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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如何让离婚对孩子的伤害

2017-10-19 8页 doc 21KB 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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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如何让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如何让离婚对孩子的伤害 班主任工作相关的教育政策法规(概述) 精典论述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教育领域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教育领域不断扩大,教育活动主体增多,学校与社会的联系更为密切,致使教师、学生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只有实行依法治教,建立起以法制为基础的教育新体制和运行机制,才能规范复杂的教育活动,更好地规范教育环境、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 ...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如何让离婚对孩子的伤害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如何让离婚对孩子的伤害 班主任工作相关的教育政策法规(概述) 精典论述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教育领域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教育领域不断扩大,教育活动主体增多,学校与社会的联系更为密切,致使教师、学生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只有实行依法治教,建立起以法制为基础的教育新体制和运行机制,才能规范复杂的教育活动,更好地规范教育环境、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 我们知道,在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班主任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依法治教不断被提上教育管理建设的日程,学习教育法规就显得十分必要。新时期的班主任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担负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必须认真知法、学法,既要熟悉一些综合性的教育法规,又要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单项法规,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 目前,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初步走上正轨,已颁布了一些重要的教育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近500项教育法规,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与教育关系密切的其他法规。这些教育法规及有关的对规范人们在教育方面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需要全社会和学校,特别是班主任认真学习和掌握。 这个专只介绍与班主任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小学班主任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等内容。 话题一 教育法规的基本知识 新时期的班主任在日常的教育教学中,一方面要按照教育法规的规定来要求和约束自己,履行向学生、家长及时地宣传教育法规的职责,增强学生、家长及本身的法制观念;另一方面班主任也要实施对教育法规的监督作用,按照学校的要求,经常深入学生、深入班级、深入社区,调查和了解有关教育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对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如侵犯学生权益及相关的其他与教育法规相背离的行为及时进行抵制与处理。因此,班主任首先要掌握一些教育法规的基本知识。 展示 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学学生赵海涛和刘伟(均为化名)在校外玩火,学校决定让其停课两周。赵海涛的母亲请求学校给予别的处分,遭拒绝。此后,赵母曾两次带着孩子到学校请求早日让孩子上学,一次被班主任推出教室,一次被学校教导处主任堵在学校大门外。复课两天后赵海涛感到学习很吃力,赵母要求老师为孩子补课,又遭拒绝。教导处主任告诉记者之所以给两名学生停课处分,是因为他们的错误特别严重。 摘自:京华时报.4月25日 兰州市某学校五名调皮学生仅仅因为在课堂上窃窃私语扰乱了教学秩序,被当课老师严厉批评,然而更出人意料的是,此事激怒了班主任,五人因此被罚啃木头。据几位家长讲,他们的孩子在兰州某学校上学,当日上午,孩子们在上英语课时私下讲话,扰乱了课堂秩序,激怒了英语老师和班主任。随后,两位老师不仅动手掴了几个学生耳光,还罚他们站立一个多小时,最令人震惊的是,老师居然还强令几个学生啃教室里面的木头。 摘自:新世纪教师职业道德.开明出版社 理论概述 类似上面的案例可能还有很多。有些班主任往往把停课、罚站作为对违反纪律或课堂教学秩序的学生的一种惩戒,这显然是不当的。体罚学生,是一种侵害学生身体权的侵权行为,而且违反了有关的教育法规。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 第37条也明确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上述事例,显然是由教师不懂法、不学法造成的。班主任要想避免在教育学生中出现违法违规事件,必须学习、掌握相关的教育法规,依法治教。 1.为什么要坚持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是指教育管理从依靠国家政策转变到主要依靠国家法律的轨道上来,包括依靠法律、依照法律、依据法律三个方面来管理教育、管理学校。 依法治教是我国教育管理中落实“依法治国”,加快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强化教育管理的一项基本措施,这是历史的选择,是现实的必然,依法治教也是教育发展的必然需要。只有实行依法治教,建立起以法制为基础的教育新体制和运行机制,才能规范复杂的教育活动,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 2.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如何让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减少到最低的程度,是在立法和处理离婚应当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处理离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夺,除了适当考虑父母双方各自的利益外,更应该考虑子女的权益,考虑怎么才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基于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对该规定,我们可结合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当然,在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情形下,父母双方可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应由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保障子女权益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有表达意愿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抚养权的行使不能以强制孩子的方式进行,应当听取该子女的意见。