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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的现状-问题及劳动法律分析

2017-10-14 8页 doc 83KB 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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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的现状-问题及劳动法律分析大学生兼职的现状-问题及劳动法律分析 大学生兼职的现状\问题及劳动法律分析 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我们在北京还有其他主要城市进行了“大学生兼职的现状、问题及劳动法律分析”课题研究。根据本次课题的调查,可以看出,在校大学生中,有多达80%的同学认为自己的校外兼职行为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行为,自己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由此,在无相关政策的准确定位下,校外兼职中的大学生在市场与法律的双向调节中仍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而在本次课题中,我们通过走访,问卷调查的形式,我们以大学生兼职的现状、问题以及劳...
大学生兼职的现状-问题及劳动法律分析
大学生兼职的现状-问题及劳动法律分析 大学生兼职的现状\问题及劳动法律分析 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我们在北京还有其他主要城市进行了“大学生兼职的现状、问题及劳动法律分析”课题研究。根据本次课题的调查,可以看出,在校大学生中,有多达80%的同学认为自己的校外兼职行为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行为,自己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由此,在无相关政策的准确定位下,校外兼职中的大学生在市场与法律的双向调节中仍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而在本次课题中,我们通过走访,问卷调查的形式,我们以大学生兼职的现状、问题以及劳动法律分析为核心,分析大学生兼职,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调查数据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700份,其中有效问卷565份,无效问卷135份。调查发现,54%的同学认为大学生有必要做兼职,6%的同学认为没必要做兼职,其中,20%的同学已经做过兼职,20%的同学是没有做过兼职的。 二、调查内容具体分析 大学生兼职现状: 1.现在大学校园里兼职的许多学生,他们兼职的目的并非完全是因为高额的学杂费和生活费,或者是贫困家境。毕竟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各类奖学金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学生的经济负担。大学生们认为,在校期间从事兼职工作是他们了解社会、贴近现实的最好方式,兼职经历能让他们更多地发现社会需求,明确自身的不足,通 过兼职能让他们将来更好的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于是他们纷纷迈出了走向社会的第一步——兼职。所以大学生普遍选择兼职的主要目的还是通过这个过程使自己对社会的了解加深了许多,为今后的工作奠定基础。 2.大学生的从事兼职的类型是有限的,很少能与自己的专业相关,多数还是廉价的体力劳动。但我认为主要原因有二:一方面,时间有限,一般都是利用课余时间,所以同学们只能选择耗时少,收入较高的工作;另一方面,社会经验较少,工作能力有限,诸多用人单位不予考虑。况且在校园里的学生了解兼职的途径还是不很广。通过学校海报了解且能获得工作的同学也不是很多,相对而言,大学生自己的勤工俭学部门是在信誉和权益方面有较好的保障,但由于其发布的信息量远远不能满足同学们的需要,且有时同学之间还会通过某种内在关系先取得工作的机会。所以这在两方面上也影响了同学们的兼职“前景”。 三、兼职的利与弊 大学生兼职已经不再仅仅出现在经济情况比较困难的学生身上,学生兼职也不再是赚取生活费那么简单。大学生之所以热心于兼职,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目前的社会环境,大学生就业压力太大,很多人希望通过打工去得工作经验,以此来培养自己的能力并为将来更好地走上工作岗位做准备;另一方面是由于现在大学生的心态已经跟以前的大学生有了很大的区别,他们自立的意识很强,希望用自己的劳动来赚取酬劳,以取得一定的“经济独立”。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现象也是社会的需求造成的,现在的单位在招聘时往往会要求应聘者拥有相关的工作经验,甚至以此作为招聘毕业生的一个门槛,只就导致许多学生在读的时候,努力使自己从学生的角色向社会人的角色转换。这些因素学生也促成大学生对于兼职的热情的空前高涨,哪怕报酬并不是非常丰厚,他们有些人也会选择去打工,甚至不惜耽误学业。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最大的得益好处是能够在社会上得到磨练,增长见识,拓宽了知识面,在兼职工作中一边学习一边将知识进行消化吸收,一举数得。但兼职就像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对于大学生来讲,兼职时必须处理好学习与工作,兼职与校纪校规之间的关系,尽量不能出现矛盾。在不影响学习,不违背校纪校规的前提下,大学生兼职事实上也得到了大部分学校的支持。 四、兼职中的问题 1.大部分学生认为有必要做兼职,但真正长期坚持做兼职的只占极少数。只有心动而没有行动主要是因为许多学生缺乏经验,不敢主动尝试寻找兼职,或者因为报酬不够理想,或者是因为不愿做一些普通且较累的工作。不能长期坚持做兼职的原因主要有学业本身较重、缺乏对兼职工作中出现困难的承受力。 2.大学生喜欢做的兼职类型已经从以前的家教渐渐演变成促销等短期内就能够获得一定收入的工作。是由于传统的家教兼职在深圳市因各种社会班的开办已经日渐萎缩。深圳发达的商贸活动却提供了更多的短期内营销机会,加之大学生青春活力更契合此类活 动,所以许多商家在推销产品的时候会雇用一些在校学生。对于大学生来说,这种促销工作不用花费很多时间又能获得一定报酬,所以逐渐成为学生兼职的首选。 3.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学生做兼职工作的信息来源过半通过中介公司得知。据统计,大学生兼职信息的来源有64.8%来自中介机构,从中可以看出中介在大学生兼职工作中的重要性。目前中介机构的情况特别复杂,也有一些中介机构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欺骗性。从这里可以看出学生们虽有维权意识,但在维权的途径和方式上很幼稚。 4.从校园过渡到社会依然存在问题。大学生长期生活在“象牙塔”之中,涉世不深,阅历不够,相对单纯,容易上当受骗,而社会上的人际关系相当复杂。 五、兼职的法律分析 (一)兼职受何种法律调整 1.大学生校外兼职受何种法律调整,对此问题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大学生校外兼职受劳动法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大学生校外兼职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要对此问题做出回答,首先要确定在校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是何种部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现在的在校大学生基本上都处在十八周岁以上,并且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已经具备劳动力主体资格,可以从事劳动行为。劳动法只是从狭义上对劳动者进行了定义,主要指进入了正规的劳动力市场中就业的劳动者。 