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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冒牌货的由来与识别

2017-11-27 13页 doc 36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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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冒牌货的由来与识别EM冒牌货的由来与识别 EM冒牌货的由来与识别 比嘉照夫教授和他的研究机构的声明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EM不仅是一个国际性的专有技术,而且是一个注册商标。在中国,只有江西天意一个生产厂家(南京爱睦乐公司为天意提供菌种)生产EM产品和合法使用EM商标。声明同时指出:目前市场上多有假冒。 所谓冒牌,即仿冒成功品牌,然后招摇过市坑蒙拐骗。此现象人类社会并不罕见,神话里有假悟空,历史上有假李逵,生活中假冒品比比皆是,近日报载假药已成世界之患~EM自然不能免俗,这些年它在大农业象一场空前的浩荡旋风,成功的知名度使它一直遭...
EM冒牌货的由来与识别
EM冒牌货的由来与识别 EM冒牌货的由来与识别 比嘉照夫教授和他的研究机构的声明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EM不仅是一个国际性的专有技术,而且是一个注册商标。在中国,只有江西天意一个生产厂家(南京爱睦乐公司为天意提供菌种)生产EM产品和合法使用EM商标。声明同时指出:目前市场上多有假冒。 所谓冒牌,即仿冒成功品牌,然后招摇过市坑蒙拐骗。此现象人类社会并不罕见,神话里有假悟空,历史上有假李逵,生活中假冒品比比皆是,近日报载假药已成世界之患~EM自然不能免俗,这些年它在大农业象一场空前的浩荡旋风,成功的知名度使它一直遭受冒牌货的骚扰。 EM来到中国后,其“源于微生物,超越微生物”的非凡表现使无数人为之折服,大家并奔走相告,各大主流和专业媒体纷纷宣传,许多政府部门下文推广,可谓气势恢弘商机毕现,这使得不少意欲谋利却又没有市场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搭起了顺风车,近两年,EM假冒产品在市场上、在网上和一些小报刊的广告中已随处可见。 这些假冒产品有一个共同特点:便宜。除了损害EM技术的真实性和美誉度外,对于广大用户来说,这些赝品更象“隐形杀手”,利用人们追求“价廉物美”的心态随时坑你一下,轻则没有EM完全之效果,重则误时误农误渔,甚至因为买到制作粗劣而充斥病原菌的菌液,导致庄稼受害、动物受害、身体受害~ 假冒产品的另一个特点就是爱夸“海口”:每毫升含多少亿个菌,天花乱坠。殊不知,EM除了符合国家标准菌数外,它与其它微生物制剂最大的不同,就是它是靠众多微生物形成的强大抗氧化力――EM酵素来最大限度地调动大自然中的有益微生物来充分发挥集团优势力量的,而非菌剂本身的单纯作用。被重复发酵的假EM自然不存在EM原露中那么丰富的EM酵素,这也是EM优于其它微生物技术的主要特征。 鉴别EM假冒产品是要有一定的法律和微生物知识的。目前市场上的EM假冒产品一般有下列特征: 其一、不少地方,大多在县级以下区域兜售“EM菌种”,大都以“每公斤只需×角钱”传授EM繁殖扩培技术;高级一些的手法还有大做广告推销EM生产技术,但是,其核心技术都不是真正的EM菌种生产方法; 其二、市场上能发现标有“××EM”、“EM××”或“×××EM”、“EM×××”,有的直接打“EM”或“EM原露”、“EM原液”(近似商标)甚至还冠以“超浓”、“浓缩”、“精华”等唬人; 其三、有些“EM”根本不是微生物产品,只是其它化学物质,还讹称加了中草药,加了微量元素等; 我们知道,EM是科学家尽量将大自然中数十种有益微生物包括好氧的和嫌氧的都汇集起来的重大技术,因此,只要方法得当,EM可以在种植、养殖、水产等众多领域里的所有动植物身上发挥稳定而出色的效能。由于其生产工艺复杂,要采取好氧的和厌氧的不同方法,让多种习性的微生物融合并繁殖,所以根本不是“×角钱一公斤”或者一包菌粉再加上一些化学原料那么简单的操作方法可以复制出来的,否则国家要高新企业做什么,~更 1 不是一些企业甚至科研单位贴上“EM”字样的侵权标贴就能使内装物发挥EM的全面效果。我们只要闻一闻,就知道很多假冒产品是采用发酵水的方法,将EM原露进行勾兑,以数十倍乃至上百倍分装上市弁取暴利,我们对它们加以识别并不困难。 品牌之痛 最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南昌亿隆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江西省天意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EM原露”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其赔偿后者30万元人民币。 