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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所谓“资产传承”、“财产转移”、“避债”、“避税”功能宣传的法律研究

2017-09-19 8页 doc 22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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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所谓“资产传承”、“财产转移”、“避债”、“避税”功能宣传的法律研究关于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所谓“资产传承”、“财产转移”、“避债”、“避税”功能宣传的法律研究 关于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所谓“资产传承”、“财产转 移”、“避债”、“避税”功能宣传的法律研究 目前,在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尤其是大额保险产品过程中,所谓的保险“资产传承”、“财产转移”、“避债”、“避税”等功能屡屡成为吸引客户眼球的关键词,那么,究竟保险产品是否真正具有上述功能,如果具有上述功能又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是否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试就上述问题进行探究,以供保险从业人员参考。 首先,关于保险财产转移、避债、避税的想法,本...
关于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所谓“资产传承”、“财产转移”、“避债”、“避税”功能宣传的法律研究
关于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所谓“资产传承”、“财产转移”、“避债”、“避税”功能宣传的法律研究 关于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所谓“资产传承”、“财产转 移”、“避债”、“避税”功能宣传的法律研究 目前,在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尤其是大额保险产品过程中,所谓的保险“资产传承”、“财产转移”、“避债”、“避税”等功能屡屡成为吸引客户眼球的关键词,那么,究竟保险产品是否真正具有上述功能,如果具有上述功能又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是否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试就上述问进行探究,以供保险从业人员参考。 首先,关于保险财产转移、避债、避税的想法,本身就是与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相冲突的,“欠债还钱”、“依法纳税”是一个合法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保险财产作为客户财产的一部分,与普通财产在属性上没有区别,在总体上是不可能脱离我国法律法规对公民财产的规定而具备上述功能的,因此,保险销售人员在对客户进行产品讲解时,不应该用这种模棱两可甚至漏洞百出的误导性语言误导客户。 其次,保险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在合法的前提下,具有本身的特点,从这些特点出发,保险的主体和相关参与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享有相关的权利,从事相关的活动,下面将按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顺序,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这些权利主体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和有关行为进行解析, 一、投保人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照 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从财产属性上来看,保险合同本身是有财产价值的,一般表现为投保人退保时可以取回退返的保费、账户价值或者现金价值,在保险责任发生之前,投保人是这项保险财产的所有权人。 1、投保人缴纳保险费 关于避债,投保人投保保险,并不具备避债的功能,因为在发生保险责任之前保险财产也是投保人的合法财产,如果投保人对其他人负有债务未清偿,保险财产也可以用来清偿,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已经收到过法院要求用投保人的保险财产清偿债权人债务的司法协助通知。 关于避税,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是用个人税后所得交付,不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2、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关于避税,目前,我国无对解除保险合同后的退保保费要收税的具体规定,但要注意不能因此就将其理解为“具有避税功能”,因为本身就不需要交税。,投连万能险的具体情况详见后文, 3、投保人变更, 1,投保人主动申请, 关于资产传承和转移,保险合同成立后,原投保人经保险人同意后可以变更投保人,通过这种方式,新投保人可以享有保险财产的所有权。 关于避税,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变更无需缴税,当然也 就不存在“避税”的问题。 关于避债,投保人变更也不具备避债的功能,如果原投保人负有债务,该项变更如果侵犯了原投保人的债权人的权利,该债权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申请法院撤销原投保人的变更行为。 法规参考, 《保险法》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投保人身故后继承, 关于资产传承和转移,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果投保人身故,因为保险合同本身是有财产价值的,因此,这项财产应当作为投保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遗产分配,投保人的继承人可以取得这项财产的所有权。 关于避税,因目前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因此,像继承其他财产一样,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的保险财产目前亦无需交税,因此也就谈不上避税。 关于避债,投保人身故的,保险财产也不具备避债的功能,对于投保人的生前债务,应当用其所有财产进行清偿,当然包含保险财产,继承人继承时是整体继承,既继承财产也继承债务,不能选择性的只继承财产。 4、投保人指定受益人 关于资产传承和转移,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可以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可以通过指定受益人的方式,来安排将来可能产生的保险金的归属。 关于避税,按照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赔款是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关于避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项期待权,并非真正的财产权,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之后,转化为受益人的财产权,即保险金的请求权。 