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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协议

2017-09-19 5页 doc 17KB 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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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协议回购协议 商铺回购合同 购房人(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国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回购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贷款人(以下简称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丙三方方本着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回购甲方所拥有的“ ” 第 号商铺(以下简称标的物)一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回购协议
回购协议 商铺回购合同 购房人(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国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回购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贷款人(以下简称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丙三方方本着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回购甲方所拥有的“ ” 第 号商铺(以下简称标的物)一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回购对象 (1) 为了便于财务核算和回购手续的办理,本次回购适用的对象限于:甲方通过向 丙方贷款方式支付房款,购房款已经全额到达乙方账户的业主。 (2) 自丙方贷款发放日起至还清贷款为止,如甲方逾期还款超过 期,乙方必须 强制回购该标的物。 第二条 回购商铺的状况 1 (1) 回购商铺的基本情况详见甲、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列明的商 铺交付标准内容。 (2) 回购商铺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商铺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一致。 第三条 回购价款 (1) 回购价款为甲方所借贷款欠供的余下本金。 (2) 回购范围包括回购商铺的房屋所有权、商铺内的配套设施,即双方签订的《商 品房买卖合同》中所列明的商铺交付标准内容。 第四条 回购期限及方式 (1) 上述标的物回购时间为甲方贷款断供 月起30天内,乙方必须办理回购 手续和相关产权证过户。 (2) 因回购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以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的产权过户 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再予以补偿,乙方协助办理回购和产权过户 的一切手续。 第五条 支付方式 (1) 乙方在商铺回购手续和相关产权证过户办理完毕后的15天内即将甲方贷款欠供 本息支付给丙方。 (2) 如乙方在回购环节垫付了相关过户费用的,事后可向甲方追索。办理费用以国 家规定的实际发生费用和票据为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均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另一方支付 违约金。违约金不 足以弥补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的,还应向另一方赔偿损失。 (2) 甲方必须保证乙方购回的商铺结构及设施完好,如有损坏,由甲方负责修缮和 配置完整后,方可要求乙方回购。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 指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并对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产生直接影响的不可预 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2) 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况: 自然灾害:自然火灾、意外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 风灾、海啸、海水倒灌、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震、 地面下陷下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等。 社会事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及行政行为、动乱、暴动、骚乱、罢工、纵火、 投毒、人为爆破、战争及虽未宣战但仍处于战争状态、核爆炸或事故、恐怖活动、 极端行为、突发性集体事件或行为、核污染或化学污染或其他环境污染不适合人类 居住使用、政府征用购或国有化等。 3) 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的,受到影响一方在( 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对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 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内书面通知另一方,通知中应 详细列明发生不可抗力的时间、范围、强度或广度、持续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及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小范围的不可抗力还应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部门 的证明。 (5) 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积极采取相应必要减轻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造成 的损失或影响,并在不可抗力消失后立即履行本合同延迟履行部分。丧失履行 能力或继续履行已无必要或已丧失履行合同的条件的一方应协商一致终止本合 同。 第八条 合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 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定书面协议或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可变更本合同、中 止或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通知 (1) 本合同所列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通知,均需以书面形式发出。一方对另一方的 通知,均需按另一方在本合同所列通讯地址发出。一方变更通讯地址的,应在 变更前5个工作日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告知新的通讯地址。未按上述约定及时通 知另一方的,另一方不承担无法通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责任。 (2) 以传真或人手交递形式发出上述通知的,交递日视为通知到达;以电报或信函 形式发出的,相应邮政部门规定的投递时间届满即视为通知到达。 第十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并在甲方同乙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生效时即告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 (1) 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变更/中止/解除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 方任何其他声明、宣传等与本合同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后签订的合同及附 件与签订时间在前的合同及附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后签订的合同及附件为准。 (2) 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回 购公寓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 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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