相当一部分天意公司的客户恐怕对“亿隆达”并不陌生,因为这个公司一出现,便利用目前尚不得而知从哪里搞来的天意客户名单,将它的侵权产品冒名顶替乱发一气,似乎中国没有法律,好像大家没长眼睛。 从直接冒用天意的商标到跑到天意客户群里蒙蔽视听,“亿隆达”所作所为可谓登峰造极,令人发指。 试想,家里被一伙蒙面人登堂入室明火执仗大肆抢掠一番,恐怕不仅仅带来痛苦。 啥叫品牌,是产品的牌子,不对,不能简单的这样理解。产品卖好了,牌子叫响了,客商挂起这牌子,用户便相信它。牌子响了便值钱,行家学者管值钱的牌子叫品牌。一个成功的品牌,除了广告运作之外,它凝聚着广大推广者的心血,凝聚着代理人向客户服务的艰辛劳动。 品牌的学问很大。若放到学术界,你一部,我一部,专家们不知写了多少部用学术语言堆砌的,动辄百万字的让人费解的专著。没办法,哪一个成功的品牌后面没有一场轰轰烈烈的大戏,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财富的大戏难道不值得大书特书,这样的故事,梦想成功的后来者最爱看。特别是世界500强的故事,哪一部创业史不象神话一样激动人心,令人无限遐想, 世界500强的品牌不仅仅是产品的金字招牌,更显示一个国家的实力和骄傲。谁敢动一动,恐怕不是法院来判你,政府首脑、国家机器也要来和你算账,轻饶不了你。比如你在自家的糖水上贴一张世界头号品牌可口可乐的瓶贴,或者炸一条鸡腿贴上麦当劳的字样,你说我有500万, 5000万送给你美国人,只是你的牌子让我贴一贴,人家肯定不干,给多少钱都办不成。 EM原露这块牌子现在还小,做了11年,被工商部门评了著名商标,但还远远达不到举世闻名的程度。就是这样一个小品牌,在中国这样的法制环境里,这两年遭遇成群虎狼噬咬抢夺,网上更加疯狂,好像谁都可以不花一分钱拿来贴一贴,这不,将近20个侵权官司在等待法院一个一个判决。 小品牌,比大品牌可怜得多,痛苦得多。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官说“亿隆达”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少判一些钱吧! 2 天意客服部也经常会接到这样的电话:“用了EM之后怎么没效果啊,” 或“怎么反倒不如没用好啊,”后经排除使用方法是否得当的因素,一查验,原来此EM非我EM,他买到了假EM。幸运者效果差一些,倒霉者买的假货中还含有致病菌。 上述现象至少说明两个道理: 其一、如果是真品EM技术,又比天意公司的EM原露便宜,又搞到了天意客户名单,它怎么会崩溃呢,肯定早已取代天意,比天意做得更大才对。然而,假的毕竟是假的,虽然一时间甚嚣尘上,影响了天意产品的市场,却很快被用户唾弃,天意业绩并没有因为“亿隆达”们的骚扰而受到致命打击,因为进入2007年,第一季度的业绩已经高于以往任何一年的同期水平。道理很简单,一个好品牌,需要产品质量的支撑,这是做好服务的根基。 其二、“亿隆达”们搞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是有社会基础的,它虽然“崩溃”,却也经营了一段时间,他们靠的就是让怀有善良愿望和希图便宜的人们吃亏上当。 仔细琢磨和分析,这一部分人为什么会吃亏上当呢,说到底,这是人们贪图“物美价廉”的生活习性使然。这也是人类经营活动中对利益的追求。于是,这种习性为真假搏弈提供了机会和可能。为了证明这种习性,法国生物学家让? 法布尔对巡游毛虫作过一次实验。这些毛虫也有一种习性,就是追尾爬行。科学家用了一只大盆,它们居然沿着大盆边缘首尾相衔不停爬行了整整七天七夜!这些毛虫子劳累了一生却原地不动。它们被自已的习性欺骗了。购买假货的人们与这些毛虫的盲目性是十分类似的。科学实验的目的,无非是证明人类即使有很高的智能和天赋,也往往容易被自己的生活习性所蒙惑。 目前农村更有让人啼笑皆非的闹剧在到处上演,一些人会花数百元去买所谓EM的“生产技术和配方”并加以大肆推广,这种“配方”的欺骗性源于几分钱或几角钱就能“生产”一公斤EM原露。挂羊头者往往还戴着一些耀眼的头衔,用户其实只要冷静想一想,真品EM技术企业投资这么巨大,而且今年随着市场规模的发展又追加投资上千万元~何况EM原露生产配置技术如此复杂,你花几百元就能“化解”吗,可笑的是,卖配方的人居然是根据做馒头发酵面团的原理来骗人。众所周知,自然界的动物们是吃不同的食物的,微生物们也是如此,不同的微生物的食物基质也不同,酵母菌用发面原理可以扩繁,但是EM原露里面其它数十种微生物难道都吃面团吗,如果真的这样简单,大学里面也不用设立微生物系了,因为有一个面团就可以解决地球上所有微生物的问题。使用方法当中用红糖水固然不错,但那是激活,让微生物苏醒为人类服务,这和生产技术风马牛不相及~ 品牌一般与诚信形影相随。一个品牌响了,后面就会跟着一连串的假冒和愚昧导演的荒唐故事。农村市场巨大,但农民在中国是弱势群体,他们受到伤害了,给拥有品牌的企业带来的绝不仅仅是痛苦,还有莫名的无奈和不安。 