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安全检查表消防设施安全检查表
依据 检查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备注 标准 结果 1 一般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相GB 50160-921.1 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1999年版)
使用。 7.1.1 2 消防站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消防站的规模,应根据GB 50160-922.1 工厂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1999年版)
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7.2.1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GB 50160-92宜大于2.5...
消防设施安全检查表
依据 检查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备注 标准 结果 1 一般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相GB 50160-921.1 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1999年版)
使用。 7.1.1 2 消防站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消防站的规模,应根据GB 50160-922.1 工厂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1999年版)
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7.2.1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GB 50160-92宜大于2.5km;并且接到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2.2 (1999年版) 时间不宜超过5min。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7.2.2 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
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不应小于15m。车GB 50160-922.3 库前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并应有不小于(1999年版)
2%的坡度坡向道路。 7.2.11
GB 50160-92消防站车辆的配置数量,应根据灭火系统设置情况2.4 (1999年版) 满足扑救最大火灾的要求。 7.2.4
石油化工企业消防车辆的车型配备,应以大型泡沫GB 50160-922.5 消防车为主,且应配备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1999年版)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尚宜配备高喷车和通讯指挥车。 7.2.5
消防站必须设置接受火灾报警的设施和通讯系统,
其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电话报警系统的受警电话应为录音电话;
2、当设有自动报警、手动报警按钮系统时,GB 50160-922.6 宜设置报警信号显示盘; (1999年版)
3、当企业设有电视安全监视系统时,消防站7.2.6
宜设置显示屏幕;
4、当企业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反馈信号
在消防站宜有显示。
消防站内储存泡沫液量较多时,宜设置向消防车快GB 50160-92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一级消防站尚宜设置泡沫液2.7 (1999年版) 罐拖车或运输车,且车上应配备向消防车输送泡沫7.2.7 液的设施。
消防总站应由车库、通讯室、办公室、值勤宿舍、
药剂库、器材库、蓄电池室、干燥室(寒冷或多雨GB 50160-922.8 地区)、培训学习室及训练场、训练塔,以及其他(1999年版)
必要的生活设施等组成。消防分站的组成,可根据7.2.8
实际需要确定
2.9 消防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车库室内温度GB 50160-92
1
依据 检查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备注 标准 结果
不宜低于12?。一、二级消防站的车库宜设机械(1999年版)
排风设施。 7.2.9
车库、值勤宿舍必须设置警铃,并应在车库前场地GB 50160-922.10 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通讯室、车库、(1999年版)
值勤宿舍以及通往车库走道等处应设事故照明。 7.2.10 3 消防给水系统 3.1 消防水源
在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
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GB 50160-92另一条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3.1.1 (1999年版) 活用水的总量。在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供给时,工7.3.1 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通过消防水池的补充水
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
石油化工企业宜建消防水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池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
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连续补
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3时,可不分2、水池的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GB 50160-92
3隔,大于1000 m3.1.2 时,应分隔成两个,并设带阀门(1999年版)
的连通管; 7.3.2
3、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4、当消防水池与全厂性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
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5、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
3.2 消防用水量
GB 50160-92厂区和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3.2.1 (1999年版) 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7.3.3
GB 50160-92厂区和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3.2.2 (1999年版) 7.3.4确定。 7.3.4
联合企业内的各分厂、罐区、居住区等,如有各自GB 50160-923.2.3 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分别进行计(1999年版)
算。 7.3.5
