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信托和银行的业务关系

2017-09-20 15页 doc 50KB 38阅读

用户头像

is_477730

暂无简介

举报
信托和银行的业务关系信托和银行业务关系 金融同业业务 一、同业授信 1. 业务描述     同业授信是指财务公司在对金融机构客户进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核定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各类业务的分项额度。在办理同业授信的基础上,可以具体办理同业拆借、商业汇票转贴现、信贷资产转让等资金融通业务。     财务公司也可通过获得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来开展资金融通业务。 2. 产品优势     通过同业授信的开展,能使财务公司与外部金融机构在相互了解和评价的基础上,构建业务合作的信用基础,从而有效实现同业拆借、信贷资产转让、商业汇...
信托和银行的业务关系
信托和银行业务关系 金融同业业务 一、同业授信 1. 业务描述     同业授信是指财务公司在对金融机构客户进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核定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各类业务的分项额度。在办理同业授信的基础上,可以具体办理同业拆借、商业汇票转贴现、信贷资产转让等资金融通业务。     财务公司也可通过获得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来开展资金融通业务。 2. 产品优势     通过同业授信的开展,能使财务公司与外部金融机构在相互了解和评价的基础上,构建业务合作的信用基础,从而有效实现同业拆借、信贷资产转让、商业汇票转贴现等多种业务合作。 二、信贷资产转让 1. 业务描述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包括:信贷资产转入业务和信贷资产转出业务。     信贷资产转入业务是指公司在资金宽松时,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回购或买断的方式从另一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出让方)转入未到期的信贷资产。     信贷资产转出业务是指公司在资金紧张时,为融通资金,将已完成发放的自营贷款以回购或卖断的方式转让给另一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受让方)。 2. 产品优势     2.1  通过信贷资产转出,既可以及时补充财务公司短期流动资金,又能有效扩大财务公司对集团成员单位的贷款能力,同时赚取同业间的手续费收入。     2.2  通过信贷资产转入,既能拓展财务公司短期资金的运用渠道,提高收益水平,又能借助银行渠道拓展贷款规模。 三、商业汇票转贴现或再贴现 1. 业务描述     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包括商业汇票转出和商业汇票转入。     商业汇票转出指公司在资金紧张时,为融通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票据的行为。     商业汇票转入指公司在资金宽松时,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回购或买断的方式从另一金融机构(商业汇票出让方)转入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2. 产品优势     2.1  通过商业汇票转出,既可以及时补充财务公司短期流动资金,又能有效扩大财务公司对集团成员单位的汇票贴现能力,同时赚取同转贴现的利差收入。     2.2  通过商业汇票转入,既能拓展财务公司短期资金的运用渠道,提高收益水平,又能借助银行渠道拓展汇票业务的规模。 3. 适用范围 商业汇票转入业务仅限于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持有的商业票据。而商业汇票转出业务则是与人民银行、持有《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经法人金融机构授权,并且具有相当规模的注册资本金及资金规模,经营作风良好,资信可靠的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 银信合作是指商业银行为了绕过央行为了防止经济过热而出台政策限制商业银行放贷,迫使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上一年的一定量这一政策限制而,采用了与信托合作的方式,通过信托公司来发放贷款。 中文名 银信合作 防    止 经济过热而出台限制商业银行放贷 采    用 与信托合作的方式 通    过 信托公司来发放贷款 目录 1 简介 ▪ 定义 ▪ 发展背景 ▪ 主要形式 ▪ 计划分析 ▪ 监管措施 ▪ 市场成效 2 发展趋势 3 具体操作 4 相关评论 5 存在问题 6 有关 7 存在问题 8 解决办法 简介编辑 定义 银信合作是银行通过信托理财产品的方式曲线为企业提供贷款。譬如,某企业如果需要贷款,可以将相关需要贷款的项目由信托公司“打包”处理成理财产品,然后经由银行出售给投资者。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法两规"出台,困扰信托业功能定位的问题得以解决,同时也标志着我国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四足鼎立的局面已初步形成。信托投资公司陆续完成重新登记后,作为今后其主要业务的资金信托业务增长势头强劲。其业务开展中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与银行合作,从一年多的实践看比较成功,创新金融品种推陈出新,推动包括信息、网络、客户、技术等资源交换和共享,银信合作已成为信托业务发展和银行业争取高端客户、发展延伸业务的互利平台。 发展背景 1.分业经营和鼓励创新的金融政策,为银信合作提供了“天然”良机。银行业虽然有中间业务的职能和盈利要求,但业务范围、操作方式等受到限制。