偷别人的品牌做的企业和产品会长久吗,答案显而易见。因为法律会制裁它,人们总有一天会战胜习性或在实用中识破它,摒弃它。 不可能做长久的企业和产品会有诚信可言吗,答案也显而易见。因为诚信是企业做强做大的基石这一,若无诚信,企业失去生存的根本,会给消费者带来什么后果同样不言而喻。 人生在世,都希望交几个好朋友,因为好朋友会给你带来好的生活方式。而好朋友的第一个标准,就是能够以诚相待。 3 买一个好的品牌,其实就是等于交了一个好朋友。好的品牌往往代表一个好的企业理念,好的品牌及企业会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你的生活方式。为了实现企业理念,为了打造好的品牌。企业首先必须诚信经营。 而假冒产品由于往往短命,一般来说打一枪就跑能蒙多久算多久,做不长久自然用不着诚信经营,而且也无法诚信,因为技术本身就是假的。用假东西坑蒙钱财,坑一个算一个。 你一定不能想象你推心置腹的好朋友哪一天突然不见了,或者露出另外一副狰狞嘴脸来。果真如此,一定是人生最大的痛苦。 当你怀着一种美好的期望值去寻找购买一种产品,结果它根本就是在欺骗你,欺骗你的钱财,欺骗你的劳动,欺骗你的感情和智慧,欺骗你的生活和未来,给你带来的,肯定绝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 品牌啊,给人类带来了快乐和梦想,但另一面带来的绝不仅仅是痛苦! 附: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摘要) (2006)洪民三初字第42号 原告江西省天意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农业厅旧办公楼。 被告南昌市亿隆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上坊路382号(江西省科学院内四层办公楼第四层西侧)。 被告江西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地址:南昌市东湖区上坊路108号。 原告江西省天意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公司)诉被告南昌市亿隆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隆达公司)、被告江西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意公司诉称,原告是经国家农业部审核批准并于1996年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微生物生产企业,是在中国最早生产销售EM农用微生物产品,且影响和效益均走在全国同类企业的前列,其生产的“EM原露”为原告的注册商标,产品在农、林、牧、渔等方面对动植物的催长、增收、提高免疫力和增强抗病力都有奇效。同时对净化水质、消除异味、杀灭有害菌有独特的作用,深受农民兄弟的喜爱。为了让全国广大农村的农户进一步知悉和了解“EM原露”,近十年来,仅广告和宣传投入费用就达数千万元,加之产品质量的保证,只要在农、林、牧、渔使用“EM原露”产品的地域,广大消费者都会自然的将其与原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EM原露”商标在市场上被广泛认同,也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 4 可观的经济效益。为此,2005年江西省商标局授予原告“EM原露”为著名商标。 两被告借着原告对“EM原露”产品和商标在广大农村市场的良好信誉,搭起了“顺风车”,从2005年以来在其生产的所谓的微生物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EM原露”极为近似的商品名称,即“EM原液精华”产品,两被告的产品一流入市场,以及宣传进入消费者领域,便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误解,纷纷将两被告的有关宣传资料和使用两被告生产销售的“EM原液精华”的情况反馈给了原告,在广大的消费者中间起到了极大的误导作用,足以使广大消费者误以为“EM原液精华”就是原告的“EM原露”产品,或是与原告有某种特殊的联系,更有甚者,被告亿隆达公司还在有关媒体中直接使用“EM原露”并称其为公司的经营品牌。不仅如此,两被告还在有关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对自身的“EM原液精华”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两被告的上述行为是一种严重的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同时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挤占原告的市场,其结果使原告的“EM原露”牌产品在全国的销售中受到了巨大的损失。