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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媳妇3年10场官司赢得“夺房战争”

2017-11-13 5页 doc 16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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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媳妇3年10场官司赢得“夺房战争”外来媳妇3年10场官司赢得“夺房战争” 《外来媳妇3年10场官司赢得“夺房战争”》 ------------------------------------------------------------------------------ 作者: 日期:2014-08-18 外来媳妇黄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居住权益,历经坎坷,但得到社会道义的支援,受到法律正义的维护,最后获得了公正的判决,终于拿到了本该属于她的租用公房凭证。 事件回放16年前,江西妇女黄某嫁给了上海一残疾人,生活虽艰辛,但两人勤俭持家,日子还算过得去...
外来媳妇3年10场官司赢得“夺房战争”
外来媳妇3年10场官司赢得“夺房战争” 《外来媳妇3年10场官司赢得“夺房战争”》 ------------------------------------------------------------------------------ 作者: 日期:2014-08-18 外来媳妇黄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居住权益,历经坎坷,但得到社会道义的支援,受到法律正义的维护,最后获得了公正的判决,终于拿到了本该属于她的租用公房凭证。 事件回放16年前,江西妇女黄某嫁给了上海一残疾人,生活虽艰辛,但两人勤俭持家,日子还算过得去。不料,12年夫妻生活后,丈夫患上了不治之症,并于2003年3月撒手人寰。丈夫尸骨未寒,婆婆竟要将媳妇黄某扫地出门,缘由就是一套两室一厅的公房。 黄某结婚后与丈夫居住在婆婆陈某承租的原南市区一公房内。2000年8月,旧城改造,该公房轮到拆迁,按照婆婆陈某家的居住和人口情况,分配到三套房屋,黄某与丈夫分得浦东新区博华路两室一厅房子,婆婆陈某与另外两个儿子分得浦东新区和闵行区各两室一厅房子。这本来皆大欢喜的事情,却在黄某的丈夫身患绝症后发生了变化。 婆婆陈某瞒着黄某夫妇俩,将自己的户口迁入博华路黄某的家中,随即又伪造重病住院儿子的笔迹,签订由她购买这套公房的“协议书”。接着,婆婆陈某又出资3万元买下了这套房产,并获得了《售后公房产权证》。拿到该产权证不到两个月,陈某就以“完备”的手续,以17万元的低价转让给了张某。之后,陈某又把自己的户口迁回原处。这一切,黄某完全被蒙在鼓里。直到买房人张某手持房产证上门,要黄某搬出时,她才获知。气愤之极,黄某当即示拒绝。 从此,旷日持久的官司由此而生。3年多,围绕这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竟引出了10场官司。 公道所在 黄某是个外来媳妇,在上海举目无亲。她虽然于1991年嫁到上海,但她一直没有上海市的常住户口,而她的婆婆陈某和买房人张某均手持着具有法律效力的“确凿依据”,在上海又有着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正当黄某走投无路之际,社会公正力量向她伸出了援助之手,上海市妇联、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她的代理律师主持正义,为她在法律维权方面讨了个说法。2005年6月24日,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黄某与已故丈夫是合法夫妻,受《婚姻法》保护并享有房屋的租赁权和使用权。所以,黄某是博华路房屋的合法同住人,且是该房屋的唯一权利人,她的婆婆陈某虽曾将户口迁入该房,但实际并未在这房居住,其意实属为了侵权。 就在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的前两个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也驳回了张某要黄某迁出博华路房屋的诉讼请求。判决书中明确指出,由于户籍管理政策等客观原因,致使被告(黄某)的户口无法迁入系争房屋内,进而导致被告不能成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但不能据此否定被告对该系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之事实,被告的居住、使用权仍然受到法律保护。此前签订的博华路房屋买卖无效。判决书中还明确指出,婆婆陈某在既未征得黄某同意,又未 对黄某的居住权予以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即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他人,这一系列行为主观上存有恶意且严重侵害黄某的合法权益的意图。 争端再起 这个围绕着公房居住权的案子,本来经市区两级法院的一审和终审,应该得以解决,但节外生枝,诉讼风波又起。