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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障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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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障新探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障新探 2011年12月 第27卷第12期 学习论坛 TRmUNEoFSTUDY Dec.2011 VoL27No.12 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障新探 杨合理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河南郑州450002) [摘要]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人民所认识和重视.第二次世界 大战以后,各国宪法纷纷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本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宗教行为自由是一项受限制的权利,它 以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为限.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应该成为国家应尽的义务. ...
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障新探
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障新探 2011年12月 第27卷第12期 学习论坛 TRmUNEoFSTUDY Dec.2011 VoL27No.12 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障新探 杨合理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河南郑州450002) [摘要]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人民所认识和重视.第二次世界 大战以后,各国宪法纷纷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本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宗教行为自由是一项受限制的权利,它 以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为限.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应该成为国家应尽的义务. [关键词]宗教信仰自由;宪法保障 [中图分类号]D63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608(2011)12—0077—04 一 ,宗教信仰自由入宪的基本情况 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为越 来越多的国家和人民所认识和重视.鉴于宗教这一特 殊的社会实体的活动对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 社会生活所具有的重大影响,对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 理,将宗教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 普遍做法,它们的宪法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有关规定. 为了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各国宪法关于公民 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大都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宗教信仰 自由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不分宗教信仰而一律平 等;二是宗教与国家分离,不规定国教;三是宗教与政治 法律分离,公民不应因信仰不同而影响其在政治法律上 的地位;四是宗教与教育分离,教育不受宗教干涉,在公 立学校中不应设立宗教课程,不强迫学生做宗教礼拜; 五是国家对任何宗教结社(教派,宗派,教团,修道会,教 区等)的宗教团体一视同仁,禁止赋予某宗教团体以特 权;六是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得 妨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等;七是宗教团体的权利,地 位及宗教场所和财产受法律保护. 世界上第一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是由杰斐 逊起草的并由弗吉尼亚州于1786年制定为法律的《宗 教信仰自由法案》,而真正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重 要人权予以宪法保护的是美国宪法.美国宪法第一修 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 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或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第二次 世界大战以后,各国宪法纷纷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本国 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据有关资料统计,在142个颁布 宪法的国家中,有127个国家规定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 由或者信仰自由,只有15个国家未涉及宗教信仰自 由….