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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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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165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教育局、科技局、农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省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精神,按照全省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行业特点,本着...
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试行)》的 浙人社发[2010]165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教育局、科技局、农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省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精神,按照全省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行业特点,本着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原则,我们研究制订了《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其他行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应根据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特点和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管理以后,原省人事厅印发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不再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一、教育 单 位 类 别 高级岗位(%) 中级岗位(%) 初级岗位(%) 正高级岗位(%) 副高级岗位(%) 普通高 等院校、 高等职 业院校 有博士点院校 15 30 48 7 有硕士点院校 12 30 50 8 一般本科院校 10 28 52 10 示范性高职院校 8 27 50 15 一般高职院校 6 26 50 18 技校 30 37 33 中小学、 幼儿园 高中、中职 30 37 33 初中 20 47 33 小学 4 51 45 幼儿园 1 54 45             二、文化 单 位 类 别 高级岗位(%) 中级岗位(%) 初级岗位(%) 正高级岗位(%) 副高级岗位(%) 美术馆、图书馆、文物博物单位 省级 13 24 43 20 设区市级 5 20 40 35 县级 3 12 40 45 文艺表演团体 省级 15 25 40 20 设区市级 5 20 40 35 县级 3 12 40 45 文化馆 (群众艺术馆) 省级 15 30 45 10 设区市级 5 20 40 35 县级 3 12 40 45             三、卫生 单 位 类 别 高级岗位(%) 中级岗位(%) 初级岗位(%) 正高级岗位(%) 副高级岗位(%) 医疗机构 三级甲等医院 5~10 15~20 40~45 40~25 三级乙等医院 3~6 13~16 40~45 44~33 二级甲等医院 2~4 11~13 35~40 52~43 二级乙等医院 1~3 9~11 35~40 55~46 一级甲等、一级乙等 0~2 5~7 30~35 65~56 疾控机构 省级 10 20 45 25 设区市级 7 18 45 30 县级 3 12 45 40             注:未定级的省级医院参照三级乙等医院标准执行;未定级的市级医院参照二级甲等医院标准执行;未定级的县级医院参照二级乙等医院标准执行。 四、农业技术 单 位 类 别 高级岗位(%) 中级岗位(%) 初级岗位(%) 正高级岗位(%) 副高级岗位(%) 省级 10 28 42 20 设区市级 3 27 45 25 县级 1 16 40 43           五、广播影视 单 位 类 别 高级岗位(%) 中级岗位(%) 初级岗位(%) 正高级岗位(%) 副高级岗位(%) 广播电台、 电视台 省级 10 20 45 25 设区市级 5 15 40 40 县级 1 12 40 47 广播电视 监测单位 省级 5 20 40 35 设区市级 2 8 40 50             六、科学研究 单 位 类 别 高级岗位(%) 中级岗位(%) 初级岗位(%) 正高级岗位(%) 副高级岗位(%) 省级 12 28 40 20 设区市级 6 24 40 30           七、其他 单 位 类 别 高级岗位 中级岗位(%) 初级岗位(%) 正高级岗位(%) 副高级岗位(%) 省级 2 10 40 48 设区市级 1 5 35 59 县级 / 3 30 67           注: “其他”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市委办〔2010〕58 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台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以及我市的实施意见规定,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中共台州委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2日 台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促进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和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照本意见规定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尚未获得批准前原则上应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5、实行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纳入当地岗位设置管理。 6、首次开展岗位设置,经同级党委组织或政府人事部门认可,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7、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事业单位可将体现其主要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岗位确定为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8、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控制标准: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以社会事务管理为主要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与维护、工勤服务与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一半以上。 9、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上级综合管理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10.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根据台州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管理岗位设置,根据事业单位编制总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并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1.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设置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岗位设置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设置五至七级;中级岗位设置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设置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事业单位中原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四级、五级至七级、八级至十级、十一级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2.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3.特设岗位设置 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的设置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四、岗位结构比例设置 事业单位确定岗位总量,应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为主要依据。 14、管理岗位结构比例设置 (1)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内设机构领导的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根据事业单位编制总数和工作需要设置,并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2)未设置内设机构的处级事业单位,除单位领导岗位外,七级职员的岗位须严格控制。 15.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事业单位的职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是1:3: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控制。分级控制目标为:市属事业单位1.8:4:4.2,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0.7∶4∶5.3。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参照行业机构类别控制标准执行。即驻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分别按相关行业市属、县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设置。 (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 (4)事业单位可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自主确定不同类别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但应优先保证主体岗位的数量和等级。  (5)对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岗位设置,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统一调控、集中管理。 (6)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单位主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7)按照国家规定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6.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设置。 (1)根据技术工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市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二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0%,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1%,二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4%。 (2)台州市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二级岗位和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岗位,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二级岗位由县级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17、为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到基层一线工作,乡镇(街道)所属的事业单位可设置职员八级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乡镇(街道)所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的数量,原则上按每个乡镇(街道)1个确定,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统一调控使用。 