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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税局组织查办案件工作流程

2017-08-31 8页 doc 21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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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税局组织查办案件工作流程安徽省国税局组织查办案件工作流程 安徽省国税局组织查办案件工作流程(试行) (修改稿) 为规范安徽省国税局组织查办税务案件的管理,推动稽查管理方式创新试点工作,形成上下级国税稽查部门运转流畅、衔接有效的组织指挥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国税局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要求,按照集约稽查“四个统一”的原则,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工作流程概述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安徽省国税局稽查局直接抽调人员组织查办的各类税务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省局确定检查的省级重点税...
安徽省国税局组织查办案件工作流程
安徽省国税局组织查办案件工作流程 安徽省国税局组织查办案件工作流程(试行) (修改稿) 为安徽省国税局组织查办税务案件的管理,推动稽查管理方式创新试点工作,形成上下级国税稽查部门运转流畅、衔接有效的组织指挥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国税局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要求,按照集约稽查“四个统一”的原则,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工作流程概述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安徽省国税局稽查局直接抽调人员组织查办的各类税务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省局确定检查的省级重点税源企业; (二)省局承担评估任务的处室,经评估不能排除疑点移交稽查的企业; (三)税收分析监控中风险级别特别高的需实施检查的企业; (四)需由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的举报、督办、转办案件; (五)总局布置的需由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的协查、专项检查。 本工作流程共设置了案源处理、查前准备、稽查实施、案件审理、执行入库五个节点。 二、工作流程处理及规则 (一)案源处理 省局稽查局综合选案部门经办人员负责接收案源信息并确定具体检查对象。省局稽查局领导集体研究后确定一名具体经办人员负责相关组织查办工作。完成后即进入下一个节点——“查前准备”。 (二)查前准备 第一步:拟定实施。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拟定实施计划(相关要求见附件)。实施计划拟定完成后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审核实施计划。省局稽查局领导对实施计划是否可行、是否恰当等方面进行审核,若具备实施条件的,审核通过,进入第三步;否则,退回第一步进行修改。 第三步:审批实施计划。省局分管领导对实施计划进行审批,如符合实施条件,进入第四步,若暂不具备实施条件,退回第一步进行修改。 第四步:下达检查任务。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将稽查任务下发被查纳税人所在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当地稽查局)。同时,由省局稽查局或当地稽查局约谈被查纳税人,给予5-7天时间要求纳税人自查自纠(重大违法案件、举报案件等除外),并要求纳税人在自查完成后提交自查情况书面报告。完成后进入第五步。 第五步:确定抽调人员。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根据实施计划提出具体的抽调人员名单,报省局稽查局领导批准后,通知抽调人员所在市局稽查局,并为抽调人员制作临时检查证。完成后进入第六步。 第六步:草拟稽查预案。被抽调的检查人员中按照《安徽省国税局竞争式检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草拟检查预案,完成后进入第七步。 第七步:预案评审。省局稽查局按照《安徽省国税局竞争式检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预案评审工作。完成后进入第八步。 第八步:印发文件。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处案件人员根据实施计划和检查预案,形成最终的工作,并按程序下发。完成后进入下一节点——“稽查实施”。 (三)稽查实施 第一步:工作部署。省局稽查局组织召开查前工作部署会议,对具体检查工作进行布置。 1 完成后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实地检查。检查组使用当地稽查局提供的文书,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对纳税人进行检查。 若检查进程达到工作方案规定的阶段汇报的时限,或检查组已经完成全部检查工作,或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涉税疑点问题,或出现致使检查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确有必要进行汇报的,报经省局稽查局领导批准后,进入第三步。 第三步:检查情况汇报。省局稽查局组织检查组汇报检查情况,或省局稽查局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对检查工作开展督查、督办。检查情况汇报可采取单独汇报、集中汇报、分批汇报等多种形式;督查、督办一般采取现场督导的方式。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根据检查组汇报或督查督办情况,对检查工作进行跟踪管理。 若检查仍需继续进行的,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应收集、分析、整理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反馈给各检查组以指导检查工作,完成后返回第二步,继续检查;若检查中发现重大涉税违法问题需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或需直接移送的,向公安机关通报案情,并提请提前介入或移送处理,完成后返回第二步继续检查;若检查工作已经完成,进入第六步;若检查中出现了造成检查中止的情形,进入第四步;若检查中出现了造成检查终结的情形,进入第五步。 第四步:检查中止。当地稽查局按规定办理中止检查手续,并继续跟踪关注被查纳税人情况,若发现造成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应在2日内向省局稽查局汇报。检查组按省局稽查局指令恢复检查,返回第二步。 第五步:检查终结。当地稽查局按规定办理终结检查手续并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汇报。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整理有关资料归档,并向案源布置单位进行总结汇报后,流程终结。 第六步:告知检查结果。当地稽查局会同检查组将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向被查纳税人书面告知,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接受纳税人提交的陈述申辩证据和书面反馈后,整理案卷资料、制作稽查报告。完成后进入下一结点——“案件审理”。 (四)案件审理 第一步:省局初审。省局稽查局按照《安徽省国税局组织查处案件初审工作意见》的规定牵头组织案件初审工作,形成初审意见。完成后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当地稽查局审理。当地稽查局参考省局初审意见,按规定进行审理。 如经审理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进入第三步;如经审理认为应补税款大于200万元(包括本数)或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将案件提交当地国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进入第四步;如经审理属于一般税务违法问题的,进入第五步;如在审理中发现新的违法事实的,当地稽查局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汇报并经省局稽查局同意后,对新发现的违法事实自行补证后审理。 第三步:稽查结论。当地稽查局审理部门拟制《税务稽查结论》交执行部门送达纳税人。当地稽查局将审理、执行情况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汇报,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整理有关资料归档,并向案源布置单位进行总结汇报后,流程终结。 第四步:重大案件审理。当地国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参考省局初审意见按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完成后进入第五步。 