二战以后,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宗教信仰 自由权利的保障形式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它不再仅是一 国宪法的问题,而由国内法发展到国际法,受到国际人 权公约的保护. 必须注意的是,尽管联合国的公约,宣言,决议等文件中对"宗教信仰自由"概念的表述是统一的,一贯的, 但各国的法律在涉及公民信仰宗教的权利问题时,对 "宗教信仰自由"概念的表述却有所不同.大致可分三 种类型:一是采用"宗教信仰自由"(摩纳哥,瑞典等)或 "思想,信仰和宗教的自由"(德国,塞浦路斯等)的国际 表述,这种表达一目了然,与联合国文件中的表述 完全一致.采用此类表述方式的国家是多数.二是采 用"信仰自由"或"信教自由"的表述,但同时对"信仰自 由"或"信教自由"的概念进行明确定义.例如斐济宪法 规定,"除非本人同意,不得妨碍任何人享有其信仰自 由.本条所说的信仰自由包括:思想自由与宗教信仰自 由".俄罗斯宪法规定,"保障个人的信仰自由,信教自 由,其中包括个人与他人一起信仰任何宗教或不信仰任 何宗教,自由选择,拥有和传播宗教及其他信仰并根据 信仰进行活动的权利".三是用"宗教信仰自由"的表 述,但不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概念进行定义,不强调公 民的宗教实践.使用这种独特表述的国家是少数(例如 朝鲜等). [收稿日期]2011—10—26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0年全国党校系统调研课题"民族理论和宗教理论研究"的 子课题"和谐社会视野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问题研究"和 2008年度司法部法治理论重点项目"中国宗教活动法律化研究"(08SfB1001)的阶 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杨合理(1969一),男,河南省平舆县人,法学博士,河南省委党校法学部副 主任,副教授. ? 77? 二,宗教信仰自由宪法保障的意义 历史上不乏因侵犯和压制宗教信仰自由而付出沉 重代价的事例,中世纪教会对不同信仰者的压制和迫害 引发了多次宗教冲突甚至战争,国家也因明确支持或反 对某个教派而使其卷入宗教争执之中,给社会和人民带 来了无尽的动荡和灾难.今天,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重 要性已逐渐为更多的国家及其公民所认识,对于宗教信 仰自由的保护已成为各国宪法和法律所不可或缺的内 容.在现代民主宪政社会,确立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具 有重要的意义. 1.宗教信仰自由是民主宪政的必然要求.宪政国 家的一切作为,须以促进或保护个人的自我实现为目 的,这也是国家存在的根本意义.而"自我实现"涉及 "自我发展"与"自我决定"两个要素,国家除了有义务 创造一种适合人自身发展的外部环境之外,尤其应注意 其行为应以维护或尊重个人的自我决定为目的.因此, 宪法规定国家的行为界限,明示基本权利的根本目的就 是为了保障个人自我决定权不受非法干涉.个人的生 活要如何进行,其生命应如何展现,即关于个人生命的 最终价值决定,是取决于个人,而非国家.所以,宪法上 许多的价值决定(包括基本权利在内),都必须与维护个 人自我决定的根本价值相一致.通过主张各项基本权 利,个人相关的自我决定才能获得确保,这也是所有基 本权利应受根本法保护的真正原因. 毋庸置疑,信仰宗教与否本身就是人的重要的自我 决定.也就是说,它往往涉及个人对自我的理解及对其 生活的安排.对这一决定自由的限制或干涉,将全面地 影响着个人的生活领域.而且,对个人而言,这一重要 决定通常是不可取代的:任何人无法也不应代替他人作 出信仰决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宗教信仰 决定是这里的特殊情况,与这一点并不矛盾),因此必须 在宪法和法律上给予特别保护. 2.宗教信仰自由是落实人权的需要.宗教信仰自 由是人权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应该受到 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宗教信仰是人的基本需要,它关乎 人的尊严.每个人都具有人格尊严,都应为其人格负 责,受自己天性的驱使去选择宗教信仰.无论个人或团 体都不能强迫任何人违反其良心行事.托马斯?弗莱 纳在《人权是什么》一中说:"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只 有在各种宗教都被作为人类多样性和人格尊严的一部 分受到尊重的社会气氛中,才能得到实现."因此,从 本质上说,宗教信仰自由奠基于人格尊严本身,不受非 法限制.宗教信仰自由的出现最终解除了宗教斗 争所带来的思想强制和教会依附,为个人自由特别是心 灵自由的实现提供了可能.它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据自 己对这些原则的理解来决定自己的信仰和宗教行动,而 无须听从特定政策,国家权力以及教会的强制安排.宗 教信仰自由使每个教徒可以选择他认为值得崇拜的神 并在生活中接受宗教信仰的指导,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 来与神交流思想和感情,从根本上防止了宗教垄断和思 想禁锢带来的心灵依附.正如汤因比所言:"宗教的领 域才能给人们以完全的自由."在现代社会,大多数国 ? 78? 家的宪法都确认宗教信仰自由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并明 确规定对之进行保护. 此外,宗教信仰自由也与促进其他基本人权息息相 关.由于宗教信仰自由具有"背景性权利"的性质,保障 宗教信仰自由实现必将同时对公民的思想自由,表达自 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出版自由等予以保 护,从而扩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政府通过法治保护这 些与宗教信仰自由最密切相关的权利,这些权利构成了 民主发展的温床,不仅有利于推进民主体制和民主程 序,还可弘扬民主风气,最终发展成最高的自由——政 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根本原则是政教分离,要求宗 教与国家权力的分离,并排斥国家权力对宗教信仰的非 法限制.由此可见,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有利于民主政治 的发展. 3.