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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制度

2017-10-07 4页 doc 15KB 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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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制度员工考勤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员工请(休)假、销假的条件、审批和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 职责 2.1 人力资源部是员工考勤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员工考勤工资的核算及请假手续的审批或办理,及保管员工休假的各种凭证。 2.2 各部门/车间派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公正地记录出勤情况,并在每月2日前将上月考勤汇总表按时上报人力资源部。 考勤 3 3.1 工作时间 公司根据不同岗位的性质,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岗位,每周...
员工考勤制度
员工考勤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员工请(休)假、销假的条件、审批和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 职责 2.1 人力资源部是员工考勤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员工考勤工资的核算及请假手续的审批或办理,及保管员工休假的各种凭证。 2.2 各部门/车间派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公正地记录出勤情况,并在每月2日前将上月考勤汇总表按时上报人力资源部。 考勤 3 3.1 工作时间 公司根据不同岗位的性质,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岗位,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和周日为休息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日具体工作时间为:上午8:00至4:30,其中午餐时间为半小时。 ?实行不定时工作工时的岗位,以完成本职工作为前提,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在一定周期(半年)内根据制造部生产安排综合计算实际工作时间。 实行标准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超过工作时间则按公司有关加班执行。 3.2考勤内容 3.2.1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3.2.2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3.2.3工作时间未经主管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3.2.4旷工:以下情形均为旷工(旷工的最小单位为0.5天): ?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1小时。 ?未经准假而不上班者。 ?假期已满,无正当理由,既未继续办理请假手续,又不上班者。 ?公司派出培训(包括内部培训和外培),缺课又不上班者。 3.2.5事假: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者,可以申请事假。 ?事假一般一次不得超过1个月。 ?事假使用的最小单位为0.5天。 3.2.6病假:员工因疾病、非因公负伤必须休养时,可以申请病假。 ?病假使用的最小单位为0.5天行。 ?员工如患重病或传染性疾病必须立即通知其主管及人力资源部。 4 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4.1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员工请/休假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完成审批手续,员工不能擅自休假。部门经理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员工请假。 4.2急诊病假、丧假或突发事件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在当天上班后30分钟内与直接主管或部门经理取得联系,申请请假,并在恢复上班后当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无故缺勤一个工作日(旷工、擅自离岗、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等)者,部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 4.3员工请假除填写《员工请/休假申请单》外,还需提供相关证明/证件: ?申请工伤假、病假须提供基本医疗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历卡。其中,住院者需提供住院证明和出院小结。病假证明应有院方盖章。如未能按时提供相应证明的,则暂停发放实际缺勤天数工资,待手续齐全后按伤、病假薪酬待遇补发。 ?申请探亲假须提供父母及配偶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乡)或单位证明; ?申请婚假须提供有效结婚证书; ?申请丧假须提供医院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居委会(街道)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申请产假须提供预产期证明。 ?申请考试假须提供考试通知书。 ?申请事假应有相应事由的证明。 如经查实员工提供的以上证明是虚假的、伪造的,将按公司员工纪律条规处理。 4.4员工请假审批权限如下: ?病、事假5天以内(含,指工作日),由部门经理审批;5天以上、三个月以内(含)由部门经理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批;超过3个月的事假由人事副总经理审批。 ?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考试假由部门经理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批。 ?工伤假由部门经理审核,制造部审批。 ?女工产假、计划生育假由部门经理和工会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批。 4.5完成审批的《员工请/休假申请单》及请假凭证,应及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并返回员工所在部门一份备查。 4.6请假手续一经核准,不得私自更改,否则视为无效,按公司员工纪律条规 处理。 4.7 员工休假结束应及时到部门进行销假,需要续假的应按请假程序重新 办理。如假期结束既未销假亦未续假的,按旷工处理。 5.考勤管理 5.1各部门派员负责考勤签到,登记在考勤表上并张榜公示。 5.2各部门每月2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汇总,并填写《考勤统计表》,经部门经理审签后报人力资源部。 6 附则 6.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制定时所依据的国家政策有调整时,人力资源部将进行适应性修订。 6.3 本制度的规定与公司其它规定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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