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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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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精品文档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潘少梅的委托,指派潘俊斌律师作为潘少梅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案件的有关卷宗,会见被告人,及参与庭审后,现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辩护人特提出以下意见,敬请法庭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潘少梅构成寻衅滋事罪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潘少梅的行为应以妨碍公务罪论处,而且被告人还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潘少梅的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首先,根据《刑法》第...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精品文档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潘少梅的委托,指派潘俊斌律师作为潘少梅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案件的有关卷宗,会见被告人,及参与庭审后,现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辩护人特提出以下意见,敬请法庭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潘少梅构成寻衅滋事罪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潘少梅的行为应以妨碍公务罪论处,而且被告人还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潘少梅的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现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而本案当中,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潘少梅有带头起哄、参与起哄闹事的行为。纵观全案证据,控方仅有一份由昌岗派出所所出具的《处警经过》来指控潘少梅有带头起哄的行为。而《处警经过》中,也只是简单一句话提及潘少梅带头起哄。《处警经过》是这样描述的“于 1 / 15 精品文档 是我和其他民警准备将该三名男子带回所里处理,但到新兴家喻酒家门口时,现场围观的茂名籍人员已经聚集,不断起哄,不让我警方带人走,我就和现场民警在酒家门口一带向围观人员劝解并作法制宣传,但潘永光的妹妹潘青梅、潘少梅等人拦住警车,不让带人走,并带头起哄。”但带头起哄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关键实质的情节均没有清楚交代。而且其所陈述也自相矛盾,因为前面说“到新兴家喻酒家门口时,现场围观的茂名籍人员已经聚集,不断起哄,不让我警方带人走”而后面又说“潘青梅、潘少梅等人拦住警车,不让带人走,并带头起哄。”这就清楚表明,在场的人员在警察将沈某金三人带下楼时,就已经开始不断起哄,而并非潘少梅带头起哄。因为这时,潘少梅还站在中旅侨苑小区入口的警车前面,而非在酒家门口,因此何能带头起哄呢, 这点通过一份同为昌岗派出所警员所写的《执勤经过》也能相佐证。《执勤经过》写到“我就开车从昌岗路入口倒车中旅侨苑小区入口,在等待民警从楼上带嫌疑人上车,这时潘永光妹妹潘少梅挡在我警察的前面,过了大概20分钟其他人员到了礼岗路口红绿灯位聚集,潘少梅一个人挡在警车前不让警车离开,经过多次劝其离开并告知此行为违法。其不听劝阻一直挡着警车至20时40分左右,我以不能阻挡小区入口为由把车停到新兴家喻门口停车场,车停好后仍然 2 / 15 精品文档 挡在警车前不让离开。根据情况我将警车锁好到礼岗路口和曾少文副所长汇合,当时潘少梅仍然留在警车旁边,不知何时离开。”通过这份《执勤经过》,可以得知几个事实1、潘少梅所阻拦的警车上,除司机外并没其他人员;2、潘少梅一直站在该警车前,没有离开过;3、潘少梅只有站在警车前的行为,没有带头起哄的行为。所以,控方没有证据证明潘少梅有带头起哄的行为。 其次,该款所说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在刑法理论或者在司法实践当中,均是指为了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退一步来说,即使因为潘少梅拦阻警车的行为,而导致大量群众围观,但潘少梅并非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目的。她所以拦阻警车只因哥哥潘永光被沈某金、周某平、陈某强勒索钱财未果而被围殴后。为确保潘永光的人身安全,就想让沈某金三等人在公安民警面前,作出不再伤害潘永光,不再骚扰他们正常生活的保证,情急之下才做出了站在警车前,拦阻警车的行为。 最后,潘少梅没有召集人员扰乱路面交通及治安秩序。控方没有证据证明潘少梅有召唤他人赶往新兴家喻酒家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指示他人围观并围堵警车的行 3 / 15 精品文档 为。在得知潘永光被沈某金、周某平、陈某强围殴后,潘少梅是单身一人赶往新兴家喻酒店,其并没有召唤其他人员一同前往。从到达新兴家喻酒店开始,到沈某金等人被带回派出所的整个过程中。潘少梅也没有召唤其他人员到场,也没有带头起哄闹事,更没有指示其他人采用围堵警车的方式阻扰公安民警依法带走沈某金等三人带走。现场围观的人员大致可分为三类人员:一类为同受沈某金等人勒索欺负的服装档口人员。这类人得知沈某金等人来到德怡居服装市场继续作恶的消息后,义愤填膺想要向沈某金等人讨个公道,所以他们就聚集在酒家门口;第二类为好管闲事,喜欢凑热闹的市民。这类人就是为了图个热闹,看看发生什么事,也聚集在酒家门口;第三类人为那些追求不良精神刺激,而乘机搞事的滋事份子。他们寻找着捣乱的机会也聚集了在酒家门口。所以当警车载着沈某金等三人准备离开时,现场人群情绪到达沸腾点,就发生了围堵警察造成昌岗路路面交通及治安秩序混乱的后果。而这后果是潘少梅在当时法预见的,也无法控制的。所以说,潘少梅的行为与产生的后果只是偶发性的因果关系,本案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 其并非潘少梅有组织、有预谋地策划而造成的。 因此,通过以上的论述分析,辩护人认为潘少梅的行 4 / 15 精品文档 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二、潘少梅的行为涉嫌妨碍公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碍公务罪。而在本案当中,潘少梅以站在警车车头的方式,以伤害自己的生命安全的方式威胁公安机关,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位,其行为符合该罪的客观方面;同时,其行为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所以潘少梅的行为以妨碍公务罪论处较为合适。 三、被告人潘少梅具有自首的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潘少梅在案发后主动到昌岗派出所协助调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的侦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视为自首。对其可以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潘少梅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其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 轻处罚。 5 / 15 精品文档 潘少梅在本案中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当时的意愿并非要阻挡警车、阻扰公安民警依法带走沈某金等等三人,潘少梅只是想让沈某金三等人在公安民警面前,作出不再伤害潘永光,不再骚扰他们正常生活的保证。导致该愚蠢行为的发生完全是因为潘少文化水平有限,法制观念淡薄,在情急之下无法分清辨别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五、潘少梅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在多次会见及刚才庭审中,潘少梅均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更在文化程度有限的情况下,自行写下《悔过书》伏法认罪。而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她无时不在反省自责及挂念家中亲人,日渐憔悴消瘦,从中也已得到应有的教训和惩处。 六、潘少梅家庭生活困难,其早日重返家庭,将对会其家庭有非同寻常的积极意义和作用。 潘少梅上有年逾七旬瘫痪的家翁,下有三名年幼的女儿,最小的女儿才一岁,她们都极需要潘少梅的照顾和关爱。