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精品论文】摩托路上被绊发生交通事故,建委承担责任_13475

2017-11-10 2页 doc 12KB 11阅读

用户头像

is_882336

暂无简介

举报
【精品论文】摩托路上被绊发生交通事故,建委承担责任_13475【精品论文】摩托路上被绊发生交通事故,建委承担责任_13475 摩托路上被绊发生交通事故,建委承担责任 ====================================================================== 2004年12月14日,广西柳州市居民林某某驾驶摩托车带着妻子郝某,行驶至静兰大桥西头路段时,摩托车的前轮驶进该路段道路中间的凹槽内,造成摩托车失去平衡倒地。林某某及都某均受伤,林某某经抢救22天无效而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道路存在凹槽,致使摩托车失去平衡而翻倒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
【精品论文】摩托路上被绊发生交通事故,建委承担责任_13475
【精品论文】摩托路上被绊发生交通事故,建委承担责任_13475 摩托路上被绊发生交通事故,建委承担责任 ====================================================================== 2004年12月14日,广西柳州市居民林某某驾驶摩托车带着妻子郝某,行驶至静兰大桥西头路段时,摩托车的前轮驶进该路段道路中间的凹槽内,造成摩托车失去平衡倒地。林某某及都某均受伤,林某某经抢救22天无效而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道路存在凹槽,致使摩托车失去平衡而翻倒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林某某驾车无违法行为、无过错行为,该交通事故不涉及第三方的损失,系交通意外交通事故。林某某的妻子将这段道路的管理者柳州市建委告上了法庭。 柳州市某区法院审理认为:道路、桥梁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柳州市静兰大桥西头路段出现凹槽,可以认定作为该路段管理人的被告柳州市建委在管理、维护上存在瑕疵,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柳州市建委应赔偿原告郝某、林某(分别系林某某的妻子和儿子)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53,241.78元。 【案例分析】 本案林某某驾驶摩托车正常行驶,并未违章,却造成己死妻伤的重大交通意外交通事故,只是因为道路上存在一个凹槽。此凹槽并非自然原因形成,而是由于道路的管理者没有能够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修补造成的。用于公共通行的道路属于公共财产,国家指派特定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负责建造、管理和养护公路以使它达到并保持该质量和通行状况。如果有关单位未能严格履行职责,使公共设施符合相关的质量和安全要求,对使用者造成损害,应对受损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当事人的死亡与交通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受害人有权主张交通设施的维护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责任属于一般的侵权赔偿责任,即过失责任,因此受害人需证明侵权人未及时修补该凹槽存在过失。过失证明方法,一般是根据行为人通常应遵守的行为标准,不符合该行为标准的人被认为有过失。而这种行为标准一般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是行业惯例,或者是正常情况下人们的通行做法。本案中则是被告柳州市建委需遵守的行政职责。柳州市建委未及时修理道路上存在的凹槽,显然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具有过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本文档为【【精品论文】摩托路上被绊发生交通事故,建委承担责任_13475】,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