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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犯与实行犯之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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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犯与实行犯之刑事责任问题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犯与实行犯之刑事责任问题 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犯与实行犯之刑事责任 问题 ? 总第438期?【法学论丛】 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犯与实行犯之刑事责任问题 口邹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黑恶势力犯罪中组织犯的刑事责任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其一,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犯刑事责任的一 般原则.其二.在认定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犯刑事责任时注意实体与程序法的紧密联系.另外,对于未成年人参 加到黑恶势力犯罪中的情况如何定罪和量刑,涉a.N接正犯问题. 关键词: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犯;实行犯;刑事责任 ...
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犯与实行犯之刑事责任问题
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犯与实行犯之刑事责任问题 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犯与实行犯之刑事责任 问题 ? 总第438期?【法学论丛】 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犯与实行犯之刑事责任问题 口邹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黑恶势力犯罪中组织犯的刑事责任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其一,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犯刑事责任的一 般原则.其二.在认定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犯刑事责任时注意实体与程序法的紧密联系.另外,对于未成年人参 加到黑恶势力犯罪中的情况如何定罪和量刑,涉a.N接正犯问题. 关键词: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犯;实行犯;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F7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6547(2010)05—0063—02 一 ,黑恶势力犯罪中组织犯及其刑事责任 无论大与小,犯罪组织都至少是一个群体.群体由个 体所构成,但群体并不是个体的简单堆积或机械相加,群 体所产生的集体力量远远大于个体力量的机械的总和.所 以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比单独犯罪危害性要大,而有组织 的犯罪特别是黑恶势力犯罪的危害性又要比一般共同犯罪 要大很多. 客观上,组织犯作为一个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只 存在于极少数关于组织犯的概念中,理论上有众多不同界 定.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组织犯",故现有多 数论着是从理论抽象的角度去定义的.主要有三种述形 式:一是强调组织犯的作用,如把组织犯定义为在犯罪集 团中起组织,策划和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强调组织 行为;三是将组织解释成"建立组织的行为"并将组织犯 的存在范围扩大到一般共同犯罪,即组织犯是指在共同犯 罪中,组织他人犯罪的人,是共犯者类型之一,具体而言 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建立犯罪团体,决定犯罪计划,指挥犯 罪活动的人.[1]以上界定各有优劣,相较而言第三种观点 对"组织"的阐释更为全面和完整,但考虑到我国刑法已 有相关规定,根据现行刑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在定义上 笔者认为黑恶势力犯罪中的组织犯是指组织,领导黑恶势 力犯罪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黑恶势力犯罪的组织犯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以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存在为条件.没有黑恶势力犯 罪组织就没有这类组织犯存在之可能.2.必须是组织, 领导黑恶势力犯罪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其中, "组织"指根据一定的犯罪目的,把分散的个人串连起来, 按照一定的形式,建立起具有相对稳固性的黑恶势力犯罪 组织."领导"是指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头目率领并引导 该组织的成员实施预谋的犯罪活动.在实践中,黑恶势力 犯罪中组织犯的行为还包括"策划"和"指挥"等常见的 组织行为.所谓"策划"是指对建立犯罪组织进行谋划或 者拟N,Jg罪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计划."指挥"是指对犯 罪组织成员发号施令,使他们根据自己的意思进行犯罪活 动."组织","领导","策划","指挥"都属于组 织犯中的组织行为,实施四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可能 构成黑恶势力犯罪的组织犯. 关于黑恶势力犯罪中组织犯的刑事责任有两个问题值得 注意.其一,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犯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现 在世界各主要国家在此问题上一般都规定组织犯对犯罪组织 所实施的全部犯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俄罗斯和Et本等国都 有相似规定.而美洲和欧洲主要国家也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规 定.[3]我国也不例外.根据我国1997刑法第26条第3款的 规定,对组织,领导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犯罪的组织犯,应按 照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黑恶势力犯罪 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是指组织犯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 对于黑恶势力犯罪组织个别成员所实施的超出组织犯组织, 指挥范围的犯罪,不能由组织犯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共同犯 罪中实行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基本原则的要求.其二, 在认定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犯刑事责任时注意实体法与程序法 的紧密联系.毋庸讳言,我国刑法理论长期以来将注意力主 要集中在刑事实体法视域内,而对刑事程序法以及它对于实 体法上定罪和量刑的影响和作用却并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对 于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犯的刑事责任而言,主要的问题在于组 织犯对于黑恶势力犯罪组织中其他成员所实施的犯罪是否要 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证明问题.