五、岗位任职条件 18、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19、管理岗位的任职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四至八级职员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九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0、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浙江省特级专家; (二)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三)在工程技术领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或技术创新,并有重要应用成效,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四)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取得重要研究成果或显著社会效益,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如经核准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空缺的,可将空缺数使用于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3)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浙江省中青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省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省特级教师; (二)市拔尖人才、市“21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 (三)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等领域具有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或技术创新及较高学术造诣,为省内同行所公认;省级政府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 (四)其它业绩特别突出人员。 21.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三级、四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五级技术工岗位。 获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名次或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证书的技术工,应聘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时,在下一级岗位工作的年限可放宽1至2年。 22、事业单位可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本意见规定的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综合考虑知识、技术、责任、风险等因素,制定各类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六、岗位设置管理的程序及权限 2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职能、编制数、内设机构数、各级领导职数,本单位拟设各等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数量及其在各个内设机构中的岗位名称与数量等;填写《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审核表》;  (2)岗位设置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3)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作为人员聘用与管理的主要依据; (4)在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设置实施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5)按照讨论通过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2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核准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台州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市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2)县(市、区)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核准,汇总后报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25.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有关管理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调整职能、内设机构或增减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 (3)按照事业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七、岗位聘用 26、事业单位应根据本意见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台市委办〔2006〕51号)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可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竞争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办理聘任手续,签订聘用。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国家及省、市关于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规定择优聘用。 27、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过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本实施意见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其中,合同期限已满或合同中未规定合同期限的人员,应按照核准的岗位竞聘或续聘,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含合同期限至退休)未满的,应在核准的相应等级岗位数内明确现聘岗位等级,并按照所明确的岗位对原合同中的岗位名称及等级做出相应变更。 28、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台市委办〔2006〕51号)、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实行聘用制度。 29、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使本单位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事业单位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对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留有余地,逐年逐步到位。 30、按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首次聘用时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不受岗位的限制,聘任到相应的等级岗位。 31、事业单位(含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内设机构)任职满三年的领导成员,因工作需要退出领导岗位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到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但所聘人员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核定领导职数的50%以内。 32、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到本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完成期间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岗位等级。按确定的岗位等级调整退休待遇的,其提高退休待遇的时间与本单位在职人员的工资调整时间一致。已经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管理的退休人员,调整后的退休费在统筹资金中列支。 33、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工作需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确需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兼任的(包括已聘任在政工专业职务岗位且专职从事政治思想工作的人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按以下原则掌握: (1)在事业单位(含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确有专业技术背景,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能够完成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人员,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但应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 (2)担负其他管理任务的职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已按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的,可保留原岗位等级工资待遇。 (3)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级别后,在一个聘期内一般不予变更。 34、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其岗位可参照同级职员岗位设置。 八、组织实施 35、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切实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需设置本单位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各岗位的类别归属、等级,做好人员聘用、签订聘用合同等工作;并逐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把岗位管理作为本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36、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应形成实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定。 37、各县(市、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且与受聘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经同级组织或人事部门认定的,从认定后的次月起兑现相应等级工资待遇。对不按本意见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组织、人事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8、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39、本实施意见由台州市委组织部、台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40、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认定备案报送材料(格式样本) · 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送材料(封面及目录样本) ·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样本资料和相关表册 · 关于开展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 ·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 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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