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民权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0 环罚010801号
被处罚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就
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
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
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
民权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0 环罚010801号
被处罚单位:
法定代
人:
地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就
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
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
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
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主体工程立即停止使用。
2、 罚款两万元(¥2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体工程立即停止使用;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到我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环
境保护局或者向民权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民
权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权县环境保护局
2010年1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五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抄送有关单位、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监制行政执法文书
本文档为【民权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