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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

2018-01-18 7页 doc 20KB 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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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 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工会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工会资产流失~依据《物权法》、《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所属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职工互助、合作组织(以下简称工会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会资产~是指工会企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包括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对工会企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资产...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 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工会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工会资产流失~依据《物权法》、《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所属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职工互助、合作组织(以下简称工会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会资产~是指工会企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包括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对工会企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资产和权益~政府拨付使用的不动产、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社会各界对工会企事业单位捐赠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第四条 工会资产是工会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工会资产的使用应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工会资产是属于工会所有的社团财产~其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对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以下简称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 第六条 工会资产按照“工会统一所有~分级监督管理~单位占 1 有使用”的原则~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条 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级工会及其领导下的各级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管好、用好、经营好工会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章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全总设立全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指导全国工会企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是全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全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国工会企事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全总本级企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审批、审核各级工会和全总本级企事业单位重大的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事项。 各级工会应加强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设~设立或明确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代表本级工会对所辖各级工会企事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在上级工会和本级工会授权范围内~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 上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下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l、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监管范围内的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汁、资产处置等工会资产的基础管理和产权管理工作。 2 3、按权限审批、审核工会资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置换~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资产抵押、承包经营、托管租赁、关闭清算等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事项。 4、审批、审核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预算与决算、重大投资改造、资产处置等事项。 5、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的运营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实施资产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对资产收益进行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 6、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与评价~提出相应的考核意见。对于文化宫、职工学校、工人报刊等文化事业单位的考核~应吸收业务指导部门参与~进行综合评价。 7、指导和推进工会企事业单位优化产业结构~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和建立现代经营#管理#。协调工会企事业发展中的有关政策~总结推广经验~组织人员培训。 第十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支持工会企事业单位依法自主经营。工会企事业单位接受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努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其经营和管理的工会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 第十一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中资产规模较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的独资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授权经营。被授权的 3 工会企业单位对其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工会资产应当承担经营管理和产权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三章 工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全总根据全国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制订全国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各级工会应当认真执行全总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省级工会有关规定须报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同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全总有关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做好本地区和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并向本级工会报告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状况。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会企事业单位进行不动产产权登记~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 全总对各级工会依法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和土地资产进行工会资产产权登记~核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十五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本级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资产经营管理业绩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与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签订年度和任期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依据责任书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4 第十六条 工会企事业单位在进行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招商引资~或进行资产转让、拍卖和置换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工会资产、相关资产以及合作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由同级工会或上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工会企事业单位在收购非工会资产、接受工会系统以外单位以实物形式偿还债务、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组建公司制企业时~应当对相关非工会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完善工会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创造条件~使工会资产产权交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通过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十八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好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资产监督管理干部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四章 工会资产的监督 第十九条 上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工会资产管理机构贯彻落实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督查纠正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可以根据需要~向本级工会独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派出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工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和资 5 产状况。 第二十一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向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和所监督管理的工会资产状况。 第二十二条 工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审计~并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五章 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总对地方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重大的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事项实行审批制。地方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须报全总审批的主要有两项:l、所属企事业单位将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使用权转让(包括无偿划转)、开发利用及置换的全部事项:2、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涉及资产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合作期限10年以上(含10年)的事项(涉及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评估金额)。 凡报送全总审批的事项~由省级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核同意后上报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按照全总书记处授予的权限进行审批~或审核后上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全总审批权限之外的各级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使用、经营以及处置的权限及其规定~由各省级工会、全国产业工会依照本规定制定~并报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属于第二十三条的事项~由省级工 6 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及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本级企事业单位的下列重大事项实行审批管理。 (一)工会独资企业章程, (二)企事业单位重大投融资计划~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企事业单位经营预算与决算方案、工资分配方案, (四)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无偿划转)、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及置换事项,招商引资、合资合作、资产抵押、承包经营、托管租赁等事项五1企事业单位的分立、合并、破广、解散, (六)本级工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中~凡属于第二十三条规定范围内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的重大事项~逐级经地方总工会审核同意后~上报全总审批,其他事项涉及的本级工会与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审核权限的划分~由本级工会依据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章 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认真履行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不维护工会资产安全和工会利益~造成工会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会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向同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 7 第二十八条 工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决策失误、违规经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工会资产重大损失的~应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下级工会未按规定向上级工会报批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事项~工会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向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批重大事项~要予以通报批评。由此造成工会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全总及其有关部门在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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