潘少梅早日释放,将使三名年幼的女儿可以早日重获母爱, 6 / 15 精品文档 幸福健康快乐地成长。 七、潘少梅没有犯罪前科,一向表现良好,奉公守法,本次是初犯、偶犯。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潘少梅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她的行为符合妨碍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并且潘少梅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给潘少梅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予采纳! 辩护人: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潘俊斌 20,,年5月5日 第二篇: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7 / 15 精品文档 尊敬的审判员: 我受被告,,的委托,作为被告人被,,控犯有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系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20,,年3月3日十五时许,被告人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系自愿认罪。本案中被告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阶段,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官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 8 / 15 精品文档 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 4、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前并不认识,更没有什么矛盾。此次犯罪并没有提前预谋。完全是因为被告人因不满隔壁小区因操办丧事发出噪音,影响其休息,才不理智向操办丧事的人群发射钢珠。造成被害人受伤。性质上属于因邻里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 5、被害人对被告人已表示谅解。 6、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在犯罪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不幸深表悔恨。被告人与辩护人见面时,多次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见,被告人真心悔罪,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1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 9 / 15 精品文档 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少,又有悔罪的意愿,被害人表示谅解。且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是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此,本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望请能予以采纳。 谢谢 辩护人: 10 / 15 精品文档 20,,年4月27日 第三篇: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阅读了本案材料,依法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是没有异议的。为维护,,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量刑时参考。 一、公诉机关指控,,犯寻衅滋事罪是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在本案中的情节属显著轻微 本案发生的纠纷原因就是双方不理智行为为争论80后、90后的话题而引发的纠纷,在事件发生后,,当时在场是以劝架为目的才参与到了纠纷中去,,,在本案中即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也没有妨害到社会管理秩序的故意。从本案的受害人韩,,、何,,出具的谅解书中陈述(侦查卷第54页):“鉴于,,在对我伤害行为时间性质,情节及事后积极对我俩进行民事赔偿,并且他是以劝解为目的„„”,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忠公(物)鉴(法医)字(2010)第44号、48号(侦查卷86、87、90、 11 / 15 精品文档 91页)鉴定韩应先的伤情为弯曲创口边缘整齐向上有浅划痕,很明显这种伤痕的形成只能是玻璃等锋利器物才能形成。何,,的损伤是钝器致伤,那么从法庭调查中可以看到,,,在纠纷发生过程中,手中既没有拿啤酒瓶、也没有手持任何物品,二受害人的伤的形成就不可能是汪渝的行为。从上述这些情节均可说明,二受害人的伤情形成与,,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在本案的情节属显著轻微。 二、,,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 忠县人民检察院忠检刑诉[2010]117号认定了,,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事件发生后,,,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详见案卷第54页谅解书和起诉书中均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四、在本案中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 在事件的起因上,本案的受害人有重大过错。详见侦 12 / 15 精品文档 查卷83页第13行李,,的调查笔录:“张,,说我们80、90年代人管你啥相干,网,而对方说我说了又怎样,于是双方就吵起来了。”侦查卷93页倒第8行:“然后那穿黑色衣服的那人就说‘那我就说你们了,又想爪子吗~”傅,,在重庆高新区公安局二郎派出所即侦查卷第100页倒第七行“隔壁一桌吃饭的人就说我们有点大肆,还开口骂了我们几句。”同时受害人出具的谅解中中清楚的陈述了双方是因发生口角引发纠纷的。上述证据都可以充分证实,本案在发生纠纷的起因是由于受害人不理智导致发生,在本案中受害人是具有重大过错的。 五、汪,,在本案中还有还具有如下一些从轻情节。 1、汪,,在本次事件中所起的作用较小,而且以劝解为目的,卷进了这次纠纷中去的,这一点受害人的谅解书中也提到。 2、汪,,在本次事件发生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本次事件的全部过程,积极悔罪,系初犯和偶犯。并认识到自己到自己的错误。今天在法庭审理中,也能当庭认罪,并从小至今一贯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行政、治安及刑事处罚,系初犯,辩护人建议法庭给予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3、从事件发生后到今天的庭审活动中,汪,,至始至终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13 / 15 精品文档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六、结合汪,,的现实实际,可以对被告人免除处罚 综合本案,汪,,在本案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较小,且是以劝架才卷进了这起纠纷中去的。事件发生后,汪,,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和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且系投案自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同时结合二0,,年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及第三条第十九款之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规定,根据汪,,在本案中的实际情况,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汪,,在本案中的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本案的客观 14 / 15 精品文档 情况,对汪,,在量刑时免除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谢谢~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吴,, 律师 二0,,年六月十一日 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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