由门诊部批准~**由科主任批准~***由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医院将加强对处方的管理, 定期开展处方质量检查,并将其作为对相关人员进行工作质量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院原有的处方及与本办法不符的处方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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