信托业具有极为广阔的经营空间,但信托资金募集受到一定限制,如:不能通过公共媒体宣传、委托不超过200份(资金规模300万元以上的不限数量)、单笔委托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等,现阶段信托公司高端客户资源匮乏。 2.银信双方各有自身业务经营的比较优势,合作更利于各方优势的发挥,同时,自身所受限制得以不同程度的合理放松。如:银行业具有极大的资金量和丰富的客户资源,资金运用受到限制,运用渠道较窄;信托业的资金运用较为灵活,但筹资渠道受到限制。 3.通过合作提高金融工具创新和多方位服务,满足信托投资人不同需求,达到银、信和客户三方提高效率和稳定关系的目的。 4.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为届时参与竞争乃至混业经营做必要准备。 主要形式 1.传统的资金收付和结算及代售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原结算资格取消后,只能作为一般企业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贷款、投资等业务资金往来通过银行账户结算。资金信托业务开办后,必须在银行开立信托专户,银行为信托公司代售信托计划,代理收付资金,代理兑付信托收益。 2.担保和同业拆借及授信 信托公司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银行为信托投资公司借款等提供担保;作为金融同业,双方互为交易对象,进行资金(债券)交易。 银信合作 3.其他具体业务领域的合作 这类情况如对项目共同考察、评估,争取好项目,发展高端客户,共同贷款;或银行贷款,信托担保;双方进行资产转让、回购,以达到融资或调整资产负债比例等目的。 4.信托账户的托管 资金信托实质就是私募基金,为了规范运作,保证银行、信托和客户等各方利益,参照基金托管方法,信托公司为信托资金管理人,银行为托管人,签订《信托账户托管》,对信托计划进行管理。 5.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前瞻性合作。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寻求更广泛的合作领域,不断推出新的金融品种,双方就可能合作的方面进行探讨,制定框架式条款,并给予对方合作优先权。 计划分析 1.签订协议,银行为信托代销信托计划 该阶段银行与信托签订代理协议,约定银行收取一定的代售手续费,且信托资金在该银行开立账户,信托公司得以圆满发行信托计划承诺。代售信托计划的项目一般银行参与考察或经过评估认可。 2.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及各方利益 银信合作 该阶段银行为信托介绍客户(委托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办理信托合同等相关手续。银行表面上暂时让出客户,但由于信托专户、信托项目专户在其银行开设,信托资金没有运用前仍然在其行内,银行客户资金并没有外流,银行又可获取代理收入;信托计划一经发售成功,信托公司即开始取得信托手续费收入(一般按年收取),进而发展其他信托业务。委托人的利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利率0.72%(或1.44%),而加入信托计划收益一般可达到4%以上。 3.委托人退出--转让信托计划 银行在代售信托计划时向信托公司承诺信托期间信托资金的供应保证,向机构客户推介时承诺一定时间(如3个月)后,客户可自主选择继续或退出,如果退出,提前(如5天)通知银行,银行承诺为其寻找受让方,如果在信托期间客户需要短期资金,银行承诺可由信托公司担保或信托合同质押贷款,银行可以在不损失存款甚至扩大存款的同时,扩大了贷款业务;信托公司在信托资金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加深和委托人的联系,为其提供信托其他功能的服务,扩大业务空间。银行和信托在委托人对信托计划退出转让时可以收取不同比例的转让手续费。通过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信托计划为载体,以银行为媒介和平台,以管理资金和增值、延伸服务为目的,实现间接融资到直接融资,客户资金盈利性和社会资金效用的大幅提高;实现信托资金的流动,活跃信托市场;达到参与各方稳固、密切关系等多赢效果。 监管措施 其一,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进行界定,以实现全面“收口”。 之前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的规定,私人银行渠道未在监管之列,此番已要求所有银信理财合作相关客户、业务都要囊括进来。 针对时下盛行的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通知》祭出了两个杀手锏,一是30%底线规定: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二是,要求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银信合作 30%的底线,意味着近期内银信理财合作产品是做不了。实际上,目前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占整体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比例已相当之高。据普益财富研究员赵杨介绍,融资类业务当中最典型的便是信贷投资类银信理财产品。2010年之前,信贷类银信合作产品占到整体银信合作产品发行数量的70%-80%。进入2010年后,受一系列收紧银信合作政策的影响,信贷类银信合作产品尽管发行有所下降,但占比仍然达到50%以上。 截至2010年6月底,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规模已突破2万亿元人民币,多以信托贷款和信贷资产投资类业务为主。2010年7月2日,银监会口头通知信托公司暂停银信合作业务。银信合作产品已大为下滑。据普益财富统计,7月份,银信合作产品发行共408款,发行量较上月下降20%,其中,信贷类理财产品,包括信托贷款和信贷资产类共72款,而6月这一数据为180款;另外,组合类产品共297款,票据资产18款,股权4款。 对于开放式产品的全面限制,在一些信托公司人士看来,则更具杀伤力。