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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loadFilesxybgs201111 ... -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UploadFilesxybgs201111 ... -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目 录 一、办公管理文件 ......................................................... 5 1.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 ......................................... 6 2.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 ........................................ 13 3.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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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loadFilesxybgs201111 ... -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目 录 一、办公管理文件 ......................................................... 5 1.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 ......................................... 6 2.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 ........................................ 13 3.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19 4.重要工作报告制度 ...................................................... 24 5.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 26 6.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定 .................................................. 29 8.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 34 9.文印管理规定.......................................................... 51 10.印章管理规定 ......................................................... 52 11.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 57 12.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 61 13.公务接待工作规定 ..................................................... 63 14.信访工作规定 ......................................................... 65 15.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 69 16.档案管理办法 ......................................................... 71 17.院务公开实施细则 ..................................................... 76 18.管理暂行规定 ..................................................... 81 二、人事管理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84 1.机构设置.........................................错误~未定义书签。85 2.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暂行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87 3.聘任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90 4.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95 5.专业技术职务任期考核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97 6.关于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错误~未定义书签。98 8.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103 9.引进人才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106 1.兼职辅导员、辅导员助理工作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109 2.兼职辅导员聘任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111 第1页共567页 13.教书育人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实施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114 14.院内津贴分配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116 15.离退休人员月生活补贴及年终奖分配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119 三、财务管理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181 1.财务........................................错误~未定义书签。182 2.财务报销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186 3.学生学费、住宿费等教育规费收费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189 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193 5.物资采购及基建工程、修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198 四、学生管理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202 3.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204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209 5.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215 6.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220 7.“文明宿舍”创建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224 8.学生考勤实施细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225 9.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226 (试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226 10.学生证使用及办理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230 11.班级心理委员工作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231 12.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条例 .........................错误~未定义书签。233 13.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237 1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242 15.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244 六、招生与就业指导工作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249 1.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250 2.就业工作例会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254 五、继续教育管理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257 1.成人教育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258 2.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260 3.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263 4.学生更改身份资料暂行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267 5.成人高等教育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例 ......................错误~未定义书签。268 第2页共567页 6.现代远程教育学习中心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269 7.现代远程教育学习中心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271 8.现代远程教育学习中心学生守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276 9.现代远程教育学习中心监考人员守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277 10.现代远程教育学习中心考场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278 11.自学考试管理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279 12.自学考试奖励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281 13.自学考试“双沟通”本科辅导班教师接待 的补充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283 六、图书管理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284 1.中文普通图书采访工作细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285 2.报纸、期刊征订工作细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287 3.接受捐赠图书(刊)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288 4.文献分类工作细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290 5.中文图书著录细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292 6.图书报刊剔旧工作细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294 7.读者违章处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295 8.非书资料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297 9.图书馆各室管理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298 10.入馆须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301 11.自修室守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302 12.图书馆复印机使用管理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303 13.图书馆消防安全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304 14.校史室管理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305 七、后勤保卫管理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306 1.教职工、学生户政管理(暂行)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307 2.消防管理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311 3.视频监控中心管理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317 4.门卫值班工作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319 5.校卫队巡逻值班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321 6.校卫队管理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323 7.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341 8.食堂管理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347 9.医疗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349 第3页共567页 10.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352 11.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353 12.车辆管理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358 13.机动车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361 14.水电管理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362 15.报刊订阅、信件收发工作管理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365 16.校园管理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366 17.校园绿化管理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374 18.各类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376 第4页共567页 一、办公管理文件 第5页共567页 0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促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党委要充分发挥校长的作用,支持校长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委对学校内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条 高等学校党委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把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推进高等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校园。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委必须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实行民主、科学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高等学校党委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为人民办学,靠人民办学,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 第六条 高等学校党委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依法治校,加强学校规章制度建设,创新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七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委由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任期和换届的具体要求按照《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任期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党员人数较少的高等学校党委设党委委员5至9人;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多校区,所辖党组织驻地较分散的学校,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适当增加党委委员,一般不超过11人。规模较大(党员人数在1000人以上,其中教职工党员在500人以上)的高等学校,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可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设常委会的高等学校党委委员人数为15至23人,常委会委员人数一般7至9人,最多不超过11人。 第6页共567页 0 第九条 不设立常委会的高等学校党委组成人员,除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员正、副校长外,一般应考虑有党政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单位的负责人等参加;设立常委会的高等学校党委组成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除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员正、副校长,党政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单位的负责人外,还应考虑具备条件的共青团、工会负责人等参加。 第十条 高等学校党委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高等学校纪委经全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工作。纪委由5至11人组成,规模较大的学校,纪委委员可适当增加,纪委委员人数一般不得多于同级党委委员人数。纪委书记、副书记由纪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并报学校党委批准。纪委书记原则上由学校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副书记应由学校中层正职一级、熟悉党务工作的干部担任。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应设立办公室,配备适量的纪律检查员。纪委办公室可与学校监察处(室)合署办公,采取一套人员两个名称的形式,统一履行纪检、监察职能。 第三章 党委书记任职条件与人选产生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委书记除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具有比较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教育方针政策,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从实际出发,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业绩比较突出。 (三)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知识分子政策,具有比较丰富的党务工作和治校治教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一般应有高等学校工作经历。 (四)具有较高的科学知识和文化水平,有较丰富的现代教育管理知识,组织领导能力较强,能驾驭全局,善于处理学校工作中的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 (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献身高等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工作作风;有民主作风、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密切联系群众。 (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应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党委书记任职年龄界限一般为60周岁。初任时,属提拔任职的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委书记的选拔,要贯彻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扩大选人视野。具体人选产生途径: 第7页共567页 0 (一)在本校内部民主推荐产生。 (二)在相关高等学校中公开推荐产生。 (三)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在党政机关适合做高等学校工作的领导干部中选调或交流选拔。 第四章 党委基本职责 第十六条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团结和组织党内外干部群众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维护学校和谐稳定。 第十七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八条 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挥学校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永葆党的先进性。 第十九条 积极推进学校党内民主建设,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校园和谐;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 第二十条 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免,重要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和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积极深化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形成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加大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力度,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结构合理的干部队伍。 第二十二条 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统筹抓好教学科研人才、行政管理人才和后勤服务人才三支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增强学校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倡导团结互助、共谋发展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 第二十三条 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等学校的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加强师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使师生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自觉实践者;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重视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领导学校纪委的工作,强化党内监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人民武装和保卫工作,努力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 第二十五条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定期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第8页共567页 0 带作用;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十六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经常向民主党派代表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建言献策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按照权限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三)主持制定党委的、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检查学校党委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协调好学校党委、行政、群众组织和各民主党派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支持校长在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七)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好党委中心组的理论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做好委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委会议,一般包括全委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和常委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凡决定学校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需提交全委会或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全委会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设立常委会的学校,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的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议的决议,主持日常工作。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并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设立常委会的高等学校,全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讨论决定学校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事业发展规划。 (二)讨论决定学校的教学、科研、党建和行政管理等重大改革措施。 (三)审议提交全委会讨论的有关决定和决议。 (四)听取并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及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六)审议并表决学校中层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人选。 (七)需要提交全委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第9页共567页 0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作出贯彻落实的决定。 (二)研究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共青团工作、工会工作、妇女工作和老干部工作等重大问题。 (三)讨论决定学校党委、行政年度(学期)工作计划。 (四)定期听取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后勤和产业开发、联合办学、学校管理和安全稳定、招生就业等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五)听取分管领导就所分管工作的汇报,并就某些行政工作向校长提出建议。 (六)讨论决定学校财务预决算,定期听取预算执行和学校大额资金运行情况报告;讨论决定预算外10万元或一定额度以上的投资项目或财政支出。 (七)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晋升、奖惩、调动和重要人才的引进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学校干部的推荐工作。 (八)研究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听取纪委工作报告,研究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的奖惩事项。 (九)研究向上级党委的请示和报告,落实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要任务。 (十)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十二条 不设常委会的高等学校,全委会的议事内容按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不设常委会的高等学校,全委会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设立常委会的高等学校,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全委会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和其他方式。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委会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可举行。常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和其他方式。 第六章 议事规则和决策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前,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并由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和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和建议。其中,属行政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进行决策前,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 第10页共567页 0 第三十六条 全委会、常委会讨论学校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确保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凡属全委会或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全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全体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全委会扩大会议。设常委会的高等学校,全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党员校长商定后提出,提交常委会决定;不设常委会的高等学校,全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党员校长商定后提出。全委会必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全体常委。根据议题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常委会议题由常委或有关部门提出,经党委书记与党员校长协商后确定。常委会必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交全委会、常委会研究的文件、材料或方案,除需要保密外,一般应在会前两天报送学校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一般应在会前一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别送给参加会议的人员。会前,分管领导应就议题中涉及自己分管工作的内容与书记充分沟通。 第四十条 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集体决议事项,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对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议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行政干部任免,会前应先征求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意见。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四十一条 全委会、常委会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保密制度。除需要贯彻的会议决定、决议,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用文字或口头传达外,会议讨论发言、表决等情况,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第四十二条 对全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必须经常委会(设立常委会的学校)审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对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书记和党员校长协商,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四十三条 全委会和常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印发会议纪要。党委办公室要做好有关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四十四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来不及召开全委会或常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全委会或常委会报告。 第七章 执行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全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议,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由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实施。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 第11页共567页 0 配合,相互合作,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重申,但必须自觉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以集体决定的精神对外表态。 第四十六条 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催办、协调、检查和反馈,党委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落实,除另有时间要求外,一般应在两个星期内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或分管副书记报告。纪检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四十七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委决定,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以及其他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失误的,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机制,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协调一致,提高效率;坚持和完善联系基层党组织制度,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第四十九条 坚持每年以适当方式听取学校党代表的意见,接受党代表的监督,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的积极作用。认真听取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的意见,发挥他们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五十条 主动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自觉接受上级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委领导班子或党委书记属于省委管理的普通高等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的高等学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2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02-2010/0 2.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校长在高等学第一条 校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高等学校管理体系,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国家教育 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 第三条 校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四条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在高等学校的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坚持党委领导,认真贯彻党委决议。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为人民办学,靠人民办学,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按照民主,科学和高效的原则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 (六)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校长职务设置与人选产生 第五条 高等学校设校长一人,根据学校规模设副校长若干人。高等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任期的具体要求按《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任期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校长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从实际出发,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业绩比较突出。 (三)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有关法规,具有丰富的治校治教和学科建设工作经验,一般应有高等学校工作经历。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驾驭全局,善于处理学校工作中的复杂问题和突发事 第13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02-2010/0 件。 (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能将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有民主作风、大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密切联系群众。 (六)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副校长的任职条件和资格结合岗位要求参照执行。 第七条 校长任职年龄界限一般为60周岁。初任时,属提拔任职的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 第八条 校长、副校长的选拔,要贯彻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扩大选人视野,具体人选产生途径: (一)在本校内部民主推荐产生。 (二)在相关高等学校中公开推荐产生。 (三)从优秀留学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中挑选。 (四)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在党政机关适合做高等学校工作的领导干部中选调或交流选拔。 第三章 校长职责权限 第九条 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执行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标准,接受上级机关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主持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善于运用战略管理,资源整合,开放办学,团队创新,科学竞争等现代管理理念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提请学校党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和发展问题,以及教学、科研、人事、外事、学生教育和管理、财务、基建、后勤等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党委的决议。 第十二条 组织拟订学校的办学方针和章程,组织编制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学校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劳动者。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学校的科研活动,优化科研环境,提高学术研究水平;组织开展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研究基地(实验室)建设和社会服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形式合作,为社会提供人才、智力服务,强化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 第十五条 在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校园文化建设、师德建设以及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学风建设。 第14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02-2010/0 第十六条 依法保障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建立和完善学术道德规范,营造健康良好的学术风气和学术环境;加强对教学科研人员的学术道德教育,培养严谨治学、勇于创新的科学态度和学术精神。 第十七条 组织拟订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大学运行机制;根据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权限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有关决定,按照权限和程序代表学校任免(聘任、解聘)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拟订岗位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审定增减人员计划,决定人员调入、调出和引进接收;组织拟订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内部津贴和工资分配方案,决定对教职员工的晋升、奖励或者处分。 第十九条 组织制定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方案,组织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 第二十条 主持拟定和严格执行内部财务制度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监控财务收支状况,筹措办学经费;依法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涉外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对外签约、接受各种捐赠。 第二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解决教代会提案,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校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实行校长主持的校长办公会议制度,依法处理校长职权 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研究决定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指导原则、重大改革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工作部署。 (二)学校行政规章制度,处室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的职责范围。 (三)校长任期目标,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招生计划和校长工作报告。 (四)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和学科发展规划、年度教学和科研工作计划,教育教学水平评估。 (五)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入、聘任、调离、退休、延期聘任。 (六)学校教学、科研成果,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 (七)给予教职员工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解聘,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及以上行政处分。 第15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02-2010/0 (八)学校年度预算外资金的立项和使用,较大额度的投资、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 (九)党委提出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落实的事项,以及校长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复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校长提交党委讨论决定之前,应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 (一)学校发展战略与规划、基本建设规划、重大的专项工作计划和安排、联合办学等。 (二)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生、医疗保险、人事、校办产业、后勤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工资福利分配方案及其他政策措施。 (三)学科、专业重大改革调整方案和处级行政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四)较大额度的学校年度预算外资金的立项和使用,较大额度的投资、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 (五)全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学校重大资源,资产的处置方案(包括对土地,房屋等有形,无形资产的处置)。 (七)全校性各种委员会、校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立或调整方案。 (八)党委认为应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由校长、副校长组成,校长办公室、监察处、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工会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学校实际,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可以参加会议。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主要由校长或副校长提出,由校长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汇总,最后提交校长审定。党委书记、副书记可以对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议题。学校有关部门可以提出议题,但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并明确签署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的参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或主持人归纳总结,形成一致意见,作出决定。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留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对于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完整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会议作出的决定要印发会议纪要,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对会议决定在执行中因故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校长报告。须复议的,按复议后决定执行。 第五章 校长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 学校行政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行政机构设置与调整;教学科研的重大问题;经费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和经济;对外合作和联合办学;校内其他管理法第16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02-2010/0 规规定的重大问题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执行程序,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接受学校党委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或取得学校党委授权。一般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一)调查研究,提出方案。成立由学校校长或副校长牵头的专门机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初步工作方案。 (二)群众参与,科学决策。对初步工作方案须广泛征求相关组织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专题审议后,提请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议。 (三)责任到人,组织实施。根据党委决议,由校长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果需要变更、调整原定方案,应由责任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经校长同意并先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党委决议后方可作出变更。 (四)加强督办,促进落实。校长要加强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确保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三十二条 常规性行政事务的工作程序。 常规性行政事务工作主要有:教学、科研、人事、基建、财务等学校各类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日常性工作等。一般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一)校长、副校长按照各自分工、职责权限和学校规定,积极负责地独立开展工作。 (二)及时了解工作情况,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出现问题应及早发现、及时解决。 (三)副校长要向校长和行政领导班子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建议和意见。 (四)完善计划,加强组织,督促检查,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有: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事故灾难事件;网络信息安全事件;自然灾害事件;考试泄密和违规事件;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他公共事件。一般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一)学校设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各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组,事先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全体成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事件进行处置。一般情况下校长应亲临一线指挥。 (三)将事态及时向上级机关和学校党委报告,听取他们的意见和指示。 (四)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 (五)应急任务结束后,积极做好善后工作,恢复正常秩序。事件处理完毕,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六)形成较完整的事件处理备忘录。 第六章 协调、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校长和党委书记每周要定期沟通情况,建立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机制,加 第17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02-2010/0 强学校党政领导沟通协调。 第三十五条 建立校长专题会议制度。校长专题会议是校长会议的组成部分,主要研究解决在执行学校总体工作过程中的问题。会议的议题一般涉及2至3名主管校长分管的工作。会议由校长或主管副校长主持召开,有关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和教学院系主要负责人参加。校长专题会议所研究、协调和决定的事项必须执行。校长办公室派人列席会议,并对会议纪要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反馈信息。 第三十六条 建立校长碰头会制度。研究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问题,布置、督促、检查、协调工作,加强行政领导班子的沟通和协调。建立校院(处、系)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学校上下的沟通和交流,通报学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研究、解决、协调校院(处、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七条 校长每学期应向学校党委会报告1至2次行政工作,及时向学校党委会报告贯彻党委决定和学校重大行政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接受党委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校长每学年至少向学校教代会报告1次行政工作,听取意见,接受民主监督。 第三十九条 校长、副校长和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在校长任期中期和任期届满时,要向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大会作述职报告,接受民主测评和上级考核。 