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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018-08-21 3页 doc 14KB 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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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试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试 论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借 款 的 法 律 效 力 关键词:夫妻、借款、法律效力 引言: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的行为,之后产生诉讼,并以此借条作为债权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对方予以返还,此时,作为律师。应如何帮助解决纠纷呢,笔者现就日前曾成功代理的 一起 案件,作如下探讨。 一:对于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欠条法律效力问题,有必要先对几个相关的法律问题予以澄清 。 1、借条与欠条的举证责任 借条是一方与另一方借取款项或实物后,向...
试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试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试 论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借 款 的 法 律 效 力 关键词:夫妻、借款、法律效力 引言: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的行为,之后产生诉讼,并以此借条作为债权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对方予以返还,此时,作为律师。应如何帮助解决纠纷呢,笔者现就日前曾成功代理的 一起 案件,作如下探讨。 一:对于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欠条法律效力问,有必要先对几个相关的法律问题予以澄清 。 1、借条与欠条的举证责任 借条是一方与另一方借取款项或实物后,向对方出具的书面凭证,借条可证实合同的成立且债权人已履约的事实,在诉讼中不需其他证据,就能完全支撑诉求。 而欠条通常是一方与另一方进行交易或对他人侵权后,应支付给对方款项或一定金额赔偿的书面凭证。欠条的出具必须有交易进行或损害发生的法律事实的存在作为前提。单一的欠条本身并不能充分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尤其是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时,其作为孤证存在证据瑕疵。 因此,借条与欠条的举证责任是不一样的。在一方否认欠款关系存在真实性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出具其他证据与欠条相互印证,或者向法庭作出合理的解释 。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欠条的举证问题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欠款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欠款纠纷,欠条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双方也没有约定夫妻财产是个人所有。因此,该欠款的来源究竟是夫妻共有的还是其个人所有的,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举证。 因而,在认定婚内财产性质时,提出主张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共同财产范围之内,是不具备欠款关系前提的,只有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才可能建立真实、受法律保护的欠款关系。且该欠款只能来源于《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是其以个人名义向其他第三人借来并由其偿还的款项。 因此,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当提交双方已约定夫妻财产个人所有的证据,并证实所谓欠款是源于其个人所有的。 3、如该借款的确存在,那么就涉及款项的性质 如果该款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并用于家庭用途,则出具欠条的行为仅是夫妻之间一种财产管理方式。 如果该款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并用之被告个人事务,那么被告应返还一半给原告 。 如果该款源之原告个人财产而用于被告个人事务,那么被告则需负全部还款责任。 因此,基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关系的特殊性,原告除举证欠条外,还应证明该欠款的来源系其个人财产,且该款用于被告的个人事务。 二、从审查证据的角度来看,欠条的真实性是否等同于欠款关系的真实性,需从双方的解释、现及合理怀疑是否符合逻辑和日常生活经验等各方面来考量,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形。 1、欠款原因的解释是否自相矛 盾 欠条是否记载了欠款原因。该欠款原因是否与逻辑及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矛盾,另一方对欠款原因所形成的解释是否与逻辑及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矛 盾 2、其他证据如书证、证人的解释是否与逻辑及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矛盾不符,是否与常理不符。 3、欠款的给付方式是否与逻辑及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矛盾不符,或与其解释自相矛盾。 三、其他应当在证据上考量的细节。 1、主张权利方是否具备借款的能力。 不仅要从其婚前、婚后的经济来源情况考量,还要从其原来的家庭经济情况、经济背景甚至是其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能力经验加以考量。 2、另一方有无借款的必要性。 要从另一方婚前、婚后的经济来源情况、原来的家庭经济情况、经济背景和其个人道德品质人生经历加以考量,看起是否有赌博、酗酒等恶习,是否有经商失败而欠款的经历,其在现实生活中的经济负担情况来全面判断,其到底有无急需借款的必要 性。 3、款项的来源。 要考量主张权利方是否有借款的依据,金额是否与借款金额相符,是否能相互印证。如所出具的均为白条,无其他证据印证,则不应认定欠款事实的真实性。。 4、款项的去向(或借款理由)。 既然欠款的理由是主张权利方举证,那么,该款项的去向,作为在一起生活的夫妻,有大量时间和机会在一起接触沟通,其不可能对于款项的去向不清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然应由其进行举证。 综上所述,欠条的真实性不等同于欠款关系的真实性,因此,在另一方否认欠条事实真实性,并提出合理怀疑理由后,根据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进一步补强证据,以证实出具的款项是真实存在并为其个人所有,且该款用于被告个人事务,否则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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