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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法性原则

2017-09-06 4页 doc 14KB 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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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法性原则论行政合法性原则 论述人:XXX 学号:XXXXXXXX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概念 合法性原则,又称行政合法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也就是说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可以说,在任何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家,合法性原则都是其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合法性原则基本精神就是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通过控制行政权的运行,以保障行政相...
行政合法性原则
论行政合法性原则 论述人:XXX 学号:XXXXXXXX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概念 合法性原则,又称行政合法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也就是说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可以说,在任何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家,合法性原则都是其法律的重要原则。合法性原则基本精神就是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通过控制行政权的运行,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职能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两个,即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适用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而合理性原则适用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国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法律都强调与贯彻这两项基本原则,这两项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特别是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之中。 二、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的关系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实践中提出的与合法性原则相关联的一个概念。因为行政活动的复杂和情况的千变万化,行政法不可能对每一个具体的行政进行规定,因此要求行政法外调节的原则,这个原则在学术界被界定为“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问应属合法性原则的一个方面,理由如下: 第一,行政合理性原则,它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享有一定的选择权。正是由于首先存在自由裁量权,所以要求行政权力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尽可能合理、适当地做出行政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即行使行政权力时应适度,符合理性,符合行政法的目的,归纳为一点,即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实质。 第二,合理性原则也不符合我国行政法追求“法治”的发展趋势。“法治”应是行政法追求的主要目标,它要求法律的权威,削弱甚至消灭“人治”。合理性原则就违背了“法治”的基本要求。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必须在行政法的内进行,它不是任意裁量,也应有一个依据,按照行政法规范规定的幅度、范围行使自由裁量权,既然行政法已规定了相应的幅度、范围,就只能依据这一范围幅度进行,不能有任何自由裁量权,这更应是严格依法行政的问题,而不是合理问题。只要严格依法,就能合法,也能合理。而承认“合理性原则”只会产生行政权滥用,并为滥用权力行为找到一种借口。这无疑是不利于我国的行政法治。 三、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何,这因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主体的设立必须合法。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无法律即无行政,法律没有的领域和地方,行政主体无权实施管理。 第二,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按照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基于法律而拥有行政职权,不合法拥有行政职权不能构成合法行政的基础。 第三,行政职权的行驶应当合法。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行政权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权非以法律为依据,不得科以相对人以义务或损害其权益,也不得擅自免除特定人的法定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 第四,违反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学习心得 现代社会,法治行政已成为民主国家普遍推祟的治国原则,行政对法制依赖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突出,行政与法的相互关系比以往任何时期更为密切,其具体表现是:一、行政以执法为已任。法只是由抽象到具体,由普遍到特定的主要手段,行政若不以执法为已任,行政便丧失了自身存在的价值;二、行政权作为行政的核心,有赖于法的设定,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只能是法定范围内的行政权由法设定的行政权的法定范围,造成越权行政的事实,则等待他的将是越权无效的法律结果,且自始无效;三、行政程序作为行政的形式,同样依赖于法制规定,行政主体开展行政活动,不但要符合实质要件,遵守“越权无效”的原则,而且要符合形式要件,遵循程序合法原则。因为良好而正常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权得以充分有效行使的有力保证。所以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同样属于违法行政,同样归于无效;四、行政以法为自我优化评判的标准,自我优化的动力,法在行政领域里的普遍存在,不仅为行政活动的合法从提供了有力的保证,进而对行政法治化的进程起了巨大的推进作用,而且对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改革行政也大有作用。 本学期学习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后,我明白任何权力都有其扩张性,侵犯性,排他性,诱惑性和腐蚀性。行政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联系比较大,很多时候我们都会遇到与政府行政部门的一些问题,若是政府的行政权不受到监督的制约,就有可能会被滥用,同时也危害了公民的权益,学了这门课程后,我更加懂得去质疑政府的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能促进政府行政部门提高执政能力。因为我们可能也会加入行政部门的行列,所以学好这门课程,也有益于我们做好以后的行政工作,做到行政合法与行政合理。当然,法也不是万能的,既使在一个法制化程度很高的社会,我们也不可能把所有的行政都纳入法制轨道,进而实现理想的、纯粹意义上的“依法行政”。所以,尽管行政依赖于法,但法永远取代不了行政。事实上,一旦所有的行政都穿上了法的外衣,那么,行政所固有的简便、快捷、灵活、果断的特点必将丧失殆尽。很难想象,一切以法为准绳而丝毫没有任何自由裁量余地的行政将会是什么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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