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电力应急
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电力应急预
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
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
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是指以电力规划设计、生产运行、
检修试验以及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 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
级负责、条块结合、网厂协调的原则。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
急预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
对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电监会派出机构
负责对所辖区域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1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
主
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制
度,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
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电力应急
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要求,编制各级各类电力应急预案,并按照“横向
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全面、上下衔接的电力应
急预案体系。电力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
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
构成。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
式、生产规模和风险种类等特点,组织编制企业综合应急预
案,作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文件,从总体上阐述处
理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
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
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等各类
突发事件,以及不同类别的事故或风险,组织编制相应的专
2
项应急预案,明确具体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和保障措施。
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现场的实际情况,
针对特定的场所、设备设施和岗位,组织编制相应的现场处
置方案,为应对现场典型突发事件制定具体处置流程和措
施。
第十条 电力企业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具体内容应当符
合《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电力企业
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和《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
案编制导则(试行)》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全面分析本单位的危险因素和
事故隐患,客观评估本单位的应急能力和应急资源。分析评
估结果应作为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编制的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
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
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分级评审的原则对电力应
急预案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预案评审由电力企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涉
及网厂协调和社会联动的应急预案,参加预案评审的人员应
3
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
工作人员以及电力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意
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预案评审应当注重电力应急预案的实用性、
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
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
接性等内容。
第十六条 电力应急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电力企业主
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
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电
力监管机构备案。
(一)电监会城市电监办辖区内的电力企业向城市电监
办备案,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
电力企业,直接向所在区域电监局备案。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域电
网公司向区域电监局备案。
中央电力企业、资产跨区域的电力企业(集团公司或总
部)向电监会备案。
4
(二)需要备案的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
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至少包括《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
案编制导则(试行)》附录中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体系目
录所列内容。
(三)国家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要求的,应当
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备应急预案时,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应急预案文本目录;
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电力企业
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并对电力应急预案的备案情况和备
案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对予以备案的电力应急预案,应当出
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并建立预案库登记管理,对于不符
合备案要求的电力应急预案,应当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
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
5
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资源保障情况以及针对不同类型突
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列入电
力安全监管培训
,组织开展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
及应急管理人员的预案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和应急
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以不断检验和完善应
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技能水平。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
划,增强演练的计划性。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
应当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应当至少组织
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四条 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演练前,制定演练方
案,明确演练目的、演练范围、演练步骤和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演练后,应当对应急
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
对相关应
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
6
第二十六条 电力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至少
修订一次,预案修订结果应当详细记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对
应急预案进行相应修订:
(一)企业生产规模发生较大变化或进行重大技术改造
的;
(二)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职
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整
改要求的;
(七)电力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
时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修订情况,并按照
有关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电力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
7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给予表彰和奖
励。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电力应急预
案管理有关工作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
任。
第三十一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
区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电力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电力应
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电监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 核电站涉及核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不
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