因此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EM原露”,“EM原液精华”名称,并立即停止销售“EM原液精华”产品及收缴、销毁违法违规生产的有关“EM原液精华”产品。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发布并收回和销售含有捏造、散布的虚伪事实,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有关内容的宣传品和广告。判令两被告在与侵权时相同的媒体,版面以及刊载次数和相应的范围,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被告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及原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支付律师代理费和相关调查费壹万壹仟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第二被告研究所辩称(略)。第一被告亿隆达公司未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的口头答辩称亿隆达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上使用“亿隆达EM”产品名称,该名称具有显著的特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有显著区别,根本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无法造成公众误认,故被告外包装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也不构成对原告产品的不正当竞争。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用于证明原告生产相关的微生物产品是经国家农业部审核批准,企业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合法取得了“EM原露”注册商标。 1、微生物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2、营业执照副本。 3、经国家工商局注册的商标“EM原露”。 4、江西省工商局颁发的“EM原露”为著名商标的证明。 第二组:用于证明原告从1995年起“EM原露”产品问世,全国性的报刊和各地方报刊就对此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使全国的广大农民知晓了“EM原露”的功效,各报刊一致确认EM来自日本的技术发明,天意公司是最早引进该项技术,“EM原露”是利用日本的EM技术、菌种,并在日本EM研究机构的监督下开发生产,大部分报刊将天意公司董事长刘晓字先生与EM技术发明人比嘉照夫教授的合影照片大幅刊登,凸显出“EM原露”来源于日本EM技术,两者密不可分,而这种对于一个农资产品品牌的宣传规模及强大的力度,在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史上是空前的。 1、1995.5.10《中国青年报》刊登的《神奇的“EM”生物技术》。 2、1997.7.29《工商时报》刊登的《EM产业进入中国》。 5 3、1997.8.11《人民日报》刊登的《EM菌剂在江西批量生产》。 4、1997.8.17《中国畜牧水产消息》刊登的《EM正在改变世界》(刊登照片)。 5、1998.6.19《科技消息报》刊登的《EM原露正在改变世界》(刊登照片)。 6、1998.6.24《江西日报》刊登的《EM原露走向人类梦想》(刊登照片)。 7、1998.7.24《中国经济导报》刊登(的《EM原露:科学给农田的馈赠》(刊登照片)。 8、1998. 8.1《科技日报》刊登的《让人类梦想成为现实》(刊登照片)。 9、1998.9:23《湖北农民报》刊登的《EM原露将改变世界》(刊登照片)。 10、1998. 12. 23《江西商报》刊登的《EM原露将改变世界》(刊登照片)。 11、1998.12.31《江西科技报》刊登的《EM原露改变命运》(刊登照片)。 12、1999. 1.15《湖北科技报》刊登的《EM原露改变人类命运》(刊登照片)。 13、1999.1.16《贵州科技报》刊登的《EM原露改变人类命运》(刊登照片)。 14、1999.1.21《江西科技报》刊登的《走近EM原露的神奇世界(一)》。 15、1999.1.27《世界科技译报》刊登的《EM原露改变人类命运》(刊登照片)。 