上述中诚信托人士分析,所谓开放式信托产品,类似开放式基金,即定期可以开放,分购赎回的产品,目前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理财产品滚动发行的方式已在此之列,比如一款为期3年的产品,银行可分割为三个月一期,“一期一期卖,滚动倒腾”。而此次通知也规定,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1年。 市场成效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根据公开信息统计的数据显示,2008年1月至11月份银信合作发行的理财产品总数是2553款,预计全年度发行总数将超过3200款。由于部分商业银行未透露其单只产品的具体发行规模,根据全年度统计样本测算的平均发行规模判断,2008年全年度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总体发行规模将超过8000亿元。如果加上非公开信息的理财产品,2008年度银信合作的总体规模在1万亿元以上。而2007年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共发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582只。 与2007年相比,2008年的银信合作业务正在悄然发生着变化。这种变化从规模、产品结构等方面都可以很清晰地得到体现。2007年银信合作在整个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中的占比为25%。在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结构中,信贷类理财产品占比为48%,证券投资类理财产品占比为43%。2008年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主要是信贷类(信托贷款与信贷资产受让)和票据资产投资类,在银信合作业务中的占比分别为63.96%和23.23%。2008年,包括新股申购在内的证券投资类理财产品在发行数和发行规模均较上年呈现出大幅下滑,在银信合作业务中的占比仅为8.11%。 银信合作 这些数据所凸显出的是2008年的银信合作业务的三种变化: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在发行数量上大幅增长、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主体投资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在投资风格上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变化,稳健型理财产品占据银信合作理财市场的主导地位。对于产生这种变化的原因,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副所长罗志华表示,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因素所导致: 首先是基于2007年和2008年上半年的宏观调控政策。2008年度银信合作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与央行为应对国内经济过热和通胀所采取的宏观调控政策与措施直接相关。为应对经济过热与通胀,央行频频采用信贷规模控制、加息、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等手段,对商业银行提供流动性的能力进行削消和限制。由于通过设立信托进行贷款与投资可以绕开这一限制,从而激发了商业银行通过银信合作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的动机。此外,作为表外资产业务,银信合作业务可以节约商业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机会成本,可以优化商业银行的表内资产结构,可以在商业银行缺乏信贷额度的情况下,帮助商业银行挽留和争夺重要客户。 其次是基于境内外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自2007年底以来,国内包括基金、股票在内的权益性投资品价格在2008年度呈现出连续下跌的态势,股票市场表现出明显的熊市特征,在2007年度银信合作理财市场中具有较大占比的新股申购理财产品因新股发行数与新股溢价的大幅下降而萎缩。但与此同时,固定收益型的债权类投资产品随着央行降息通道的打开呈现出价格上扬的态势。在境外市场,次贷危机引发了剧烈的全球性金融动荡。随着大宗商品与基金、股票、指数等投资品价格的大幅下跌,投资和挂钩于上述产品的QDII、结构性理财产品遭受重创,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均急剧萎缩。境内外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导致了2008年度投资于资本市场的银信合作证券投资类理财产品大幅萎缩,投资于信贷资产、债券资产、票据资产的信贷类和票据资产类理财产品得以迅速发展,具有避险功能的稳健型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得到市场的欢迎。 再次是基于监管思路的转变。相对于2007年,2008年监管部门更为重视理财产品所引发的市场风险,这使得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趋于稳健。对于2009年的银信合作业务的发展趋势,罗志华认为将出现四个方面的变化:在合作业务数量和业务规模上有所下降,但仍然以信贷类和票据投资类理财产品为主;从粗放式合作向精细化合作转型,从通道型合作向管理型合作转型;信托公司在合作中的地位和责任将得到更好体现;私人银行业务将更多地引入银信合作,在信托的推广和普及方面或有所突破。 首先,推动2008年银信合作业务高速发展的外部环境已经发生变化。为应对国内经济下滑的威胁,央行在2008年三四季度连续采用了降息、下调存款准备金率、解除信贷规模限制等宽松的货币政策,使基于流动性和利率管制等宏观调控政策引发的银信合作动机迅速削弱或消失。 银信合作 其次,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制度与法规开始完善。