第七章 副校长工作 第四十条 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在校长领导下分管有关方面工作。副校长要完成校长分配的工作,对校长和学校党委负责,接受校长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 副校长要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指导分管的部门(或业务)工作,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对于职责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以及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要向校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如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先向校长请示报告,由校长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副校长要树立配角意识,当好校长的参谋助手;要树立合作意识,加强与其他副职的相互沟通和配合;要树立服务意识,指导、帮助和带动下属工作。 第四十三条 校长和副校长之间、副校长之间要加强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在学校党委和校长的统一领导下,保持学校行政工作的协调一致和运转有序。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长属于省委管理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8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03-2010/0 3.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高等教育法、工会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集体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校教职工,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高等学校校长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教代会应当支持和监督校长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活动接受学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六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由校长颁布执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校内津贴分配、公益金、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党委和主管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 第七条 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党政部门推进学校的建设、发展和稳定,组织广大教职工团结一致,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第19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03-2010/0 第三章 代表 第八条 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由学校各选举单位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选举由选举单位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审核并公示,再由选举单位按选举程序进行。教代会代表须经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受教职工和选举单位的监督。教职工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照规定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罢免的教代会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诉意见或者提交书面申请意见。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应当撤销其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根据选举办法进行补选: (一)调离学校的。 (二)退(离)休的。 (三)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的。 (四)其他依照有关法规不得担任教代会代表的。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依法行使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教代会提交提案,并监督提案的落实。 (二)对学校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教代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依法行使职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认真宣传和贯彻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 (三)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 (四)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群众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教代会通过全体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等形式行使职权,不设常设委员会的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十五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提案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教代会代表。 (一)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工作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 第20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03-2010/0 (二)提案内容主要是针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提案应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含两个)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四)由工会(或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审核提案。对学校有条件处理、又确需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提案,不予立案。对未予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五)对立案的提案须提交校党政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由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予以落实,对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 (六)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工会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举行由常设委员会主持的预备会议。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上一届教代会常设委员会主持。 第十八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报告大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 (五)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由常设委员会主持,但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 第二十条 教代会主席团主要由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委员和各代表团团长组成。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新一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大会议题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草案。 (四)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决议须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代表大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须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校长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第21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03-2010/0 (三)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提案作说明。 (四)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就上次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五)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就教代会闭幕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组)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或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报告。 (七)主席团或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听取各代表团(组)意见后,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八)根据需要,安排代表在大会上发言。 (九)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有重大事项需提交全体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经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议,可以由常设委员会召集教代会全体代表召开特别会议。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是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对教代会负责,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教代会常设委员会由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在常设委员会下设置提案审查、生活福利、教学科研、劳动人事、干部评议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在教代会常设委员会的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置方案和组成成员由常设委员会提交教代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要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建立教代会代表巡视制度。遇到急需解决的问题,可以召开由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或工会委员会主持,各代表团团长、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常设委员会与校工会联席会议解决常设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急需解决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各学院(系)、行政职能部门、教辅后勤实体等下属部门或单位的二级教代会。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联合召开。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主要承担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并参加常设委员会工会联席会议。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工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22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03-2010/0 (一)组织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二)协助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征集和整理提案。 (三)负责教代会主席团、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等会议的筹备及会务工作。 (四)负责教代会代表的宣传、培训工作。 (五)协助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做好各项会议、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督办、协调、检查、反馈,以及会议材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代表的人数及学校的实际,组成若干代表团,并选举产生一名团长及若干名副团长。每次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各代表团团长负责召集本团代表,讨论、审议会议议程、议案,酝酿、讨论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各代表团归纳整理本团的讨论、审议意见,向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向主席团)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领导班子属于省委管理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和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高等学校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粤教工委[2000]6号)同时废止。 第23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04-2010/0 4.重要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学院重要工作及时得到处理,规范学院重要工作报告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报告的工作范围 第二条 学院对上级的有关重要决策、改革措施、方案或各种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及上级要求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学院发生的重大敏感性事件、突发事件。 第四条 学院的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后勤等重要工作,包括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专业设置和学科布局的确定及重大调整;教职工队伍建设总体方案及学生德育工作的实施方案;学院党委和行政的年度工作计划;学院招生工作计划;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及大额度经费的使用;基建项目;国内外重大合作项目;学院重要办学设施的购置、租赁;人事、住房、医疗、分配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等。 第十条 报告程序及处理 第六条 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工作由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后,及时向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请示或报告,有需要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或报告。学院发生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按照《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程序报告。 第七条 凡在各级领导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论常规决策事项或非常规决策事项,原则上先由该级领导独立决策处理。 第八条 凡超出该级领导职责范围的事项,或虽然是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但属重大事项,均应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如副职向正职报告,下级向上级报告等。 第九条 党委、行政主管领导分管的工作,对工作中遇到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提请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党委书记或院长应及时通报学院的重要工作。 第十条 遇到突发事件需要立即处理而又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时,由书记、院长或其他院领导主持处理解决,事后向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报告。 第十一条 凡以党委、学院名义发出的文件或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必须分别先由两办负责人核稿后再送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核签发。未经审核签发的一律不得以党委、学院的名义发出。 第十二条 各党总支(支部)、处、室、系凡需向党委、行政汇报请示的重要问题,必须先书面或口头向党办或院办报告,由党办或院办转呈有关领导审批或安排时间向有关领导汇报、请示。一般1周内作出答复,如1周内无法作出答复的,两办应事先告知有关单位原因。 第24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04-2010/0 第十三条 建立院内突发事件请示报告制度。一般事件要求24小时内报告,重大事件应 立即汇报。报告程序按照《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程序报告。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外出广州,事先纪委书记须告知党委书记,副院长须告知院长,书记、院长外出须互相告知。党政领导外出均须分别告知两办。 第十五条 党委委员、党总支(支部)书记、各处室系负责人外出广州办事,2天以内应告 知分管的党、政院领导,2天以上应告知主管党政工作的一把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5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05-2010/0 5.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为贯彻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进一步推进学院工作实现规范化、科学化,以高效的工作推进学院工作全面上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党委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指导原则、重大改革方案,提出具 工作部署。 体措施, (二)学院行政规章制度,处室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的职责范围。 (三)院长任期目标,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招生计划和院长工作报告。 四)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和学科发展规划,年度教学和科研工作计划,教育教学水( 平评估。 (五)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入、聘任、调离、退休、延期聘任。 (六)学院教学、科研成果、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 (七)给予教职员工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解聘,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及以上行政处分。 (八)学院年度预算外资金的立项和使用,较大额度的投资、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 (九)院长提交党委或学院教代会讨论决定或审议之前,应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 1.学院发展战略与规划,基本建设规划,重大的专项工作计划和安排,联合办学等; 2.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生医疗保险、人事、校办产业、后勤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工资福利分配方案及其他政策措施; 3.学科、专业重大改革调整方案和处级行政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4.较大额度的学院年度预算外资金的立项和使用,较大额度的投资,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 5.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学院重大资源,资产的处置方案(包括对土地、房屋等有形、无形资产的处置); 7.学院各种委员会、校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立或调整方案; (十)听取、讨论行政各部门及其他单位的重要工作请示和汇报;听取院长、副院长重要工作通报。 (十一)党委提出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落实的事项,以及院长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复议事项)。 二、提交和确定议题的原则 (一)凡分管副院长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问题,不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 第26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05-2010/0 (二)凡属院各领导小组、委员会职权范围能解决的问题,均应由各领导小组、委员会讨论解决,经协商请示后仍决定不了的问题,可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 (三)凡通过正常行文经领导会签能决定的问题,原则上不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 (四)凡属副院长分管范围而又有必要提交会议讨论的工作事项,应由有关部门提出,分管副院长签署对该事项的明确意见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 (五)党委书记可以对院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议题。 (六)拟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最后由院长确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 三、会议的组织及相关规定 (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院长不在院内时,由院长委托在院主持工作的副院长主持。 (二)院长办公会一般每二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由主持人决定提前、延期或临时 召开。 (三)院长办公会的会务组织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 (四)各部门申报议题,应先向主管副院长汇报,办公会秘书只根据院长、副院长的意见受理各部门报请的会议议题。 (五) 院长办公会出席人员为党委书记、院长、副院长、纪委书记,院长助理(由本人根据需要参加)、工会主席、学院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列席。议题的汇报人员应是分管副院长或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其他需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学院办公室通知,原则上一个部门只列席一人。 (六)院长办公会必须有院长办公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院长办公会成员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或主持人归纳总结,形成一致意见,作出决定,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留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对于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四、提交议题的程序 (一)凡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问题,必要的都应有调研;涉及到的部门事先应进行充分协调;重大事项应有充分论证;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应吃透有关政策,并考虑政策的连续性;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或涉及对外签署协议的事项,都应咨询学院常年法律顾问意见;提交的议题属于学院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的,应先通过专门委员会讨论,专家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议题。 (二)准备会议材料。复杂事项应准备若干个方案,还应列出需会议决定的若干问题的提纲。涉及职工利益方面的事项,应着重提出会引起哪些不稳定因素;涉及经营、开发方面的问题要有利弊分析;涉及重大经济决策,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调研报告上签字,以示负责。 (三)填写议题表应一事一表。填写时应着重写清楚需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请有关部门会签。有关部门在会签时应明确签署意见。 第27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05-2010/0 (五)将议题表和会议材料呈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并在会议召开的二天前提交给学院办公室,如属规章制度类议题至少应在一周前提交。院长办公会根据需要临时决定召开时,不受此限,但议题也必须准备充分。 (六)向院长办公会提交的议题材料为10份。提交的议题原则上都应有书面材料,简单议题没有书面材料的,应提交相同份数、填写详细的议题表。 (七)学院办公室应对议题认真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议题,学院办公室有权退回重新办理。对有下列情况的不安排上会: 1.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提交的议题; 2.能按时提出,但准备不充分的议题; 3.对能提前或按时提交议题表,但会议召开的前一天9点以前仍不能提交会议材料的议题。非议题准备人的原因而且事情又非常紧急的议题,需经会议主持人特许才能予以安排。 (八)会议秘书负责对议题进行排序,“会议议程表”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院长确定。 (九)会议秘书应将“会议议程表”和会议材料及时呈参会领导阅知,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都要提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能形成文字材料的议题,一般应提前两天把材料送交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准备意见。 