16、1999. 1. 31《经济参考报》刊登的《EM原露走向梦想》(刊登照片)。 17、1999. 2. 2《甘肃科技报》刊登的《EM原露改变人类命运》(刊登照片)。 18、1999. 2. 3《北京科技报》刊登的《EM原露改变人类命运》(刊登照片)。 19、1999. 2. 4《山西科技报》刊登的《EM原露改变人美命运》(刊登照片)。 20、1999. 2. 9《中国技术市场报》刊登的《EM原露改变人类命运》(刊登照片)。 21、1999. 2. 13《宁夏科技报》刊登的《EM原露改变人类命运》(刊登照片)。 22、1999. 2. 13《黑龙江科技报》刊登的《EM原露改变人类命运》(刊登照片)。 23、1999. 2. 16《安徽科技报》刊登的《EM原露改变人类命运》(刊登照片)。 24、1999. 2. 17《云南科技报》刊登的《EM原露改变人类命运》(刊登照片)。 25、1999.4.7《经济日报》刊登的《未来不是梦一EM原露生物技术采访札记》。 26、1999.8.27《中国乡镇企业报》刊登的《EM原露,中国正在走近你》(刊登照片)。 27、2002.3.7《科技日报》刊登的《世纪财富、绿色摇滚》。 第三组:用于证明原告因宣传“EM原露”产品的广告费就达千万元,可见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1.历年来作广告的部分费用开支发票,费用达260余万元。 2.原告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广告费用证明仅在1998年一2004年就达300万之巨 3. 2004. 3. 3 CCTV《中央电视台广告合同》。 4. 2004.3.12《星光科技30分》广告制作合同书。 第四组:用于证明被告生产的“EM原液精华”产品名称与原告的注册商标“EM原露”极为近似。在被告产品包装标签、包装箱、宣传单以及刊登的广告和宣传小册子都明示为研究所、亿隆达公司荣誉出品,或研究所研制、亿隆达公司生产。被告亿隆达公司在网站中直接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EM原露”,还将其称为本公司的经营品牌,使广大消费者误以为“EM原液精华”就是“EM原露”,或者两者之间有必然的联系,从而引起误导。甚至将EM解释为“亿隆达有益微生物菌群”,以蒙骗广大农民,以假乱真。 6 1.原告的“EM原露”注册商标产品实物,上有“EM原露”注册商标标识。 2.被告的“EM原液精华”产品实物,上有“EM原液精华”商品名称标识。 3.被告的“EM原液精华”产品的包装箱。 4.原告于2000年发行的“EM原露”《用户实用指南》。 5.被告发行的《亿隆达EM原液精华使用指南》。 6.经公证的从网上下载的被告在中国猪网论坛发表的EM原液,科学养猪》文章,以及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发布的公司介绍一栏中对被告亿隆达公司的相关介绍。 7.另被告亿隆达公司在网站发布的公司简介。 8.被告发布的《亿隆达EM原液精华使用说明书》宣传单等。 9.被告在《科学养鱼》等杂志上发布的广告。 10.被告在《农村百事通》上发布的广告。 第五组:用于证明被告亿隆达公司将“EM原液精华”广告宣传本、小册子、订货单等在全国广为寄发,引起了农村广大消费者的误解,他们纷纷将被告的来信寄给了原告,误以为是原告的产品降价,搞活动等。不仅如此,被告亿隆达公司还在给全国各地消费者的《致顾客朋友的一封信》中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市亿隆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EM原露“EM原液精华”名称;立即停止销售“EM原露液精华”产品;立即销毁“EM原液精华”全部产品。 二、被告南昌市亿隆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EM原液精华”产品广告宣传。 三、被告南昌市亿隆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天意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00 000元。 四、驳回原告对江西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江西省天意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被告南昌市亿隆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8000元,原告江西省天意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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