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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

2018-06-11 3页 doc 14KB 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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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 附件: 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信访条例》、《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苏职称〔2001〕2号,、《江苏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程,试行,》,苏教科〔2012〕2号,等法规文件精神~为规范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关于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健康开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举报投诉~是指有关个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
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
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 附件: 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信访条例》、《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苏职称〔2001〕2号,、《江苏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程,试行,》,苏教科〔2012〕2号,等法规文件精神~为规范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关于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健康开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举报投诉~是指有关个人或组织采用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江苏省教育厅及高校反映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涉及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提倡和鼓励举报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举报事项~使用真实姓名,名称,~并载明联系方式。举报人应对所举报问题提供证据和查核线索。 第四条 高校收到的举报投诉由学校人事部门牵头处理。凡涉及学术不端的由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反映其他问题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调查鉴定。学校人事部门负责汇总鉴定处理意见~并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或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对查实存在学 术不端和违规行为的人员~不得向江苏省教育厅推荐申报。对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高校应当及时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条 江苏省教育厅收到的举报投诉,含有关部门的转办件,~依法应当由学校处理的~学校应按本规程第四条规定处理。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或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鉴定处理意见应由学校以正式公文上报江苏省教育厅。学校出具的鉴定处理意见~应针对举报投诉的问题逐条明确回应~作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对情况特殊的举报投诉~由江苏省教育厅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对涉及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举报投诉~如属学术不端问题~由省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如属违纪问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高校收到的举报投诉~应当在向江苏省教育厅报送申报材料之前处理完毕。 江苏省教育厅收到的举报投诉~均在评审的相应阶段前处理完毕。 江苏省教育厅收到的举报投诉材料以及学校或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处理意见~在省学科组评审、省高评委会评审时一并提交专家审议。 第七条 对省高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的举报投诉~经查实存在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的~不予报批。 第八条 对已获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举报投诉~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经查实存在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的~商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撤销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 经查实存在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的申报人员~以及被撤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评审~同时江苏省教育厅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学校应根据其问题性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对高校不按规定程序推荐申报、弄虚作假、包庇纵容申报人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要求严格审核材料等情况的举报投诉~一经查实~江苏省教育厅退回存在问题的材料~并给予通报批评。属不按规定程序推荐申报、不按规定要求严格审核材料的~责成学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重新申报。凡弄虚作假的材料不得重新申报~申报人按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处理。学校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对评审专家违纪违法的举报投诉~一经查实~江苏省教育厅将不再聘请其担任任何项目的评审专家~并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学校或有关部门应根据其行为性质和造成后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被举报人的处理应及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如有异议~可以依法向做出处理的部门提出书 面申诉。 第十三条 对署实名举报投诉的~应当根据谁处理、谁答复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其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高校调查处理举报投诉~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被举报人, ,二,与被举报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 ,三,其他应回避的情形。 第十五条 凡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以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一经发现~所在学校应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高校应根据本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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