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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欧洲共同体反倾销法与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中的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之比较

2017-12-27 7页 doc 20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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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欧洲共同体反倾销法与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中的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之比较【doc】欧洲共同体反倾销法与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中的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之比较 欧洲共同体反倾销法与关贸总协定反倾销 法中的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之比较 ?m………?……???关税与贸易 一, 问墨的提出豆其意义 在欧洲共同体和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法 中,每项进口产品的倾销差价(即反倾销税 额)都是根据该项进口产品的正常价格与出口 价格来确定的,但 是,有了这两个价 格并不能马上就得 到倾销差价.换句 话讲,倾销差价并 不是正常价格与出 口价格这两个价格 的简单相减的结 果.因为,相同的 , 个产品,由于其...
【doc】欧洲共同体反倾销法与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中的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之比较
【doc】欧洲共同体反倾销法与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中的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之比较 欧洲共同体反倾销法与关贸总协定反倾销 法中的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之比较 ?m………?……???关税与贸易 一, 问墨的提出豆其意义 在欧洲共同体和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法 中,每项进口产品的倾销差价(即反倾销税 额)都是根据该项进口产品的正常价格与出口 价格来确定的,但 是,有了这两个价 格并不能马上就得 到倾销差价.换句 话讲,倾销差价并 不是正常价格与出 口价格这两个价格 的简单相减的结 果.因为,相同的 , 个产品,由于其 在不同市场上销售 比较以确立倾销差价时,应对它们之间销售条 件,税负以及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其他一些差异 予以适当的扣除. 在总协定肯尼迪回合期间所达成的反倾 销》,对于比较问题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欧洲共同体反倾销法 与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中的 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之比较 陆跃平 数量,销售条件以及承受的税负的不同,其在 不同市场上的价格也不同.从经济学角度讲, 由于上面所讲的这些差异所造成的价格差(如 果这种差价是合理的)是不致于形成不公平的 竞争的,如果,在将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作比 较时,不顾这种合理的价格差来确定倾销差 价,其结果显然就会是不合理的.反倾销法中 所谓"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之比较"的法律含 义,就是t在根据所得到的正常价格和出口价 格来确定倾销差价时,应将两者之间合理的价 格差予以剔除.从国际上来看,承认两种价格 之间的合理差价并予以扣除之做法始于关税与 贸易总协定.