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湖南电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运行管理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湖南电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
分工、
人员要求、运行管理等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电力公司调度通信局(以下简称调度通
信局)、地区电业局调度所(以下简称地调)、变电站和发电厂的
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147号)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2004年第5号)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经贸委2002年第30号令)
《全国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
》(国调2004年第8版)
《关于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国电调
【2002】69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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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电网公司调度系统电力二次系统安
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国电调【2005】51号文)
《关于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电
调【2006】67号文)
《关于印发电力调度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调调自【2003】94号文)
《关于贯彻执行‘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
安全防护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华中电调【2002】234号文)
《华中电网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暨电力调度数据专网专题工
作会议纪要》(华中调【2003】84号文)
《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力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管理规定
办法的通知》(湘电公司生[2005]12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通知》(湘电公司办[2001]219号)
3.1 为保证湖南电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健全电
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体系,保障湖南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
定本管理规定。
3.2 本规定所指的电力二次系统是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变电
站自动化系统、换流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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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网自动化系统、微机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水调自动化
系统和水电梯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电能量计量计费系统、广域相
量测量系统、实时电力市场的辅助控制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等。 3.3 湖南电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以下简称二次安防)包
括调度通信局、地调和厂站端的二次安防。 3.4 电力二次安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遵循‚统一领
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联合防护‛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
营谁负责‛的原则。
3.5 各单位二次安防工作由自动化部门负责。 3.6 任何涉及有关二次安防的技术资料和数据(包括二次安防
体系结构、技术方案、安全规则文件、安全策略、IP地址等)皆属保密范畴,严禁将这些资料和数据外传。 4.1 调度通信局职责
4.1.1 负责地调、直调发电厂的二次安防工作的技术和运行的归
口管理。
4.1.2 负责湖南电网二次安防总体方案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4.1.3 负责地调和直调发电厂电力二次安防实施方案的审查、二
次安防工作的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4.1.4 负责调度通信局二次安防设备的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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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编制调度通信局二次安防技措
;负责审查省网内直调
厂站和所辖地区电网二次安防更改工程计划。 4.1.6 组织全省二次安防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4.1.7 组织或参加省内二次安防系统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并及时上报。
4.2 地调职责
4.2.1 负责本地区县调、变电站、及地调直调发电厂的二次安防
工作的技术和运行的归口管理。
4.2.2 负责本地区二次安防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4.2.3 负责本地区县调、变电站、及地调直调发电厂二次安防工
作的检查和验收。
4.2.4 负责本地调、本地区变电站二次安防设备的运行维护。 4.2.5 编制地调二次安防技措计划;负责审查地调所辖范围内二
次安防更改工程计划。
4.2.6 参加本地区二次安防系统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及
时上报调度通信局。
4.2.7 组织本地区二次安防系统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4.2.8 配合调度通信局和相关单位的二次安防工作。 4.3 发电厂职责
4.3.1 负责本单位二次安防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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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负责本单位二次安防设备的运行维护。 4.3.3 负责本单位二次安防系统异常、故障的处理。 4.3.4 参加本单位二次安防系统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及
时上报调度通信局。
4.3.5 配合调度通信局和相关单位的二次安防工作。 4.4 人员要求
4.4.1 调度通信局、地调、电厂应配备二次安防专责人或二次安
防系统管理员,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4.4.2 地调、电厂二次安防系统管理员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以
及运行值班电话应报调度通信局备案,人员、电话等发生变化时,
应及时通知调度通信局。
4.4.3 各单位二次安防专责人和二次安防系统管理员属于生产人
员,不得由外聘人员担任。
5.1 各单位应建立日常的安全
,包括机房管理制度、
二次安防系统运行维护制度、安全评估与审计制度、安全培训制
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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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各单位应编制二次安防系统的应急处理预案,做好二次安
防系统备份并妥善保存,设备配置参数发生变化应及时备份,日
志应定期备份。
5.3 各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二次安防体系结构,不得随意变更二
次安防专用设备。
5.3 调度通信局、地调应将二次安防设备的正常运行检查纳入
自动化运行值班工作中,对运行设备应定时进行巡视。
5.5 各单位应做好二次安防系统的日志管理工作,定期对日志
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6 发现二次安防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向上级调度机构报告,在
上级调度机构统一指挥下进行故障处理。 5.7 发现电力二次系统遭受入侵、攻击和破坏时,应立即向上
级调度机构及本单位二次安防领导小组报告,分析、处理问题并
做好相关记录(包括故障现象、当时环境、处理情况等),事后要
及时提交相关分析报告,含事件发生、处理过程、损失情况和整
改措施等内容。
5.8 二次安防设备投运和二次安防措施变更,其实施方案应报
调度通信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5.9 投入运行的二次安防设备应置于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机
房中,对于具备接入双电源的设备,应接入双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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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对二次安防设备进行维护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禁止在该
计算机上安装与二次安防工作无关的软件,禁止将该计算机接入
其它任何网络。
5.11 在与外单位合作进行二次安防相关工作时,应与对方签署
安全保密
,明确对方的安全责任。
5.12 接入安全I区和安全II区的任何服务器、工作站和便携式
计算机必须采取防病毒措施,病毒特征码必须及时升级。 5.13 二次安防系统管理人员离岗必须严格办理离岗手续,签订
安全保密协议,移交全部技术资料,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相关
部门应立即更换有关口令和密钥,注销其专用帐户。 6.1 本规定由湖南省电力公司调度通信局负责解释。 6.2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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