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中 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也 是团结和睦的社会.必须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f丁,促 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 胞关系的和谐,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巩固海内 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同时,该《决定》首次明确提出,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要"注重促进人的心理和 谐","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正确与妥当地处理包括宗教关系在内的这"五大关系", 以及实现"注重促进人的心理和谐"和良好的社会心态, 都离不开对人的尊重和权利的保护,离不开宗教信仰自 由的法律保障. 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就是以保障公民和自然 人的宗教信仰,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 务管理为目的,通过宪法和法律等形式,把公民的宗教 信仰自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宗教的公民 在举行宗教活动,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管理宗 教财产,开展对外交往活动等方面诸多权利规定下来, 并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规范政府和有 关国家机关的行为,从而保障这些法律规定的实现. 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有利于不同宗教之间, 信教和不信教之间,同一宗教之间的和谐.宗教信仰自 由的法律保障,要求加强宗教法治建设,就是通过宗教 立法,体现各宗教一律平等,信教者和不信教者一律平 等.无论是谁都没有特权,各宗教不分大小,一律平 等;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一律平等 (不论人数多少),他们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在法律上授 予各种宗教和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 民以平等地位,目的在于防止因宗教发展的不平衡性而 造成的不必要纷争.世界上很多国家存在多种宗教,各 个宗教的力量和影响力有大有小,各个国家处理宗教问 题的方式也不同,但在中国这样一种宗教管理模式下, 应当给每一种合法的宗教以法律上的平等地位.这有 利于保障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 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实现,从而实现社会和谐. 4.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有利于国家之间的友好交 往.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宗教不仅是中华民族内部凝 聚力的精神纽带之一,而且是内外文化交流的重要渠 道.在对外文化交流中,五大宗教尤其是佛教起了巨大 的推动作用.古代陆上和水上的丝绸之路,既是商贸之 路,也是文化之路和宗教之路,中外僧人为了取经和传 法,奔波于东西之路,沟通了中国和印度,中原与西域文 化,其历史功绩不可磨灭.中外僧人首先把印度佛教文 化传入中国,使佛教在中国结出了丰硕的成果,深刻地 影响了我国的传统文化;同时佛教又从中国向东传到朝 鲜,日本,向南传到越南等国,同当地文化相结合,又深 刻地影响了东亚各国的文化,形成东亚佛教文化圈.时 至今日,佛教仍然是亚洲东部各国文化交流的重要渠 道.在中外文化交流中出现了许多功绩卓绝的僧人,如 鸠摩罗什,法显,菩提达摩,玄奘,鉴真等,他们的事迹彪 炳青史,世代受到人民的敬仰和爱戴.很难想象,如果 宗教信仰自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在宗教活动很难正 常举行的情况下,宗教还能否促进国家之间的友好 交往. 今天,全球化使国家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就宗教领 域来说,除我国等少数国家外,其他国家中90%以上的 公民都不同程度地信仰某种宗教,而大多数国家在宗教 信仰自由方面的立法相当完备,这给我国加强和完善宗 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同时, 也给我们带来压力.目前,世界国家非常重视对宗教信 仰自由的保护,各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机制非常完 备.同时就国际公约来看,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 第l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信仰自由的权 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以及单独或 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躬行,礼拜及戒律表示其宗 教或信仰之自由."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第18条规定:人人"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 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 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基 于上述分析,我国应当重视并加强宗教法制建设,与国 际接轨,落实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规范并保护我 国与国际关于宗教文化和宗教活动方面的正常交往. 这有利于我国与国际社会的友好往来. 三,宪法上宗教信仰自由的普遍性与适当限制 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它理所当然具有普 遍性.