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 程中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合理地 证明这些犯罪是没有超出组织犯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 范围的.否则即使在理论上可以对组织犯进行相应归责,在 定罪量刑阶段也不能想当然地就对其责任予以确认.实际 上,司法实践中并不乏这样的先例,其结果是对法律的公正 性和权威性造成了不利影响. 二,黑恶势力犯罪中实行犯(正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 般认为,所谓实行犯是指犯罪组织中参与实施具体犯 [收稿日期]2010—03—24 [作者简介]邹兵(1981一).男.I~lJll大邑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 方向:刑法学. ?@,?_一一…,一一,'一一一2oloIgs~/i 【法学论丛】?总第438期? 罪的人,即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 行为的人.[4J此一定义是针对一般意义上的共同犯罪而言 的,具体到黑恶势力犯罪,问题有所不同.不同之处在于, 黑恶势力犯罪具有较强的组织性.组织性意味着在前述组织 犯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下亲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人 可能很多,所以我们认为应该将黑恶势力犯罪中的实行犯界 定为直接参与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一部分或全部具体犯 罪行为的人. 实行犯是我国刑事法律和刑法理论中的概念.在西 方国家刑法典及刑法理论中与之对应的是正犯.法国1810年 刑法典使用了正犯一词,德国1871年刑法典规定了共同正犯 (第47条).旧中国刑法中也有共同正犯的规定.我国台湾地 区刑法沿袭了这一规定,其现行"刑法典"第28条"共同正 犯之意义"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者,皆为正 犯".关于共同正犯的本质,在大陆法系国家存在不同的学 说,其中"行为支配说"较可取.该说认为,共同正犯的本 质就是各共同正犯之间的分工或者分业,并相互之间存在机 能的行为支配. 具体到黑恶势力犯罪,一般情况下黑恶势力犯罪中的实 行犯可能较多,从而使司法实践在处理黑恶势力犯罪时面临 大量的共同正犯及其刑事责任问题.对此,德国学者有精辟 的论述,在共同正犯的场合由于行为是由数人共同实施的, 行为支配必须是共同的行为支配.每一个共同正犯均与一个 或数个其他共同正犯一起,共同控制着整个事件.共同正犯 的所有行为在法律上被同等对待,并将之归责于每一个共同 正犯.因此,共同正犯适用的不是从属性原则,而是在共同 犯罪决意范围内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的直接的彼此归责.拍 在立法例上德国,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都纷纷加以规定.就 我国大陆地区而言,虽然没有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共同正犯的 概念,但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对犯 罪集团中除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 (包括正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另外,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内部时常有未成年犯罪人组织 成员,在实践中也经常出现有责任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者利 用没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或无罪过行为等非不法行为而实 现其犯罪目的的情况.对这种犯罪行为如何定罪和量刑,这 涉及间接正犯的问题.所谓间接正犯是指,为了实施构成要 件该当行为,以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方式来实现犯 罪构成要件者,即被利用者完全被工具化的情形.在间接正 犯情况下,行为支配的先决条件是,整个事件表现为幕后操 纵者操纵意志的杰作,幕后操纵者通过其影响力将被利用者 控制在手里,并通过被利用者实施犯罪行为.中国刑法中并 无间接正犯的概念,间接正犯的研究也是晚近才开始的.但 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上,间接正犯却有悠久的 历史.近代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正犯的概念,产生于主观主义 未普遍发达时代的德国刑法学.一般认为,间接正犯是客观 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为弥补其共犯从属性说之不足而推衍出 来的一个范畴. 在范畴上,在英美法系中有与之类似的概念即"无罪代 理人",r6但从根本上看间接正犯在大陆法系中主要是与 亲手犯相对应而生的范畴.从与亲手犯相比较的角度而言, 间接正犯的构成实际就是一个广义的主体身份与实行行为的 分离,是法律上的责任主体与自然意义上的行为主体的分 离,只有当其二者能够分离而互相借用时,才得以构成,否 则只能是亲手犯.客观地讲,间接正犯的产生及其相关理论 的发展对于解决共犯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 础.但也并非是唯一的,即使在作为间接正犯起源地之 大陆法系也有重要的学者对之给予了批评.在实践中——当 然包括黑恶势力犯罪——间接正犯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第 一 ,利用无责任能力或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行犯罪.这 在黑恶势力犯罪中相对较多,在我国以往的刑事司法实践 中,对此种情况通常以间接正犯处理,使幕后者承担与直接 实施犯罪相同的罪责.第二,利用不知情者实行犯罪.其 间,间接正犯故意地将行为人置于构成要件错误之中,或者 利用行为人,由此得到行为支配,使犯罪行为得以实施.由 于幕前者不知实情,对其行为的违法性缺乏判断,无犯罪的 主观故意,不具备构成要件特征,不负开0事责任.而幕后者 则明知行为的违法性,操纵幕前者实施犯罪行为,具备行为 支配,应对整个犯罪行为承担罪责.第三,利用有责任能力 的人的故意行为实行犯罪,即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实行犯罪. 这类间接正犯有两种情况:利用目的犯中缺乏必要目的的人 犯罪;利用身份犯中缺乏必要的身份的人犯罪,即幕后操纵 者利用不具有特定身份要件的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但行为 人由于缺乏特殊主体要求而不构成犯罪,幕后操纵者为间接 正犯.但我国司法实务似不认可该种情况为间接正犯,在行 为人具备其他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认定幕后操纵者与行为人 构成共犯.第四,利用他人的阻却违法事由,如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等行为实施犯罪.? 参考文献: [1]吴振兴.犯罪形态研究精要?[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452-453. [2]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543. [3]SeeJayS.Albanese,DilipK.Das,ArvindVelTaa: OrganizedCrimeWorldPerspectivesNewJersey:prentice hall,2003:19—212. [4]卢建平.有组织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OO4:69. [5]5[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着.许久 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oo1:815—817. [6]SeeK.J.M.Smith,AModemTreatiseontheLaw ofCriminMComplicity.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91. 201o第5期^,,,r,一,一, 责任编辑:丁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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