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内政部订定外国人、无国籍人与我国国民结婚或归化我...【精品-doc】
標題,內政部訂定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歸化我國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原則,可依個人意願使用中文音譯姓名,不限於百家姓 內文
鑑於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歸化我國國籍人數逐年成長,為尊重多元文化,兼顧我國民情,內政部召開會議決議,放寬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及其子女,於辦理戶籍登記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訂定取用中文姓名之原則。爾後渠等人士,可依個人意願使用中文音譯姓名,不限於百家姓,已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變更中文姓名1次。
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歸化我國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原則如下,
一、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及其子女於
辦理戶籍登記時,應取用中文姓名。
二、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取用之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
名之習慣,所稱習慣者,係指姓氏在前,名字在後,如無姓氏者,僅
登記名字。取用中文姓名,得以其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並
應使用姓名條例所規定字典中之用字,基於姓名管理之需要,不得自
行造字。另中文姓與名之間不以「,」、「,」或「空格」區隔。 三、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之從姓、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應依民
法及姓名條例等規定辦理。
四、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已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變更中文姓名1
次。
內政部戶政司將會同入出國及移民署研議製作外籍人士取用中文姓名之宣導資料,提供駐外館處協助外國人、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避免誤用不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