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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制衡问题论文

2017-10-06 14页 doc 29KB 7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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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制衡问题论文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制衡问题论文 公司治理结构下权力制衡机制的研究 [摘要] 本文通过对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格局的分析,来研究现代公司治理 结构下权力制衡机制的建立,平衡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地位。 [关键词] 权力制衡股东会董事会治理结构 监事会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认识在经济理论 研究领域还没有达成共识,我们可以从各个角度、方面进行分析考察。本文主要 将公司治理结构定义为:它是由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阶层组成的一种组织结 构,(吴敬琏,1994)对其研究主要是围绕这三者之间有关公司权力配置...
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制衡问题论文
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制衡问题论文 公司治理结构下权力制衡机制的研究 [摘要] 本文通过对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格局的分析,来研究现代公司治理 结构下权力制衡机制的建立,平衡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地位。 [关键词] 权力制衡股东会董事会治理结构 监事会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的核心,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认识在经济理论 研究领域还没有达成共识,我们可以从各个角度、方面进行分析考察。本文主要 将公司治理结构定义为:它是由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阶层组成的一种组织结 构,(吴敬琏,1994)对其研究主要是围绕这三者之间有关公司权力配置和利益 平衡的制度性安排,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 一、公司内部权力制衡机制产生的依据 权力制衡机制的理论基础。(1)企业契约理论与团队理论。现代企业契约与 团队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合约的联结体,满足相关利益者价值最大化是现代 企业的基本目标。但是由于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契约也不可能完全。 所以,企业必须设置一个监督者来监管团队成员的工作情况,以保证团队集体的 经济效益。(2)委托-代理理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导致了委托-代理关系得 产生,也成为现代企业理论研究的重要方面。该理论主要研究了投资者、管理者 (董事会和经理层)和工人三者之间的权力和制约关系。由于三者之间在奋斗目标 及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的偏差,就要求企业努力降低代理成本,减少经营者与股东 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交易费用、监督成本。 2.权力制衡的法律依据。任何一种合法的权力,可以通过正式的授予或委托 而获得,也可以依据国家的法律、法令而获得。现代公司借鉴国家体制中权力分 离和制衡原则,将公司的权力划分为三个层次,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于 群,2004)各个国家对这三个组织结构间权力和制衡关系都有不同的规定。我国 《公司法》规定,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以经理为首的执行结构和监 事会四个部分组成,它们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同时在《公司法》中 对这三个组成部分的权力和职权进行了规范。 二、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格局的分析 现代公司中,由于所有者的产权已经分解为原始产权(股权)和公司的法人 产权,形成了双重的产权结构。这就需要公司利用一组契约来规范不同权力主体 之间的相互权力和义务,解决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监督、激励和风险分配等问题。 本文主要围绕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进行分析研究。 1.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力界定。根据现代《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 最高权力机关,拥有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务的权利,并有权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 同时可以选举和罢免董事和批准公司重大经营事务的权力。而董事会是作为分散 的股东的代理人,由股东会赋予经营决策和执行权力,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联 系着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和股东,是一种重要的对内部人控制的内部监控机制。 2.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利益失衡。在现代公司制度下,投资人的产权(股权) 和公司法人产权已经分解,企业已经完全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存在,具有其自身 利益。因而,股东作为公司投资者在现实中已经和企业的根本利益发生了分离, 即股东的利益并不一定同企业的利益完全一致。而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代理人,需 要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企业未来的生存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在董事会 手中。这就决定了董事会不仅仅代了股东的利益,还代表了企业的根本利益, 同时还代表了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可以说董事会是一个协调相关利益均衡的综合 体。一旦当这些利益不一致时,代理人就有可能以损害股东利益和企业利益为代 价追求自身利益。 三、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制衡的原则 1.利益一致性。前面已经提到,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会导致委托人 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分化,甚至在两者利益不一致时,代理人有可能损害委托人 的利益。再加上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会弱化股东会对董事会的监督 管理作用。这就要求公司在构建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制衡时要平衡股东会与经营 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设计一种有效的运行机制来实现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捆 绑,从而抑制代理人的投机行为。 2.权力制衡的有效性。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来讲,一直存在着股权结构不合理 的问题,造成“一股独大”的状况。