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验资收费标准审计、验资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05〕34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现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是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准许的业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企业注册资本验资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
审计、验资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05〕34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现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是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准许的业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年度会计报
审计和企业注册资本验资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服务时的具体收费标准可在附件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其他会计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业务,其基准收费标准可按注册资本变更后同档收费标准提高40%执行,但不得另行收取审计费用;涉及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及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也可采用计时收费的方式,属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收费计时收费具体标准暂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服务,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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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等
。
四、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乱收费的,应按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查处。
六、本通知适用于在浙江省内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收费,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审计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1998〕503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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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序 号 收费项目 基准收费标准(元) 一、会计报表审计(按资产总额分档计收)
1 50(含50)万元以下 1200
2 50—100(含100)万元 2000
3 100-300(含300)万元 3000
4 300—600(含600)万元 4000
5 600—1000(含1000)万元 5000
6 1000—2000(含2000)万元 6000
7 2000—4000(含4000)万元 7500
8 4000—6000(含6000)万元 9000
9 6000—8000(含8000)万元 10500
10 8000-10000(含10000)万元 12000
11 10000万元以上 0.12‰ 二、验 资(按注册资本额分档计收)
1 10(含10)万元以下 600
2 10-50(含50)万元 1000
3 50—100(含100)万元 1500
4 100-300(含300)万元 2000
5 300—600(含600)万元 2500
6 600—1000(含1000)万元 3000
7 1000万元以上 0.3‰ 注: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业务不在当地,需赴外地办理业务的,差旅费不在上述标准内,由委托方另行承担,并在
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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