五、关于会议讨论和决策的原则 (一)议题汇报人在汇报时应准确、简练,不要涉及议题以外的内容,严格控制汇报时间。讨论时不要提出或议论与议题无关的问题。 (二)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的议题。 (三)会议主持人应先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然后做出决定。决定事项的同时,应明确承办人或牵头人(牵头单位),明确办理期限。 (四)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完整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会议作出的决定要印发会议纪要,按领导分工认真组织落实.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院长办公会报告。学院办公室要搞好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的反馈。学院办公室督促检查的主要方式是下发交办单和催办单,必要的还应采取调查的方式查明梗阻的原因,向院长办公会汇报;议题提出部门在落实中出现困难时,应向办公室或主管领导反映,由办公室或主管领导出面协调,对会议决定在执行中因故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院长报告。须复议的,按复议后决定执行。 (五)严格保密纪律,院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涉密的,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外传,更不能向当事人透露。 六、会议成员如需查阅会议记录,可到学院办公室查阅;其他与会人员需要查本人在场时讨论事项的会议记录,由会议秘书按指定范围查阅后告知结果。会议成员如需到档案馆查阅办公会记录,需列出所查阅范围和问题,经院长书面批准后,方可查阅。 七、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8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06-2010/0 6.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学院规章制度是指学院行政职能部门依据规定职权制定的对本院各单位和教职员工、学生具有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名称 学院规章制度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或“实施细则”,但不能称为“条例”。 “规定”是指行政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某项工作、事务或活动制定的带有约束性、规范性措施的文书。 “办法”是指行政职能部门在办理某一事项、开展某一活动以及贯彻执行某一政策、法规或上级指示精神时所制定的具体要求的条文。 “实施细则”又称“细则”是指对某项条例、政策、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或说明的一种文书。 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可称“意见”、“通知”。 第四条 制定原则 制定学院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制定学院规章制度,应当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部门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联合制定规章制度,并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 第五条 体例和语言文字 学院规章制度内容复杂的用条文形式(章条式或条款式)表述,内容简单的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规定”、“办法”或“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如果原规章制度将被起草的新规章制度所代替,必须在新规章制度中写明原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 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六条 制定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 第七条 立项与起草 第29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06-2010/0 行政职能部门如认为有必要制定“规定”、“办法”或“实施细则”,应该向分管院领导提出立项,立项申请应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学院领导批准立项申请后,可以确定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意见”、“通知”无需立项,可直接由行政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起草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该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报请审核 起草工作完成后,应当将规章制度草案和说明,以及有关材料报学院办公室。 报请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由几个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一般情况下,规章制度草案由分管院领导审核,并请学院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条 审核的内容 规章制度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三)是否与学院现行的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四)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缓办与退回 规章制度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有关部门对规章制度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二)上报草案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 第十二条 审议决定 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由分管院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签发与发布 经审定的“规定”、“办法”或“实施细则”,由院长签发,办公室发布。 经审定的“意见”、“通知”,由分管院领导签发,办公室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发布。 第十四条 解释 “规定”、“办法”或“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院长办公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通知”的解释权归该“意见”、“通知”的制定部门。 第十五条 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 修改、废止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生效日期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0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07-2010/0 7.会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制定的目的 第一条 院内会议是院党政领导制定学院方针政策、决定重要事项、贯彻上级指示、检查布置工作、调查研究的重要方式。为了保证会议的正常召开,又精简会议,确保会议的效率,特制定本会议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会议原则 第二章 第二条 按照建设“节约型校园”的要求,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可开小型会议、专题会议解决的问题不开大型会议。 第三条 严格控制会议次数。能合并开的会议合并开;能口头通知、答复的问题、能发文解决的问题,不开会。 第四条 会场布置要简洁,突出会议主题。 第五条 会议一般在院内召开,如需在院外召开,必须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条 一般性会议不发文具、不安排会议餐,不发误餐费。 第三章 会议审批 第七条 实行会议审批制度,对会议召开实行归口管理。 第八条 党组织召开会议的审批: (一)召开学院党代表大会,由上级党组织审批。 (二)召开学院党委会、党委中心组学习会议,由院党委书记审批。 (三)院党委委员召开的全院性的有关党务的贯彻布置工作、咨询对工作的反馈意见、调查研究的会议,由院党委书记审批。 (四)院党委各职能部门召开的全院性的布置、检查工作会议,由分管的院党委领导审批。 (五)凡需要各部门党(总)支部书记参加的会议,由院党委书记或院党委书记委托纪委书记审批。 (六)党组织召开的会议由党办负责时间的协调安排,并以党办的名义下发会议通知。 第九条 行政组织召开会议的审批: (一)召开院长办公会、院学术委员会由院长审批。 (二)副院长召开的贯彻布置工作、咨询、对工作的反馈意见、调查研究的全院性会议,向院长备案。 (三)院行政各职能部门召开的全院性的布置、检查工作会议,由分管院长审批。 (四)凡需要各部门行政领导参加的会议,由院长审批;需要各部门党(总)支书记参加的行政会议,经院长同意后报院党委书记审批。 第31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07-2010/0 (五)行政组织召开的会议由院办负责时间的协调安排,并以院办的名义下发会议通知。 第十条 召开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由院党委和省教育工会审批。 第十一条 召开共产主义青年团院代表大会,由院党委和团省委审批。 第四章 院领导出席会议的规定 第十二条 院领导出席会议,需根据会议的内容和要求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院党委会时,全体党委委员参加;同时,根据会议的需要,安排非院党委委员或非中共的院领导、院长助理、工会主席及有关部门领导列席。 第十四条 召开院长办公会时,党委书记、院长及其他党委委员、副院长参加;根据会议需要,院长助理、工会主席及其他部门领导列席。 第十五条 召开院党委中心组学习会时,院党委成员、各部门正职领导、院团委书记参加;同时,根据会议的需要,非中共的院领导、部门正职领导列席。 第十六条 院党委和院行政召开的各种专题会议,由与会议内容有关的院党政领导参加。 第十七条 其他有关会议需要院领导参加的,需经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同意。 第五章 会前工作 第十八条 为了确保开好会议,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在会议召开前要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拟定召开会议的方案。包括:(1)确定所开之会的目的、内容、时间及参会人员的范围,根据参会人员的范围确定会议地点。(2)根据会议议题确定会议的召开方法。(3)确定会议议程。(4)确定会议的承办单位和组织领导。(5)大型会议还要确定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起草会议文件。召开各类代表大会所需的文件,由相应组织组成相应的文件起草组负责。由学院召开的专门会议所需的文件,由承担会议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起草。各职能部门需要院党政组织研究决定的文件,由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在大会上发言的领导同志的讲话稿,由承办单位、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制作会议证件。对需要制作会议证件的会议,由承办单位和部门做好证件的制作工作。会议证件根据会议的不同要求,包括代表证、出席证、列席证、签到证等。 第二十二条 发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必须简明扼要,内容包括:会名、内容、开会时间、地点、会期、参加会议人员范围等,有特殊要求也要写清楚。 第二十三条 布置好会场。会场布置由办会单位、部门负责,根据参会人员的人数来确定会场。会场的陈设要体现出会议的中心内容。对会场的音响、录音、标语、灯光、通风、饮水、安全等问题都要考虑周全,如发现问题要有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组成专门班子。大型会议要组成专门的班子负责会议的筹备。小型会议可不组成专门班子,但要有专人负责。 第32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07-2010/0 第六章 会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做好会议签到。为了掌握与会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必须在入场时由承办单位做好签到工作。与会者进入会场后,要及时准确地把出席、列席会议及缺席人数统计出来,报送大会主持人,以了解会议出席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安排好会议议程和日程。要根据会议的内容拟定会议议程,安排大会日程,以保证与会同志准时参加会议各项活动。 第二十七条 做好会议记录。会议不论规模大小都要做好记录或录音,如实记载会议情况,客观地反映会议的内容和进程,为研究和整理纪要提供主要依据。如有上级主要领导同志到会讲话,也要做好记录或录音,及时整理成文,以便贯彻落实。 第二十八条 组织好分组讨论。需要分组讨论的会议,要编好会议分组。各组要确定召集人和记录员。同时,为了及时了解讨论情况,会议组织单位可以向各组派出联络员,随时了解会议动态,掌握会议的进展情况,因势利导,把会议开好;出现问题时及时报告并纠正。 第二十九条 写出会议简报。会议简报的文字应简明扼要,内容应当重点突出。内容的选择要严格,要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要注意质量。期数不作硬性规定,时间要做到及时印发。 第三十条 做好会议的安全保卫工作。为了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事先要拟好会议须知,要求与会者共同遵守。大型会议,还要指定专人维持会内外秩序,包括交通秩序,以确保会场安全。 第七章 会后有关事宜 第三十一条 会议结束时,要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决不能有任何疏漏。 第三十二条 写好会议纪要。由会议承办单位、部门负责写出会议纪要。会议承办单位、部门在会议一开始就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早做好准备。负责起草的同志要在选定纪要种类的基础上,了解会议的宗旨,掌握讨论情况,领会领导讲话精神,注意积累有关素材。会议纪要的观点要鲜明,内容要概括,文字要简洁。 第三十三条 做好会议文件的收退工作。根据保密规定,在会上发的需要收回的文件、材料、简报等,会后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做好会议文件的整理、立卷工作。每次会议,做到“一会一案”,会后由承办单位及时整理立卷。立卷内容包括:(1)会议正式文件;(2)会议参考文件;(3)会议上的发言稿;(4)会议文件的历次修改稿;(5)会议记录;(6)会议纪要;(7)会议简报;(8)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对一些需要进行宣传报道的重要会议,经院党委书记批准,由院党办和会议承办单位、部门共同组织好宣传报道。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33页共567页 8.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1996 年 5 月 3 日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广东省教育厅关于 粤教办〔2009〕240号),结合近年来学院公文处理工作实际情况,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的公文,是学院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治校和进行院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一级的公文处理。各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学院领导及各系、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认真遵守本细则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党委办公室、办公室是学院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学院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各系和职能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适用于学院的公文种类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学院重要事项或者重大活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撤销职能部门和各系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适用于向院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在学院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适用于批转职能部门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职能部门和各系办理、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公布职能部门或各系内设机构,任免干部。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党总支、职能部门和各系请示事项。 第34页共567页 (九)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或处理办法,明确要求党总支、职能部门和各系贯彻执行,报请上级部门予以批转或转发。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十一)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的格式 第九条 学院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制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秘密公文应当在首页发文机关名称左上方标明“绝密”、“机密”或“秘密”字样;“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在首页发文机关名称左上标明“特急”或“急件”。 (三)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以学院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学院常用公文机关代字及说明见附件1:《学院常用公文机关代字及说明》。 (四)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六)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间注明附件序号和标题。 (八)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事项,以通过日期为准。 (九)附注是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文件分送情况等。 (十)印章。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根据发文机关分别加盖中国共产党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委员会(下行文可不用印)或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学院公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一)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公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党务公文应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公文主题词表》的范围内标引主题词;报送政府的公文,应在《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范围内标引主题词;报送教育厅的公文,应按《教育部公文主题词表》标引主题词。一份文件标引的主题词最多不超过5 个。 (十二)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三)学院发公文应当在抄送栏下标明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制日期。 第35页共567页 第十条 公文用纸:学院发文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 210mm × 297mm ),左侧装订。 学院公文格式纸主要有分四种: (一)“中共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委员会文件”格式纸 以学院党委名义上报的公文、以学院党委名义下发的公文、以学院党委和行政联合名义上报、下发公文时使用。 (二)“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文件”上报公文格式纸 以学院行政名义向上级单位呈送的请示、报告时使用。 (三)“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文件”格式纸 以学院行政名义向院内发布的决定、通告、通知等使用。 (四)“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信函式格式纸 以学院名义在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以职能部门名义印发公文时使用。 张贴性公文的用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公文排版规格详见附件2:《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第三章 行文关系 第十二条 根据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学院公文一般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3种。 (一)上行文:向上级机关的行文。即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府等上级机关行文。一般用请示、报告、意见等文种。 (二)下行文:对下级机关的行文。即向学院各部门行文。一般多用通知、通报、意见、决定、批复等文种。 (三)平行文:平行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行文。一般用函、意见、通知等文种。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党务和政务事宜要分别行文。 第十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 第十五条 公文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关系正确选用公文种类。 第十六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办公室根据学院党委和行政授权,可以向党政各部门、党总支、各系和直属单位行文。院党政机关各职能部门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向上述单位发布指示性公文,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向下级党组织和行政单位的相关部门行文。各部门下发调研性质的公文,应事先通报主管领导。职能处室向各单位的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办公室和主管院领导。各职能处第36页共567页 室(办公室除外)不得擅自下发有关方针、政策、行政规章类和带有经营性质的公文。职能处室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行文。 除了“会议纪要”、“函”等公文或学院明确授权的情形外,办公室之外的学院其他职能部门和各系不得对院外单位正式行文。 第十八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不得既写主送机关,同时又写主送、抄送领导人。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公文标题不得用“请示报告”字样,不应出现“请批复”、“请审批”等字样。 除院领导直接交办或者指定索要的公文,可直接送领导本人外,党政各部门、党总支、各系和直属单位向学院党委或行政报送的公文,均应送到办公室,由办公室呈送有关院领导。需要其他职能部门签署意见的报请性公文,也应由办公室转送、催办并呈送有关院领导。对违反公文操作流程的公文,有关院领导不宜签署意见,应当告知有关部门由办公室按本细则的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 凡是能通过当面协商、电话联系等方式解决的事务性问题,不必行文。对下属部门的请示事项,除按规定必须正式行文批复外,亦可采取抄告(,)主管院领导批示等方式予以答复。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条 公文办理分为发文办理和收文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核稿、会稿、审核、签发、登记(编号)、复核、用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拟稿。学院的综合性公文,由办公室组织拟稿或者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稿。凡属职能处室业务性、专业性公文,由职能处室拟稿。 拟稿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用词规范,文字精练,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四)公文中的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37页共567页 (六)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的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同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七)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词、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三条 核稿。核稿由主办部门负责人完成。 第二十四条 会稿。会稿由拟稿单位传递,由会稿单位负责人完成。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处室应当主动与有关处室协商并会稿,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会签后,送办公室审核。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原则上不得发文,如确需发文,主办处室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连同文稿一起送办公室报学院领导协调或审定。 需要会签的公文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核稿后,由拟稿人将文件送达相关会签部门。各会签部门提出会签意见后,将此文返回拟稿人。拟稿人须查询会签意见,如遇会签单位延误时间较长时,可直接催办;待会签完成后,将文件发送至办公室;若会签部门对公文作了改动,须将文件送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核稿后发送办公室。各会签部门要积极配合,由部门领导直接办理会签。 第二十五条 审核。拟印发的公文须经办公室核稿。办公室秘书科初核后,转办公室负责副主任复核、办公室主任终核。初核的重点是:公文处理程序是否正确,公文文种的使用是否妥当,公文格式是否规范,附件材料是否齐全等;复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等;终核是对初核和复核内容的再审核。经核稿符合呈批要求的公文,由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对于不符合呈批要求的公文,核稿人员可以对文稿进行修改后按程序报批;或提出修改意见退主办部门修改后报批。 第二十六条 签发。各部门报请审批的公文,统一经办公室审核后呈送分管院领导审批。少数特殊的公文可由有关部门专人直送。为防止公文在审批和批转过程中出现重复批示或错漏,所有公文一律不得分送。院领导一般不直接接受各部门的呈文。 文稿送院领导签发时,应使用“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发文件稿”,并按要求填写有关栏目。由办公室送院领导签发,签发后的公文即成为定稿,并据此生效。以院党委、院行政名义发出的公文,应由办公室呈送有关领导签发。凡涉及综合性的、全局性的或经过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的文稿,由主要领导人签发。