一次灭火的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及建筑物的室外消防水量的计算,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GB 50160-92定执行; 3.2.4 (1999年版) 2、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7.3.6 火灾危险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
考虑确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
3、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L/s
2
依据 检查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备注 标准 结果 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
可燃液体罐组的消防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最大的罐组计算,
其水量应为配置泡沫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
却用水量之和;
2、当着火罐为立式罐时,距着火罐罐壁1.5GB 50160-92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应进行冷却;当着火3.2.5 (1999年版) 罐为卧式罐时,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7.3.7 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
3、当邻近立式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
3个罐的用水量计算;当着火罐为浮顶或浮舱式内
浮顶罐(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时,其邻
近罐可不考虑冷却。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
水系统,其供水范围、供水强度和设置方式应满足
下列要求:
1、供水范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表7.3.8的GB 50160-92规定; 3.2.6 (1999年版) 2、罐壁高于17m或储罐容量大于、等于7.3.8 310000m的非保温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
统,但润滑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3、储罐固定式冷却水系统应有确保达到冷却
水强度的调节设施。
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宜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冷却GB 50160-92
3.2.7 面积应按投影面积计算。供水强度:着火罐不应小(1999年版)
22于6 L/min?m;邻近罐不应小于3 L/min?m。 7.3.9 可燃液体储罐消防冷却用水的延续时间:直径大于GB 50160-92
20m的固定顶罐和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舱式(1999年版) 内浮顶罐,应为6h;其他储罐可为4h。 7.3.10
3.3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
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GB 50160-921.2MPa。其他场所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其压3.3.1 (1999年版) 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7.3.11 0.15MPa(自地面算起)。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不应
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
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GB 50160-922、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3.3.2 (1999年版) 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7.3.12 3、当某个环段发生事故时,独立的消防给水
管道的其余环段,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量;
3
依据 检查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备注 标准 结果 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应能通过100%
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
4、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70%最大小时用水
的秒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GB 50160-92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3.3.3 (1999年版) 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mm。 7.3.13 工艺装置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经计GB 50160-92
3.3.4 算确定,但不宜小于200mm。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1999年版) 的流速,不宜大于5m/s。 7.3.14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2、消火栓应沿道路敷设;
3、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外
墙不宜小于5m; GB 50160-924、地上式消火栓距城市型道路路面边不得小3.3.5 (1999年版) 于0.5m;距公路型双车道路肩边不得小于0.5m;7.3.15 距单车道中心线不得小于3m;
5、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
路。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
周围设置防护设施;
6、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消火栓的数量及位置,应按其保护半径及被保护对
象的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规
定:
1、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20m;
2、高压消防给水管道上的消火栓的出水量,GB 50160-92
3.3.6 应根据管道内的水压及消火栓出口要求的水压经(1999年版) 计算确定,低压消防给水管道上公称直径为7.3.16 100mm、150mm消火栓的出水量,可分别取15L/s、
30L/s;
3、工艺装置区、罐区,宜设公称直径150mm的消火栓。
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工艺装置四周设置,消火
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通道GB 50160-92
3.3.7 时,亦应在通道边设置消火栓。可燃液体罐区、液(1999年版) 化烃罐区距罐壁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7.3.17 储罐可使用的数量之内。
与生产或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GB 50160-92
