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共 方,任一方借款人同时也是其他各方借款的保证人): 甲方:
住所: 法定代
人(负
责人):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丁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戊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己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贷款人(全称):
负责人: 邮政编码: 住所:
甲方与乙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各方遵守。
第一条 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及总额
本合同所称的联贷联保融资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 方借款
人提供的融资本金余额的限额。同
时,任一方借款人均对其他各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形成的债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即任一方借款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为其他 方借款人
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形成的全部债务之和。联贷联保融资额度总额是指在本
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 方借款人提供的联贷联保融资额
度之和。
在额度有效期间 借款人申请的及占用(或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融资本金
余额
之和不得超过约定的联贷联保融资额度总额。
第二条 释义
(一)本合同:系指本合同及全部相关附件,本合同的“附件”是指任一
方借款人每次使用本合同项下融资额度时,依据本合同签发或签署的相关文件
及凭证等,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
书、附属合同、保函、各类凭证以及形
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
(二)联贷联保:指 方借款人基于各自及相互之间共同的意愿,向贷
款人联合申请贷款,贷款人对借款人分别授予融资额度,每一借款人在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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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的融资额度范围 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形成的全部债务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按贷款人对借款人的每笔融资业务分别计算,自每笔融资业务发放之日起始日至该笔融资业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贷款人与借款人就单笔融资的履行期限达成展期
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贷款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第三条 授信总额度及授信期限
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借款授信总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授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种: 在额度有效期间
(1)循环额度
本合同项下额度为循环额度的,甲方可按本合同约定多次申请使用额度已取 得贷款,但取得且尚未偿清的贷款本金金额之和,即贷款余额不能超过约定的授信 额度。
(2)一次性额度
本合同项下额度为一次性额度的,甲方可按本合同约定多次申请使用额度以 取得贷款,但取得的贷款本金金额之和,即贷款总额不能超过总授信额度
。
第四条 联保借款的金额
各联保小组成员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联保借款期限 (借款总余额/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得高于本合同所规定的金额。 单项借款金额以每笔单项借款上帐时的借据所记载金额为准。
第五条 联保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联保借款金额用于 。
单项借款人的具体借款用途以《联保借款申请书》上所记载的用途为准。 4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贷款用途。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使用该借款而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额度的使用
一、使用额度的前提条件: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所
有条件,借款人方可以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融资额度:
(一)任一方借款人均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融资
额度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二)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已生效;
(三)任一方借款人均未发生或延续本合同所列的任一违约事项;
(四)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额度管理费的,借款人已向贷款
人支付额度管理费;
(五)借款人须按贷款人要求签署有关文件,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
;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使用本合同项下额度的前提条件:
二、本合同项下的融资额度一经任一方借款人使用,即构成该借款人对贷
款人的债务,也构成其他各方借款人分别对贷款人承担的保证担保范围。贷款
人对任一方借款人的债权是指本合同项下该借款人对贷款人未清偿的一切到
期和未到期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相关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
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贷款
人对任一方借款人的保证担保债权是贷款人对除该借款人之外其他各方借款
人的债权之和。
三、任一借款人支用其融资额度向贷款人申请借款时,必须提前向贷款人
提交额度借款支用申请书。借款人使用融资额度所形成的每笔债务的金额、起
始日、到期日、利率、用途均以贷转存凭证、通知书或附属合同等附件的记载
为准。
四、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额度内申请调剂使用约定币种以外的其他币种融
资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所调剂使用的币种和金额。借款人使用其他币种
融资的,由贷款人折算成本合同项下约定币种计算借款人可使用的额度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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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同意以其他币种向借款人发放融资的,有关该融资所执行的利率、罚息利率、计算方式等由双方另行约定。
五、任一方借款人信用等级下降时,贷款人有权调整直至取消该借款人及其他借款人尚未使用的额度。
第七条 利率、罚息利率和计结息
一、人民币借款
(一)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单笔借款月利率为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具体以该笔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为准:
1(如果为固定利率,则在基准利率水平上 (上浮/下调)%,在借款期限 (上浮/下浮)%,自该笔贷款起息日起每 个月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二)罚息利率
1(罚息利率为月利率;
2( 借款人未按合同用途使用单笔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具体以该笔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为准:
(1)如果为固定利率,则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上浮 %;
(2)如果为浮动利率,即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上浮 %,自该笔贷款起息日起每 个月调整一次。罚息利率调整日为该笔贷款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罚息利率调整日。
(三)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具体以该笔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为准:
1(如果为固定利率,则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上浮 %;
2(如果为浮动利率,即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上浮 %,自该笔贷款起息日起每 个月调整一次。罚息利率调整日为该贷款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罚息利率调整日。
(三)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具 6
体以该笔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为准:
1(如果为固定利率,则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上浮 %;
2(如果为浮动利率,即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上浮 %,自该笔贷款起息日起每 个月调整一次。罚息利率调整日为该贷款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罚息利率调整日。
单笔贷款的起息日,指该笔贷款项下首次发放的贷款转存到甲方账户之日。
在单笔贷款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该笔贷款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单笔贷款依前述约定调整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时,则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各笔贷款按日计算,日利率=月利率/30。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五)结息
1( 实行固定利率的单笔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单笔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 (月/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 (月/季末月)的第20日。
二、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本合同项下的额度管理费,按借款额度的 %
第八条 还款
一、借款人须在本合同项下每一附件约定的到期日,清偿所负债务。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一)对于本金逾期超过9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逾期超过9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贷款虽然未到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或贷款所涉及的项目已停建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按 7
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对于除上述(一)以外情形的贷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借款人预计不能按约定还款而需展期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的书面申请,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展期。
三、借款人应于本合同及合同附件约定的还款日前在贷款人开立的账户备足应付之款项,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该账户主动划收。
四、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提前还息时,需提前通知贷款人。
(二)借款人提前还本时,须提前 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借款人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或附件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借款人提前还本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提前还
本金额×提前还款月数×违约金率,违约金率为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五、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分期还款