2008年12月4日,银监会颁发了《银行和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明确规定银行不能为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及其项下财产运用对象提供担保,不能以任何形式回购信托公司投资的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这些规定将限制之前的粗放式、通道型银信合作业务,促进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基础的精细化、管理型银信合作业务的发展。 再次是股票市场将继续呈振荡格局,缺乏大规模发行证券投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外部条件。最后是市场套利环境已经发生变化,私募市场将成为套利的主要市场。 从银信合作的领域来看,目前主要集中于信贷市场和票据投资市场。受降息、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和取消信贷规模限制等宽松的货币政策影响,商业银行已无必要通过信托贷款为政策允许的企业提供流动性。同时,由于作为理财产品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投资品利率下降明显,这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开发将面临较多困难。但在经济大幅度调整和政府投资拉动背景下,非对称信息私募市场的银信合作具有较多的市场机会,不论是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还是房地产融资、股权融资、大小非融资、传统贷款业务创新,都有可能成为2009年银信合作的亮点,具有高水平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银行和信托公司或将成为2009年市场角逐的胜者。 这些数据所凸显出的是2008年的银信合作业务的三种变化: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在发行数量上大幅增长、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主体投资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在投资风格上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变化,稳健型理财产品占据银信合作理财市场的主导地位。 发展趋势编辑 目前的银信合作很多是浅层次的合作,简单地说,就是银行为吸收存款,收取手续费,信托为募集信托资金。如何最大限度发挥比较优势才是合作的真正目的。这就要求,合作必须首先了解双方的比较优势、合作的目的和双方合作要达到的目标。所谓比较优势,是一方有而对方不具备的条件。具体地说,信托的优势主要是信托功能、信托市场、复合型人才等,银行的比较优势主要是信誉、资金、网络、客户资源等。保证双方合理利益是合作的前提,把双方的比较优势有机地融合是成功合作的决定因素,详细周密的整体合作计划是长期合作的基础,也是合作中双方效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只有在相互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才能深化合作。 在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机制的前提下,银信合作对双方的发展互惠互利,因此,合作前景看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大举进入,金融创新尤其是产品创新将动摇"分业"政策,银信合作将由互补性合作转变为竞争性合作。当前合作中,信托公司应该更积极地推动银信合作,抓住时机,利用银行的优势,奠定自己的经营基础。 不可否认,现在很多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业务是靠银行的支持完成的,有的可以说是银行把自己的客户资源"奉献"出来,而信托公司怎样把银行的客户真正变成双方共有客户,甚至是发展以信托为主的客户,也许这是合作最重要的收益之一,这才是信托公司合作的实质。只单纯为某项具体业务而做业务,不考虑客户资源,始终缺少自己的客户群体,这样很难有长远的发展。也就是要"鱼"还是要"渔"的问题。银行则通过合作,充分体现客户利益至上的经营理念,以市场手段加深客户信任,同时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熟悉其他金融市场业务,促进中间业务的快速发展,培养复合型人才。 但是,2010年8月12日,银监会向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以及其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正式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叫停了银信合作理财业务。 具体操作编辑 由银行作为发起端,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将资金信托给信托公司,向目标公司发放贷款。这些公司基本都是银行的长期稳定客户,资产质量较好,且大部分占用银行的授信额度,最终的风险是在银行端。 银信合作 如此使得央行调节经济政策的工具失灵,所以最近央行出台政策叫停银信合作。 金融创新的动力有两种:一为因客户需求而创新,二为因规避政策而创新。 金融创新与监督机构永远是矛盾的对立体。 银信合作的相关规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 一、本通知所称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上述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包括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 商业银行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在本通知规范范围之内。 