总协定对此问题的阐述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着共同体的有关立珐. 二,正常价格与出口债格比较之法律框架 根据西方反倾销法权威人士范尔纳在其代 表作倾销》一书中的见解,对于正常价格与 出口价格之间合理差价之确认井予以扣除这种 做法的法律地位首先是在关贸总协定中得到确 认的.总协定对此问题的规定见诸于第6条第 1款.该款规定在将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作 该守则第2条第6 款规定:出口价格 和正常价格应在同 一 贸易水平,通常 应在出厂水平上进 行比较,并且这种 比较应基于尽可能 是相同期间的销 售.肯尼迪回合期 间所达成的"反额 销守则,中的这 项规定,后又被未加改动地写进了东京回合 期间所产生的该守则的修改本(同样的条 款). 共同体反倾销法袭用了总定关于比较问 题的法律框架,井在总协定规定的基础上又作 了一些进一步的,具体的阐述.共同体现行反 倾销基本条例第2条中专设了"比较"一节 (第4节).该节包括9,10两款,第9款吸 取了上述《反倾销守则的规定,同时还规 定,为了进行公正的比较,出口价格和正常价 格在产品的外观特点,销售数量以及销售条件 等方面有一个可比的基础.从字面来看,较之 总协定的规定,共同体的规定首先从正面提出 了在比较时应予以考虑的因素,而共同体的规 定中所提到的"外观特点和"销售数量"也 是总协定的条文中所没有的.第l0款紧接着又 规定如果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在第9款所述 的3个方面是不可比的,则应对两者之间所存 在的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予以适当的扣除- 同时,该款还分别对这3方面的差异的扣除提 出了一些原则和界线? 关税与贸易 IlgllllgllllllllllgHBIIIIIIIIIlIBIIITBIIIIBIIIIBIIIIBIIIIIIIIIIIBIIIIBIII~gillierill|ll 三,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比较,调整的原 则 1.关于影响价格可比性因素问题 所谓影响价格可比性因素就是所确认的价 格合理差异.很显然,在将两种价格进行比 较时,所遇到的第一个问胚就是;有哪些差异 因素可以考虑予以扣除?从总协定第6条的规 定来看,它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 定,并且对于"销售条件","税负"这些概 念的涵盖范围也没有进行说明.此外,从"影 响价格可比性的其他一些因素"这个措词来 看,第6条的规定留有缺口,在具体适用上是 有很大的解释余地的.1959年,这个问题曾被 提交总协定的一个专家小组进行讨论.当时, 曾有建议要求考虑销售数量方面的差异,对 此提议,小组中多数认为这样做是合理的,但 从实际情况看,又不容易确切地弄清楚销量对 价格的影响程度,因此,不易实施.由于这个 原因,该小组对此问题没有得出明确的结论. 该小组在此问题的讨论时所取得的最主要的成 果就是它所提出的?各缔约国应力求在同一贸 易水平(例如批发)并且对在相同的日期或者尽 可能相近的日期的销售进行比较. 后来,在肯尼迪回台期间谈判反倾销守则 时,这个问题又被提了出来.当时,英国代表 曾提出,守则应明确地规定对影响价格可比性 的所有的差异因素予以扣除,英国还搞了个差 异因素,但有些国家表示反对,结果 认为英国所提出的不符合总协定第6 条的精神.最后,除了吸取了上述专家小组 的结论之外,还是照抄了总协定第6条中的规 定. 概括总协定的法律规定及其实践,可以看 出,总协定对于把握影响价格可比性因素,太 体上有3个原则t其一影响价格可比性因素 通常并不包括产品价格的所有,而且限于 产品的工厂价与市场销价这两者之间,内外销 gllllllll:llgllIIBIIIIBUIIIII:IlillIlillIlglillgl:llllllIlgll 价格之间所存在的差异.上述专家小组的意见 实际是指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的比较应始于工 厂价这样一个基价.反倾销守则第2条第6款 在论及出口价格不可靠或不存在出口价格情况 下如何确定出口价格时,就规定仅对产品因进 口至被首次转售之间所发生的成本及实现利润 予以考虑,这也就意味着不须重新考虑构成出 厂价的成本及利润等因素.其二,看一种因素 是否会影响价格的可比性即是否应考虑对出口 价格与正常价格在这方面的差异予以扣除,要 看:?这方面的差异是否为买方所知晓,?这 种因素是否会影响产品的市场价格.在实践 中,总协定的有关方面就是用此标准去具体 地确定"销售条件"的内容以及所谓"影响价 格可比性的其他因素"的.其三,考虑予以扣 除的差异因素颓与被比较的销售(即受到调查 的这种销售)有直接的关系.实际上,这第3 个原则是对第2个原则的一种补充.该项原则 是在东京回台期间讨论修改反倾销守则时形成 的. 