业务性的专项问题,由主管该项工作的院领导签发;属于日常工作例行性的问题,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可由办公室负责人根据授权签发。 凡需经会议通过的公文必须按规定程序提交会议通过后再行签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二十七条 公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 第38页共567页 第二十八条 公文由办公室统一印制。对需要上报的签发稿,由办公室确定文件的用纸格式、发文字号和打印份数;由主办部门承办人到办公室领取签发稿;主办部门打印、校对、核稿后,持签发稿和电子文档到办公室,由办公室存留签发稿、留足存档文件后盖章,并负责呈送有关单位;公文发出后,发现错误,应当及时追回更正。 第二十九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审核、签收、登记、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立卷(归档)等程序。 第三十条 办公室收到上级和院内各单位的公文,经审核、登记,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送院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来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各单位收到需要办理的公文,负责公文处理人员应当及时登记编号,送本单位负责人批办后办理。 各单位直接收到的上级公文,应及时送交办公室登记处理。 第三十一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主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及时办理和答复,不得延误、推诿;需要复文的,按发文程序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本单位不宜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办公室协调或报主管领导裁定。 第三十三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院领导修改、审批和签发公文应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黑色印迹的钢笔或签字笔。 第三十四条 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单位办理的公文,负责公文处理人员要积极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六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时将正本和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传真文件办理完毕后,也应及时归档。个人或部门不得保存应当由学院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六条 公文立卷应以本单位形成的公文为重点,按照其相互联各系、自身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立卷归档,要保证立卷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单位主要工作情况,便于文档的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文件或者其它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三十八条 每年6月以前应将上年度立卷的公文,按有关规定向学院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39页共567页 第三十九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办公室会同承办部门鉴别和主管档案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密程序进行。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条 公文由各单位负责公文处理人员统一审核、收发、登记、分办、传递、立卷、归档。 第四十一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各单位经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公章。 第四十四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综合档案室。 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六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学院各部门可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各单位擅自行文的,或者与上级规定和要求相抵触的公文,学院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按学院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九条 对于拖延、推诿、丢失公文或者失密、泄密,学院将视后果轻重分别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违反保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学院将依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学院常用公文机关代字及说明 2.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第40页共567页 附件1 学院常用公文机关代字及说明 机关代字一般由学院机关代字“粤科贸院”和文件主办部门代字组成。 一、党委代字 一)以中共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委员会的名义向上级机关发出的公文,依据公文主办部门,( 代字分别为: 1.“粤科贸院党”,中共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委员会 2.“粤科贸院党纪”,中共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以中共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委员会和广东科贸职业学院联合名义向上级机关和无隶属关各系的相关单位发出的公文,代字为“粤科贸院党”; (二)以中共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委员会名义向院内各单位发布的公文,代字为“粤科贸院党发”; (三)以中共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委员会和广东科贸职业学院联合名义向院内各单位发布的公文,代字为“粤科贸院党发”; (四)以党委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公文,代字为“粤科贸院党办”。 二、行政机关代字 (一)以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名义印发的上行文,公文代字为“粤科贸院”; (二)以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名义向不相隶属机关发出的公文,代字为“粤科贸院函”; (三)以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名义印发的平行、下行文,机关代字应包括“粤科贸院”和主办文件部门代字,依据院内主办部门,机关代字分别为: 1.“粤科贸院发”,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2.“粤科贸院办”,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办公室 3.“粤科贸院人”,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组织人事处 4.“粤科贸院财”,广东科贸职业学院财务处 5.“粤科贸院教”,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教务处 6.“粤科贸院科”,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科研处 7.“粤科贸院评”,广东科贸职业学院评建办 8.“粤科贸院学”,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 9.“粤科贸院招生”,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 10.“粤科贸院就业”,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 11.“粤科贸院保”,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后勤管理与保卫处 第41页共567页 12.“粤科贸院后勤”,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后勤管理与保卫处 13.“粤科贸院图”,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图书馆 14.“粤科贸院训”,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实训中心 15.“粤科贸院继教”,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继续教育部 16.“粤科贸院环境”,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环境艺术系 17.“粤科贸院生物”,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生物技术系 18.“粤科贸院管理”,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管理系 19.“粤科贸院财经”,广东科贸职业学院财经系 20(“粤科贸院商贸”,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商贸系 21.“粤科贸院外语”,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外语系 22.“粤科贸院信息”,广东科贸职业学院信息工程系 实际工作中如有未列举的部门主办的公文,机关代字参照以上格式另行确定。 所列公文机关代字由办公室管理使用,各职能部门不应使用。以职能部门名义印发公文的发文字号,机关代字不得使用“粤科贸院”字样,如学生工作处的发文字号可为“学生〔20××〕×号”,管理系的发文字号可为“管理〔20××〕×号”,图书馆的发文字号为“图书〔20××〕×号”,后勤管理与保卫处的发文字号为“后勤〔20××〕×号”等。 共青团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委员会和中国教育工会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委员会的公文格式、用纸参照本规定执行,版头分别为各自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根据行文关系,发文字号分别为“粤科贸院团”、“粤科贸院工”。 第42页共567页 附件2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GB/T9704—199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刷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可参照执行。 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格式可参照本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面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标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48,1997 印制、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字word 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 3.2行line 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本标准以3号字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公文标题以2号字高度加2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 4.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的纸张定量为60g/m2,80g/ 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5.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5.1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采用GB/T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尺寸允许偏差见GB/T148。 5.2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6.文中图文的颜色 第43页共567页 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颜色均为黑色。 7.排版规格与印刷装订要求 7.1排版规格 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 7.2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7.3印制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7.4装订要求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处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4mm。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页明订。裁切成品尺寸误差?1mm,四角成90度,无毛茬或缺损。 8.公文中各要素标识规则 本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芯,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训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8.1眉首 8.1.1公文份数序号 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另:公文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8.1.2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各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8.1.3紧急程度 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第44页共567页 8.1.4 发文机关标识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以及紧急程度,可在发文机关标识上空2行向下依次标识。 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是最大不能等于或大于22mm×15mm(高×宽)。 联合行文时应使用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8.1.5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8.1.6签发人 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8.2主体 8.2.1公文标题 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8.2.2主送机关 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8.2.3公文正文 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8.2.4附件 第45页共567页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就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8.2.5成文时间 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成文时间的标识位置见8.2.6。 8.2.6公文生效标识 公文生效标识是证明公文效力的表现形式。它包括发文机关印章或签署人姓名。公文生效标识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一发文机关如何标识公文生效标识,另一种是联合行文的机关如何标识公文生效标识。 8.2.6.1单一发文印章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的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一行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 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 8.2.6.2联合行文印章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按加盖印章顺序排列在相应位置,并使印章加盖或套印在其上。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过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 8.2.6.3特殊情况说明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8.2.7附注 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 8.3版记 8.3.1主题词 “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一字。 第46页共567页 8.3.2抄送 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1行;左右各空一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标句号。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 8.3.3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 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 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8.3.4版记中的反线 版记中各要素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 8.3.5版记的位置 版记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页(封四),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9.页码 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10.公文中的表格 公文如需附表,对横排A4纸型表格,应将页码放在横表的左侧,单页码置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贾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公文如需附A3纸型表格,且当最后一页为A3纸型表格时,封三、封四(可放分送,不放页码)应为空白,将A3纸型表格贴在封三前,不应贴在文件最后一页(封四)上。 11.公文的特定格式 11.1信函式格式 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发文机关全称下4mm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每行距中排28个字。首页不显示页码。发文机关名称及双线均印红色。发文字号置于武文线下1行版心右边缘顶格标识。发文字号下空1行标识公文标题。如需标识秘密等级或紧急程度,可置于武文线下1行版心左边缘顶格标识。两线之间各要素的标识方法从本标准相应要素说明。 11.2命令格式 命令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加“命令”或“令”组成,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命令标识上边缘距版心上边缘20mm,下边缘空2行居中标识令号;令号下空2行标识正文;正文下一行右空4字标识签发人名章,签名章左空2字标识签发人职务;联合发布 第47页共567页 的命令或令的签发人职务应标识全称。在签发人名章下一行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分送机关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其他从本标准相关要素说明。 11.3会议纪要格式 会议纪要标识由“××××会议纪要”组成。其标识位置同8.1.4,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其他要素从本标准规定。 12.式样 A4型公文用纸页边及版心尺寸见图1;公文首页版式见图2;上报公文首页版式见图3; 图1 第48页共567页 图2 图3 第49页共567页 图4 图5 图6 第50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09-2010/0 9.文印管理规定 一、学院文印工作由打字室负责,打字室属机要重地,未经工作人员许可,外单位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二、各单位交付打印的公文或其他文字材料,需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原则上须先经院办签批,工作人员不得私接打印。打字员应做好打印登记,并要求经办人签署姓名,然后按先后次序和缓急程度进行打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困难的,应加班加点完成。 文件、材料印制前,打字员应认真核对文件、材料的文头是否相符,文件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印刷完毕后,文印室应及时通知各处室提取。 三、各单位交付打印的文件、材料字体要工整、清晰。打印的文件原则上应由拟稿人负责校对,校对人员必须认真细致。校对完毕,校对人应在原稿上签名,以示负责。 四、以下材料原则上不予打印(如属特殊情况确需打字室承印的,则文印费用由各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 (一)凡是学院已做预算列支的业务材料及各种表格; (二)凡是有专项经费开支的会议或活动材料; (三)所有个人材料及各种证件; (四)不属打字室工作范围内的其他材料。 五、打印室在打印装订学院文件、材料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不准把打印件私自带回家和其他公共场所,不准随便谈论所打印的内容,对印完的底版、废页,应及时销毁处理。 六、凡因填写份数及核对等出错而造成浪费者,必须向院办说明情况,并补办重印手续。 七、打字室对纸张、腊纸、油墨等材料的使用情况要进行登记,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八、打字室工作人员要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下班时注意关闭门窗及电源。 第51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0-2010/0 10.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各类印章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办发[1983]37号)、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广东省《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 粤府办[2000]8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院党委印章、学院单位印章(含学院单位钢印)、学院党政 职能部门印章、各部门印章和党总支(支部)印章、团委印章、学院各种业务专用章、院内各社会团体(各种协会、学会等)印章及单位法人代表手章等。 印章申请、刻制和启用 第二章 第三条 印章申请 (一)印章刻制的申请:因业务需要或组织变更需刻制印章时,由主办部门填写《刻制印章申请书》,并附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该机构的公文,报学院办公室。 (二)印章换发的申请:印章的印文磨损需要换发时,由用印单位填写《换发印章申请书》,并拓具印模,标明制发日期,报学院办公室。用印单位接到领取新印章通知时,应同时将磨损的旧印章交回学院办公室。 (三)印章补发的申请:印章损毁或遗失时,监印人员必须及时向学院办公室报告并依法公告作废,填写补发印章申请书《补发印章申请书》,并附原印章的种类、字体、制发日期、毁损或遗失经过及失职人员的议处,送学院办公室按本规定印章的核定及制发的规定,经核定后,由管理部门补发。补发印章的印文字体应有异于原印章,以示区别。遗失之印寻获时,须即交学院办公室依本规定中印章的停用、销毁办理。 第四条 印章的核定及制发 (一)学院单位印章(含学院单位钢印)和学院党委印章分别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二)学院党政职能部门,各系、部、处、室、所,党总支及团委的印章,由学院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学院主要党政领导批准,学院办公室制发。该类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刊五角星或党徽。 (三)各种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等)、社团组织(如各种协会、学会、联谊会等)印章,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核,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学院办公室制发。该类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空。也可根据需要刻制成椭圆形或其它形状。 第52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0-2010/0 (四)单位法人代表手章(即领导人签名章)的刻制,经学院领导同意,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核准,学院办公室制发。法人代表手章由领导亲笔书写,刻成长方形。根据工作需要,院领导可刻制中文或英文手章。 (五)学院(党)政职能机关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下属部门原则上不另制发印章。因工作需要确需制发印章的,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印章的名称、用途、式样和规格,经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核,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学院办公室制发。该类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刊五角星。 第五条 印章和刻制 学院党政职能部门,各系、部、处、室、所,党总支及团委的印章,由学院办公室根据部门申请,拟写公函,到公安局指定地点刻制。其它各类印章,由学院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自办或由用印单位承办。 第六条 印章的启用 (一)学院启用印章一般应考虑便于工作衔接,确定印章的启用时间。在选择启用时间后,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正式启用印章的通知,注明正式启用日期,并附印模,重要印章同时要报上级备案。 (二)院内各部门印章的启用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启用通知由学院领导或学院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接到印章启用通知后,用印部门负责人到学院办公室办理领取手续,留下印模,签字,同时应将作废的印章交回学院办公室核销。取送印章要按取送机密件对待。 (四)业务专用章的启用由各部门领导自行确定。对外产生效用的印章,如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等,在启用前应将启用时间、印章样式通知各有关单位。 (五)启用印章前应掌握识别真伪的方法。学院办公室和各部门所等用印部门必须把启用印章日期的材料和印模立卷、归档,并永久保存。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七条 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各部门是其印章的使用、管理者。学院办公室及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审核、制发、补发、检查等管理工作。 学院办公室应建立印章刻制登记表,分门别类(如党、政、工、团等)和分时段对所刻制的印章进行登记,拓具印模、样本、依序装订成册,以利管理。