3.3.8 栓,应设切断阀。当检修消火栓允许停水时,可不(1999年版) 设。 7.3.18
3.4 箱式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4
依据 检查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备注 标准 结果 工艺装置内加热炉、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GB 50160-92过自燃点的热油泵及热油换热设备、长度小于30m3.4.1 (1999年版) 的油泵房附近和管廊下部等宜设箱式消火栓,其保7.3.20 护半径宜为30m。
工艺装置内的甲、乙类设备的框架平台高于15m
时宜沿梯子敷设半固定式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管牙接口; GB 50160-92
23.4.2 2、平台面积小于或等于50m时,管径不宜小(1999年版)
2于80mm;大于50m时,管径不宜小于100mm; 7.3.21 3、框架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
增设消防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宜大
于50m。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量大的甲、乙类设备的高大框GB 50160-92架和设备群宜设置水炮保护,其设置位置距保护对3.4.3 (1999年版) 象不宜小于15m,水炮的出水量宜为30,40L/s,7.3.22 喷嘴应为直流—水雾两用喷嘴。
工艺装置内固定水炮不能有效保护的特殊危险设
备及场所,宜设水喷淋或水喷雾系统,其设计应符
合下列规定:
1、系统供水的持续时间、响应时间及控制方
式等,宜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性质、操作需要确定; GB 50160-92
3.4.4 2、系统的雨淋阀靠近被保护对象设置时,宜(1999年版) 有防火设施保护; 7.3.23
3、系统的报警信号及雨淋阀工作状态应在控
制室火警控制盘上显示;
4、其他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GB 50160-92对在寒冷地区设置的箱式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喷3.4.5 (1999年版) 淋或水喷雾等固定式消防设备,应采取防冻措施。 7.3.24
3.5 消防水泵房
GB 50160-92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的水泵房合建,其耐火3.5.1 (1999年版) 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3.25
GB 50160-92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当消防水池处于3.5.2 (1999年版) 低液位不能保证自灌引水时,宜设辅助引水系统。 7.3.26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GB 50160-921、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3.5.3 (1999年版) 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7.3.27 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
5
依据 检查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备注 标准 结果
量;
2、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
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阀门。当一
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
水量;
3、泵的出水管道应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4、出水管道上,直径大于300mm的阀门,宜
采用电动阀门、液动阀门或气动阀门,阀门的启闭
应有明显标志。
GB 50160-92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能3.5.4 (1999年版) 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 7.3.28
GB 50160-92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3.5.5 (1999年版)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为自动控制。 7.3.29
消防水泵房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内燃机作为备用GB 50160-923.5.6 动力源时,内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1999年版)
运转6h的要求。 7.3.30 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GB 50160-924.1 可燃液体火灾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999年版)
7.4.1
下列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31、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的非水溶性
3和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 m水溶性甲、乙类可
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盖为易溶材料的内浮顶罐; GB 50160-92
34.2 2、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0 m的可燃液体(1999年版)
浮顶罐; 7.4.2
3、机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的可燃液
体罐区;
4、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难的可燃液体罐区。
下列场所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1、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等于或小于200 mGB 50160-924.3 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1999年版)
2、润滑油储罐; 7.4.3
3、可燃液体地面流淌火灾、油池火灾。
下列场所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1、厂区内除第7.4.2条及第7.4.3条规定外GB 50160-924.4 的可燃液体罐区; (1999年版)
2、工艺装置及单元内的火灾危险性大的局部7.4.4
场所。
4.5 储罐区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手动操作难于保GB 50160-92
6
依据 检查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备注 标准 结果
证5min内将灭火泡沫送入着火罐时,储罐区混合(1999年版)
液管道设置的控制阀宜采用遥控或程控。 7.4.5
3大于或等于50000 m的浮顶罐应采用火灾自动报GB 50160-92警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可采用手动或遥控控制。大4.6 (1999年版) 3于或等于100000 m的浮顶罐,泡沫灭火系统应采7.4.6 用程序控制。
5 干粉灭火系统
