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性质(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
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
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载明接受具体的业务
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住所(详细地址: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
县)××街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所从事服务的行(事业)业,
服务项目的种类必须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一)————————————
(二)————————————
(三)————————————
(四)————————————
第三章 组织#管理
#
第七条 本单位设立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年,
董(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董(理)事会成员为
×人,董(理)事会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
期×年,董(理)事会任期届满可(否)连选连任。
第八条 董(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 业务活动计划;
(二) 年度财务预、决算
;
(三) 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四)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五) 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 聘任或者解聘民办非企业单位院、校、所长、主任等
和其提名评人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校、所长、主
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修改章程;
(九)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 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
开董(理)事会会议:
(一) 董(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董(理)事提议时。
第十条 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副董(理)事长1-2名,
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由全体董(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
行使职权时,由董(理)事长制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理)事人
数,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或董(理)事长制定的
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董(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董(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理)事人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 董(理)事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
,出席会议的董(理)
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理)事对董(理)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理)事会议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
管。
第十六条 董(理)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
人。
第十七条 董(理)事长由董(理)事会全体董(理)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和更换。
第十八条 董(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议;
(二) 检查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对董(理)事会
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理)事会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 拟定单位 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
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 对董(理)事、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
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理)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
等的行为损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利益时,
董(理)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任、院长、主任所长等予以纠正。
(四) ——————————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
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否)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理)事、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 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
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董(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
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
要注销的,由董(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
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手续后即位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董(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