第五步:反馈结果。当地稽查局按规定将拟处理意见、处罚意见向被查企业进行反馈,并告知纳税人的有关权利。经告知后,纳税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将审理情况书面报告省局稽查局,直接进入下一节点——“执行入库”;经告知后纳税人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进入第六步。 第六步:陈述申辩。拟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受理纳税人的陈述、申 2 辩或听证申请,并按期举行。经陈述、申辩或听证后,对纳税人的理由未予采纳的,将审理情况书面报告省局稽查局,进入下一节点——“执行入库”;经陈述、申辩或听证后,对纳税人的理由倾向采纳或部分采纳的,应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书面报告省局稽查局,按照省局稽查局意见,返回第二步进行审理。 (五)执行入库 第一步:送达执行文书。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审理的部门拟制相关文书交执行部门送达纳税人。如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同时按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完成后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解缴税款。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处理、处罚事项后,若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当地稽查局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报告执行情况,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整理有关资料,登记台账,并向案源布置单位总结汇报后,流程终结;若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当地稽查局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报告执行情况,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整理有关资料,并向案源布置单位书面报告后,案件进入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流程,本流程终结。 被执行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理、处罚事项的,当地稽查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附被执行人分期缴款书面计划,经省局稽查局审查确定后执行。当地稽查局在执行完毕后上报执行结果,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整理有关资料,并向案源布置单位总结汇报后,流程终结。 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处理、处罚事项的,当地稽查局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未申请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进入第五步;若被执行人申请了行政复议的进入第三步;若被执行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进入第四步。 若执行过程中出现造成中止执行的情形的,进入第六步;若执行过程中出现造成终结执行的情形的,进入第七步。 若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涉嫌犯罪行为的,应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步: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措施,进入第五步继续强制执行。 若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停止执行的情形,进入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的行政复议流程,当地稽查局按规定中止执行,进入第六步。 第四步: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措施,进入第五步继续强制执行。 若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停止执行的情形,进入第六步;若法院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当地稽查局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报告并经同意后,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返回第一步重新执行,若不再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进入第七步。 第五步:强制执行。当地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措施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若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进入第三步;若被执行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进入第四步。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若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当地稽查局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报告执行情况,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整理有关资料,向案源布置单位总结汇报后,流程终结;若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当地稽查局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报告执行情况,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整理有关资料,向案源布置单位书面报告后,进入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流程,本流程终结。 若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造成中止执行的情形的,进入第六步;若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造成终结执行的情形的,进入第七步。 若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涉嫌犯罪行为的,应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3 第六步:中止执行。当地稽查局按规定办理中止执行手续。 若造成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需恢复执行的,应及时按规定返回第二步或第五步继续执行;若中止执行后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需终结执行的,进入第七步。 第七步:终结执行。当地稽查局按规定办理终结执行手续,并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报告,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整理有关资料,并向案源布置单位书面报告后,流程终结。 附件: 实施计划相关要求 一、包含内容 实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确定实施检查的纳税人或需要延伸检查的关联纳税人名单;(二)实施检查的税种和所属期;(三)抽调检查人员的来源地、数量以及抽调;(四)检查工作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60日);(五)检查过程中的阶段报告、督查督办制度(一般十五天进行一次书面汇报,会议汇报或现场督导由省局稽查局视实际检查情况决定);(六)负责协助检查的单位(即稽查文书出具单位,原则上是被查纳税人所在地国税局稽查局);(七)检查工作中的后勤保障工作安排。 二、抽调检查人员标准 抽调检查人员的标准按如下原则确定:(一)同一个检查组的人员一般从同一个市范围内抽调;(二)检查组应至少有2名人员符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主、辅查制度》中规定的主查条件,其余人员应符合辅查条件,优先抽调各级稽查人才库成员和稽查岗位能手;(三)根据检查对象的行业及检查税种,按专业及以往检查工作经历抽调检查人员;(四)如需抽调其他单位或岗位的专业人员参与检查的,提出建议,经省局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抽调。 抽调检查人员数量根据检查对象的数量多少、业务规模大小、检查税种的多少、检查所属期的长短确定,一般每个检查组人数不少于2人,不多于7人,但对于采取审计型检查或对经营规模特别大的纳税人检查,不受此限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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