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电器设备及烷基金属化GB 50160-925.1 合物等的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当干粉与氟蛋白(1999年版)
泡沫灭火系统联用时,应选用硅化钠盐干粉。 7.5.1
下列火灾场所宜采用干粉灭火系统:
1、封闭空间宜采用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并
应确保30s内喷射的干粉量达到设计干粉浓度; GB 50160-925.2 2、局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宜采用半固定式干(1999年版)
粉灭火系统; 7.5.2
3、扑救液化烃罐区和工艺装置内可燃气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泄漏火灾,宜采用干粉车。
6 蒸汽灭火系统
工艺装置有蒸汽供给系统时,宜设固定式或半固定GB 50160-926.1 式蒸汽灭火系统。但在使用蒸汽可能造成事故的部(1999年版)
位不得采用蒸汽灭火。 7.6.1
GB 50160-92灭火蒸汽管应从主管上方引出,蒸汽压力不宜大于6.2 (1999年版) 1MPa。 7.6.2
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简称半固定式接头)GB 50160-926.3 的公称直径应为20mm;与其连接的耐热胶管长度(1999年
宜为15,20m。 版).6.3
灭火蒸汽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热炉的炉膛及输送腐蚀性介质或带堵头
的回弯头箱内,应设固定式蒸汽灭火筛孔管(简称
固定式筛孔管)。每条筛孔管的蒸汽管道,应从“蒸
汽分配管”引出。“蒸汽分配管”距加热炉,不宜
小于7.5m,并至少应预留两个半固定式接头;
32、室内空间小于500m的封闭式甲、乙、丙GB 50160-926.4 类泵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内,应沿一侧墙壁高出(1999年版)
地面150,200mm处,设固定式筛孔管,并沿另一7.6.4
侧墙壁适当设置半固定式接头,在其他甲、乙、丙
类泵房或可燃气体压缩机房内,应设半固定式接
头;
3、在甲、乙、丙类设备区附近,宜设半固定
式接头。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气体或液
体设备附近,宜设固定式蒸汽筛孔管,其阀门距设
7
依据 检查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备注 标准 结果 备不宜小于7.5m;
4、在甲、乙、丙类设备的多层框架或塔类联
合平台的每层或隔一层,宜设半固定式接头;
5、当工艺装置内管廊下设置软管站时,布置
在管廊下或管廊两侧的甲、乙、丙类设备附近,可
不另设半固定式接头;
6、固定式筛孔管或半固定式接头的阀门,应
安装在明显、安全和开启方便的地点。
固定式筛孔管灭火系统的蒸汽供给强度,宜符合下GB 50160-92列规定: 6.5 (1999年版) 31、封闭式厂房或加热炉炉膛为0.003kg/s?m; 7.6.5 32、加热炉管回弯头箱为0.0015kg/s?m。
7 灭火器设置 生产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但仪表控GB 50160-92
7.1 制室、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宜设置二氧化(1999年版) 碳型灭火器。 7.7.1 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GB 50160-92
7.2 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 (1999年版)
2、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7.7.3 多层框架应分层配置;
3、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GB 50160-92
7.3 沿栈台每12m处上下分别设置一个手提式干粉型(1999年版) 灭火器。 7.7.4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宜按防GB 50160-92
27.4 火堤内面积每400m配置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但每(1999年版) 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7.7.5 灭火器的配置,除本章已有规定者外,其他有关要GB 50160-92
7.5 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灭火器配置规范》(1999年版) 的有关规定执行。 7.7.6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GBJ 140-90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当选用两种或(1999) 7.6 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3.0.3 器。 3.0.4
GBJ 140-90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1999) 7.7 响安全疏散。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5.1.1
5.1.2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GBJ 140-907.8 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1.50m ,底部离地(1999)
8
依据 检查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备注 标准 结果
面高度不宜小于 0.15m 。 5.1.3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GBJ140-907.9 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1999)
器,应有保护措施。 5.1.4 8 火灾报警系统
GB 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必须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消防站内应8.1 (1999年版) 设接受火灾报警的设施。 7.8.1
电话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消防站,应设不少于两处火灾同
时报警的录音受警电话; GB 50160-928.2 2、消防分站、工厂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1999年版)
房,宜设受警监听电话; 7.8.2
3、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的控制室应设火灾报
警专用电话。
GB 50160-92消防站与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电话。一、二级消8.3 (1999年版) 防站,还宜设置无线电通讯设备。 7.8.3
GB 50160-92大型石化企业的甲、乙类装置区及罐区四周应设置8.4 (1999年版) 手动报警按钮。 7.8.4
GB 50160-92感烟、感温、火焰等自动报警器的信号盘应设置在8.5 (1999年版) 其保护区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内。 7.8.5 9 液化烃罐区消防
GB 50160-92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9.1 (1999年版) 式的干粉等灭火设施。 7.9.1
3液化烃储罐容积大于100m时,应设置固定式消防
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炮和移动式消防冷却供水GB 50160-92
