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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借协议

2017-09-27 4页 doc 32KB 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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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借协议厂房租赁合同                                                 编号:201500x 甲方 (出租方):广东伟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科林国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宝钢湛江钢铁公司确定的设备制造服务基地,乙方为宝钢设备备件备修长期供应商。双方为做好宝钢湛江钢铁的生产配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
厂房租借协议
厂房租赁合同                                                 编号:201500x 甲方 (出租方):广东伟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科林国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宝钢湛江钢铁公司确定的设备制造服务基地,乙方为宝钢设备备件备修长期供应商。双方为做好宝钢湛江钢铁的生产配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厂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厂房情况 1.    甲方依法出租的厂房坐落于湛江市坡头区麻坡路广东伟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内,位于  xx挎,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详见附件1:平面图);房屋性质为工业用房(以下简称房屋或厂房)。 2.    厂房内属于甲方的设施、设备、装修、装置及物品,经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后开具清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有效附件(附件2),租赁期间,该附件所列物品(以下称附属设施)与厂房一并出租给乙方使用。 3.    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对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现场查验,对于涉及的专业技术等问题已进行详尽了解,双方均确认租赁物业以现状为准进行出租。 二、租赁用途 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厂房作为生产、仓储、办公使用,并遵守国家和市政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2015年 08 月01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房屋租赁期自2015 年 08月01日起至2018年07月 30日止。 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四、租金及保证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 21元 ,月租金总计为      平方米×21 =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整)。该房屋租金租赁期内不变。 2.    乙方租金支付:租金每三个月为一支付期,支付日期在每期首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甲方出具发票。约定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日期相应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次日。 3.    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7日内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3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因乙方因违反本租赁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的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直接扣划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或甲方由此遭受实际损失,甲方扣划后将及时以书面方式乙方。乙方须于收到上述通知后 7 日内,向甲方补足被扣划的保证金,除非此时租赁合同已终止。乙方对甲方扣划行为有异议的,可通过磋商或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但不影响先行补足保证金的义务。 租赁期满,乙方结清房租及其他费用,甲方应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五、其他费用 1.    租赁期内,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气、通讯、设备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按月据实结算,乙方在收到相关单据后3日内支付。 2.    与本合同有关的登记费、印花税、房屋出租管理费、房产税等税费将按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各自负担。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且双方无约定的,基于平等互利原则,由双方平均分担。任何一方要求公证合同,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该要求方承担。 3.    保险:各自责任范围内的财产、人身保险由责任方自愿购买。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损坏、腐蚀(有争议可根据周边厂房确认),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附属设施中由乙方日常使用的如行车、风扇、照明等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和保养。 2.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土建结构固定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尽量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3.    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 4.    租赁期内甲方同意乙方可免费使用租赁房屋外墙上可合法发布广告的广告牌位(详细位置及设计须由甲方最终审定)。涉及市容、工商等许可或备案手续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该等广告牌/指示牌的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因乙方过错引致甲方或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3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 1 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厂房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八、转让和转租 1.    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转租转让,则甲方不再退还租金和保证金,并有权终止合同。 2.    厂房租赁期间,如甲方因转让或规划等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终止的,甲方应另行调整厂房出租给乙方并修改租赁合同。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a)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b) 厂房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 c)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遇本条前二项之情形需乙方搬迁,则乙方应享有自己一切设备搬迁费用,甲方不得已任何理由收取乙方的设备搬迁费(如有)。 十、违约和安全责任 1.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 7 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2.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3.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相当于该房屋三个月租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4.    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或改变用途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损失,并按相当于该房屋三个月租金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5.    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或相关费用累计超过1个月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或租金。 6.    乙方租赁区域的人身、生产、财产安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乙方提供在厂区公共区域的通行和安全便利,乙方在厂区内应遵守甲方的安全规章,如违反甲方安全规定造成的乙方任何损失或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7.    厂房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乙方在生产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环保等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并承担因不合规定而可能产生的包括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8.    合同到期或约定终止后,不影响合同约定的违约及赔偿责任的承担。 十一、保密 1.    任何任何一方在依据本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时,可能会获得对方及其关联实体的机密或专有信息(“保密信息”)。双方均确认保密信息的专有性、敏感性以及保持信息的秘密性的重要性。上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本协议本身及其条款和内容;(2)接触到对方的产品、技术、商务、装备信息;(3)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除非根据法律或司法程序要求披露外,在没有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向任何其他方以任何形式透露上述信息。 2.    各方均承诺,在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的员工、服务人员、代理人和承包商对文件和交易信息的接触仅限于为了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必要职能而必须得知该等信息的人员,并且该等信息的披露仅限于履行本协议约定事项之目的。任何一方均承诺促使其所有员工、服务人员、代理人和承包商遵守上述保密条款,防止秘密信息的披露。任何一方将许可对方审查保密程序。 3.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安排第三方人员进入对方生产工作区域。 十二、特别约定 双方在业务应互惠互利,互相协作。甲方积极构建匹配的机加工中心,乙方除专用设备自己配置外,原则上一般机加工同等条件下应委托甲方承担。 十三、其他条款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2. 本合同一式肆分,双方各执贰分,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3.    本合同的附件作为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广东伟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     (上海科林国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公章)                          (公章) 法人代(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2015年7月1日 广东湛江                         文档已经阅读完毕,请返回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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