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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

2017-09-19 12页 doc 115KB 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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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 纳税环节次数 征税环节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单环节纳税 零售环节纳,其他环节不纳 卷烟 双环节纳税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批发环节 豪华小汽车 双环节纳税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环节 其他应税消费品 单环节纳税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纳,其他环节不纳 注意: 1、每支0.003元。(每箱=250条,每标准条200支) 2、甲类卷烟,即调拨价格在(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 3、调味料酒、酒精不再征收...
应税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 纳税环节次数 征税环节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单环节纳税 零售环节纳,其他环节不纳 卷烟 双环节纳税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批发环节 豪华小汽车 双环节纳税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环节 其他应税消费品 单环节纳税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纳,其他环节不纳 注意: 1、每支0.003元。(每箱=250条,每条200支) 2、甲类卷烟,即调拨价格在(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 3、调味料酒、酒精不再征收消费税。 4、甲类啤酒,指每吨出厂价≥3000元(含3000元,;乙类啤酒是指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 5、包装物押金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一个包括,一个不包括) 6、果啤属于啤酒,按征收消费税。 7、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8、(1)葡萄酒,属于“其他酒”子目,适用10%税率。   (2)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属于“其他酒”子目,适用10%税率。 9、配制酒的子类目和税率适用: (1)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并且酒精度的配制酒; (2)(3)其他配制酒,按“白酒”适用20%税率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征收消费税。 12、【新增】高档化妆品的范围: 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即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11、鞭炮焰火中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规定,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 “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13、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14、高尔夫球具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15、高档手,每只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10000元。 16、游艇,8米≤长度≤90米,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17、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18、(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又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包装物 税务处理(与增值税相比较) 作价随同销售 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非酒类产品收取押金单独计价,未逾期 不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非酒类产品收取押金单独计价不退还或逾期 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黄酒、啤酒以外的其他酒产品(无论是否逾期或会计如何核算) 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黄酒、啤酒 不逾期不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逾期只交增值税,不交消费税 (从量计征,与价格无关) 关于包装物押金的总结 包装物押金 收取时(未逾期) 逾期(没收)时(或1年以上) 增值税 消费税 增值税 消费税 一般应税消费品 × × √ √ 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 √ √ × × 啤酒、黄酒 × × √ ×(从量征收) 【经典母题】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2015年1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反映销售粮食白酒55000斤,以套装形式对外销售(每套酒品中含小瓶保健酒一瓶,共5000斤),总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5000元(保健酒部分价值20000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11700元;销售啤酒1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2980元。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反映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680元;“其他应付款”账户反映本月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9360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计算该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答案及解析】 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55000+5000)×0.5+(95000+11700÷1.17)×20%+4680÷1.17×20%+9360÷1.17×20%=53400(元) 啤酒应纳消费税=100×250=25000(元) 该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53400+25000=78400(元)。 【提示】啤酒出厂价=2980+2340÷(1+17%)÷100=3000(元)=啤酒分类标准3000(元),适用单位税额250元/吨。 【解释1】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解释2】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应税销售额和应税销售数量的确定同前。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制粮食白酒,对外销售4吨,收到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0.2万元。计算应纳消费税和应纳增值税。(不考虑进项税额) 【答案及解析】 应纳消费税: 从量计征=4×2000(斤)×0.5=4000(元)=0.4(万元) 从价计征=(20+0.2÷1.17)×20%=4.03(万元) 共计消费税=0.4+4.03=4.43(万元) 应纳增值税=(20+0.2÷1.17)×17%=3.43(万元)。 (一)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核定范围: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2.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 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3.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反之,按计税价格征税。 (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要点: 1.核定范围: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四)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增值税按照平均价格计算征收。(综合题考点) (五)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下期继续抵扣。 (六)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 1.卷烟、白酒、小汽车——总局核定,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省级国税局核定 3.进口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用途 消费税税务处理 增值税税务处理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 × 2.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 × 3.用于其他方面: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奖励、职工福利等 √ √ 用途 计税依据 增值税 消费税 生产 应税消费品 不征增值税 不征消费税 非应税消费品 不征增值税 征收消费税 (1)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2)抵偿债务 (3)对外投资 (1)当月的平均价格 (2)最近的平均价格 (3)组成计税价格 最高价 (1)赞助、无偿赠送 (2)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奖励、广告样品等 (1)同类应税消费品当月的平均价 (2)同类应税消费品最近的平均价 (3)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税法规定,对用外购消费品连续生产消费品的,可以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避免出现重复征税问题) 1.扣除范围——准予扣除的项目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生产的实木地板; (8)对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9)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应税摩托车; 【解释1】并非所有外购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都可以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只限于消费税法规中列举的上述情况。没有:【解释2】一般扣税必须是同一税目,即购入该税目的已税商品,仍用于生产该税目的商品,可以抵扣。如购入该税目的已税商品,用于生产另一税目的商品,则不能扣税。(首饰类除外) 【解释3】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解释4】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加工的(如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鞭炮焰火等),应征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容易出错: 1、 为生产金银镶嵌首饰而领用的外购已税珠宝玉石。X 2、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X 3、 为生产高档化妆品而领用的外购已税高档香水精。X 2.扣税方法 (1)外购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采用的是实耗扣税法而不是购进扣税法,即只有在当期被生产领用的已税消费品才可以扣除其已纳消费税款。 由于原材料的采购和使用是连续的,所以在计算生产领用量时,应根据期初库存数量加当期外购数量减期末库存数量来进行推算。 (2)已纳税款扣除的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注意】“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解释1】外购应税消费税可以抵扣的是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解释2】外购从量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额 二、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1.代缴税款的规定(定性) 委托方 受托方 增值税 增值税的负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 消费税 消费税的纳税人 除个体经营者外,代收代缴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代缴税款的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定量) 消费税——四个字:顺序、组价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 从价定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受托方应纳增值税=加工费×17% 3.