39.2 系统。当储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时,可不设固(1999年版)
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炮。移动式消防冷7.9.2
却供水系统应能满足消防冷却总用水量的要求。
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式
消防冷却用水量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GB 50160-929.3 算。若不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移动式消防冷(1999年版)
却供水系统的供水量,应能满足消防冷却总用水量7.9.3
的要求。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GB 50160-92规定: 9.4 (1999年版) 1、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7.9.4 29L/min?m;
9
依据 检查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备注 标准 结果
2、距着火罐 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
2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5L/min?m;
3、着火罐和邻近罐冷却面积,应按其表面积
计算。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的固定消防冷却供水系统的
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罐顶冷却宜设置固定淋水设施,罐壁冷却
宜设置固定水炮冷却; GB 50160-92
9.5 2、着火罐及邻罐的罐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1999年版)
2小于4L/min?m,冷却面积按罐顶全表面积计算; 7.9.4A
3、着火罐及邻罐罐壁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
2小于2L/min?m,着火罐冷却面积按全表面积计算,
邻罐按半个罐表面积计算。
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一个储罐
用水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储罐容积小于400m时,不应小于30L/s,GB 50160-923大于或等于400m时,不应小于45L/s; 9.6 (1999年版) 2、当罐区只有一个储罐时,计算用水量可减7.9.5 半;
3、当设有可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循环水池时,
移动式冷却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冷却总用水量中。
消防用水的延续时间,应按火灾时储罐安全放空所GB 50160-92
9.7 需的时间计算;当其安全放空时间超过6h时,按(1999年版) 6h计算。 7.9.6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水喷淋或水喷雾等
型式;但当储罐储存的物料燃烧,在罐壁可能生成
碳沉积时,应设水喷雾。水喷淋可采用喷头、穿孔GB 50160-92
9.8 管或罐顶多齿堰式等淋水型式。固定式水炮的喷嘴(1999年版) 应为直流—水雾喷嘴,距罐壁宜为15,40m。固定7.9.7 式水炮冷却的用水量应在第7.9.4条计算用水量
的基础上予以加大,且不宜小于计算值的1.15倍。
储罐的阀门、液位计、安全阀等,当储罐固定式消GB 50160-92防冷却水系统采用水喷雾时,均宜设喷头保护;当9.9 (1999年版) 采用水喷淋时,均宜设喷头、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7.9.8 统等辅助保护。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1、储罐容积大于400 m时,供水竖管宜采用
两条,并对称布置,罐顶多齿堰式淋水可为一条; GB 50160-92
9.10 2、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控制阀,应设于防火堤(1999年版) 外,且距罐壁不宜小于15m,阀门控制可采用手动7.9.9 或遥控,阀后宜设置带旁通阀的过滤器;
3、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管道,应采用镀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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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检查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备注 标准 结果
GB 50160-92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水枪或移动式消防9.11 (1999年版) 水炮。 7.9.10
GB 50160-92消防循环水池距最近储罐不宜小于30m,并应设防9.12 (1999年版) 止漂浮物和油类等进入水池的措施。 7.9.11
10 建筑物内消防
建筑物内消防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操GB 50160-92
10.1 作条件、物料性质、建筑物体积及其外部消防设施(1999年版)
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 7.11.1 可燃液体、气体厂房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满足下
列要求:
1、多层厂房及单层厂房长度大于或等于30mGB 50160-92时,应设置消火栓; 10.2 (1999年版) 2、多层甲、乙类的厂房宜在楼梯间增设半固7.11.2 定式消防竖管,各层设置水带接口,竖管入口设于
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3、消火栓配置的水枪应为直流—水雾两用枪。
工艺装置、单元及电气系统采用计算机控制的控制
室消防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内部装修及空调系统
设计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的有关规定; GB 50160-922、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单独设防10.3 (1999年版) 火分区; 7.11.3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信号盘设
于操作间;
4、电缆沟进口处,有可能形成可燃气体积聚
时,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5、应设置手提式及推车式气体灭火器。
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硫磺、尿
素等单层仓库,建筑面积超过现行国标《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时,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或电GB 50160-92视监视系统及室内消火栓系统;但醋酸纤维、粘胶10.4 (1999年版) 纤维、锦纶、涤纶、腈纶纤维等易燃或燃烧猛烈的7.11.4 合成纤维库房宜同时设置电视监视系统和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当其库房的跨度超过30m时,可增设
高架式水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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