在发生保险责任之前,因为受益权仅是一项期待权,保险财产仍属于投保人,因此此时不具备避债的功能,理由前文已经描述。 按照目前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约定,只要保险责任发生,保险合同项下与该责任相对应的财产权主体就转化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能就该部分保险财产要求清偿,但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给付了保险金合同仍然继续有效的,即保险合同仍有退保保费、账户价值或现金价值的,此时投保人的债权人仍可就该部分保险财产主张权利。 法规参考,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 五、保险赔款, …….. 5、分红型保险的分红,保单红利, 目前,一般的分红型保险均会约定,在每个保单年度保险公司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投保人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保险公司将会根据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投保人分配的红利金额,投保人可以现金领取,也可以留存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复利方式生息,并在投保人申请或者合同终止时给付。 分红保险是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这部分“盈余”,即通俗意义上的“分红”或“保单红利”,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保单红利”未被纳入个人所得税的税目,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但以前广州、哈尔滨、新疆等十几个省、市、自治区的地税部门确实曾经向在当地经营的保险公司要求,对分红险的保单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后经中国保监会与国税总局的协调,目前暂不对保单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 6、投资连结型保险的投资收益 投资连结型保险具有投资功能,投保人可以通过退保和部分领取,部分退保,的方式取得账户价值,该退保后取得的账户价值相对于对应的已交保费有可能高也有可能低,对于超过已交保费的,目前法律法规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实际上保险公司也没有代扣代缴,至于究竟是否需要投保人在退保后对收益的部分自行申报,从理论上来说,是需要的。 法规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7、万能型保险的个人账户价值 与投连险类似。 8、其他 离婚时夫妻保险财产分割,对于保险财产,应该区分是婚前财产、婚后财产还是混合财产,对于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归投保人个人所有,对于婚后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如果无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对于混合财产,既有个人婚前缴纳的保险费又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如果能够区分的,应当区分对待,如果不能区分的,协商解决,实在不能协商的,只能由法院判决。此外,对于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却隐瞒对方形成的保险财产,离婚后又被对方发现的,对方仍可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重新要求分割。 二、被保险人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指定受益人 关于资产传承和转移,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指定受益人的方式,来安排将来可能产生的保险金的归属。 2、被保险人负债的情况 关于避债,被保险人仅是保险合同的其他参与人,不是保险合同 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因此,被保险人人身仅是保险合同的标的,只有在被保险人同时也是保险金受益人的特定情况下,被保险人才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果被保险人负有对其他人的债务,该债权人是无权要求用指定其债务人,被保险人,的该份保险合同所包含的财产权来清偿被保险人所负的债务的。即使被保险人同时也是受益人且能够行使受益权时,因人身保险金给付是针对受益人的专属债权,因此被保险人,同时也是受益人,的债权人也不能够通过代为求偿的方式即代替受益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来清偿被保险人对自己的负债。 3、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 关于避税,按照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赔款是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4、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的情况 关于资产传承和转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详见《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该笔保险金。 法规参考,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三、受益人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1、保险金请求权 关于资产传承和转移,如前所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指定受益人的方式安排将来可能产生的保险金的归属。 关于避税,按照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赔款是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2、受益人负债的情况 关于避债,受益人仅是保险合同的其他参与人,不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因此,其仅是享有保险金期待权的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前,如果受益人负有对其他人的债务,该债权人是无权通过代位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方式,用指定其为受益人的方式来以该份保险合同所包含的财产价值清偿受益人所负债务的。即便发生了保险事故,受益人享有了真正的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的债权人也无法代位受益人行使该请求权,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人寿保险是专属于受益人自身的债权,因此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本人行使。 法规参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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