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应按分期还款计划的相反顺序冲销。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后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余额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借款人必须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三、借款人应通过贷款人或贷款人分支机构办理与本合同项下融资有关的结算等银行业务;
四、借款人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额度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五、借款人应按双方约定用途使用额度,不得用贷款人的融资从事非法、 8
违规交易;
六、借款人应按本合同及每一附件的约定及时清偿债务;
七、借款人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或采取行动,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八、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九、本合同项下任一借款人出现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合同项下融资相应的担保能力,作为本合同项下融资担保的抵押物、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其他各方借款人均有义务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十、在债务清偿前,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股权、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变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其他借款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也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十一、在债务清偿前,任一借款人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 、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情形,应当提前 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征得贷款人同意,其他借款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也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该借款人及其他各方借款人均有义务按贷款人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十二、在债务清偿前,借款人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对其债务清偿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其他借款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也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该借款人及其他各方借款人均有义务按贷款人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十三、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十四、由于汇率变动导致借款人占用的融资额度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应立即归还超过融资额度部分的款项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贷款人还有权就由
于汇率变化而增加的额度数额不再提供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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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在债务清偿前,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人提供的额度所形成的资产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担保。
十六、在债务清偿前,各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不足以清偿借款人依本合同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清偿贷款人的到期债务时,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股东分配股息、红利。
十七、借款人信用等级下降或发生其他贷款人认为影响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业务的情况时,贷款人有权调整直至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融资额度。
十八、借款人保证不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有损于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合同。
十九、在贷款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参与借款人对外投资、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或重大关联方交易,落实有效担保以及还本付息事宜。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违约情形
(一)借款人的违约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或有以下情形的构成违约:
1.未按期清偿全部债务;
2.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3.股东或股权状况发生变化,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4.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义务的履行;
5.未履行其对浙江莲都建信村镇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
6.在债务清偿前,实施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收购重组等改变经营方式或转换经营机制的行为,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7.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贷款人债权的;
8.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 10
款等债权贴现或质押,套取贷款人资金或融资的;
9.任一方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视同全部借款人均违约;
10.贷款人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及《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二)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担保义务,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视为借款人违约。
二、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相应调整、取消或终止任一方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融资额度的使用,或调整额度有效期间。
(二)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立即到期,有权要求任一方借款人偿还其在本
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其他一切费用,并有权要求其他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发生的全部债务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借款人违约后,贷款人有权向公众披露违约事实,列入贷款人的高风险企业名单和相关部门的类似名单。
(四)贷款人有权从任一方借款人在浙江莲都建信村镇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上扣划任何币种款项。如果账户中款项的币种与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币种不同的,贷款人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债务币种清偿债务。
(五)要求任一方借款人对本额度项下所有债务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六)贷款人有权行使担保权利。
(七)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八)借款人因违约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贷款人损失,各方借款人对该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九)按融资本金余额的 ‰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
(十)借款人使用流动资金借款额度,单笔借款到期前,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约定的借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单笔借款逾期后,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 11
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约定的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单笔借款逾期,是指借款人违反约定,未按期清偿该笔借款或超过分次还款计划期限归还该笔借款的行为。
(十二)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融资的,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约定的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十三)贷款人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贷款人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延缓履行协议中的义务,或贷款人对借款人任何违
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贷款人依本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作为债权人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贷款人对任何破坏本协议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贷款人放弃对借款人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及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壹、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贰、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生效
本合同经 方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
一、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者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执 份,贷款人执 份,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各执 份, 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它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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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声明
全部借款人在此向贷款人声明:
一、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且无异议。
三、借款人有权签署本合同。
借款人:
甲方(全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全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全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丁方:(全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13
戊方:(全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己方:(全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贷款人: (公章) 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