二、 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三、 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 四、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二) 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上述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 五、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六、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资金同时用于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被信托业务总额应纳入本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考核比例范围。 七、对本通知发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金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计提资本。 (二)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存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后续管理,及时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和到期兑付安排。 (三)对设计为开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类、融资类或含融资类业务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资金申购,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八、鼓励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探索业务合作科学模式和领域。信托公司的理财要积极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引导资金投向有效益的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高端制造产业等新兴产业,为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作出积极贡献。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银监分局及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2010年8月5日 相关评论编辑 1)银行信贷资产通过银信合作转换成理财产品,这种业务短期内将难发展。 2)对流动性影响不大。存量部分,预计银监在回表后会适当放松贷款额度限制,预计今年回表5000亿-8000亿;增量部分,银行未来无法通过信托理财增加贷款,但市场已有预期,同时预计下半年银监的信贷规模控制不会比上半年严,相机抉择的可能性大。 3)对银行利润影响在2.5%以内。我们用2009年的数测算,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产品的全部收入占银行中间业务的比例在15%-25%之间,对税后利润的贡献在1.8%-2.8%之间。考虑到今年该业务增长较快,但同时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只是个人理财产品的一部分,所以我们预计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对10年全行业的税后贡献在2.5%以内。所以,即使银信业务全部停掉,对银行利润影响很小。 4)回表后,计提拨备对利润无负面影响。银信合作业务的标的绝大多数是优质的信贷资产,回表后计提1%左右的组合拨备,同时该类理财产品的付息率要高于同期存款在1%以上。所以,回表后的利差扩大能弥补拨备的增加,对利润无负面影响。 5)回表后,核心资本充足率下降0.14%左右,影响小。我们假设10年回表6000亿元左右,用10年6月末数大致估算,预计对银行业核心资本率的影响在0.14%左右,我国银行业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从9%(10年6月底数)下降到8.86%左右。 6)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取决于市场情绪。前面分析表明,该文件对银行业短期的实质影响很小,在市场乐观时,对市场没有什么影响。如果市场情绪转悲观,可能会比较负面解读该消息,对银行股造成一定压力。 存在问题编辑 银行和信托的合作虽比较成功,但两个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和利益差异还是给合作带来了不少掣肘和不便。通过运作,总结以下几个特点和潜在要求: 效率不高。合作机构的选择,双方彼此资信的了解,意向的谈判,人员、业务的熟悉沟通,时间、空间的利用,合作方各自的管理模式、企业文化等,很多方面影响合作的进度。 资源浪费。包括经营成本、机构、人员及知识、监管、信息等。涉及两个机构的综合金融产品可能因不同的监管要求造成金融产品开发的"合理不合规"而放弃,增大了开发成本和人力、物力的浪费,乃至社会资源的浪费。 开发、稳定客户。由于金融机构能满足客户的多方面金融需求,客户群体将得以扩大和稳定,否则最终会被客户"炒"掉,这就给金融机构提出多元化经营的要求。举一个例子,如果你既需要食品又需要鞋和衣服,你会去品种齐全的超市而不是去专卖商店。 技术创新和服务质量提升。金融创新使得金融产品同质化,竞争的主要方面就从回避政策的创新转到技术含量的创新和服务质量的提高,金融创新产品的价值更大。 经营多元化,分散风险,增强盈利能力。分业经营下,由于经济及行业周期会给金融机构带来阶段性风险,经营单一、实力较弱的机构在这些风险中淘汰,而实力大的机构也会因此而大伤元气。多元化经营,盈利渠道和方式增多,各类业务收入相互补充,收益自然相对稳定。 培养复合型人才。分业经营加重专业知识的专属性,金融人员不愿也不可能更多地接触了解其他行业的知识和业务,经营和金融创新又需要多方面的金融知识,可以说,创新与综合金融知识成正比关系,而金融业发展靠创新来实现。多元化经营可以更多培养复合型人才,最终为本机构的竞争和金融业的发展发挥作用。 经营体制的确定。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都是相对的,金融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分业经营下的金融机构就会产生混业经营的要求,银信合作实际就是其要求的体现。