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失效,使大股东极易利用 自身的表决权优势来侵害小股东的利益,而大股东通过控制管理者享有特殊权 力。那么公司就必须考虑如何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如何保证大股东或 董事会在争取自身利益时不会牺牲小股东的权益,来科学、有效的优化公司内部 权力制衡。 3.权力配置的适度性。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应该相互制衡,正确地对其功 能进行定位。但现实中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均,股东大会功能日趋 “空壳化”。小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直接约束很低,当这些小股东对公司的业绩 不满时就会抛售公司股票。而另一方面也会出现董事会失职,运行规则不合理, 造成董事会内在制衡机制不健全,使大股东干预或内部人控制成为可能。所以在 对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进行功能、职权定位时关键应把握两者之间权力配置 “度”的问题。明确强调两者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协调两者的关系,达到更好的 控制和监督作用。 四、构建现代公司治理下权力制衡有效机制 1.适度把握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的配置,协调相关利益者的关系。不同治 理结构下功能定位会导致公司内部治理中权力的不同配置。适度把握股东大会与 董事会的权力配置,是构建有效权力制衡机制的关键所在。两权分离导致公司的 的控制权逐渐由资本所有者向经营者转移。经营者权力过大势必会增大对资本所 有者利益的损害;反过来所有者对企业经营干涉过多,一方面会增大直接参与公 司管理的成本,另一方面会打击经营者管理公司事务的积极性。所以,董事会是 一种重要的对内部人控制的内部监控机制,作为分散股东的代理人,它联系着公 司的经营管理者和股东,处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 2.建立良好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作为人力资本的董事,在采取激励 让其更好的为公司服务时就要确定合理的董事报酬和持股问题,以此来保持董事 在自身利益与独立性之间的平衡。当然这其中包括了对董事自身经济利益的激励 以及权力与地位的激励。同时,还要建立对应的董事约束机制,合理的规范董事在经营运行过程中的义务,以保证实现股东及企业的目标。 3.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董事会之所以不能真正履行其职责,主要 原因就是董事会的构成单一,绝大多数成员来自于大股东。大股东剥夺了董事会 的经营决策权,董事会的职权弱化。由于股东与董事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比比皆是,董事会的“独立性”受到质疑。经过我国 相关专家、学者对公司治理结构多年的实证研究表明,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措施 就是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其在地位、权力、利益等方面都是完全独立的,可以协 调企业相关利益主体的相互关系,所以在董事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4.进行股权改革,确定适度的股权比例。股东大会能否对董事会发挥制衡作用,还取决于股东能否真正行使其权力,而股权结构比例是决定性因素。过于集 中和过于分散的股权结构都会导致权力的失衡。股权适度集中,才能使每个股东 都具有有限管理和控制企业的权力,有效抑制“内部人控制”,减少代理成本, 平衡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利益关系。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可以有效地控制我国 “一股独大”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大股东对股东大会的操纵和控制,调动 中小股东行使表决权的积极性,使监督主体多元化,真正发挥监督作用。 5.公司权力制衡机制的动态发展。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选择使机会主义威胁最小的治理方式。而不同的企业因对其中的机会主义威 胁水平有着不同的判断,从而采取不同的治理方式,使得不同的治理方式形成不 同的治理成本,反映在公司治理机制上就是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过程 。所以在构 建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制衡机制时要考虑董事会一个动态发展的问题。当企业 发展的战略发生改变时,董事会内部的运行机制也必须相应的进行变革,不断地 进行创新。而这种创新也要求董事会成员的素质得到不断的提高。 五、监事会制度 公司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法人机关权力制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 健康、稳定发展的保证。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观念、体制和立法等因 素的影响,我国公司监事会的功能难以发挥,甚至产生监事会虚化现象。在全面 分析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功效的基础上,从探讨监事会虚化现 象产生的根源入手,本文试图提出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对策,以期能 为我国企业公司化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有力的保障 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监督权的合理安排及有效行使,是防止董事独断专 行、保护股东投资权益和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措施。为了保障公司的顺利运营, 我国1994年施行的《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会制度。然而,令人困惑的是,在 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以致于被绳之以法或者使公司倒闭的现象时有发生却很少见到监事在事前发 现并加以制止。监事会制度徒有虚名,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已是公认的事实。 因此,在充分认识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功效的基础上,探讨我 国公司监事会虚化现象的根源,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监事会制度的有关规定,使 监事会监督权合理、有效行使,无疑是我国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 制度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 分权制衡理论是指导公司监事会制度逐步发展与完善的依据。分权制衡理论 本是由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提出,美国的汉密尔顿等人发展的一种政治 学说,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被确认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近代以来,由于受 代理成本理论和分权制衡学说的影响,在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上体现了权力分 立和制衡的原则,即公司的重大问题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行使,公司 的经营管理权由作为公司业务执行机构的董事会行使,公司的监督检查权由作为 公司监督机构的监事会行使。近来年,随着各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现代公司制 度的发展,在经营的效率化、合理化、专业化前提下,将公司权力逐步集中于直 接经营的董事身上成为时代的必然,于是股东会的权力弱化,董事会的权力不断 加大。常言道: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面对权力日益膨胀 的董事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无疑将受到严峻的挑战。