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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2018-05-01 6页 doc 22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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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太原理工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增强大学生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培养自立精神,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良好形势,也是大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获取报酬,解决经济困难的重要渠道。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使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山西省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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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增强大学生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培养自立精神,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良好形势,也是大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获取报酬,解决经济困难的重要渠道。为进一步此项工作,使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山西省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具有太原理工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籍的在校本科生。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工部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工部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院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能 1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在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院学生资助工作开展,负责协调学院各职能部门的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下设“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用工单位必须配合并安排专人负责部门的勤工助学工作,协助学生工作部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一)、制定勤工助学活动的年度和进行总结;(二)、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安排和实施;(三)、负责勤工助学基地的开发与建设;(四)、制定和修订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五)、对全院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协调和指导;(六)、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七)、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工作态度和工作表现、工作成效进行考核、检查验收。并根据规定和发放勤工助学报酬;(八)、审批院内各单位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岗位管理 第十条 勤工助学的岗位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种形式。(一)固定岗位是指活动内容相对稳定,时间较长的岗位;(二)临时岗位是指短时间内即可完成或根据需要临时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岗位的设置必须由用工单位(院内、外)向院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提交《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并拟定用工协议,方可开展活动。固定岗于上学期结束前两周申报,临时岗一般应提前一周申报。学生非假期时间在校内参加勤 2 工助学原则上每月不超过50小时。 第十二条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院内教学助管、行政管理助管和后勤服务管理、卫生保洁等为主。 第十三条 院外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方可设岗。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录用学生需通过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安排,在学院网站发布通知,经学生个人申请,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推荐,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后录用。录用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与学生签订必要的用工协议,同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岗位工作情况和有关协议送交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备案。如在岗学生有变动,应于变动前通知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的日常管理,包括向学生明确岗位职责,进行包括安全教育的岗位技能培训和日常考勤考核等。 第十六条 工作期满后,用工单位要如实提供学生工作期间的表现和评语,并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并辅助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确定学生的报酬。 第四章 酬金 第十七条 在学期结束或学期中,由用工单位报送《勤工助学报酬支付申报表》、《勤工助学岗位日常考勤考核表》和用工协议,经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审核无误后领取报酬。一般情况下,报 3 酬由学院经银行转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不直接支付现金。 第十八条 院内勤工助学以每月5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由用工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用工协议。 第十九条 学生参与院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院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院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院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的报酬根据用工单位提交的考核结果发放,对按要求完成任务者,全额发放;对工作不负责任,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发放。 第二十一条 院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五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程序和原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具备以下条件:品行端正、学习努力,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现象;遵规守纪,无违纪行为;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将优先考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同时学生本人也应该积极主动地参加勤工助学。对经济特别困难,本人有条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因缺乏正 4 确的思想认识和劳动观念,怕脏怕累,不愿参加勤工助学,经教育无效者,将根据情况取消其它形式的资助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统一审核、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在学院公开发布的勤工助学用工信息中,学生可有针对性地选择岗位,在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报名,经学院推荐、用工单位考察录用后,签订协议、上岗。对于集体性的临时岗,可由组织者统一办理集体登记、培训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原则: (一)课余时间工作原则:学生应在完成教学要求,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原则: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重点关注。 (三)安全原则:不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和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四)守信原则:学生在上岗前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对违约学生学院将取消其相应的权利,一年内不再安排其勤工助学,不再给予资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院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院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工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 5 效力的协议书。 第二十八条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凡擅自外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其活动过程中出现问由其本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自身学习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二条 禁止学生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传销活动;禁止走私贩私;禁止出售或出租非法印刷品和淫秽书刊。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严格禁止学生个人或团体擅自冒用学院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少数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需利用课余时间从事以勤工助学为目的的盈利性服务活动,或有关学院需开展以专业实习为目的的盈利性服务活动,须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太原理工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工作 6 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四年十月起实施。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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