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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最低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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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最低生活费历年最低生活费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2 年)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2.6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435 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 2.78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465 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305 元提高到 326 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 200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详见本站“政策检...
历年最低生活费
历年最低生活费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2 年)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2.6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435 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 2.78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465 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305 元提高到 326 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 200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详见本站“政策检索”栏目《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1 年)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2.46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412 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 2.6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435 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296 元提高到 305 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交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 2001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详见本站“政策检索”栏目 (京劳社资发2001164 《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号)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0 年)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2.39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400 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 2.46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412 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286 元提高到 296 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根据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今后我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将不再进行审批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有关事项。取消开立工资预留户后,企业要严格执行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6 号)和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218号)的有关规定。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详见本站“政策检索”栏目《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999 年 9 月) 一、自 1999 年 9 月 1 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1.9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320 元人民币, 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 2.3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400 元人民币。 二、自 1999 年 7 月 1 日起,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220 元提高到 286 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 32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400 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 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 400 元的基础上再增加 40 元为 440 元。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详见本站“政策检索”栏目《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199990号)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999 年 4 月)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1.8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310 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 1.9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320 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210 元提高到 220 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 31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320 元。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127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320 元的基础上再增加 35 元为 355 元。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详见本站“政策检索”栏目《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资发199982号)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998 年)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7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90 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8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310 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200 元提高到 210 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 29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310 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 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310 元的基础上再增加,,元为,4,元。 详见本站政策检索栏目《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资发199893 号)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997 年)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元提高到,,,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元,提高到每人每月,,,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 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元的基础上再增加,,元为,,,元。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详见本站“政策检索”栏目《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资发199788号)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996 年)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170 元提高到 180 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4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 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7,元的基础上再增加,0 元为,00 元。 四、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执行。 详见本站政策检索栏目《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资发1996161 号)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995 年) 一、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1,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4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元人民 币。 二、 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从每人每月 21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240 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控制. 三、本通知自 1995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详见本站政策检索栏目《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3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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