而从实行混业经营国家的金融业经营看,在混业经营下,每个金融机构并不是"百花齐放",仍然是选择一个方面作为自己的主业,其他方面作为辅助和补充。因此,混业经营既是国际金融体系发展的趋势,也是促进金融业发展的经营体制。管理当局应该尽快研究、规划混业经营的相关制度,以适应我国即将面对的挑战。 银信合作蕴含很大机遇,但也面对政策等方面的挑战,这也是任何金融创新必然要遇到的,无论从眼前还是长远利益看,合作都是双方需要的。 有关通知编辑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9]11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行为,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实现内涵式增长,现将银信合作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自主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 二、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 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三、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四、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上述资产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与完整,如遇信托公司确须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 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五、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六、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即投资者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七、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且聘请第三方投资顾问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八、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政府项目的,信托公司应全面了解地方财政收支状况、对外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建立并完善地方财力评估、授信制度,科学评判地方财政综合还款能力;禁止向出资不实、无实际经营业务和存在不良记录的公司开展投融资业务。 九、对于银信合作业务中存在两个(含)以上信托产品间发生交易的复杂结构产品,信托公司应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十、信托公司应加强产品研发和投资管理团队建设,积极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信托产品,切实提高自主管理能力,为商业银行高端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积极推动银信合作向高端市场发展。 十一、银信合作业务中,各方应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有序竞争。相关行业协会可视情形制定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二ΟΟ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4日 (中央法规) 存在问题编辑 (一)产品结构单一 目前,银行合作理财产品比较单一,主要是“打新股”产品和融资类产品。在2007年,打新股产品在银信合作产品中的比重达到71%。这主要是由于2007年证券市场的牛市行隋,加上一级市场新股发行的高折价,使打新股成为高回报的无风险套利行为。不过,自2008年以来,打新股的首日上市价格也逐步走低,收益开始下降。很多股票已经跌破发行价,持有时间稍长的话甚至会带来亏损。加上股票市场连续的下跌,市场的新股发行量剧减。最近几个月来,几乎很少有打新股产品发行。 实际上,融资类信托理财产品的发展正呈现加速趋势。由于此类产品不受信贷规模的限制,其已成为商业银行规避从紧货币政策的一条“暗渠”。无论是“票据”产品还是“转让贷款”产品,都是对贷款规模控制的变相突破。不管是打新股产品的盛行还是融资类产品的火爆,银信合作模式仍然没有摆脱产品单一的尴尬局面,信托公司远没有实现受托理财的专业理财职能。 (二)信托行业发展参差不齐,在银信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 在银信合作模式中,主导权掌握在商业银行手中。商业银行因为有庞大的营业网点和客户资源,加上商业银行本身的信誉,在销售理财产品环节具有明显优势。信托公司由于不能对信托项目进行公开宣传,加上合同分数不能超过200份的限制,在产品销售方面不具备优势。而在产品设计方面,国内普遍存在产品设计能力不强的问题,信托公司也不比商业银行强。因此,整个银信合作项目都在商业银行的主导下完成,银行管资金来源,委托给指定的资金使用方。 因此,产品的定价权也掌握在银行手中,银行只是付给信托公司少量的信托管理费用,大部分的收入属于商业银行。 (三)银信合作产品中隐含的系统风险 第一,部分资金流入房地产等受宏观政策调控的高风险行业。2007年内共有71只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投向房地产企业,金额为235.3亿元。当前房地产行业整体存在较高风险,房地产交易持续低迷,房地产企业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 在严格的政策限制背景之下,只得以大幅高于正常贷款利率才有可能融到资金。此类房地产信托计划通常给出很高的预期收益率(平均在15%以上)。实际的贷款利率远高于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一般在20%以上。在金融市场上高风险总是与高收益相对应。本来,信托计划以及委托贷款都是一种市场行为,投资者为了追求高回报,就必须承受高风险。