因 此西方主要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立法继续贯彻“以权力制约权力” 的思想,在加强董事会权力的同时,逐步完善和强化了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防止董事会的经营管理人员拥权自重(注:日本1994年修订《商法典》时,侧重对监事会及个别股东监督权作了调整和补充。将监事人数下限从两人提高到三 人,以壮大监事会的监督力量;将监事的任期从至多两年延长为三年,以加强监 事的身份保障;规定监事会中必须有公司外人员,以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大 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除行使法定的16项权力外,还可决定监察方针,对公司 业务、财务状况的调查方法及其他有关监督事项,以求得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 权力均衡和协调。)。正是在分权制衡理论的指导下,西方各国公司监事会制度 逐步趋于成熟与完善,在规范公司经营活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愈来 愈重要的作用。 (二)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价值功效 从各国公司立法看,尽管对监事会这一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称谓不同:有的 称为监察人,有的称为监事会,有的称为监察役,有的称为审计员,有的称为会 计监察人,但在本质、功能上并无大差别。从我国公司法看,监事会是由股东会 选举产生的,履行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状况以及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的权力机关。从 理论上讲,监事会主要具有以下几项价值功效: 第一,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众所周知,董事会的成员一般 都具有一定专长和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但董事并不一定是股东。我国公司法也 没有规定董事一定是股东。这样,不具有股东身份的人入选董事会,随着董事会 权力的日益扩大,他们能否妥善的保护股东利益就成为一个实际问题。虽然我国 《公司法》第4条明确规定, 股东“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和选 择管理者等权力”,同时《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也明确指出股东会和股东大会享有要案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听取报告权、行使确认权和财务处理权等 权限。但在实现生活中,公司规模,尤其是股份公司规模越来越大,股东人数增 多,出现了大多数股东的投机股东化现象,股东关心的是自己在股市的投资收益, 而不是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股东以及股东会、股东大会显然不 可能有效行使公司经营的监督权,监督董事业务的执行情况。正是基于此,监事 会凭借出资者(股东)赋予的监督权,代替股东专职行使监督董事及董事会的职 权,成为了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的必然选择。 第二,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发生。依据《公司法》 规定,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均是有限责任,而这种有 限责任制度是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公司财务会计的任何虚假记载都是 对债权人的欺骗,公司财产的实际减少也直接对债权人债权的收回构成威胁。法 律为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设立了监事会制度,监督公司的财务 会计状况,防止公司违法行为的发生。 监事会有权代表公司进行活动:(1)当公司与董事发生纠纷时, 监事有权代 表公司与董事发生诉讼关系;(2 )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有关事宜(如董事要 求提高工资时,董事要与监事会交涉);(3)在董事与公司发生诉讼时, 有 权代表公司谈判签约;(4)应少数股东权请求(一般为5%以上的股东权),代表股东对董事提起诉讼;(5)在公司设立、解散、增资、 减少注册资本、发行新股、募集公司债券时,与董事一起代表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各种注册、变 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股东大会的特别召集权。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4条、 126条虽 然规定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监事会享有的仅仅是提议权, 而不是特别召集权,监事会的“提议”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为此,应改变现 行立法中股东大会召集权由董事会专属享有的规定,赋予监事会对临时股东大会 的特别召集权。即在《公司法》中规定,监事会认为必要并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提议后的两个月内,如果董事会仍不召开股东会议的,监事会可以行使特别召 集权,并由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或召集人)担任会议主席(注:雷涵:《我国 公司法人机关权力制衡机制的公司法完善》,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制度是商事公司制度经过数百年的发展而逐步形成 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职权部门分权制衡、降低代理 成本的必然选择。我国公司法实施和企业公司化改造过程中,公司监事会制度由 于观念、体制和立法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而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功效,甚至于 产生监事会虚化现象。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 制度的要求。因此,有必要从立法角度入手通过对公司监事会法律制度的完善, 促进我国现有体制和观念的变革,以体制和观念的转变推动立法的不断进步和发 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 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于群主编: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一个法理学的视角[M].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 [2]魏杰:企业制度安排-企业存亡诊断书[M].国发展出版社,2002,04 [3]李蕴辉: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立法原则[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 [4]姚峰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制衡机制的探讨[J].理论探讨,2004 [5]胡铭:公司治理结构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 [6]李豫湘甘霖: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制衡研究[J].改革,2004年第4期 [7]周剑龙:《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内部监督机制—— 中国公司法发展之前瞻》, 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1期 [8]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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