各部门亦应建立印章登记本,对本部门印章进行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正职领导以及分管领导应对本部门各类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批、监督、检查,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负责印章保管和使用的人员称为监印人员,下同)。印章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如有遗失或误用,由监印人员负完全责任。 第53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0-2010/0 第九条 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的用印,监印人员应提出异议并向本部门领导或学院办公室报告。要提高警惕,严防私用、盗用公章。 第十条 印章不固定换发年限。各部门监印人员对本部门各类印章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学院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部门现有的各类印章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一条 主管、监印人员交接时,应拓具印模样本列册专案移交,并报送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印章遗失时必须立即向部门领导、学院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依法公布作废。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三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院单位印章是按照国家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刻制给予学院使用的,它代表学院的法定名称,体现学院的权力、凭信和职责。对内对外使用。 (二)各部门印章是经学院批准、刻制给予各系部处室所使用的,只能以部门名义在学院授权范围内或学院批准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使用,一般不对外使用,更不能未经学院授权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对外使用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对超出学院授权范围或部门职责擅自使用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学院不负法律责任,并要追究当事者个人及其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专用印章是学院及各职能部门为履行自己的某一项专门业务而使用的印章。印文中除刊有单位或部门的法定名称外,还刊有专门的用途,如“财务专用章”、“证明专用章”等。专用印章不能代表学院或部门的权力,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 (四)钢印仅限于加盖在各种证书的照片上,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五)单位法人代表手章(签名章),属于单位的公务章,代表学院法人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具有权威性。 第十四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用印须由专人负责,不能随意委托他人代为盖印。文件或材料需要用印时,用印单位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等交监印人用印。凡批准手续不全的,一律不能用印,违反此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监印人负责。 学院、各部门印章的使用程序如下: (一)学院印章的使用,必须由用印部门或个人提出申请,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或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在领导授权范围内审批,填写用印登记表,监印人凭学院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字,经确认无误,加盖学院印章。 第54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0-2010/0 (二)各部门的党政印章的使用,由用印部门或个人提出申请,经部门主要党政领导批准,填写用印登记表,部门监印人员凭部门领导签字,确认无误,加盖部门印章。 (三)各职能部门在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时,盖部门印章。职能部门印章的使用,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用印人填写用印登记表,监印人员按规定用印。 第十五条 使用印章的范围一般应与批准人的职权相适应。用印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第十六条 监印人员在用印时一定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不能盲目盖印,同时,还要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一般使用单位印章要保存的材料有: (一)公文、信函须保留有领导人签批的草稿和三份正式文件、材料。 (二)协议书、合同书须保留一份文本。 (三)毕业证书、荣誉证书等要附有颁发文件领导人批准的书面材料、名册,要逐一核对证书及名册的人数是否相符,并点清证书数量与名册的人数是否相同。 (四)若确实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地记载用印情况。 第十七条 每次用印都应当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编号、用印单位、批准人、用印人、印章类别、内容摘要、监印人、用印数以及留存材料等事项。 第十八条 监印人员盖章时要精力集中,用力均匀,要求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不能盖歪或颠倒。以单位名义发出的公文、函件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学院正式公文只在落款处盖章。 第十九条 学院所有需要盖印鉴的介绍信、证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院内大批量印发的带有固定版头的学院文件,除存档文件外,其余可以不加盖学院印章。使用带存根的公函或介绍信、证明信等要盖两处印章,一处盖在公函连接线上,一处盖在学院落款处。凡在落款处加盖的印章,都要“骑年盖月”。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必须经主管院长签字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回来后必须向学院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第二十条 监印人员应定期整理留存材料,把用印留存的材料进行编号整理,归档备案,对其中具有考查价值的,要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单位印章必须在学院办公室内使用,不能将印章携带出学院或单位以外使用,印章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各级领导不得私自用章。 第二十二条 监印人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第五章 印章的停用、销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将停用的印章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停用原因,标明停用印章的印模和停用时间。同时, 第55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0-2010/0 应将停止使用的印章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广东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处理。 各部门印章如停用时,废印不得在原部门长期留存,要及时送交学院办公室核销。 第二十四条 旧印章停用后,已失去原有的法人标志或行政效力,不能作为现行机关、单位职权活动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 因单位名称变更,或改变隶属关系,使旧印章停用,而新印章又未刻制出来时,若有一些工作急需使用印章,可以采用代章的办法,即用其它的印章代替应使用的印章。代章的使用手续与正式印章相同。代章要在落款后面注明“代”字。党政机关之间代章必须是同级或是上级代下级。下级或者没有任何关系的部门一般不能代章。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院办公室对收回的部门废旧印章要进行登记、销毁。对于重要部门或具有保存价值的废旧印章要分期妥善保管;对于一般部门或临时部门的保存价值不大的废旧印章应集中起来,定期予以登记销毁;属领导个人的手章,应该退还其本人。一般戳记,可以经部门领导批准予以销毁。 第二十七条 销毁废旧印章,必须报请学院负责人批准,销毁时要有主管印章的人员监销。所有销毁的废旧印章都要留下印模进行保存,以备日后查考之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56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1-2010/0 11.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保密第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保密工作是学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政策、法令,按照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证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党和国家的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人民的利益,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学院全体人员都必须严格地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组织领导 第二章 第四条 学院成立保密委员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第五条 学院保密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学院制定保密工作制度,规范,指导和监督学院各部门及有关人员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各系党总支书记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学院保密范围和定密工作 第六条 保密范围 (一)学院及各部门产生的符合《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简称《保密范围》)、尚未公布的国家秘密事项。 (二)来源于其他机关、单位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 (三)符合规定的文书、组织、纪检、监察、宣传、人事、科技、外事、统战、新闻出版、音像、工青妇、档案、图书资料、各类试卷等需保密的事项。 (四)本规定所指各类秘密事项,包括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七条 密级等级 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等。 第八条 定密工作 (一)学院及各部门产生的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事项,应当由承办人员及时填写《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确定、变更密级、解密审批表》,统一由学院保密委员会审批,并按有关规 第57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1-2010/0 定管理。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不应确定为国家秘密。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确定密级而没有定密的,由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二)为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学院保密委员会可根据《保密范围》确定本单位定密条款,并据此确定秘密事项和密级或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决定。 (三)来源于其他机关、单位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不属于定密的范围,但要认真做好保密管理工作,确保秘密事项的安全。 (四)对于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一经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事项,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第九条 不得擅自公开的内部事项 (一)学院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和院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纪要等。 (二)学院党、政年度、学期工作要点、计划、总结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三)学院重要规划、人事编制、机构设置等文件、资料中不宜公开的内容和党团员名册、教职工名册、各类统计资料。 (四)学院重大活动中形成的不宜公开的文件、简报、资料等。 (五)学院干部调整、配备计划,党团员发展计划以及需要限制知晓范围的统计报表等。 (六)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四章 文件保密与管理 第十条 文件制度 (一)院内制发“三密”文件时,必须根据文件的内容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标明文件的密级、保密期限、范围及印数。 (二)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员根据《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提出具体意见,填写《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确定、变更密级、解密审批表》,交由学院保密委员会审批。 (三)“三密”文件的底稿,印制清样和填写好的《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确定、变更密级、解密审批表》同正式文件一同保管,统一由学院立卷归档。 (四)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密件,并限定接触范围。 (五)印制“三密”文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份数,不得超数留存,印制人员必须保守秘密,不得随意向外泄露文件的内容。 第十一条 文件的传递 (一)“三密”文件的收、发及传递都必须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必须配备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存放,必须配专人保管。运转、取送需用专车。 (二)凡“三密”文件、资料必须通过机要通讯递送。机要员在递送“三密”文件时必须严格执行登记手续,并做到文件不离身。不得带文件游览、参观、探亲访友或到公共场所,不得私自拆阅文件,不得托他人代转文件。 第58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1-2010/0 (三)外出人员一般不准携带“三密”文件,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学院保密委员会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在途中必须做到文件不离身,严禁托他人代管、代传,要确保文件的安全。 第十二条 文件的阅读与管理 (一)严格按文件规定的范围和主管领导批示,通知或送院领导或有关人员阅读。阅读绝秘级文件要在学院保密室阅文室,阅读机密和秘密级文件要在阅文室或办公室,严禁将“三密”文件带回家或带出办公室。文件不得横传。未经上级批准不得随意扩大阅读范围,不得随意翻印、转载和向外泄密。 (二)任何个人不得长期保存“三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办理借阅手续,用后及时退还。 (三)上级下发的“三密”文件,亦必须严格登记,统一由学院保密室妥善保管。 (四)会议制发的“三密”文件、资料,应标明密级,严格按本规定第十条文件制度办理。文件要编号、登记后分发。应收回的文件,散会时如数收回处理,需要留用的文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五)会议翻印文件、资料,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会后收回。 (六)凡有保密内容的记录本,用后按保密件处理。 第十三条 文件的复制 (一)必须加强对院内外“三密”文件的管理,严禁擅自复印(翻印、复印、抄写)“三密”文件、资料。 (二)绝密文件、省军级文件、密码文(电)和发文部门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得复制。 (三)上级和本院制发的机密、秘密文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必须经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人和上级制文机关审批。复制件要严格控制数量,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使用后按规定及时清退销毁或立卷归档。 (四)严格登记制度,在复制“三密”文件资料时,严格登记文件、资料的名称、批准人、复制份数、复制时间、复制人、送制人等项;复制“三密”文件资料和物品应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送制人必须在场同复制人合作。 (五)复制人员(主要指复印、打字人员)要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自觉地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第十四条 文件的清理移交、销毁 (一)必须严格执行密件清退制度。对涉密或内部文件、资料、物品等,每季度要清理、核对一次;每年三月底以前对上一年度的文件、资料、物品等进行彻底的清查。对按规定需要向原发文机关清退的,必须按要求及时如数清退给原发文单位;对应当立卷归档的,应在立卷归档的同时办理移交签收手续。 第59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1-2010/0 (二)销毁密件必须逐件登记。登记项目包括标题(名称)、字号、密级、份数、原件或复印件等内容,并由保密室保密员和办公室负责人共同核销签字,有关登记凭证,保密室必须立卷归档、长期保存。 (三)销毁密件须用完好的麻袋(编织袋)装好系牢,经与学院保密办公室联系后,由专人(两人以上)押送到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销毁站予以销毁。凡绝密材料,由学院保密室保密员和销毁站工作人员当场监督销毁。 (四)严禁将涉密或内部文件、资料、物品等出售给废品回收单位和个人。发现他人出售或收购上述文件、资料和物品,应当立即劝阻,并及时向公安和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五)管理密件的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向接替工作人员办理移交手续,调离人员不得带走“三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有关记载凭证必须妥善保存。 第五章 学院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和纪律,加强保密观念,自觉地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向自己的亲属或有关人员泄露自己所接触到的秘密。学院新上岗和离岗的涉密人员,必须在上岗和离岗前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六条 院有关涉密要害部门(部位)必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包括铁门、铁窗、铁柜、灭火器、报警器等),上下班必须注意关好门窗,锁好文件柜。 第十七条 秘密文件、内部参阅件、资料、图表、刊物等需妥善保管,以防泄密。各种院报或刊物,严禁登载秘密事项。 第十八条 院党委、院行政重要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在未公布传达前,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九条 学院印信必须有专人管理,专人存放,不得随便乱放,不得在空白纸、空白介绍信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凡有复印机、传真机、加密机的单位,都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复制“三密”文件、资料和物品必须按照学院关于复制密件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节假日前后必须对涉密部位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严格值班制度。 第六章 保密工作奖惩 第二十二条 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法纪,保密工作有突出成绩者;凡能及时揭发、纠正他人违反保密制度行为,堵塞失、泄密漏洞,避免党和国家遭受损失者;凡不顾危险,为保护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同出卖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坚决斗争者,均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因违反保密制度或擅离职守造成失、泄密事故者;凡出卖党和国家秘密,直接或间接向外国人或敌特提供国家秘密者,均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乃至法律惩处。 第60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2-2010/0 12.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上级机关和学院党委、行政的各项决策落到实处,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督办工作要紧密围绕学院党委、行政的中心工作进行,坚持领导负责、分级承办、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推广各部门落实学院决策的新经验,督促并协调解决各部门在落实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学院办公室是学院督办工作的责任部门,全面负责学院的督办、催办工作。 第二章 督办工作的内容及程序 督办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四条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领导机关和学院党委、行政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规章制度和重要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上级领导和学院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党委会、院务会决议和决定以及学院领导召开的其他专门会议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经学院领导批示的需要督办的各单位的请示、报告的办理情况及基层单位要求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 (六)经学院领导批示的院内外单位、教职工和学生的来信、来访等有关事项的催办和落实情况; (七)其它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条 督办工作基本程序可分为拟办?立项?交办?催办?办结?反馈?归档等七个环节。 (一)拟办。在学院党委、行政作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之后,或在接到学院领导的指示、交办事项之后,办公室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重大和复杂事项,在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报学院领导审定。 (二)立项。拟办意见确定后,即可登记立项。立项要坚持一事一项的原则。立项时要登记编号,具体工作人员按拟办要求认真填写《督办登记表》,以备存查。 (三)交办。根据工作任务的性质,以书面形式把督办事项交承办或落实单位办理。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的形式交办。 第61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2-2010/0 (四)催办。为及时了解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办公室直接到承办单位催办,同时,办公室要积极协助承办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五)办结。承办单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办公室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要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应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学院领导阅知。 (六)反馈。一项具体的督办任务完成后,要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及时向批示领导报告结果,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七)归档。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 第三章 督办工作的方法及要求 第六条 根据督办事项的内容采取催报督促、督办调研和组成督办工作组等方式进行。 (一)催报督促。学院党委、行政重要决策出台或工作部署之后,在规定的上报或办结期限内,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办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进行催报。 (二)督办调研。办公室在开展督办工作时,要寓调查研究于督办之中,边督办边调研,进而形成调研成果,为学院党委、行政做好参谋助手。 (三)组成督办工作组。学院党委、行政的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之后,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办工作组,深入到承办单位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条 督办工作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落实责任。督办工作要按领导负责、分级承办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明确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和负责人。 (二)加强检查。在督办工作过程中,办公室要根据不同工作内容运用不同形式,及时对承办单位的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 (三)反馈信息。承办单位应及时报告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办公室要根据督促检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学院领导报告承办单位工作情况。 (四)通报典型。办公室要及时通报督办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以及存在的问题,发挥典型示范和警示作用,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62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3-2010/0 13.公务接待工作规定 为提高学院接待工作水平,使接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树立学院良好的对外形象,更好地为学院各方面工作服务,促进学院的廉政建设,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务接待工作的原则 接待工作遵循“统筹安排,对口接待,热情周到,勤俭节约”的原则。 二、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 一)公务接待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严格审批的管理办法。( 学院办公室是公务接待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接待工作的统筹安排,包括安排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接待工作。 (二) 重要接待由院领导确定参加接待人员、接待标准和活动内容。凡涉及到的各部门以及参加接待人员要积极配合,完成好各项接待任务。 (三) 学院各部门的对外接待工作由各部门负责人确定参加接待人员名单,负责安排接待事宜。须提前三天将接待工作内容、来宾人员名单及职务、要求学院提供的交通、食宿等有关事项报学院办公室审批实施,并将接待准备工作向主管院领导汇报。 (四)学院各部门对外接待原则上按对口同级接待。一般由学院办公室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接待,确需学院领导参加接待时,由各部门提出,学院办公室负责联系院领导参加。 三、接待工作的审批程序 (一)坚持事前办理审批手续。使用学院统管经费接待客人,接待单位须事先到院办填写《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写明来宾和来客的单位、职务、总人数,接待事由,接待的部门和人数等情况。 (二)严格审批程序。经办人填写《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后,经部门领导同意,在院内餐厅接待客人需经院分管领导审批,在院外就餐需经院长审批。接待单位、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务接待审批表》指定的地点、标准就餐。未经审核、批准的,不予报销。 (三)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填写审批表的,可事先与办公室或院领导电话联系或请示,接待后三日内补办手续。 (四)大型的接待活动由接待部门制定详细接待工作计划,包括:日程、礼仪、食宿、参观考察、宣传报道等,经院领导审批后,交有关部门共同落实。 四、公务接待工作的标准、要求 (一)学院接待活动一般情况下都在学院内安排就餐,在院内餐厅接待客人,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 (二)各单位在接待来客用餐中,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按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63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3-2010/0 来宾在5人以下,安排1—2人陪餐,其它情况陪餐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4人 (三)学院的大型活动和确需的加班可安排工作餐,其标准为每人每餐10元。 (四)学院特邀客人,确因工作需要需安排住宿的,由办公室或对口部门负责。 五、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与报销 (一)学院按有关规定核算年度接待费用,专项管理,集中使用。 (二)每项接待任务完成后,接待人员要对开支款项认真核对,并在《公务接待审批表》上签字,同时注明接待单位、事由,交院办公室审核。 (三)接待费由办公室结算,办公室主任签字后,分管行政后勤的院领导或院长签字,经院办备案后到财务科报销。 (四)使用切块经费的部门接待客人,接待费用从本单位的经费中列支。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64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4-2010/0 14.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院党委、行政同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信访条例》和教育部《信访工作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含主管机关转来的上述函件),并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要为学院工作的大局服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全院师生员工服务,为领导工作服务;要发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要关心群众疾苦,认真为信访群众解决问题;要相信和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信访工作在学院党政班子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群众服务。 第二章 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院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为党委书记、院长,纪委书记具体分管学院信访工作,其他院领导一岗双责,对其所主管的职能部门负责。 第七条 学院党政负责人应当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正职为基层部门信访工作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范围内各项信访事宜的调查、取证和草拟处理意见。 第九条 学院信访工作由党委办公室和办公室负责,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受理、转办、回复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二)承办上级和学院党政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经学院纪委书记批准,直接查办信访事项; (三)向学院领导和相关上级部门报告信访工作情况; (四)管理书记、院长信箱; (五)组织书记、院长接访日活动; (六)招生期间,安排专人负责招生工作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65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4-2010/0 (七)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学院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管理信访工作档案。 第三章 信访人 第十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群众和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下列事项,可以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级领导及其职能部门提出: (一)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 (二)对学院各级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揭发、举报学院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属学院解决范畴的行为; (五)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学院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十三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其他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学院各级行政部门,不得拦截学院公务车辆,不得冲击会务场所,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四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接到群众来信后,要按照规定的步骤认真办理。办理群众来信的程序是: (一)拆封。收到群众来信,要当日拆封,不能拖拉。 (二)阅信。拆封后应及时阅信,阅信时要认真仔细,要理解和掌握来信者的意图、要求及反映情况的全部过程。 (三)登记。将来信者的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反映的问题、要求等内容,逐项在《广东科贸职业学院信访登记表》上登记。对重复来信者,应加以注明。 (四)处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属于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对于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应及时转办或交办。 (五)复信。群众来信处理完毕后,原则上都应复信,向群众宣传政策,做思想工作,告知处理情况,答复处理结果,做到件件有回音。 第66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4-2010/0 第十七条 对群众来访陈述意见,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建议、批评以及申诉、控告、检举等,要以对群众负责的态度,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并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和要求予以办理。办理群众来访的基本程序是: 一)登记。了解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并将来访者姓名、职务、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基( 本情况在《广东科贸职业学院信访登记表》上做好登记。 (二)接谈。接待人员与来访者直接交谈,听取陈述,询问情况,解答政策,并做好思想工作。在接谈中要做到“一听、二问、三记、四分析”,要了解清楚来访者反映问题的实质,对来访者陈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简明扼要地做好记录,并对政策和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明辨是非。 (三)处理。对一般性的来访事项,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办。重要来访事项,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办后,交党办、院办转呈院领导批办。 第十八条 对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和学院党委、行政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告转交办的上级机关和领导。 第十九条 对于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信件,如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回复,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要及时催办、督促和检查处理情况,必要时还应发挥协调职能。 第二十条 做好信访信息处理工作。定期综合研究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发现问题苗头,及时向院领导和上级机关反映,并提前将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一条 做好信访的归档工作。妥善保管来信原件、信访登记记录、办理结果等有关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章 信访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自首接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回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学院纪委书记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上级要求的办理期限内办结。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如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级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天内请求原办理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 第67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4-2010/0 日起,认真调查,及时提出复查意见,一般复查时间不超过30天。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终结处理意见应抄送有关领导,并由学院信访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级领导发现本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上级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部门重新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各级领导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学院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三十条 党委办公室或办公室每年要专门进行学院信访工作检查和总结,专文向党委书记、院长和学院纪委书记报告,反映学院信访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68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5-2010/0 15.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教育统计是国家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识教育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重要环节.教育统计资料是确定教育方针、政策,制定教育决策,编制教育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是监督检查教育计划执行情况的有效手段和对学院进行科学管理的重要工具。 (二)学院要按照统计法规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的完成国家和上级规定的教育统计任务。 (三)学院的综合统计工作是教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统计工作要对各项管理工作进行全方位的量化探索,并起到服务、监督、评价、指导学院各运行系统的执行状态,为学院工作提供可靠信息的作用。 二、统计工作网络 (一)学院综合统计工作由主管领导分管,具体工作由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综合统计的具体业务工作由院办秘书或统计人员负责承办。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由各部门负责人分管,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统计、上报工作。 (三)以办公室为中心,形成院内统计工作网络,各职能部门的兼职统计人员为网络人员。 三、统计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主要负责全院的综合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1.负责组织和协调全院综合统计工作,凡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各类综合统计报表,均由办公室分解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完成后由办公室同意归口,及时上报和存档备案。 2.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取得学院在教学、科研、管理以及人、财、物等方面的基本数据和资料,并进行汇总提供给有关领导及部门使用。 3.系统积累和整理全院的综合统计资料和信息,每年编印学院基础资料,发至有关领导及部门。 4.会同各有关部门收集整理全院各类统计资料,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台帐,并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实行统计监督。 5.负责制定全守统计工作制度和计划,做好网络管理,定期召开统计工作会议,传达学习统计工作文件、保密法规和统计工作制度,研究工作,总结经验。 (二)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统计工作职责。 1.各有关部门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好部门基础统计工作。 第69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5-2010/0 2.基层统计人员要对统计工作认真负责,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填报统计报表,及时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台帐。 3.凡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布置给各有关部门的业务统计报表,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完成,并报学院办公室汇总和上报。 4.凡以学院名义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须经部门领导复核和主管院领导审定签字后,方可加盖印章报出。 5.基础统计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统计法规,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四、其他 (一)各部门的基础统计工作由有关负责人分管,办公室主任或秘书负责承办具体业务统计工作,并认真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基础统计工作。 (二)基础统计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补充人员,并报办公室备案。 (三)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70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6-2010/0 16.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院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档案是指学院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院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学院档案工作是学院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院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院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 学院档案工作由省教育厅主管,省档案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学院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学院档案工作由院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院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院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院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四) 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院领导协助院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六条 学院在院办公室内设置综合档案室。综合档案室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院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 第七条 综合档案室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院档案工作; (二)拟订学院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院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六)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七)开展学院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九)开展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八条 综合档案室设主任一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71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6-2010/0 (一)热心档案事业,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 (二)有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精神; (三)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第九条 学院应当为综合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学院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院事业编制。其编制人数由学院根据本院档案机构的档案数量和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条 学院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 第十一条 学院综合档案室中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享受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学院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其他有关待遇,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学院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 (一)党群类:主要包括学院党委、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各党群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学院关于党群管理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类:主要包括高等学院行政工作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纪录及纪要;上级机关与学院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的材料。 (三)学生类:主要包括学院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高中档案、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党团组织档案、毕业生登记表等。 (四)教学类: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按原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科研类:按原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执行。 (六)基本建设类:按国家档案局、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执行。 (七)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八)出版物类:主要包括学院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其他学术刊物等。 第72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6-2010/0 (九)外事类:主要包括学院派遣有关人员出席国际会议、出国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学习进修的材料;学院聘请的境外专家、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学院开展校际交流、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及管理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专家、教师、国际学生、港澳台学生等的材料;学院授予境外人士名誉职务、学位、称号等的材料。 (十)财会类: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执行。 学院可以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确定归档范围。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 学院各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归档要求,组织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人员及时整理档案和立卷。立卷人应当按照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交本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合格后向高校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六条 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当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档案材料归档时间为: (一)学院各部门应当在次学年6月底前归档; (二)各院系等应当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 (三)科研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 第十八条 学院综合档案室应当对档案进行整理、分类、鉴定和编号。 第十九条 学院综合档案室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院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条 学院综合档案室应当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或者复制。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修复的档案应当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 第二十一条 学院档案由学院综合档案室保管。在国家需要时,学院应当提供所需的档案原件或者复制件。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综合档案室应当至少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当将复制件送交学院综合档案室保存。 第73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6-2010/0 第二十三条 学院内的个人对其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职务活动所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材料,综合档案室可以通过征集、代管等形式进行管理。 综合档案室对于与学院有关的各种档案史料的征集,应当制定专门的制度和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综合档案室应当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遇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向院长报告,及时处理。 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综合档案室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统计年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六条 综合档案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未经学院授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公布学院档案。