牯岭街小剧场租
牯嶺街劇場G.L.T.
【牯嶺街小劇場】租 用 契 約 書
立契約書人:
牯嶺街小劇場經營管理處: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
為乙方租用甲方「小劇場」場地設備,雙方同意訂定本場地演出或活動之場地及設備租用
契約書,條款如下:
第一條 租用目的
一、本契約為甲方與乙方因特約節目之演出或活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本節目:而訂定,租用目的詳如附件一「租用申請
」
二、乙方若為兩個以上之團體所組成,請統一負責人向甲方商討場地、器材租借事宜,使用
完畢後由該負責人對甲方完成交接。
第二條 租用期間
租借期間:自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止。共計 日。
裝台:自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止(包含排練)
演出:1. 年 月 日 時至 時
2. 年 月 日 時至 時
3. 年 月 日 時至 時
4. 年 月 日 時至 時
5. 年 月 日 時至 時
拆台:自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至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止
※本場地租約時間為每日早上十點至晚間十點,每日共計十二小時。乙方如欲增加時數應於
演出兩週前向甲方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甲方並得依據安全及人力考量決定是否延長時
數。收費方式請參考場地租用收費表。
第三條 設備與技術需求
一、 為使本節目順利進行,乙方需自行編置前台及後台負責人員,負責總理前台及後台
相關協調及執行事宜,並至遲於使用場地兩週前備齊「設備需求申請表」至小劇場召開
,前後台技術協調會,,洽談前台及後台工作配合事宜。
二、乙方如欲變更租用項目時應於演出前七日通知技術組人員。
三、如因乙方未能確實執行本條各款之各項動作而導致本節目執行之瑕疵或受觀眾抱怨,概
與甲方無涉。
第四條 租金
一、場地使用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
(演出過後七日檢查無誤,並備齊「結案資料審核表」之內容即全額退還)
二、本契約之各項租借費用總額為:
新台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計算內容詳附件二:,乙方應於簽
約時支付50,,計新台幣 元整,使用場地前七日應支付50,之餘款,計新台幣
元整。
1 牯嶺街小劇場經營管理處
牯嶺街劇場G.L.T.
三、如遇場地及設備租用內容變更或其他衍生費用,甲方得由場地使用保證金扣除。使用場
地結束後,乙方、應於七日內至小劇場辦理補繳或保證金無息退還等手續後結案。 第五條 票劵銷售
一、乙方應為本活動印製演出活動票劵。
二、乙方應於演出日前兩週前提供每檔四張票劵供本館邀請相關人士觀賞,以共同推廣表演
藝術。
三、乙方請嚴格遵守每場演出售票張數70張,以確保觀眾觀賞品質。如因乙方未能確實執
行本條而導致本節目執行之瑕疵或受觀眾抱怨,概與甲方無涉。
第六條 取消演出或活動
一、取消:如遇不可抗力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戰爭、元首國喪、
法令禁止或限制、主要藝術家死亡、重病或主要設備故障,因而導致節目之全部或主要
部分確實無法如期演出者,乙方得與甲方重議檔期,如因此導致解約,相關已繳費用由
甲方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二、變更:如乙方擬變更演出計畫,應於原租用場地前十五日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並繳
異動費新台幣參千元。:凡申請變更經審核通過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前來辦理異
動手續。:
三、除第一項原因或事前經甲方書面同意之外,乙方如取消或變更舉辦之演出或活動,除應
繳本契約第四條之第一點場地保證金外,另付違約金如下:
:一:演出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取消者,應付本契約租金之二分之一。
:二:演出前一周以書面通知取消者,應付本契約租金之全額。
:三:演出當日以書面通知取消,應付本契約租金二倍之金額。
:四:取消演出且未事先以書面通知者,應付本契約租金五倍之金額。
:五:甲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取消本契約節目演出,依本條規定標準賠償乙方違約金。
:六:有關節目取消後之票務事宜應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 節目變更
節目如需變更部分內容與主要人員,均需以書面通知提出並通過評議,如因變更而導致無法
及時演出,由乙方付完全之責任。有關節目變更後之票務事宜應由乙方負責。 第八條 損害賠償
一、除因可歸責於甲方場地建築體與設備本身之缺失,所導致乙方演出者不可避免之傷亡外,甲
方不付任何賠償責任。
二、乙方對於租用之場地應以合理方式妥填使用並保持清潔,並於租期屆滿時回復原狀,將一切
器材、用具、裝置、機器、與其他設備,如有任何損毀或故障,甲方得視損壞情形要求乙方
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違反本契約及租用規定
一、甲方依權責訂定之『租用管理辦法』,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乙方應詳讀並完全明瞭其內容,
如有違反本契約以及管理辦法之任一條規定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停止乙方之租用資格。
二、前項管理辦法於簽訂契約後如有修正者,雙方同意適用最新修正之規定。
三、乙方提交甲方之『租用申請表』,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十條 管轄法院
2 牯嶺街小劇場經營管理處
牯嶺街劇場G.L.T.
甲乙雙方有關本契約之任何爭議,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準據地址特約條款
甲乙雙方應受送達之通知及文書,悉以本契約書記載或經合法通知變更之地址為準,既經按
地址寄發通知,不問能否送達,均生合法送達之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契約履行與修訂
本契約之履行應依誠信方法為之,其有未盡事宜需修正或補充者,應經雙方協議以書面為之。 第十三條 契約之生效
本契約一式二份,甲方留存一份,乙方留存一份,均於雙方完成簽署日生效。
甲方
單位名稱:牯嶺街小劇場經營管理處
統一編號:21724229
地 址:100台北市中正區牯嶺街五巷二號
電 話::02:2391-9393
乙方
單 位 名 稱: :簽章:
統 一 編 號:
負 責 人 : :簽章:
身分證字號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 牯嶺街小劇場經營管理處
牯嶺街劇場G.L.T.
4 牯嶺街小劇場經營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