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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劳保用品、工具、低值易耗品使用管理规定

2018-01-05 5页 doc 18KB 15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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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劳保用品、工具、低值易耗品使用管理规定工厂劳保用品、工具、低值易耗品使用管理规定 工厂劳保用品、工具、低值易耗品 使用管理规定 目的 为更好地对职工进行劳动保护、规范使用生产工具,加强劳保用品及工具的管理。 适用范围 适用于部门所有职工。 术语 1、劳保用品: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护用品,按照岗位需要配给,不能视为福利。 1)公用劳保用品:按岗位配发的劳保用品,不具体到单个人。 2)个人劳保用品:按岗位和人配发的劳保用品,具体到个人。 3)消耗性劳保用品:物品数量随着使用的次数而减少的,如肥皂、洗衣粉等类型。 4)易损性劳保用品:物品数量不随使用...
工厂劳保用品、工具、低值易耗品使用管理规定
工厂劳保用品、工具、低值易耗品使用管理规定 工厂劳保用品、工具、低值易耗品 使用管理规定 目的 为更好地对职工进行劳动保护、使用生产工具,加强劳保用品及工具的管理。 适用范围 适用于部门所有职工。 术语 1、劳保用品: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护用品,按照岗位需要配给,不能视为福利。 1)公用劳保用品:按岗位配发的劳保用品,不具体到单个人。 2)个人劳保用品:按岗位和人配发的劳保用品,具体到个人。 3)消耗性劳保用品:物品数量随着使用的次数而减少的,如肥皂、洗衣粉等类型。 4)易损性劳保用品:物品数量不随使用的次数而减少,但质量随着使用次数而逐渐降低的,如手套、面具等类型。此类型物品的使用寿命与使用环境、使用频次、个人的使用习惯以及保养、爱惜程度密切相关。 2、 工具: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对设备进行简单的维护所使用的工具,包括: 锤子、螺丝刀、六角扳手等。 1)公用工具:按岗位配发的工具,不具体到单个人(例:手电钻、角磨机、组合套筒扳手等)。 个人工具:按岗位和人配发的工具,具体到个人。 职责 1、行政部负责劳保用品、工具的统一管理。 2、采购部负责劳保用品、工具的采购。 3、各工序主管负责劳保用品和工具的领用和发放。 工作程序 1、配发: 1)劳保用品:(1)工作服分夏、冬服装各二套,每二年更换一次;以旧换新。(2)手套每二月一双,以旧换新。(3)耳塞每月一对,以旧换新。(4)低值易耗品用完由行管人员即时更换。 2)工具:工具的领用由部门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条件、性质制定出不同岗位的工具配发标准(限额),上报公司批准后执行。(1)公用工具:公用工具领用由行政部门登记造册,二次领用必须以旧换新;公用工具如遗失,则由领用责任人负责赔偿。(2)个人使用的工具:个人工具第一次领用由所在车间主管批准,行政部门发放必须门登记造册;二次领用必须以旧换新;工具如遗失,则由领用责任人负责赔偿。 2、申购: 1) 劳保用品:各车间根据配发标准、职工变动情况、劳保用品的实际损耗程度及生产等,制定下月的劳保用品采购申请,于每月月底行政部汇总,公司批准后转采购部采购。 2) 工具:各车间根据生产过程中工具实际损耗程度及生产计划等,制定下月的工具采购申请,于每月月底行政部汇总,公司批准后转采购部采购。 3、采购:采购部根据批准的“采购申请”在每月月初完成采购,并入库。 4、发放: 1)劳保用品:行管员根据批准的“劳保用品配发标准”,通知到期需领用劳保用品的职工于月初到仓库领取劳保用品。职工领用劳保用品时应履行领用登记手续。劳保用品发放时一律以旧换新。凡不交旧品者,需按原品购入价值的50%交纳款项后,方可领用新品。 2)工具:员工使用的工具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向车间主管申报批准后,方可领用。员工领用工具时应履行领用登记手续。员工领用的工具必须妥善保管,如工具按其价值的100%赔偿。工具发放时一律以旧换新;凡不交旧品者,根据其工具使用时间的长短,需按原品购入价值的50%-100%交纳款项后,方可领用新品。 5、使用: 1)劳保用品:(1)职工必须按规定配带劳保用品,应该配带的地方、应该配带的时候必须配带。(2)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使用,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对失效、无法使用的劳保用品必须立即更换。(3)因工作特殊需要或调整岗位而增加的劳保用品,由职工提出,报部门经理批准后下发。(4)使用过程中丢失劳保用品的,应及时补领新品,但需按新品价值的50%上缴款项。(5)公用劳保用品的管理必须责任到人。(6)职工离职时,对领用不足10天的劳保用品应交回公司,应交而未交的将按其原值直接扣缴。对生产用工作服领用不满3月而离 职的,每件按原值扣款;满3个月的,则工作服归个人所有,不再扣款。 2)工具:(1)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管好工具,发现设备细微异常,及时维护;发现故障时及时通报上级主管并进行维修。(2)工具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使用,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对失效、无法使用的工具必须立即更换。(3)因工作特殊需要或调整岗位而增加的工具,由职工提出,报部门经理批准后下发。(4)使用过程中丢失工具的,应及时补领新品,但需按新品价值的100%上缴款项。(5)职工离职时,对领用的工具应交回公司,应交而未交的将按其原值直接扣缴。 6、检查监督: (1)由行政管理人员、车间主管对劳保用品、工具的申报、发放、使用等环节进行检查监督。 (2)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将按公司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7、本规定解释权在公司行政部。 仙桃瑞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奖惩制度 总则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 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全体员工。 公司行政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奖励 本公司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大会通报表扬; 奖金奖励; 晋升提级。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与奖励: 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全年无事故; 完成计划目标; 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领导有方,带领员工圆满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坚持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间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的。 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的其他奖励。 第八条 奖励程序如下: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行政部审核; 总经理批准。 三 处罚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辞退、开除等处分: 1、员工违反考勤制度将给与相应的处罚,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并给与罚款 元。 1)在工作期间吃零食、闲聊、嬉戏或聊私人QQ,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时间内仪容不整,不按规定着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 3)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5)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会议、培训课程等; 6)不服从上级人员管理指挥; 7)浪费粮食、水、电等情节轻微者;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未按要求传真接工作服或佩戴厂牌; 10)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而拒绝管理人员查询; 11)破坏环境卫生乱扔乱倒者; 2、员工有下列行为者,给与记过处分,并罚款 元。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在未申报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而又未如期完成; 2)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他人者; 3)在工作场所喧哗、嘻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 4)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场参观; 5)携带危险品入厂;在禁区内吸烟、打架者; 6)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酒后工作者; 7)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者; 3、员工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 重,给与记大过处分或辞退、开除: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重大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擅离职守,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4)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撕毁、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违反公司规定带进出物品; 7)擅自变更工艺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8)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9)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0)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不利的; 11)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捏造事实,夸大事态,诽谤他人的; 12)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不法利益;造谣生事致使公司蒙受重大不利的; 13)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斗殴等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4)拒不执行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15)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16)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付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第一责任人赔偿 % -- %;第二责任人赔偿 %-- %;第三责任人赔偿 % -- %; 2、造成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由总经办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四 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部接到报告、检举、揭发有损公司利益的违法、违规事情的报告,应及时报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并对报告、检举、揭发人予以保密。对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夸大事态,诽谤他人的,要予以惩罚。 调查完毕,部门主管和行政部提出《处理书》承报总经理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十二条 给与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三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 第十四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十五条 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六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离开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出的除外)。 第十七条 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一年之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行政部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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