其普遍性意味着所有人都平等享有宗教信仰自 ,年龄,学历,国籍,守 由,而不考虑诸如性别,地位,身高 法或者犯罪等其他因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 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德黑兰宣言》等人权公约都明 确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 仰自由的强迫"等.这里充分体现宗教信仰自由的普遍 性特征,即它是一项人人享有的权利.如果宗教信仰自 由成为特定集团成员才拥有的权利,那么,它就不再是 一 项基本人权.因此,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是所有人享 有的普遍性权利,而不是专属于特定集团成员的权利. 但是,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没有无义务的权 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宗教信仰自由具有受制约性 (或界限性).对于这一点,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早就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在一个有法律的国家里, 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强迫去 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 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 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 利.".宗教信仰自由首先是信仰(思想)上的自由,从这 一 角度出发,它是一项绝对的权利,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也无需得到法律的确认.但是宗教信仰自由的价值并 不局限于此,而在于表达宗教信仰的自由,即宗教行为 自由,如参加宗教仪式,出版宗教书籍,传播宗教等 作为表达宗教信仰的宗教信仰自由,即宗教行为自 由是一项受限制的权利.要使宗教信仰自由确实得到 保障,就必须让每个人享有参加宗教行为的自由.但 是,同所有自由一样,宗教行为自由也应受到必要的限 制,它以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以及物质的,精神的和宗教 的自由为限.因此,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项受限制的权 利.宗教信仰自由的外在部分,就进入了与他人和社会 交往的领域,成为法律保护和规范的对象,从而具有受 制约性.它除了受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因素的制约 之外,主要受宪法和法律的制约,如法国《人权宣言》 (1789年)第4条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 于他人的行为.因此,个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 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 仅得由法律规定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 一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 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公共利益(包括 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与其他公民法律权利可 能发生冲突的边界点,是宗教信仰自由受制约的理由和 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作为基本权的宗教信仰自由,仅 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 他人之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这类限制约束. 四,宗教信仰自由宪法保障中的国家义务 大致说来,国家的目的和使命有三种情况:一是国 家的施政措施对全体国民而言都是好的;二是对一部分 国民而言是好的,对一部分国民而言则是坏的;三是对 所有的国民都是坏的.第三种情形固然不足取,而第一 种情形则难以达到.只要将大多数国民的幸福的普遍 实现作为根本目的和使命,国家就意味着是个正当的 国家. 现代国家的主权一般属于人民,保障人民的生命, 财产,自由等基本人权不受侵犯,此实为国家的第一要 务.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 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个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 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因为,我们认为在一个这样的 城邦里最有可能找到正义,而在一个建立得最糟的城邦 里最有可能找到不正义.……当前我认为我们的首要 任务乃是铸造出一个幸福的模型来,但不是支离破碎地 铸造一个为了少数人幸福的国家,而是铸造一个整体的 幸福国家."不言而喻,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人类基本的 权利和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应当受到各国宪法和 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尊重和保护人权自然也成为了国 ? 79? 家的一项重要义务和,这也是人民主权对现代国家 的基本要求.国家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成为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 1.国际人权公约关于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 国家义务.