受托方代收后,委托方收回后继续销售的: (1)(平价低价出售)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再缴税。 (2)(加价出售)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按售价缴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申报价格 实际售价 组成计税价格 实际售价 组成计税价格 4.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额的处理 一般情况:委托方——补回税款;受托方——接受处罚 【注意】 第一,罚款是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 第二,注意特殊情况但如果税务机关无法从委托方补回税款的,受托方要补交税款同时要接受罚款。 5.委托方应补交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1)收回直接销售的:按实际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同上)。 【注意】此时只是补委托加工环节的消费税,如果收回后再销售的价格大于委托加工环节的计税价格的,仍需按最终售价算消费税。 例: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原木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42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取得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91万元,原木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乙地板厂加工成未上漆的实木地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甲厂收回实木地板时乙厂代收代缴了甲厂的消费税(乙厂无同类实木地板销售价格) 甲厂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解题关键是收购农产品的成本计算,收购农产品的账面成本=凭证注明收购款项+相关不含增值税的运杂费-收购款中可计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组成计税价格=[42*(1-13%)+1.91+8]/(1-5%)=48.89万元 甲厂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48.89*5%=2.44万元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5%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为零售环节征税。 首饰不属于零售环节征税范围。 1.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3.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未分别核算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4.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无同类售价,按组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5.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6.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 (1)按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售格计征消费税; (2)没有同类金银首饰售价的,按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例:某黄金珠宝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零售翡翠手镯,取得零售收入55000元,零售包金手镯,取得零售收入5000元,零售18K金镶嵌宝石首饰,取得零售收入50000元,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24K足金首饰,实际收取零售额70000元(已扣除了30000元的旧金饰品折价款)。当月采购黄金珠宝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23800元。该珠宝店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为: (1)当月缴纳增值税=(55000+5000+50000+70000)/(1+17%)*17%-23800 =26153.85-23800=2353.85(元) (2)当月缴纳消费税=(50000+70000)/(1+17%)*5%=5128.21(元) 合计纳税=2353.85+5128.21=7482.06(元) 1.纳税人: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①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批发给烟草批发企业,那么生产企业要交定额税及56%或36%从价税。 ②批发商销售给零售商以及不是消费税纳税人要缴纳11%的从价税,加0.005元/支。 ③批发商之间销售不缴纳消费税。 2.税率:11%加0.005元/支 3.计算公式: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1%+从量税 4.核算要求: (横向核算要求)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纵向不得抵扣要求)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5.汇总管理: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纳税,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计算(130万) 1.零售业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 2.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10%) (1)申报时间——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2)征税机关——由海关代征 (3)申报地点——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期限——按照规定,应当自海关填发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组价中应包含进口消费税税额。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解释1】必考:消费税中3类组价 【解释2】“关税完税价格”与增值税相同,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总结】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计算公式 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 应纳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 进口数量 应纳消费税=进口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应纳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复合计税 组价进口数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进口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六个消费税组价公式 自产自用(从价定率) (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复合计税)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从价定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复合计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从价定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复合计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自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二)完税价格: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三)税率: 1.限值以内: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 (1)进口关税:零税率(限值以内进口) (2)进口增值税、消费税: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2.限值上内: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例:中国公民刘女士2017年3月通过跨境电商购买3只名牌口红,关税完税价格(不含税实际交易价格)是510元。假定口红进口关税税率20%,则刘女士上述行为需缴纳的税金合计: 刘女士所购口红未超过单次2000元的限制关税税率为0,但需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率可以享受七折优惠。 应纳增值税=510/(1-15%)*17%*70%=71.4(元) 应纳消费税=510/(1-15%)*15%*70%=63(元) 合计纳税=71.4+63=134.4(元) 项目 政策内容 1.退税率 消费税的退税率(额),就是征税率(额) 企业出口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须分别核算、申报,按各自税率计算退税额;否则,只能从低适用税率退税 2.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又免又退: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注意:也包括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是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 只免不退: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 不免不退: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一般商贸企业 3.退税计算 只对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 应退消费税=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退税率 货款结算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按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预收货款方式 货物发出的当天 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其他收款方式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移送使用的当天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进口应税消费品 报关进口的当天 应税行为 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 机构所在地纳税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特殊: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销售或委托外县代销自产消费品 销售后,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纳税 5.纳税人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的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注: 1、纳税人(卷烟批发企业除外)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消费税。 2、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消费税。 3、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总机构就总分机构的卷烟批发额计算缴纳消费税,但总机构和分机构各自缴纳增值税。 例:2017年3月,某卷烟批发企业总机构向卷烟零售商销售卷烟25箱,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销售雪茄烟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其在另一县的异地分支机构向零售商销售卷烟14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销售烟丝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总机构当期发生可抵扣进项税9万元,分机构当期发生可抵扣进项5万元,该总机构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合计数为: (1)总机构应纳消费税: =(50+30)*11%+(25+14)*250/10000=8.8+0.98=9.87(万元) (2)总机构应纳增值税: =(50+20)*17%-9=11.9-9=2.9(万元) 总机构合计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9.87+2.9=12.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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