博华路房屋所管辖的某物业管理公司召集黄某和其婆婆陈某谈事,物业公司单方面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和沪高法民--―(2004)44号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以及该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博华路房屋的租赁人为婆婆陈某,外来媳黄某具有该户居住权。此后,物业公司还向婆婆陈某下发了房屋租赁卡。打这以后,婆婆陈某手持着这张“尚方宝剑”,每周率人到黄某家拿衣、砸物,还两次打伤黄某,“110”多次接到报警,上门才平息争端。 该物业公司竟然不服人民法院的判决,以黄某不具备上海常住户口为理由,剥夺黄某的承租权,单方面指定陈某为承租人,这也就变相否定了黄某与死去的丈夫是合法夫妻的法律事实。而从《婚姻法》角度去审视,黄某完全有资格、有权利成为该房屋的第一承租人,市区两级法院的判决也佐证了这个原则。该物业公司的做法还明目张胆地挑起事端,搞户口歧视,为这场本该平息的纠纷添上一把火,将事情复杂化,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纠纷焦点 从3年多时间,黄某与其婆婆陈某为这套博华路房屋前前后后打的10场官司来看,原被告双方的纠纷焦点在以下两个关键词: 一、共同居住人。黄某没有上海常住户口,但嫁给了一个上海户籍的人,是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并共同生活居住在博华路上的这套公房里。她应该是合法的“共同居住人”。 黄某与其丈夫取得博华路公房居住权有合法凭据。市房管局有关条例对“共同居住人”规定了3个条件:一是在承租房屋处有常住户口,二是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三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有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黄某虽无上海常住户口,但在该处实际居住生活了一年以上,她又无其他地方居住,何况她与丈夫结婚,可以不受户口条件限制,因此她是合法的“共同居住人”,而婆婆陈某则属于“空挂”,非“共同居住人”。 二、监护人。黄某的丈夫是残疾人,后又患精神病,他的合法“监护人”是其妻子黄某还是其母陈某,没有监护人的法定代理行为,黄某的丈夫与其母亲陈某签订的买卖协议书,以及陈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买下售后公房协议等是否有效,是否对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产生影响, 关于“监护人”,《民法通则》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对于处分夫妻共同居住权的公房不仅黄某的丈夫不能单方处置,且他是个精神病人,其处分公房居住权行为应当由监护人“法定代理”,否则无效。婆婆陈某以自己是残疾证上的监护人为由,代儿子与自己签订了“同意母亲购买自己房屋”的协议书,岂能算合情合法, ?律师观点 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www.lvshimen.com)詹可岩律师认为,本案经过5次诉讼、10场官司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结论,除了购房诉讼案属于行政诉讼外,其余4案均为民事诉讼案,案由分别是住房迁址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及公房住房租赁指定纠纷。黄某一系列诉讼请求分别得到一、二审人民法院的支持,有其法律依据和相关政策依据。 根据有关规定,外省市人员与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人结婚,即取得配偶所承租,所具有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资格。公有住房共同居住人最基本的权利是对公有住房的居住使用权,其他相关权利是居住使用权的支配形式和一定氛围内的延伸。公有住房动迁、取得共同居住人资格的外来人员享有被安置权,公有住房买与卖,共同居住人享有知情权和否决权,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符合政策规定的外来人员还可以享有继续承租权。上述各种权利是公有住房居住使用权的不同表现形式,各相关规定从不同环节对公有住房居住使用权给以法律保护,以保证公有住房共同居住人切实有效地行使其合法权益。 本案当事人黄某虽无上海市常住户口,但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她的公有住房居住使用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与其公有住房居住使用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受到法律保护。本市一、二审法院以判决方式较全面地保护了黄某的公有住房居住使用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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