共同体反倾销法对于影响价格可比性因素 的规定,如前所述,明确地限于产品的外观特 点,销售数量以及销售条件这3个方面,但对 于销售条件所应包括的内容井没有作限制性的 规定,仅是列举了一些事项.在确定某个事项 差异是否应被视作销售条件考虑予以扣除时, 上面所讲的后两项原则都适用. 2.关于应予扣除的差异因素的测度问题 上面,我们讨论了在将出口价格与正常价 格作比较时,应该考虑的那些予以扣除的差异 方面即差异因素,然而,在实践中,仅仅解决 了这个问题还不够,还应搞清楚:如何确定予 以扣除的差异量?关于这个问题,总协定第6 条以及反倾销守则》都没有提到,从总协定 及其一些缔约国的一般实践来看,确定差异量 主要有两种办法.一是这种差异所表现出来的 市场价格,一是造成这种差异的成本差.在通 常情况下,首先根据市场差价来确定这种差异 IIIII1111lmllr.1l-l_…_l_?rl_nll_nll_…l-_l?ll_u?_nil-?ll_4ll_口? 量(又称扣除量),而后一种方法仅是作为在 市场价格资料不可得情况下的一种替代方式. 在使用后一种方法时,同时还适用前面所讲的 "直接相关"原则,就是说,在根据一项成本 在确定应予以扣除的扣除量时,还要考虑该项 成本是否与该项销售直接有关,否则不予考 虑.实际上,确定差异量的成本往往就是目前 所巳确定的那些因素. 这里值得指出的是,有时上述两种方法的 使用并非是绝对独立的例如,有关当局首先 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了扣除量,但嗣后根据成本 方法一算,后者所得的差异量大于前者}而根 据目前所讲的原则,后者的差异量应是能为买 方所接受的,那么,在此情况下,有关当局理 应采用成本方法所得的差异量.因此,在实际 中,成本方式往往又不失为市场价格方式的一 种补充. 共同体反倾销法采纳了上述两种方法.共 同体现反倾销基本条例第2条第10款在论及如 何确定差异因素及扣除量时,明文规定需使用 这两种方法,并且如上所述,规定市场价格为 基础,成本方法为补充. 3.举证原则及成本分摊原则 基本条例第2条第10款规定,当某个有关 方面申请要求对某项因素予以扣除时,它必须 证明它的这项要求是合理的.另一方面,如果 扣除量系据成本方法,则颓根据具体的交易量 对成本按比例进行分摊.这种分摊所依据的材 料首先是要求卖方提供(帐面材料),但是, 共同体执委会也有权根据在调查期间它所掌握 的材料而不是由卖方提供的材料来确定成本的 分摊比例.此项规定见诸于共同体现行基本条 例第2条第ll款(即"成本之分摊一节). 4.销售期间问题 从市场经济机制看,时间的变化会使市场 条件发生变化,而市场条件的变化又会引起商 品价格的变化,因此,在不同的销售时间里, 商品的价格往往会出现很大的渡动.鉴于这样 mnn_n?_n?n-n_mu关税与贸易 的原因,要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作公正的比 较和调整,就必须考虑到确定出口价格和正常 价格的内,外销在时间上的对应性. 如前所述,对此问题,总协定在1959年成 立的专家小组曾提出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的 比较应尽可能基于同期销售情况.该项意见后 来又先后被写进了1968年的"反倾销守则和 1979年的《反倾销和反贴补守则,并被作为 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调整的一项 基本原则.该原则同样也被写进了共同体反侦 销基本条例. 从共同体反倾销法的实施情况看,比较销 售期间也就是其反倾销调查期,按照共同体反 倾销法的程序的规定,反倾销调查期为反 倾销调查公告正式刊登于欧洲共同体官方公 报之上日期前l2个月.但是,值得注意的 是,共同体执委会不须基于这12个月的全部销 售来作决定,它有根据情况在这12个月期间选 择一个时间段(譬如前6个月或后6个月)的 销售作为比较期间的任意权,而且,其作出的征 收临时反倾销税的裁定和其作出的征收确定性 反倾销税的决定还不必基于同样的期间,如果 它认为在调查的后期价格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共同体执委会在选择比较销售期方面的任 意性,引起了其贸易伙伴的普遍不满,针对这 种情况,共同体执委会及理事会在其1984年的 反倾销条例(即现行条例)中,对比较期限问题 又作了一些新的规定.现行条例第7条第l款 (C)项规定,调查,比较期限应是固定的, 这个期限通常应不短于公告日前的6个月,即 调查期,比较期必须包括自公告之日回溯的6 个月的期间,而且,这个期间通常不应有所变 动.但是,与此同时,该条例也允许在特定的 情况下改变调查期.执委会在这样做时,也只 须将改变调查期的决定公布于官方公报》即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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