但是,商业银行并不存在控制此类贷款风险的正向激励,而信托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对风险的认知缺陷,并不能真正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一旦贷款出现违约,将产生一系列问题,不利于维护金融稳定。 第二,融资性理财产品的担保存在的风险。银监会于2007年11月发布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提供担保以及其他融资类担保行为进行了规范。然而,部分银行通过其他途径为信托贷款提供担保,从而规避监管要求。其主要做法是通过第三方银行或者政策性银行(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进行担保,或者以授信、后续贷款等方式变相担保。发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以及作为运作平台的信托公司都不承担借款企业的违约风险,那么这种信用风险只有提供担保的机构来承担。担保的金融机构在贷款调查和项目调查参与程度不够,那么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本身对贷款项目的风险程度评估不够充分。 第三,商业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行为,优化了资产负债结构,使其未能反映真实风险。商业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转让或票据资产转让等行为,将这些资产转移到表外,从而降低了贷款资产规模,改善了资产负债比例关系。但是,按照银信合作协议的一般规则,这些贷款资产仍然由银行负责管理,包括贷款的回收。如果贷款到期不然按期收回本息,则损失由银行承担。银行虽然转移了资产,却不能转移相应的风险。因此,仅看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并不能真正反映其真实的全部风险敞口。 (四)银信合作理财模式使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口径更加模糊,降低了货币供应量作为政策目标的有效性 金融管制的放松及金融创新快速发展使对货币的定义及计量十分困难。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都经历过金融创新使货币供应量这个政策目标失效的过程。关于一些创新金融产品该不该归纳到货币供应量的范畴,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长时间的争论,而究竟应该归纳到哪个层次的货币供应量,也没有定论。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是近年来金融市场的一种创新,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一些理财产品的出现可能改变了货币供应量,但现有统计口径无法反应。例如,居民的存款变成理财产品,尤其很多短期产品,那么这种资产究竟能否纳入到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口径,如果可以的话,应该纳入到哪个层次的货币供应量,这个问题值得探讨。另一方面,有些理财产品的出现,虽然不会改变货币供应量,但却支持了社会的融资活动。例如,通过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发放信托贷款,居民的存款变成了企业的存款,并没有影响到货币供应量的变化,事实上却发生了融资活动。如果不考虑这个因素,单纯以货币供应量的变化作为货币政策调控目标,其有效性将下降。 (五)信息不透明 一直以来,理财市场一直存在着信息不透明、支付条款模糊的情况。在银监会2005年推出的管理条例与指引文件,以及2008年的现场检查与指导中,都反复强调了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知情权。对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而言,主要的问题是信贷类产品投资的贷款项目不明确。此外,由于银信合作属于单一资金信托,此类产品尚没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或条例。有观点认为,银信合作属于私募基金形式,不需要公开信息披露。但是,银行的客户是广大的投资者,带有公募基金性质,因而有必要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频率。 解决办法编辑 (一)信托公司要加强自主研发的力度。信托公司要充分发挥制度优势,通过产品创新来奠定自身在银信合作中的地位,增加谈判的砝码。 (二)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既要完善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以利于投资者做出判断,也要促进银行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以加强相关业务的监管。 (三)加强对理财市场的监管。首先要促进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监管协调;其次,要出台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管理办法,规范银信合作业务;最后,要求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进一步强化内部风险控制。 (四)完善货币政策体系。第一,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在加强产品创新的同时,积极配合宏观调控政策;第二,加强研究货币统计口径的问题,统筹考虑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等金融创新产品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第三,培育金融市场,为货币政策目标由数量调控向价格型调控方式做好准备。
/
本文档为【信托和银行的业务关系】,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