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对外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学院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二十七条 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综合档案室主任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院长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学院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综合档案室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 加盖学院综合档案室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学院档案开放应当设立专门的阅览室,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提供开放档案目录、全宗指南、档案馆指南、计算机查询系统等,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 学院综合档案室是学院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 学院综合档案室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学院综合档案室应当无偿和优先提供。 第74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6-2010/0 第三十二条 寄存在学院综合档案室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综合档案室如果需要向社会提供利用,应当征得寄存者同意。 第三十三条 综合档案室应当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出版档案史料和公布档案,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并报请院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院综合档案室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如举办档案展览、陈列、建设档案网站等),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五条 学院应当将学院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院预算,保证档案工作的需求。 第三十六条 学院应当为档案机构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对不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或者不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馆库,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的要求及时进行改扩建或者新建。 存放涉密档案应当设有专门库房。 存放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应当配置恒温、恒湿、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 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当设立专项经费,为档案机构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快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院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高校档案机构的; (四)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高等学院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75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7-2010/0 17.院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学院院务公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院务,是指学院在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三条 对于在教育改革和发展、学院管理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原则上都应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学院教职工、学生、社团组织以及其他公民、合法 组织依法享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公开的院务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院务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院务公开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院院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学院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协调、监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院成立党委领导下的院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由院领导、学院办公室、教代会、院工会、纪委、监察室 、审计室、基建财务处、学生工作处、招办就业处、实训中心、后勤管理与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召开院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学院的院务公开工作; (二)决定院务公开申请的延长期限和处理; (三)决定学院重大事项的公开。 第七条 学院院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小组。 第八条 院务公开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院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主任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担任。 院务公开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承办院务公开工作会议; (二)受理、答复院务公开申请; (三)院务预公开的拟定; (四)院务公开有关内容材料和院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五)各职能部门负责公开事项的备案; (六)督促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的执行; 第76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7-2010/0 (七)学院重大事项公开的审核; (八)学院院务公开网页的维护。 第九条 院务公开监督小组设在院工会,负责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协调,主任由院工会主席担任。监督小组成员由院工会(教代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师生代表、民主党派人士组成。 院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一)延长院务公开申请事项的公开期限的建议权; (二)召开院务公开监督小组会议及会议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三)定期检查院务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四)各职能部门负责公开事项的备案; (五)受理院务公开的举报、投诉,设立院务公开监督电话、投诉热线和举报信箱; 第十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落实本单位院务公开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院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本部门院务公开的具体事项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院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学院向学生公开以下院务: (一)学院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院系设置情况; (二)学院管理部门的职责、办事程序、联系电话和办公地点; (三)教师、学生与学院管理部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 (四)学院的学生管理制度及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的有关制度; (五)学院招生情况,包括高职学生录取、成人大专学生考试录取等; (六)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情况; (七)学院收费规定,包括收费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收费机关及投诉、举报电话; (八)学生管理信息,包括学生入党、入团、评优、评先、选干、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学生奖惩情况,学生转学转专业条件、毕业生就业信息等; (九)教学情况,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计划、专业设置及、课程设置及调整等; (十)学生勤工俭学的信息和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发放要求、标准、办法。 (十一)涉及学生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向社会公开以下院务: (一)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录取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依据和批准收费机关等; (二)面向社会的招标项目、招投标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 (三)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的招聘条件和程序、招聘结果; 第77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7-2010/0 (四)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或学院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向本院教职工公开的院务,除包括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院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学院发展及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等; (二)学院章程、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情况; (三)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决策、重要改革方案及执行情况; (四)学院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五)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 (六)学院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七)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和结果; (八)学院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包括部门定编定责定岗、调入(招聘)人员条件和程序、公派出国人员条件和程序,以及调入和出国人员的名单等基本信息; (九)学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处科级干部、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学院各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政策规定和条件、推选程序、议事规则、议事结果,岗位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 (十一)院内岗位津贴、补贴、课时酬金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情况; (十二)学院年度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 (十三)学院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 (十四)学院资源调配情况,包括住房调配、用地调配、办公室及实验室等用房调配、大型仪器和设备等教学资源调配等; (十五)学院资产管理及变更情况; (十六)院办企业及其他承包经营或经济目标责任制单位的经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七)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果和立项资助情况,科技项目的国内外合作和推广应用情况; (十八)教学研究成果的申报、评选、报送情况; (十九)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含招标代理、工程设计、勘探、监理和施工单位等)的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等)和工程结算情况; (二十)大宗物资、大型和成套设备及图书、教材等采购情况,包括物资(设备)名称、数量、质量(有关技术参数)、采购情况或招投标情况等; (二十一)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院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院务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78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7-2010/0 第十六条 学院通过以下形式公开院务: (一)设立专门的院务公开网页; (二)设立院务公开栏、宣传栏; (三)定期召开教代会,不定期召开院务委员会会议、中层干部会议、民主党派人士代表座谈会; (四)通过各种院内文件、会议纪要、通报、通知、简报等形式公开; (五)设立网上信箱,公布信访举报电话和投诉热线; (六)其他便于师生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五章 院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七条 按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在正式公开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根据本实施细则应当公开的事项一般应在该事项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予以公开的事项和具体负责的人员,并将本部门负责公开的事项和人员以及公开程序报院务公开办公室和院务公开监督小组备。各职能部门根据确定的具体事项予以公开或者报院务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涉及学院发展和教职工、学生基本权益等重大事项的公开,由职能部门提出,报院务公开办公室审核,由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依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享有院务公开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公开的,可以凭有效证件向学院院务公开办公室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院务公开办公室应当场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第二十二条 院务公开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请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院务公开领导小组与院务公开监督小组协商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长后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涉及师生的切身利益,影响学院的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院务在作出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院务公开办公室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师生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然后报请院务公开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第79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7-2010/0 第二十五条 学院难以确定密级的院务,由学院提出具体意见交保密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处理,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院务,在性质或密级确定后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被申请院务向申请人公开的,由院务公开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七条 院务公开工作部门和学院职能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做好院务公开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一)院务公开办公室负责院务公开的有关内容材料和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会议记录; (二)院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院务公开监督小组会议记录; (三)院工会负责教代会有关院务公开的会议记录。 第六章 院务公开的监督 二十八条 院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学院的院务公开工作,定期检查学院院务公开工作,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人员和组织,同时报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二十九条 设立院务公开监督电话、投诉热线和举报信箱,由院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管理。对举报、投诉的问题,监督小组应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院工会、教代会定期评议相关院务公开工作,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反馈给学院。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院务公开监督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实施院务公开的;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的; (三)故意不真实公开院务或在院务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依据本实施细则申请公开院务的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广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关于院务公开、大宗物品采购的暂行规定》(粤农管院字〔2000〕42号)、《学院全面推进院务公开实施细则》(2005)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80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8-2010/0 18.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规避合同风险,加强合同管理,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的合同签订活动,保护学院利益, 确保合同履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学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设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凡属学院购置和租赁土地、场地、设备物资,建设和改造维修工程,采购大宗设备物资、图书、教材、军训服装,租赁校产门店、场地,科技开发、教育服务,科研与技术合作,联合办学,人才引进(招聘)或进修培养,实习基地建设,贷款等必须签订合同。 第二章 合同管理授权 第四条 学院的法人代表—院长代表学院与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学院其他人员经院长书面授权后可以代表学院对外签订有关合同,签订合同前应有院长的授权委托书,院长的授权委托书统一由院长办公室办理。 第五条 未经院长书面授权的人员不得以学院的名义或用学院二级单位的公章对外签订合同。未经院长授权对外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学院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特别重要的合同,如贷款、资金出借、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10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10万元以上设备或物资的订购合同、10万元以上的服务合同及对学院的发展经营有较大影响的合同必须由院长签订。其他合同院长可授权委托学院分管领导或责任部门领导代表学院签订。 第七条 学院聘请律师担任学院的法律顾问,负责处理和协调学院对外交流过程中,涉及法律方面的事务,如法律咨询、非诉讼代理、诉讼代理等。凡重要的合同在签订之前应经法律顾问审核或提供法律意见。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八条 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联系电话; (二)标的; (三)数量、质量; (四)价款或者报酬及结算方式; 第81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8-2010/0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办法; (九)根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签订的条款。 第九条 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落实合同项下的资金来源;合同中有关付款的条款要符合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合同制作流程及合同签订 (一)重要合同 (业务部门)草拟合同?(业务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律师或合同审核部门)重大合同条款谈判?(合同审核部门)合同审核修改?(合同审核部门)律师修改?(合同审核部门会同分管院领导进行)合同定稿?院长办公会议审定?交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一般合同 (业务部门)草拟合同?(业务部门)合同条款谈判?(合同审核部门)合同审核修改?(合同审核部门负责)律师修改?(合同审核部门会同分管院领导)合同定稿?交院长书面授权人代表学院签字。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尽量采用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文本,没有统一格式的合同由被授权签订合同的负责人委派所属部门人员参照统一合同格式制定规范的合同。合同制作必须关注以下情况: (一)对方主体是否合法及资信、资质、资格情况,对方经营范围是否与合同标的内容相同,有无扩大经营范围; (二)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相一致;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具体、明确; (三)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条款或内容,是否有对学院不利或有损学院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 (四)对方的资质、经济性质,应当核查对方签约人的资格、签章及公章的真伪性,对合同的履行能力; (五)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被授权代表学院对外签订合同的负责人必须认真仔细研究合同内容,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障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凡因责任人的过失使合同内容和条款不合理致使学院蒙受损失的,由该负责人承担直接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学院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包括院长签订的合同和院长授权签订的合同,都必须统一加盖学院的公章。 第82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8-2010/0 第十四条 所有合同在签订之前,送学院办公室审核,并由学院办公室视实际情况转送律师审核。学院办公室对各部门送审的合同均需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五条 学院合同签订应一式四份以上,二份交对方单位,一份业务部门留存,一份交学院办公室(学院档案室),并交复印件给财务处及使用部门等。上述部门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合同。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或学院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应办理公证手续。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的履行工作 (一)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与全面履行,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二)主办合同的业务部门和人员,其责任直至该项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一般为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票据交清、无遗留交涉问题。 (三)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当先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履行付款手续。 (四)合同签订之后履行之前,一旦发现对方有违约行为时,合同经办人员应将前述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合同管理部门,以便及时提出补救方案,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五)合同承办部门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以书面形式提出,经院办核准,送主管领导和院长审批后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对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的,应在接到通知后,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期限予以明确答复。 (六)对已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双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后,应报原公证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的合同,应提出变更依据,按程序签订变更合同,若变更金额超过总造价5,的需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若发现单价、数量与合同有出入的,财务处应拒绝付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83页共567页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工作文件 GDKM-WI-02-018-2010/0 第84页共5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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