许多国际人权公约都规定了对宗教信仰自 由的尊重和保护,但国家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义务主要 规定在《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 和歧视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之中. 第一,国家作为义务条款.例如,《宣言》第4条第2 款规定,所有国家在必要时,均应致力于制定或废除法 律以禁止任何此类歧视行为,同时还应采取一切适当的 措施反对这方面的基于宗教或其他信仰原因的不容忍 现象.又如,第7条规定,本宣言所列的各种权利和自 由应列入国家立法中,务使实际上人人都能享有这些权 利和自由.据此,各成员国理应调整各自国内立法或采 取适当措施,规定宗教或信仰自由,禁止或反对宗教,信 仰歧视或不容忍.这类义务条款,侧重点在于各国按照 国际法的要求,为保障宗教或信仰自由,应当做出哪些 行为.此外国家应尽的义务还包括:提供物质条件的情 况,如国家应当提供与圣物,饮食等相关的对象或场所 等;排除妨碍的情况,如国家有义务制止任何个人或群 体作出任何不利的区分或给予特惠,因为基于宗教或信 仰原因作出区分和给予特惠,本身就是妨害了这种自 由;追究责任的情况,如国家为履行其义务,应当出台具 有预防和救济性质的法律规定,包括刑事制裁,这就是 说,对于不法行为,国家应当出台刑事法律,追究其 责任. 第二,国家不作为义务条款.例如,《宣言》第2条 第1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不得以宗教 或其他信仰为理由对任何人加以歧视,其中,不仅规定 了国家的不作为义务,同时规定了机关,团体或个人的 不作为义务.又如,第8条规定,本宣言任何规定不得 解释为对《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人权的各项国际公约 所规定的任何权利有所限制和克减.这条规定是保留 (例外)条款.《宣言》第2条第1款属于非歧视条款,第 8条属于解释限制条款,这类条款,侧重点在于各国按照 国际法的要求,为保障宗教或信仰自由,不应当做出哪 些行为,更直接地,国际法禁止国家做出哪些行为.除 此而外,属于国家不作为义务款的,还可能是非禁止,非 限制,非强制,非强迫,非干涉,非侵犯,非克减等条款. 非禁止条款,如对于与宗教或信仰有关的婚姻,不得加 以禁止或予以否认.非强制条款,如任何人不受强制, 而享有维持其选择宗教信仰的自由,显然,国家不得强 制选择或不选择某种宗教或信仰.非强迫条款,如国家 不得强迫儿童接受违反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意愿的教 育.其他至于非干涉,非侵犯,非克减条款,比较常见, 不再举例.其实,现实要比上述所列举的情形要复杂得 多,保证条款也并不局限于义务条款. 2.政教分离制度下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国 家义务.现代大多数国家实行政教分离,这是宪政的必 然要求.政教分离要求实现世俗政权和宗教精神领域 的分离,防止国家和宗教相互之间的不必要的干涉,目 ? 8O? 的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落实.政教分离 不能免除一国政府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义 务.在政教分离制度之下,国家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 由的义务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国家不能建立国教.所谓国教,是由宪法明 确规定的作为国家正统信仰的宗教或教派.设有国教 的国家,国教的政治和社会地位高于其他宗教或教派, 国家往往从各方面鼓励和支持国教.一般来说,国教意 味着特殊的社会地位,必然会对信仰其他宗教的人们造 成无形的压力,影响公民自由选择宗教和坚持自己的宗 教信仰,甚至妨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实现.因此,现 代国家普遍遵循不设国教的原则,许多国家还把这一原 则写入宪法. 第二,国家平等地对待各种宗教和教派,在宗教事 务中保持中立.为了真正落实政教分离,国家应当在宗 教事务中保持中立,对一切宗教和教派一视同仁,给一 切宗教信仰以同等的尊重,给一切宗教信仰的公民相同 的机会,既不偏袒也不歧视任何宗教,不允许有任何一 种宗教凌驾于其他宗教之上.禁止任何宗教团体享有 国家赋予的特权或行使政治上的权力.任何厚此薄彼 的做法和态度,不仅不能有效地平衡各宗教之间的关 系,而且会导致其对国家的不满和相互之间的不满,从 而造成各宗教之间的敌对情绪,这必然会破坏各宗教和 谐相处. 第三,禁止国家机关开展或者参与宗教活动,也不 得对其进行资助.国家可以设置机构管理某些宗教事 务,但这些机构不能参与宗教活动.也就是说,宗教事 业应由宗教组织自主办理,国家不得直接参与或者操 办.政府及其官员不得以政府身份参与宗教活动.此 外,国家不得在世俗学校进行宗教教育,这也是国家不 介入宗教的应有之义,当然,这不排除在世俗学校向学 生进行宗教知识的一般传播. [参考文献] [1][荷兰]马尔赛文.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M].北 京:华夏出版社,1987.148. [2][瑞士]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M].北 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55. [3][英]汤因比,[日]池田大作.展望2l世纪—— 汤因比与池田大作对话录[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 司,1999.168. [4]杨合理.论宗教信仰自由法律化历史沿革—— 以西方国家为例[J].学习论坛,2010,(12). [5]林抬.权利的法哲学——黑格尔法权哲学研究 [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352.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63.154. [7]姜士林,陈玮.世界宪法大全(上卷)[M].北京: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761. [8][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 馆,1986.133. [责任编辑:向长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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