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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时间范围宜扩大

2018-01-31 1页 doc 11KB 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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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时间范围宜扩大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时间范围宜扩大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在死刑适用上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也体现了立法上的人道主义精神。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 以下简称《答复》 和《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
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时间范围宜扩大
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时间范围宜扩大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在死刑适用上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也体现了立法上的人道主义精神。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 以下简称《答复》 和《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 中,明确了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时间应包括在审判时和审判前被羁押两种情况。但司法实践中对下面的情形,由于刑法和司法解释未涉及,给司法机关认定带来困难,即在侦查机关立案时已怀孕,并在进入审判阶段前分娩的妇女,是否可以适用死刑,如果适用,显然也与立法的本意不符,如果不适用,没有法律规定可依。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对刑法第四十九条进行修改,即将“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修改为“在诉讼过程中怀孕的妇女”。这样修改不仅能解决上述的问题,而且符合立法的本意,还将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的内容涵括在内,既体现了法律的统一,又便于司法实践中操作。 林志标 纪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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