这有利于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融洽和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 此外,在不妨碍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前提下,可以考虑社会影响和父母双方的正当要求。 上述案例中,孩子已与王某共同生活多年,且一直由祖父母照顾,尤其是孩子已11周岁,有表达意愿的能力,明确表示不同意与母亲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孩子由王某抚养是正确的。 二、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要继续负担抚养费 家住浚县某镇的王小美(化名)今年11岁,弟弟王小明(化名)今年10岁,一个姐姐已出嫁。3年前,其父亲王达死于一次交通事故,母亲段某抛下俩孩子重新嫁人。大姐将弟、妹接到自己家生活。但他们的母亲不但对孩子的生活不管不问,还多次将属于他们责任田里 的粮食收走。无奈,一对年幼姐弟告上法庭请求不尽监护义务的亲娘“下岗”,让其大姐担当监护人。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监护人,段某未履行自己的义务,遂支持了姐弟俩的请求。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针对当前,有的父母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现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规定了以下内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上述案例就是一起不履行父母应尽的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情节严重,而丧失监护权的案件。 对于小美和小明的母亲来说,丧失了监护权并不意味着就不用再承担抚养费了。由于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是因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身不宜再继续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父母与子女的自然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并没有改变,仍然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对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正是考虑到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不同,所以该条将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并列规定。抚养是一种供养责任,实质内容重在金钱和物质上的供给,而监护职责是一种监督保护责任,其实质内容是对被监护他人的人身权利、合法财产的保管、民事行为的代理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一种法定义务,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这种义务具有时间上的长期性,随着子女的出生而产生,并且父母应无条件地履行。在被撤销监护资格而监护权丧失的情况下,抚养义务依然存在。 三、未成年人有权要求监护人到场 据《中国青年报》2006年9月11日报道,安徽省巢湖市某公安分局在办理一起伤害致死案时,错误拘捕4名青少年学生。4人因被刑讯逼供受尽折磨,被关押3个多月,直到真凶被抓才重获自由。4人中最大的刚满18岁,最小的才16岁。在长达100天的牢狱生活中,4名原本清纯的学生遭遇了办案人员实施的“车轮战”等闻所未闻的折磨。经过最长达五六天的煎熬,4人最终精神崩溃,被迫作出违心的供述。安徽省公安厅认定,这是毫无疑问的变相的刑讯逼供。 在这桩冤案中,4名无辜者中有3名是未成年人,另一名年纪最大才刚满18岁。这桩并不复杂的案件何以成为冤案,如果3个多月后没抓到真凶又会怎么样,后果难以想象。由于未成年人身心不够成熟,应当规定在所涉案件中未成年人享有某种程序上的特殊保护。《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认为,监护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应被视为是对少年一般的心理和感情上的援助。该规则第7条规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应保证基本程序方面的措施,诸如„„要求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在场的权利„„”为了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据此规定,1、未成年人有要求监护人在场的权利,无论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人证人、未成年被害人都享有这一法定权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未成年人享有这一权利,并协助实现,例如及时通知监护人到场。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通知监护人到场,是一项程序性义务。没有通知监护人到场可以视为司法机关程序违法。 四、在办理性侵害刑事案件中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 据《法制日报》2003年6月17日报道,整整一年,李女士一直生活在痛苦和矛盾之中, 因为某法院在审理一起奸淫猥亵幼女案的判决书上公开了一位受害人———自己11岁女儿的姓名,使孩子又遭受到新的打击。李女士向记者叙述了她女儿所承受的伤害:孩子被迫改名;抑郁症加重;曾被伤害的身心再次受到刺激。孩子曾忧郁地对李女士说:“妈妈,法院是保护受害人的地方,别的同学的名字都没有写,为什么写我的名字,他们为什么要欺负我„„为什么把我的名字写在判决书上,活着真没意思,气死我了。” 此事源于一起校园强奸案:去年5月,某教师因强奸、猥亵幼女十几人被法院一审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李女士说,她从办案法官那里拿到一审判决书递给了律师,随后在场的几家报社记者又从律师手中索要走了判决书的复印件。一小时后,李女士吃惊地发现:判决书中其他15位未成年受害者的姓氏后面都是××,惟独自己女儿的真实姓名赫然出现在判决书上。 上述案例反映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中应如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以免侵犯名誉权的突出问题。所谓“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是指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性自由权利的刑事案件,包括刑法上规定的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等。未成年人在遭受性侵害后,心理承受能力变得十分脆弱。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注意保护孩子的隐私,例如现在一些未成年少女被强奸后,公安机关由于办理案件时没有在私下里进行,结果村里、学校里的人都知道了,这就把被害人的隐私暴露给了周围的人,而这种事情本来就是让女孩子觉得很丢脸的事。周边舆论的影响,会给被害人造出了极大的伤害,使这个孩子无法立足。 为了避免给未成年人带来隐形伤害,一定要在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中,体现出人性化的执法理念,确保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最好的照顾。这就需要专门的办案程序,以免导致侦查及办案过程中给未成年人带来新的伤害。根据这样的理念,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据此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如果不当披露,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到损害、人格尊严丧失、社会降低,则构成侵犯名誉权。 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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