校外兼职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不固定性,其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等都不同于建立在现代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属于非的劳动关系,而我国现阶段的劳动法主要调整因就业而形成的传统就业关系。 2.实践中,由于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范围实行“高标准、窄覆盖”的模式,所以相当一部分原本应纳入劳动关系调整范围的类似于校外兼职的灵活的劳动形式都被劳动法所排除。可见,兼职中的大学生虽然属于广泛意义上的劳动者,但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大学生校外兼职不受劳动法调整。有学者认为,大学生校外兼职属于受民法所调整的劳务关系。在此,本人较同意董保华教授的观点。该观点认为,打工中的在校大学生是雇佣意义上的劳动者,大学生校外兼职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指劳动者与用工者依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相似之处,即它们都源于一种劳动与报酬的交换关系,但是二者却有许多不同之处,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以下两点:首先,在性质上,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是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灵活的契约关系,劳务方只要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即可,另一方无权作出额外要求。其次,在当事人的责任承担方面,劳动关系一经建立,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时,依照法律规 定用人单位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但对于劳务关系,雇主不承担被雇佣者的社会保险义务,当雇主侵犯被雇佣者权益时,雇主一般承担民事责任。 3.大学生校外兼职是利用课余时间的一种勤工俭学行为,雇主在这种较为灵活的用工过程中不便长期承担较为固定的社会保险义务,除去因严重侵害大学生人身及其它方面权益所应承担的刑事或行政责任,雇主一般只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大学生校外兼职可算是一种劳务关系,受民法保护。 (二)校外兼职大学生权利保护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将大学生兼职纳入劳务关系的范畴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大学生在兼职市场的竞争力优势。但是仅靠民法的调整往往导致许多进入兼职领域的在校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得不到全面有效的保护。目前,国家对用人单位在兼职市场上的制约存在盲区,在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上大学生相对于雇主处于劣势地位,这些都导致侵犯兼职大学生权利的现象十分严重,大学生兼职维权往往陷入尴尬困境。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雇佣双方地位失衡,大学生处于弱势地位。大学生兼职多是迫于生活上的压力,当他们迈进兼职市场的那一刻,就决定了其不仅要面对来自同一群体的竞争,还要接受其它更具有优势的社会群体的挑战。大学生由于长期在校内受学业的制约,不能像其它社会群体那样为用工者提供持久性的服务,面对强大的竞争压力和生活压 力,在与雇主的较量中,多数大学生只能选择接受和忍耐。同时,校内大学生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防范意识较差,法制观念不强,受到侵权后又缺乏一定的维权意识。 2.法律救济途径和效果的有限性。有专家指出:时至今日,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兼职行业”的法律或政策来规范这个零散的市场,客观上造成了校外兼职市场的侵权行为得不到及时有力的处理和纠正。同时,国家各部委作出的关于大学生兼职的规定的约束力也是有限的,如其所规定的“勤工助学”只是指校内勤工助学,仅对高校产生约束力,相对于校外兼职已经成为校园的流行趋势而言,就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所以,由于法律救济途径的有限性和救济效果的局限性,这就使得大学生校外兼职维权“有规定、没处罚,有职责、无手段”,导致大多数学生最终选择放弃维权。 3.高校勤工助学管理机制不完善。当前大多数高校的勤工助学管理体制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和大学生对勤工助学岗位的需要,从1994年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就可以看出,在政策导向下,当时的各高等院校对大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主要针对的是校内,而对于校外勤工助学的调整通常处于空白状态。 六、规范校外兼职、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对策 1.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兼职法律制度。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国家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予以干预和规范,如果没有法律的充分保障,只会使大学生兼职市场更加混乱,从而影响到整个市 场经济的秩序。虽然《高等教育法》中已有关于大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权利的原则性规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所以,本文认为,可以以《高等教育法》中的原则性规定为依据,由人保部和教育部联合制定一个规范,规范大学生兼职(校内外)问题。 2.充分发挥高校的积极作用。高校在大学生兼职中扮演着引导者与保护者的角色。高校应改进老的勤工助学管理体制,对校内外兼职双管齐下,充分发挥引导、规范和保护的积极作用。首先,高校应加大对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指导力度。其次,建议高校加大对校外兼职的规范力度。再次,校方应同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建立长期联系。最后,校方在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也应积极介入,加强与行政部门的沟通,为学生维权开通高效可行的绿色通道。 3.增强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大学生校外兼职受侵害不仅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用人单位的违法,其本身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所以,大学生在找兼职前,应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认真学习,对于应聘的工作单位,大学生应事先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掌握工作单位的真实信息。要学会使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从“非全日制用工”看大学生兼职[j].劳动保障世界,2009(12). [2]董保华.企业雇用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劳动,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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